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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不得借贷搭售;

六是不得一浮到顶;

七是不得转嫁成本,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本章节采取目录清单形式,梳理了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的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47条政策措施,清单内容包括政策措施主要内容、政策依据、执行时间、惠及企业类型等,帮助广大企业知晓并享受政策。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

序号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政策依据

政策执行时间

惠及企业类型

1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第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国家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第十八条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九条 

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三条 

国家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

国家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评级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18年1月1日起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

一是从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上限从单户授信10万元扩大到100万元。

二是将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两项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

三是推动国有大型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在基层落地,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及农户生产经营、创业担保等贷款增量或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实施定向降准,并适当给予再贷款支持。

支持扩大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发行规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四是大力支持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尽快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推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向市县延伸,3年内建成覆盖省、市、县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农业企业融资发展予以支持。

五是适度放宽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人有关商业贷款记录的限制条件,简化抵押权续期登记、不良资产处置等流程。

加快金融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应用,帮助小微企业及时便捷获得金融服务。

国务院常务会议(2017年9月27日)

2017年9月27日(会议日期)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3

(六)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促进金融机构突出主业,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止脱实向虚。

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动产融资、银税合作、资产证券化等合理金融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国有大型银行要率先做到,实行差别化考核评价办法和支持政策;

督促商业银行落实有关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的监管政策,制定内部制度办法;

鼓励大型银行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赋予县支行合理的信贷业务权限;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审慎经营的前提下,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提升客户信息采集与分析能力,创新小微企业金融产品,探索发放信用贷款。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动社会资本按市场化方式建立产业投资基金。

发挥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作用,强化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功能,积极培育发展村镇银行。

完善不良贷款处置的市场主体准入、组包项目等方面的政策。

拓宽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渠道。

坚持有扶有控的信贷政策,对于基础较好、暂时遇到困难的骨干企业,继续满足其合理融资需求。

合理界定破产企业国有股东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17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139号)

2017年6月16日(文件签发时间)

实体经济

4

(七)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扩大直接融资比例。

完善主板市场基础性制度,积极发展创业板、新三板,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

完善新三板分层管理,推动融资制度规则创新,完善摘牌制度,修订《股票转让细则》。

加快推动优先股和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

继续扩大债券发行规模,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规模。

5

(八)发挥政府投资的担保机构作用。

指导地方政府完善对其投资、管理的融资担保机构的考核政策,推动政府投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

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尝试由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银行等方面按一定比例分担代偿责任,推进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

推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尽快转入实质性运营。

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6

第五条 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

2017年10月1日起

小微企业

7

二、加大银税信息交流力度

  (三)扩大纳税信用信息主动推送范围。

税务部门推送的纳税信用信息,由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拓展至纳税信用A-D级企业名单、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信息。

  (四)丰富银税信息互换内容。

在依法合规、企业授权的前提下,税务部门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企业纳税信息,化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帮助守信企业获得银行融资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银行账户相关信息,依法合规提供所查询的信息,便于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五)推动合作渠道多样化。

鼓励税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建立专线、搭建系统平台等方式实现数据直连,将银税信息互动由“线下”搬到“线上”。

继续推广税务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协议的银税合作模式,研究探索通过税务部门与银监部门签订“一揽子”协议的方式,持续扩大参与“银税互动”商业银行的范围和数量。

  三、推动银税合作创新

  (六)拓展“银税互动”受惠面。

将“银税互动”受惠群体由纳税信用A级拓展至B级。

鼓励将“银税互动”同国家产业政策相结合,研究推出更有针对性、更加灵活的金融产品,优化信贷资源供给结构,支持进出口贸易和企业“走出去”,助力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国家重点支持领域发展。

  (七)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发展特点,融合税务数据与多维度企业信息,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研究探索搭建“互联网+大数据+金融+税务”平台,积极创新信贷产品,优化完善信贷审批流程,健全完善信贷产品风险管理机制,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顺应新常态下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发展,积极创新为小微企业“雪中送炭”,对于符合授信条件的小微企业,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减少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错配造成的资金周转压力。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纳税守信、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小微企业研发信用贷款类产品,给予优惠的信贷支持。

  (八)深化银税合作领域。

鼓励税务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多领域纳税服务合作,充分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网点,加强在自助服务、委托服务和服务体验方面的银税合作。

有条件的地区可选择流量大、综合性银行服务网点配置自助办税终端,为纳税人提供税务、银行一体化自助服务。

《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56号)

2017年5月4日(文件签发时间)

企业

8

  

(二)支持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依规开展融资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推动地方政府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务提供便利,加强“政银企”对接,鼓励中小企业在签署政府采购合同前明确融资需求,在签署合同时注明收款账号等融资信息。

地方政府要督促政府采购部门及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公开、有效。

金融机构开展融资服务时,要及时通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核对合同信息等方式确认合同真实性,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担保。

  (三)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引领作用。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经信)、商务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动员国有大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等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平台,支持小微企业供应商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督促企业按时履约,及时支付应付款项,带头营造守法诚信社会氛围。

逐步实行应收账款融资核心企业名单制,重点将本地区应付账款较多的供应链核心企业纳入名单管理。

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与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开展反向保理融资业务,以点带链、以链带面,形成规模业务模式和示范效应,惠及更多小微企业。

  (四)优化金融机构等资金提供方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流程。

  金融机构等资金提供方要积极回应企业通过平台推送的融资需求信息,在做好贸易背景真实性调查基础上,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和授信额度;

加强贷后管理和企业现金流监管,通过平台确定回款路径,及时锁定债务人到期付款现金流。

完善应收账款融资规章制度,优化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流程,改进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风险评估机制。

商业保理公司要专注于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服务。

  (五)推进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

  人民银行要推动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登记公示制度,开展面向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等应收账款融资主体的登记和查询服务。

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等资金提供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发布)相关规定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查询、登记。

支持应收账款融资主体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办理保理项下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转让登记、资产证券化项下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类基础资产转让登记、资产转让交易项下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类资产转让登记,避免权利冲突,防范交易风险。

  (六)优化企业商业信用环境。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推动地方政府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通过平台每月报送债务人的付款信息,丰富企业信用档案,建立应收账款债务人及时还款约束机制,规范应收账款履约行为,推动优化社会整体商业信用环境。

积极推进信用担保、信用保险机构参与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协助确认应收账款真实性,合理控制应收账款的风险。

人民银行逐步向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非银行融资机构开放征信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银监会外汇局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

》(银发〔2017〕104号)

2017年4月25日(文件签发时间)

9

八、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含)以内的,或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3.5%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商业银行要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要求,制定和完善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小微企业授信特点的内部尽职免责制度办法。

进一步拓宽小微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渠道。

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框架下,鼓励试点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合规开展小微企业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稳步扩大试点银行和信托机构范围;

通过信贷资产流转平台,依法合规批量转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2号)

2017年3月20日(文件签发日期)

10

(详见原文件)

一、高度重视和持续改进对制造强国建设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一)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加强对制造业科技创新、转型升级和科技型中小制造企业的金融支持。

(二)突出支持重点,改进和完善制造业重点领域和关键任务的金融服务。

二、积极发展和完善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

(三)发挥各类银行机构的差异化优势,形成金融服务协同效应。

(四)完善银行机构组织架构,提升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

(五)规范发展制造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六)加快制造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发展。

三、创新发展符合制造业特点的信贷管理体制和金融产品体系

(七)优化信贷管理体制。

(八)大力发展产业链金融产品和服务。

(九)推动投贷联动金融服务模式创新。

(十)完善制造业兼并重组的融资服务。

(十一)切实择优助强,有效防控风险。

四、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强对制造强国建设的资金支持

(十二)充分发挥股权融资作用。

(十三)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支持制造业企业发行债券融资。

(十五)支持制造业领域资产证券化。

五、发挥保险市场作用,助推制造业转型升级

(十六)积极开发促进制造业发展的保险产品。

(十七)扩大保险资金对制造业领域投资。

六、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支持制造业企业“走出去”

(十八)拓宽制造业“走出去”的融资渠道。

(十九)完善对制造业企业“走出去”的支持政策。

七、加强政策协调和组织保障

(二十)深入推动产业和金融合作。

(二十一)加大货币信贷政策的支持力度。

(二十二)优化政策配套和协调配合。

(二十三)加强监督引导和统计监测。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7〕58号)

2017年3月3日(文件签发日期)

制造业企业

11

(八)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通过差别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第八条

2016年8月8日(文件签发时间)

12

(九)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加大融资担保力度。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允许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探索运用资本注入、再担保、风险补偿等措施,提高融资担保机构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三农”服务积极性。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第九条

13

(十)完善商业银行考核体系和监管指标,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

综合考虑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考核因素,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落实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要求。

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政策。

支持和督促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按市场化方式及时核销不良贷款,做到应核尽核,增强对实体经济的信贷资金投放能力。

适当调整不良资产转让方式、范围、组包项目及户数方面的规定,逐步增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完善不良资产转让政策,提高不良资产转让的效率和灵活性。

支持有发展潜力的实体经济企业之间债权转股权。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第十条

14

(十一)稳妥推进民营银行设立,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推进已批准民营银行的筹建工作,引导其积极开展业务;

稳妥推进民营银行发展,成熟一家、设立一家。

加快发展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村镇银行等各类机构。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第十一条

15

(十二)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合理扩大债券市场规模。

完善证券交易所市场股权融资功能,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发展,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改革完善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合理扩大债券发行规模,提高直接融资比例。

在投资者分类趋同的原则下,分别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发行准入标准和审核规则。

加快债券产品创新,发展股债结合品种,研究发展高风险高收益企业债、项目收益债、永续债、专项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

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规范债券发行企业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

加强信用评级制度建设,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债券市场开放。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第十二条

16

(十三)引导企业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提高企业跨境贸易本币结算比例。

推进企业发行外债登记制度改革,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范围,进一步简化程序,合理扩大企业发行外债规模,放宽资金回流和结汇限制。

在合理调控外债规模、促进结构优化和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鼓励资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强的企业赴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

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引导商业银行改善金融服务,提高企业在跨境贸易中使用本币结算的比例,降低汇兑成本和汇率波动影响。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第十三条

17

一、加强货币信贷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一)着力加强金融对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支持。

综合运用多种流动性管理工具,完善宏观审慎管理,加强预调、微调,保持流动性水平适度和货币市场稳定运行,引导货币信贷平稳增长。

创新金融支持和服务方式。

加强和改进对企业兼并重组、不良资产处置的力度和效率,积极稳妥推进工业化解过剩产能和库存。

继续整顿金融服务乱收费,指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收费项目,加大对不合理收费的查处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债务负担。

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补齐工业软硬基础设施短板,提高企业创新发展能力,为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创造有利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商务部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银发〔2016〕42号)

2016年2月14日(文件签发时间)

工业企业

18

(二)落实差别化工业信贷政策。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重大技改、产业升级、结构调整项目目录,进一步完善信贷准入标准,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等的支持力度。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中长期贷款投入,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重大技术装备、工业强基工程等领域的支持力度。

制定出台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指导意见,推动金融业全方位服务“中国制造2025”。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新能源汽车、二手车的贷款首付比例,合理扩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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