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 思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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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述不起诉
2、试述拘留与逮捕有哪些区别?
3、试述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4、试述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异同。
5、论述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四、案例题:
案例1:
于某因杀人罪、抢劫罪被起诉到某中级人民法院。
于某要求其父为他聘请辩护律师。
于父就找学过法律的王某咨询,王回答说:
根据于某的罪行很可能要判死刑,必须聘请律师,否则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了律师可以解决许多问题,如果判处死刑,律师还可以直接上诉到高级法院。
于父问如果判了死刑,多长时间就要执行,王说:
省高级法院如果维持死刑判决,它还要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后下达执行死刑命令,下级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十日内执行死刑。
试问王某在回答于父的问题中有哪些是错误的?
并逐条说明理由。
案例2:
被告人张林,男,23岁,系某机械厂技术员。
1997年1月至1998年2月间,张林在本厂先后盗窃电缆、电机等物品,共十三起,所盗财物数额巨大。
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张林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一致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
在处理上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
应本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直接改判;
第二种意见:
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三种意见:
应维持原判。
试分析在上述三种意见中,哪种是正确的?
哪种是错误的?
并分别说明理由。
案例3:
被告人李某、郭某均为男性。
二被告人在一次公共汽车抢劫案中,打伤了刘某和谢某两人,打死了万某。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谢某和万某的儿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共要求赔偿损失约20万元。
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民事判决能够顺利进行,依法查封和扣押了二被告人的部分财产。
同时人民法院将刘某、谢某和万某的儿子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原告人开始审判。
在审判过程中,发现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比较复杂,人民法院考虑到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为保证案件的质量,于是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移交民事审判庭审判。
问:
1、刘某、谢某、万某的儿子是否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刘某是否有权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中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将刘某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原告人?
3、人民法院能否将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分开审理?
能否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移交民事审判庭?
4、本案中,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是否有法律依据?
案例4:
姚某在一电影院门前调戏一少女遭到退休职工梁某的斥责。
姚某气急败坏辱骂、殴打老人,恰有二名巡警路过即上前将姓某扭获,带往派出所,行至途中,被姚某的三个酒肉朋友黄某、徐某、方某遇见。
三个人商定打对方措手不及,救出姚某。
待走近时,三人齐声一喝,即上前用拳头、酒瓶、砖头猛击两巡警,将巡警击倒,造成轻伤。
后三人被抓捕归案。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罗某担任审判长。
此案开庭审理时,被害人提出要罗某回避法庭决定休庭,宣布延期审理,并将回避申请报院长决定。
经审查,审判长罗某是被告人黄某的表哥,院长决定罗某回避不再参与引案的审理。
法院在更换审判员后开庭继续审理此案。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何种情形应当回避?
本案被害人是否有权申请回避?
审判员罗某的回避理由是否充分?
审判员罗某的回避应由认决定?
案例5:
王某,男,40岁,A县一单身农民,与年届七旬的老母共同生活。
因盗窃被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因恰好是麦收季节,再加上王母常年有病,几乎不能行走,王母便托人向县公安局求情,看能否让儿子先回来把麦子收了。
公安局考虑到实际情况,经审查,认为王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遂决定对王某取保候审。
王提出其母为保证人,公安局同意并向王母讲了应履行的义务。
谁知小麦刚收完,王某便不见了踪影,待王母托人将消息带到公安局时,王已逃跑几天了。
县局长马上派人在省电视台发布了追捕王的通缉令。
数日后,县局得到消息,王某在邻县的某个地方。
局长马上安排人前去缉拿,有人给局长建议,为防止王某逃跑,是否给邻县公安局打个招呼,请其给予帮助。
局长却说:
“他们也很辛苦,别麻烦人家了,我们多派些人去。
”这样将王某连夜缉捕归案后,局长说:
“同志们都很累,先回去休息两天,后天开始办理此案。
”王某也随即被关在了一间屋子里,直到负责本案的侦查人员上班,才被讯问。
本案中,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地方有哪些,并试述其法律理由?
(0228)《刑事诉讼法》复习思考题答案
1、诉讼参与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
2.专门管辖,是指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3.中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决定中间停止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
4.回避,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规定同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等不得参与处理本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5.期间,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通常又称为法定期间。
6.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
7.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8.辩护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其犯罪事实,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依法进行辩护,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制度。
9.证明责任,是指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应由谁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
10.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统治阶段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予以提出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方式、方法和应遵循的顺序等。
12.合议庭是指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制度。
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13.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军队保卫部门等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14.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在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被告)的地位,执行控诉或辩护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15.附带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的活动。
1、自诉案件审判程序有哪些特点?
答:
自诉案件的犯罪性质一般不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较小,因此在审判程序上有一些特点,这些特点是: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不再进行判决。
但根据刑诉法172条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不适用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撤诉;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条件是:
(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
(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事实,(三)反诉的案件必须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
比如一个犯罪行为致多人受害,而受害者中任何一个人都可以独立向法院起诉;
数人共同对某一人实施犯罪行为,受害者有权只对其中一人或几人提起诉讼等。
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必须遵循以下规则:
①每个间接证据必须是客观的,确实可靠的,不能有虚假证据;
②每个间接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都必须有客观联系;
③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不能有矛盾,如果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的排除;
④通过若干间接证据证明所得出的结论只能是一个,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1)如果原判刑过轻,依法应判死刑立即执行,不能直接改判。
因为对高级法院复核后直接改判的判决,被告人不能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抗诉,如此就剥夺了上诉权和抗诉权。
(2)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后,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也可在撤销原判后,将案件提上来作为第一审案件进行审判。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含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与其他审判程序相比,有以下特点:
(1)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仅是按照其他审判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2)死刑复核程序有特定的任务。
它的任务是,有复核权或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报请复核的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3)死刑复核程序是由作出死刑判决、裁定的法院主动报请而引起的。
第一审程序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起诉引起的;
第二审程序是由当事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引起的;
审判监督程序则由原裁判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由其上级的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指令再审,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开始。
(4)死刑复核的法院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
由于案件的性质、审结案件的人民法院不同,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地位和权限也不同。
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有核准权,可以审核批准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缓期执行判决;
对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有权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那几种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有核准权,也可以审核批准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对于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贪污等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对于中级人民法院的报请复核,只有复核权,而没有核准权。
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中级人民法院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仍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如果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中级人民法院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改判,也可以发回重新审判。
(5)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死刑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和死缓案件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缓案件外,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普通程序审理后,并不生效,还必须经过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复核后,才能生效。
因此,对死刑案件来说,死刑复核程序是其必经的终审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4条的规定,我国辩护制度中辩护的种类有三种:
(一)自行辩护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必辩解的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和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自行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的起诉、审判阶段也都有权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目前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最重要的途径。
(二)委托辩护
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
可分三种情形: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即被告人知道有人向人民法院状告自己后即可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2)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也应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即有权委托辩护人。
对此,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负责案件侦查的机关或者相关的人民检察院询问有关案件是否侦终结、是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相关机关应当如实告知。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2项的规定,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即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三)指定辩护
指人民法院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而无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
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告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准许,并记录在案;
残废、未成年或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也可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指定辩护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即一经人民法院指定,便具有强辩护的效力,被告人有权拒绝不称职或不合心意的律师辩护,也可以另行要求指定其他辩护律师,但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依法指定,否则会给诉讼带来难以解决的矛盾。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应当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和裁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2)死刑执行的准备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
在7日内,执行机关应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A、确定死刑执行的具体日期和刑场或羁押场所;
执行的指挥人员、参与人员和具体执行人员;
通知公安机关派员进行刑场警戒;
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B、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C、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询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3)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应当公布,但不应示众,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死刑执行完毕后的相关事宜
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之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A、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
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B、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
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
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C、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前,应当仔细分析和研究案件的有关材料,了解证人的身份、职业、证人与案件或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关系,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关系,明确需要通过询问证人查明的问题,拟定询问提纲,以保证询问有效地进行。
(2)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如果案件涉及到国家秘密;
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周围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证人在侦查阶段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等情况,为保守秘密,保证证人安全,防止证人单位、亲属或其他人的干扰,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询问。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7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除以上询问地点以外,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为了避免证人之间相互影响,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同一案件若有几个证人时,应当对每个证人分别进行询问,并分别制作询问笔录。
不能同时询问几个证人,更不能以开座谈会或者集体讨论的方式询问证人或者让多名证人共同出具一份书面证词。
(4)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应当首先告知证人有依法作证的义务,同时告知证人应当如实作证,不得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并且应当告知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305条的规定,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样可以增强证人的责任心,防止其不负责任地提供证言或实施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
(5)询问未成年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的地点也可以选择在未成年证人熟悉和习惯的场所。
询问聋、哑证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作翻译,并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
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外国人,应当为其聘请翻译人员。
(6)对证人进行询问时,应当首先对其提出询问事项,在提出询问事项时,主题要明确,问题覆盖面要宽,既要使其把握询问意图,又要使其把知道的案件情况充分地陈述出来,然后由证人进行自由陈述,在自由陈述过程中,一般不要对其陈述进行干预或提出问题,以免打乱其思路,影响陈述的连贯性。
在自由陈述之后,侦查人员应针对陈述中没有讲到的事实,或者虽然讲到自由陈述不充分、不确定,或者与案情有矛盾,需要进一步询问清楚的问题,向证人进行提问。
(7)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如实地记载证人的陈述,在询问完毕后,应交给证人校对或者向其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申请补充或者纠正。
证人确认笔录无误后,证人和侦查人员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证人要求亲自书写证言的,应当准许。
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亲笔书写证言。
(1)适用的目的不同。
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具有程序上的保障和防范作用;
而刑罚是对已经确定为犯罪的犯罪分子的处罚,是为了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再犯罪,也警戒社会上可能犯罪的人。
(2)适用的对象不同。
强制措施适用于被公、检、法机关追诉但没有被人民法院确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而刑罚只能适用于经人民法院审判确定为有罪的人。
(3)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
在强制措施体系中,除了拘留不能由人民法院适用之外,其他强制措施公、检、法机关都有权适用;
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
(4)法律依据不同。
适用强制措施依据的主要是刑事诉讼法。
另外还要考虑刑法及法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
而适用刑罚则以刑法为依据。
(5)适用的时间不同。
强制措施适用于自刑事诉讼开始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前的全过程;
而刑罚则在人民法院作出确定判决之后适用。
审判监督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既不同于第二审程序,又不同于死刑复核程序,与这两种程序相比,审判监督程序有如下特点:
(1)审理对象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执行完毕的判决、裁定;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存在需要中止或不需要中止执行的问题;
死刑复核则是对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目的在于防止发生错误判决。
(2)提起程序主体法定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人员和机关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以及合符法定条件的申诉人的申诉;
而有权提起第二审程序的是依法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以及依法享有抗诉权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死刑复核程序则是由下级人民法院将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主动报请有核准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
(3)提起程序的理由是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是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运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二审程序没有这样的条件限制,只要有权上诉的人或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就可以上诉或抗诉而引起第二审程序,而不论其理由是否充分;
死刑复核程序是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或第二审人民法院主动将案件报请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而引起,不需要其他理由。
(4)提起程序无时间限制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法律并没有期限限制,只是在发现新罪或者无罪改判为有罪时,应在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内才能提起;
第二审程序中则存在严格的时间限制,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的期限,判决为10日,裁定为5日,如果逾期又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再审案件的法院不受审级限制。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任何上级人民法院;
依第二审程审理案件的法院,只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依照死刑复核程序规定有权进行复核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6)再审量刑不受限制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既可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则必须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于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改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7)再审判决、裁定的效力取决于再审的审级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判决、裁定的效力取决于再审判决、裁定的程序和审级。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死刑复核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生效的判决、裁定,应当交付执行。
回避的理由,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适用回避的事实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8条对适用回避的法定事由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