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宪法学》课程期末复习指导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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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题解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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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解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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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解答要求:
论述题主要使对理论观点进行阐述,要求必须有联系实际的内容,但答案不求一致,尤其鼓励具有创新意识的体会。
第二部分:
期末考试复习重点范围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是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P1
“根本”二字的特征表现为—
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2、宪法法律效力的最高性;
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4、宪法的解释和监督实施的特殊性。
二、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P6(如何理解宪法意识的作用,作业8)
(一)宪法意识决定宪法内容,宪法与民主制度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二)资本主义宪法最初体现的民主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权力划分原则;
(分权制衡)
3、天赋人权原则;
4、法治主义原则。
(三)社会主义宪法的民主原则: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2、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3、公民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
4、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三、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如何理解宪法本质概念?
作业2)
首先,宪法是在阶级斗争中取得了胜利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表现;
其次,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具体历史条件以及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同,决
决定并影响着宪法的具体内容。
再次,同属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在不同国家,宪法内容也不尽相同。
“宪法”的含义P11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是从法律特征给宪法下的定义;
(即宪法是根本法)
(二)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这是从政治内容方面给宪法下的定义;
(宪法是民主法)
(三)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这是从阶级本质方面给宪法下的定义。
(宪法是阶级法、政治法)
第二节宪法的分类
1、成文宪法2、不成文宪法3、刚性宪法
4、柔性宪法5、钦定宪法6、民定宪法7、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
第三节宪法规范P13
一、宪法规范含义特点
二、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三、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
第四节宪法的作用P20
一、宪法对于组织和规范国家权力的作用。
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力的作用
三、对实行法治的作用。
四、对经济的作用
五、对维护国家统一的作用
第五节宪法实施的监督
一、宪法实施的监督概念
二、宪法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方式
第一,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第二,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
第三,审查政党、社会团体等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
即在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认可后,才能颁布、执行。
第二,事后审查。
即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或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
第三,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
即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进行审查。
第四,宪法控诉。
即指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德国、奥地利、西班牙均实行这一制度。
三、宪法实施的监督制度
第二章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近代宪法的产生P30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条件
(一)经济条件
(二)政治条件
(三)思想、理论条件
二、资本主义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近代意义的宪法的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一时期具有代表性的资本主义宪法是——英国宪法、美国宪法和法国宪法。
英国宪法:
1、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最先出现的宪法是英国宪法。
2、资产阶级同封建贵族妥协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特点。
3、英国没有形成统一的、完整的、书面的宪法典。
二、美国宪法:
1、美国宪法是资本主义国家成文宪法的先驱。
2、美国宪法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
3、美国宪法的产生对资本主义国家制宪活动有重大影响。
三、法国宪法:
法国是欧洲大陆第一个制订成文宪法的国家。
三、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和发展P37
社会主义宪法产生的标志:
“十月革命”取得胜利后,1918年7月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
这就是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制定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国家是——前南斯拉夫、罗马尼亚、波兰、中国、古巴等。
第二节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P38
一、辛亥革命时期、中国制宪活动的开始和清未立宪活动。
二、辛亥革命时期《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三、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时期宪法。
四、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制宪活动;
第三节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1949年的共同纲领——临时宪法(具有宪法和纲领的双重属性)。
二、1954年宪法——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三、1975年宪法——这部宪法本质上仍是社会主义性质,但这部宪法从内容到形式存在许多问题。
四、1978年宪法——这部宪法从内容到形式存在许多问题。
五、1982年宪法——从内容到形式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
第三章国家性质
第一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一、我国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
1、什么是国家性质?
——即指国家的阶级属性,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统治与被统治)
2、国家性质是宪法的一项最主要的内容。
3、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是对人民实行民主;
对敌对阶级实行专政——即人民民主专政。
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区别。
第二节中国共产党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核心
一、党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者地位:
1、中国共产党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核心,在国家生活中起着领导的作用。
2、党的领导方式——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
二、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保证。
(作业4,四个方面说明)
第三节爱国统一战线
一、什么是“爱国统一战线”?
所谓统一战线是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而同其他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群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我国的统一战线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统一战线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形式和内容。
统一战线是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基本条件之一。
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包括了广大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一切爱国人士。
因此,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范围更加广泛,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
二、“人民政协”性质作用
根据新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广泛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形式。
就其性质而言。
它不是国家机关,也不属于国家机关体系的范围,但它同国家机关又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所谓政治协商就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所谓民主监督就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所谓参政议政就是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
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此外人民政协可以通过自己的工作,在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宪法、法律和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四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一、政党和政党制度概述:
作业8
现代意义上的政党,即某一特定的阶级为了掌握国家权力或影响政府,而由本阶级中最积极的分子组成的一种有组织、有纪律、有纲领的政治组织。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作业10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体现在——
1、共产党领导者的多党合作和协商制度中,各民主党派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重大问题的协商讨论。
2、我国的民主党派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在野党”,它们是参政党;
更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反对党”,它们同共产党在现阶段的奋斗目标是一致的,它们都是接受共产党的领导的。
三、我国的各民主党派:
(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全国工商联、无党派民主人士)
我国的各民主党派的性质:
它们都是我国的合法政党,都得到宪法的承认和保护。
它们在政治上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组织上则是独立的。
各民主党派都有自己的章程和组织机构,可以独自处理自己的内部事务。
民主党派在宪法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应受到尊重。
第四章政权组织形式
第一节政权组织形式概述P88
一、政权组织形式概念
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也称国家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的组织形式,它是国家形式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种类
阶级本质不同的国家,都有与其本质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
1、君主制形式——奴隶制、封建制采取
2、3君主立宪和民主共和制形式——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取
4、共和制形式——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节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指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政权组织形式及其有关制度的总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主要表现在:
(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实现这一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的组织形式。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充分和比较全面地反映我国的阶级本质。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以其他制度为依据,可以创立其他多种制度。
三、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
(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翁,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本质和核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能体现我国国家本质的一种组织形式。
(基本原则)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把民主制和集中制有机地结合起来的制度。
(建立原则)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具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选出的代表组成的。
故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体系。
它在整个机构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国家机构的核心。
由民主方式产生的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它们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并具有国家权力的统一性。
(三)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是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四)书上,思想性原则。
四、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正确处理党和人大的关系,坚持和完善党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
(二)加强组织建设。
(三)加强工作制度的建设。
(四)加强思想建设。
第五章选举制度
第一节选举制度概述p101
一、选举;
是由选民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推举民意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政治活动。
二、选举制度?
即是关于依照法律选举代表机关的原则、程序和方式方法的总和。
选举制度的具体内容:
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的组织与程序。
选举权的概念
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选举人民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领导人员的权利。
被选举权的概念
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的被选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领导人员的权利。
三、选举法我国1953年的《选举法》与1979年《选举法》二者的联系与区别。
第二节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建国前解放区选举制度
二、新中国成立后选举制度
三、进一步完善和改革我国的选举制度
第三节选举制度的民主原则P109
社会主义国家的选举制度确认了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等度六项原则。
我国宪法、组织法、选举法都作了明确规定。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所谓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具体表现为符合法定年龄的公民绝大多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选举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上述规定表明,在我国,依法享有选举权的条件为:
一是国籍条件,即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是年龄条件,即年满18周岁;
三是政治条件,即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四是健康条件,即不是精神病患者。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一)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的含义: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所有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更不允许对任何选民非法限制或歧视。
(二)我国选举法第二条关于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的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三)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的体现:
1.每人一票,即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投一票,享有一个投票权;
2.每票效力相等。
3.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着眼于实质上的平等,不是单纯的形式上的平等。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一)概念:
直接选举,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机关的代表。
间接选举,间接选举就是代表机关的代表不由选民直接选出,而由下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选举上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
(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适用的范围
我国选举法第二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四、无记名投票(秘密投票)。
1.无记名投票的原则的含义:
无记名投票即秘密投票,就是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不署自己的姓名,不向他人公开的选举原则。
2.我国选举法第三十六条关于无记名投票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3.我国选举方式的发展变化
五、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原则
1.选举法规定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原则的意义
2.我国选举法关于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的程序的规定:
选举法第44——48条对以下问题做了规定:
①罢免案的提出和处理。
②罢免案的通过。
③罢免的后果。
六、选举的物质、法律保障原则
我国选举法第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第四节我国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一、选举的组织机构
我国主持选举工作的机构分为两种类型:
1、全国人大代表和省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2、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
二、选举的程序:
1、选区划分,2、选民登记,3、代表候选人的提名,4、投票和确定选举结果,5、代表补选罢免,辞职程序。
第六章国家结构形式
第一节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P120)
一、概述:
什么是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指的是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即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两类:
单一制和复合制(联邦、帮联、政合国、君合国)
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符合我国国情。
二、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依据)
(一)历史因素;
(二)民族关系因素;
(三)我国民族成份和民族分布因素;
(四)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来看的因素。
以上我国国情,决定了我国应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三、我国的行政区划
行政区域划分是指国家为了实现治理的职能,依法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将国家领土划分为许多大小不一,层次不同的区域,建立相应的各级国家机关进行管理,实现国家职能的法律制度。
我国行政区划分为三类:
即一般行政区划单位;
民族自治地方;
特别行政区。
四、我国的地方自治制度
地方制度是指在国家治理上有关行政区域划分和地方国家机关或自治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等法律、政策、惯例的总称。
第二节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作业6)
1、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管理本自治区域内的事务的政治制度。
2、民族区域自治包含的内容、特点
a、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地方制度的一个具有特殊性的组成部分。
b、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c、民族区域自治是为了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三种类型)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情况各不相同,按照民族组成来划分,我国民族自治的地方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1、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
2、以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又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民族聚居区共同建立起来的自治地方。
3、由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在自治机关的民族构成方面,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有特殊的规定:
第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以及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也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三,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他们之间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自治权:
(P129,作业7)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自治权。
2、组织本地方公安部队的自治权。
3、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的自治权。
4、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5、管理本地区文化教育事业的自治权。
6、配备民族干部和培养民族人才的自治权。
四、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四项,作业8)
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可以促进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的统一。
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把统一性和特殊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
3、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实现民族平等,保障少数民族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4、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逐步消除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达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第三节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P132)
一、概述
我国宪法第31条(授权条款)规定——即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是爱国者的政权,而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即“一国两制”
二、法律地位
1、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三、特别行政区同中央的关系:
不可分离,直辖中央政府
四、特别政区的国家机关
第七章经济制度和三个文明建设
第一节经济制度概述
一、经济制度的含义
经济制度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为了反映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发展要求,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其政治统治的经济秩序,通过宪法和法律确认或创设的各种有关经济问题的规则和措施的总称。
一定社会的经济制度是由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状况所决定的。
二、各种不同类型宪法对经济制度的规定
三、我国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
经济制度历来是我国宪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随着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其内容却有很大的区别。
随着经济改革的发展,我国宪法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先后进行了四次修改,这四次修改涉及的主要是经济制度方面的内容,宪法的修改对我国经济的改革和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二节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一、我国的全民所有制
二、我国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其它组成部分
(一)劳动者个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