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用表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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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使用地方规范和标准;
2、国家规范和地方规范互为补充,遇相同检查项目填表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3、交通系统规范、标准可作参考;
4、特殊专业工程规范、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
三、表格编制的特点
1、2010年版《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技术用表》是在2007年版《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技术用表》的基础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文件规档整理规范》以及新近颁布的国家、行业、地方相关的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配套标准对工程质量的验评方式,强化了参建各方的建设管理职责,工程实体质量管理亦由“评定制”变更为“检验制”,不再进行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重点突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验工作,并结合重庆市对市政工程的管理方式将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表格中,其特点是增强了表格的通用性,将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管理有机结合起来。
四、表格的分类
2010年版《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技术用表》分为四类:
(1)质量责任,
(2)渝市政验收,(3)渝市政监理,(4)渝市政竣。
五、适用范围:
2010年版《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技术用表》主要用于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给(排)水构筑物及相关设备安装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垃圾处理等其它市政相关专业用表可参照使用。
六、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九)签署虚假文件的;
(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四)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四)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六)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八)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六、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
(三)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
(五)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
(六)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七、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记分;
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八、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
九、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
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项目经理在停止执业期间,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渝建发[2015]3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已经对我市的具体记分管理进行了规定和明确,并从2015年4月20日开始执行。
七、质量保证体系资料
(一)、建设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资料
1、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立文件及公章启用;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授权书/承诺书及质量责任书;
市政表格2010年修订版(2010.06.11)\质量责任书\2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书.doc。
P38。
3、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质量责任书;
市政表格2010年修订版(2010.06.11)\质量责任书\3建设单位工程项目专业负责人质量责任书.doc。
P39。
(二)、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资料
1、设立质量保证体系资料专卷;
2、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立文件及公章启用;
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授权书/承诺书及质量责任书;
市政表格2010年修订版(2010.06.11)\质量责任书\7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质量责任书.doc。
P43.
4、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
5、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责任书;
市政表格2010年修订版(2010.06.11)\质量责任书\8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责任书.doc。
P44.
6、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
7、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其他人员(包括:
材料、质检、技术、测量、档案)责任书;
市政表格2010年修订版(2010.06.11)\质量责任书\9施工单位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质量责任书.doc。
P45。
材料、质检、技术、测量、档案)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
8、专业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责任书;
市政表格2010年修订版(2010.06.11)\质量责任书\14专业分包单位负责人质量责任书.doc。
P50。
9、专业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
10、检测试验单位资质、资格资料(复印件);
11、项目管理机构各部门质量责任制;
12、专业分包单位资质和资格资料(复印件)及专业分包合同和报审表;
市政表格2010年修订版(2010.06.11)\监理用表\3专业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doc。
P68。
(三)、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资料
2、项目监理部机构设立文件及公章启用;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书/承诺书及质量责任书;
市政表格2010年修订版(2010.06.11)\质量责任书\4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质量责任书.doc.P40。
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质、资格资料(复印件);
5、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质量责任书;
市政表格2010年修订版(2010.06.11)\质量责任书\5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质量责任书.doc。
P41。
6、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资质、资格资料(复印件);
7、监理部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责任书;
市政表格2010年修订版(2010.06.11)\质量责任书\6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责任书.doc。
P42。
8、监理部专业监理工程师资质、资格资料(复印件);
9、检测试验监理工程师见证资格资料(复印件);
(四)、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资料
1、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书;
市政表格2010年修订版(2010.06.11)\质量责任书\10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书.doc。
P46。
2、设计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授权书/承诺书及质量责任书;
市政表格2010年修订版(2010.06.11)\质量责任书\11设计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质量责任书.doc。
P47。
(五)、勘察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资料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授权书/承诺书及质量责任书;
市政表格2010年修订版(2010.06.11)\质量责任书\12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书.doc。
P48。
(六)、工程有关人员质量责任书;
市政表格2010年修订版(2010.06.11)\质量责任书\13工程有关人员质量责任书(通用).doc。
P49。
七、工程开工的准备工作
1、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审批。
市政表格2010年修订版(2010.06.11)\施工记录表\5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审批表.doc。
P88。
(1)内审,
(2)重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3)盖章:
重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盖合同单位公章,其它专项施工方案可盖项目部公章。
2、设计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
市政表格2010年修订版(2010.06.11)\施工记录表\4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doc。
P87。
(1)形成图审和设计交底会议纪要,
(2)设计单位出具书面手续资料。
3、测量控制桩移交与复核。
市政表格2010年修订版(2010.06.11)\施工记录表\15测量控制桩移交与复核记录.doc。
P98。
4、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的编制及审批。
市政表格2010年修订版(2010.06.11)\监理用表\2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审批表.doc。
P67。
(1)内审,
(2)盖章,监理规划应盖合同单位公章,实施细则可盖项目监理部公章。
5、进场原材料及设备报验:
(1)、建筑材料报验单;
市政表格2010年修订版(2010.06.11)\施工记录表\126建筑材料报验单.doc。
P209。
(1)使用部位,
(2)附相应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书和抽检报告。
(2)、水泥出厂质量证明和进场取样试验报告单汇总表。
市政表格2010年修订版(2010.06.11)\施工记录表\127水泥出厂质量证明和进场取样试验报告单汇总表.doc。
P210。
(3)、钢材出厂质量证明和进场取样试验报告单汇总表。
市政表格2010年修订版(2010.06.11)\施工记录表\128钢材出厂质量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单汇总表.doc。
P211。
(4)、主要原材料、构配件出厂合格证明和试验单汇总表。
市政表格2010年修订版(2010.06.11)\施工记录表\132主要原材料、构配件出厂合格证明及试验单汇总表.doc。
P215。
6、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划分。
(1)、单位(子单位)工程:
一个合同工程原则上为一个单位工程,合同工程中的独立的桥梁、隧道、排水、道路及其它工程可以划分为(子单位)工程。
(2)、各个(子单位)工程可按其工程类型分别划分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
(举例道路、桥梁工程)
A、道路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重庆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078-2008;
P5);
路基分部:
填方路基、挖方路基、半挖半填路基、土质路基、石质路基、土石路基;
垫层分部:
砂砾垫层、级配碎石垫层;
面层分部:
水泥混凝土面层、钢纤维水泥混凝土面层、沥青混凝土面层、沥青玛碲脂碎石混合料(SMA)面层;
挡护工程:
重力式挡墙、衡重式挡墙、悬臂式挡墙、扶壁式挡墙、桩板式挡墙、锚杆(索)挡墙、加筋土挡墙、抗滑桩、锚喷防护、护坡;
道路排水分部:
排水沟、涵洞(盖板涵、箱涵、拱涵、管涵)、雨(污)水管道(渠)、检查井、雨水口、连接支管。
B、桥梁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重庆市《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086-2008;
P7);
3.2工程质量验收单元的划分
3.2.1城市桥梁工程质量验收单元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3.2.2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桥梁应为一个单位工程;
2城市互通式立交桥应为一个单位工程;
3上述两款中的特大型、大型桥梁工程可按施工总承包合同划分单位工程;
4城市高架桥梁应按施工总承包合同划分单位工程;
5一个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若干座中、小桥宜合为一个单位工程,每座桥梁可作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6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根据其独立使用功能或结构形式和施工工艺,按桥跨、匝道等划分为若干子单位工程。
7规模较大的立交工程中的道路、排水、照明、景观、绿化及其它结构工程可根据其功能划分为若干子单位工程,并执行相应的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
3.2.3分部工程可以是地基与基础、下部结构、上部结构、桥面系和附属工程。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3.2.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施工方法、材料、工序等划分。
3.2.5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条件、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及施工需要按桩、墩、跨、浇注段等划分。
3.2.6城市桥梁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表3.2.6城市桥梁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表
序号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1
地基
与
基础
基坑
无支护基坑,有支护基坑,围堰,基坑回填
钢筋,混凝土
钻孔灌注桩
成孔,钢筋笼制作,钢筋笼安装,水下混凝土
挖孔灌注桩
成孔,钢筋笼制作,钢筋笼安装,混凝土
承台
2
下部
结构
桥墩
墩身(柱)(包括模板与支架、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系梁(盖梁)(包括模板与支架、钢筋、预应力、混凝土),支座垫石
桥台
U型台身(包括混凝土、砌体),轻型台身(包括钢筋、混凝土、模板)
拱座
拱座(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
索塔、桥塔
索塔、桥塔柱(包括模板与支架、钢筋、预应力、混凝土),横梁(包括模板与支架、钢筋、预应力、混凝土)
3
上
部
结
构
拱
式
桥
圬工拱
砌筑拱圈(支架、砌筑)、浇注拱圈(支架、浇筑)
钢筋混凝土
箱板拱、箱肋拱
支架现浇拱圈(包括模板与支架、钢筋、混凝土)
箱肋预制(包括模板与支架、钢筋、混凝土),吊装
桁架拱、刚架拱
支架现浇拱片(包括模板与支架、钢筋、混凝土)
构件预制(包括模板与支架、钢筋、混凝土),吊装
钢管混凝土
拱圈
钢管拱制作、安装、钢管混凝土浇筑
钢箱拱
钢拱肋制作、安装、涂装
钢桁拱
钢桁杆件制作、安装、涂装
拱上结构
拱上侧墙砌筑(浇筑)
拱上横墙及腹拱砌筑(浇筑)、腹拱制作(安装)
拱上立柱(帽梁)(钢筋、混凝土),桥道梁(板)制作(包括钢筋、预应力、混凝土)与安装
悬吊系统
吊杆、横梁制作、安装,系杆制作、安装、张拉,桥道梁(板)制作(包括钢筋、预应力、混凝土)、安装
梁
现浇混凝土梁、板
现浇混凝土梁、板(包括模板与支架、钢筋、预应力、混凝土)
预制拼装混凝土梁、板
预制梁、板(包括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
安装
悬臂施工混凝土梁
现浇0#块(包括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
悬臂施工节段(包括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
合拢段(包括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
钢梁
钢梁制作,安装、涂装
斜拉桥
主梁
现浇混凝土主梁(包括模板与支架、钢筋、预应力、混凝土)
预制拼装混凝土主梁、钢主梁
斜拉索
拉索安装、拉索张拉
悬索桥
锚碇
锚洞(坑)、混凝土、钢筋、预应力
主缆
主缆制作、架设
加劲梁
钢梁制作、吊装、涂装
结合梁钢部分制作、安装,混凝土部分(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
混凝土梁浇筑,节段预制与拼装
4
桥面系与附属工程
桥面防水层、桥面铺装(包括钢筋、混凝土、沥青混凝土面层)、伸缩装置、桥面排水、栏杆与防撞墙(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隔离设施和人行道、台后搭板(包括模板与支架、钢筋、混凝土)、声屏和防眩装置、排水管道等
(3)、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度安排、管理模式、结构类型特点划分检验批。
7、单位(子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市政表格2010年修订版(2010.06.11)\施工记录表\2单位(子单位)工程开工报告.doc。
P85。
8、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市政表格2010年修订版(2010.06.11)\监理用表\1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doc。
P66。
9、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
市政表格2010年修订版(2010.06.11)\验收用表\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doc。
P51。
八、工程施工期
(一)、施工测量:
施工测量一般应实行三控制:
施工施测、施工复测、监理复测。
重大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监控。
1、施工测量报验单。
市政表格2010年修订版(2010.06.11)\施工记录表\14施工测量报验单.doc。
P97。
同时应附相应的放线测量资料。
2、工程定位放线测量检查记录。
市政表格2010年修订版(2010.06.11)\施工记录表\16工程定位(放线)测量记录.doc。
P99。
重点是测量仪器必须定期进行校验。
A、道路工程的控制重点:
为了保证整个填方区域的质量,实际填方的辗压宽度应大于设计50~100CM,超宽部分作削坡处理。
B、桥梁工程的控制重点:
特大桥梁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监控;
其它工程应在施工放线时重点控制结构物的坐标和轴线,并加强复测。
3、工程轴线测量记录。
市政表格2010年修订版(2010.06.11)\施工记录表\18工程轴线测量记录.doc。
P101。
4、高程测量记录。
市政表格2010年修订版(2010.06.11)\施工记录表\17高程测量检查记录.doc。
P100。
土基的精平层和水稳层的面层;
桥梁支座垫石的顶标高。
5、竣工测量:
施工构筑物从施工完成起均应进行竣工测量。
6、工程竣工测量及复核记录。
市政表格2010年修订版(2010.06.11)\施工记录表\19工程竣工测量及复核记录.doc。
P102。
7、沉降变形观测记录。
市政表格2010年修订版(2010.06.11)\施工记录表\20沉降(变形)观测记录.doc。
P103。
主要是针对道路工程的高边坡、高支挡、高填方、隧道、桥梁墩柱、江河边构筑物等结构。
(二)、进场原材料及设备报验:
同前面。
(三)、质量事故的处理
1、形成专卷资料。
2、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0)111号文“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进行划分。
(1)、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质量问题,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渝建(2010)415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将其划分为:
直接经济损失在20~100万元为严重质量问题;
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为一般质量问题。
(3)、事故报告: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
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