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线施工违章汇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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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33.进入施工现场露脚趾的凉鞋、拖鞋、短裤、背心或裸背、进入施工现场;
34.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35.大型起重机械安全装置不完善或失效(起升高度限位器、行程限位器、幅度限位器、防臂架向后倾翻装置、回转限位、回转锁定、支腿回缩锁定、防碰撞装置、缓冲器及端部止挡、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极限力矩限制器、抗风防滑和防倾翻装置、风速仪及风速报警装置等);
36.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
37.未按规定编制起重机械、垂直运输机械等的安装拆除的施工和安全措施方案;
38.起重机械未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39.起重机械违反“十不吊”规定:
1)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
2)信号不明;
3)吊物下方有人;
4)吊物上站人;
5)埋在地下物;
6)斜拉、斜牵、斜吊;
7)散物捆扎不牢;
8)零、散、小物件无容器;
9)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规定;
10)六级以上大风。
40.未制定租赁机械的保养、使用、维修管理制度以及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41.无起重机械租赁合同进场作业;
42.无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自检合格证、安全检验合格证或与实物不符或未在有效期内。
未提供租赁机械的产品合格证、基本尺寸以及额定工况起重量表和载荷曲线图等相关技术参数;
43.租赁机械安装或拆除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工序、工艺要求进行控制;
44.租赁机械在非工作状况下无安全防范措施;
45.操作人员不服从现场起重指挥人员的指挥;
46.因租赁机械故障等原因,需临时使用替代机械时,替代机械不能满足使用安全要求;
47.作业人员超越甲方指定区域、时间、工作范围进行作业;
48.在未经甲方许可的区域和设备上工作;
49.未制定自带作业工(机)具、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措施;
50.未对使用的作业工(机)具、安全工器具进行检查、维护;
51.无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特种作业证书;
52.无起重指挥特种作业证书;
53.无起重吊装人员特种作业证书;
54.主要受力工器具未附有许用荷载标志;
55.主要受力工器具使用前未进行检查即使用;
56.主要受力工器具以小代大,超载使用;
57.卸扣(U形环)横向受力;
58.施工中用金具附件U形环代替起重专用U形环;
59.各种锚桩未按技术要求布设,其规格和埋深未根据土质经受力计算而确定;
60.立锚桩未有防止上拔或滚动的措施;
61.用组立好或已运行的杆塔作锚桩;
62.起重工作无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盲目指挥;
63.起重臂及吊件下方未划定安全区,施工人员在吊件下方穿行;
64.起重机工作位置的地基不稳固,附近的障碍物未清除;
65.临近带电设备作业,未保持安全距离、未做好安全隔离措施或无专人监护;
66.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
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或站人;
67.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且无安全措施(分解组立铁塔的抱杆应验算其强度及整体稳定性,抱杆承压时的稳定安全系数应不小于2.5,屈服安全系数应不小于2.1)。
68.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作业;
69.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附有浮游物时起吊;
70.带棱角、刃口的物件未包、垫起吊;
71.垂直交叉作业无防护措施;
72.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未采用兜吊的方式;
73.起重吊装作业区无安全警示牌和安全围栏;
74.起重作业过程中吊件下方有人;
75.将双链条葫芦拆除成单链条使用;
76.操作链条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77.现场车辆运输装运设备未绑扎牢靠、或装运材料散落地面;
78.转动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戴手套作业;
79.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正在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80.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将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81.临时拉线未执行杆塔的加固绳和临时拉线必须使用钢丝绳的规定;
82.抱杆拉线、承托绳、固定腰环绳等与铁塔的连接,未避免钢丝绳直接缠绕铁塔主材或辅材;
83.受力钢丝绳的内角侧站人;
84.利用树木或外露岩石作牵引或制动等主要受力锚桩;
85.在永久拉线未全部安装完毕后就拆除临时拉线,或者安装一根永久拉线、拆除一根临时拉线;
86.地锚设置未根据受力及土质条件选用直埋钢板地锚、圆木地锚、螺旋地钻或铁桩等;
87.未执行地钻或铁桩时每处不得少于两只,且应在工程开工前进行拉力试验;
88.两只地钻或铁桩间未用可调工具和钢丝绳套连接牢固;
89.夏季施工时,未对地锚采取排水和防雨措施;
90.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未按规程要求定期检验;
91.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带病作业;
92.起吊的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
93.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保护罩,施工机械安全保护装置未装或失灵;
94.钢丝绳绳芯损坏或绳股挤出、断裂,笼状畸形、严重扭结或弯折,压扁严重,断面缩小,受过火烧或电灼;
95.滑车的吊钩或吊环变形、轮缘破损或严重磨损、轴承变形缺损、轴瓦磨损以及滑轮转动不灵;
96.钢制地锚的加强筋或拉环的焊接缝有严重变形或有裂纹;
97.绞磨上钢丝绳缠绕圈数少于5圈;
98.绞磨上钢丝绳穿入方向错误;
99.绞磨尾绳少于2人;
100.使用的开口滑车无闭锁(保险)装置;
101.钢丝绳卡数量不够,绳卡压板方向不正确,绳卡距离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102.钢丝绳套插接长度不足;
103.放线滑车未使用钢丝绳悬挂,采用麻绳或其它绳索悬挂;
104.用人力直接松放放线滑车;
105.张力放线紧线时导线与锚线工器具摩擦;
106.张力机等地锚锚固不稳定;
107.接地线用缠绕法连接,未使用专用夹具,连接不可靠;
108.各种设备及作业人员的保安接地线的截面均小于16mm2;
109.停电线路的工作接地线的截面小于25mm2;
110.接地线未采用编织软铜线,使用其他导线;
111.接地棒截面小于16mm2,插入地下的深度未大于0.6m。
112.挂接地线或拆除接地线时未设监护人;
113.挂接地线时操作人员未使用绝缘棒戴绝缘手套,并穿绝缘鞋。
114.装设接地线时,未执行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或地线端;
拆除时的顺序相反的规定。
115.牵引机、张力机进出口与邻塔悬挂点的高差角及与线路中心线的夹角未满足牵引机、张力机的铭牌要求。
116.牵引机、张力机超速、超载、超温、超压以及带故障运行。
117.牵张机牵引导线时,导线或牵引绳带张力过夜未采取临锚安全措施;
118.放导引绳、紧导地线时,通信联络不畅通的情况下继续进行牵引;
119.导、地线临锚时未按规定采用双锚;
120.张力放线紧线时导线与锚线工器具摩擦。
121.导、地线牵引板过铁塔未安排监护人监护;
122.导、地线放线终了时线盘上少于6圈;
123.张力机、索引机操作人员未站在绝缘垫上操作;
124.牵引绳、导、地线放线时未安装接地滑车;
125.导引绳领线人未由技工担任,拉线人员未走在同一直线上,相互未保持适当距离。
126.导引绳通过河流或沟渠时,未由船只或绳索引渡。
127.导引绳通过陡坡时,未采取防止滚石伤人措施;
遇悬崖险坡未采取先放引绳或设扶绳等措施。
128.导引绳通过竹林区时,未防止竹桩尖扎脚。
129.导引绳沿公路放线未设置安全护栏。
130.牵引绳与导、地线间连接强度不足
131.导引绳、牵引绳的安全系数小于3。
132.导引绳、牵引绳的端头连接部位、旋转连接器及抗弯连接器在使用前未由专人检查;
(钢丝绳损伤、销子变形、表面裂纹等严禁使用。
)
133.导、地线展放使用起重滑车或地线滑车;
134.导、地线展放使用滑车未具有硅胶或尼龙槽凹槽;
135.转角杆塔(包括直线转角杆塔)的预倾滑车及上扬处的压线滑车未设专人监护;
136.线盘架固定不稳固、转动不灵活、制动不可靠;
137.线盘处无人看护;
138.导、地线展放速度过快;
139.转角杆塔放线滑车的预倾措施和导线上扬处的压线措施不可靠;
140.交叉、平等或临近带电体的接地措施不符合安全施工技术的规定;
141.展放的导引绳从带电线路下方穿过;
142.牵引过程中,牵引机、张力机进出口前方有人通过;
143.在悬空导线、避雷线线的垂直下方有人站立或通过;
144.跨越将离地面的导线、避雷线;
145.展放余线人员站在线圈内侧或线弯的内角侧;
146.卡线器的规格与线材规格不相匹配;
147.在转角杆塔档内升空作业时,导线、避雷线(光缆)的线弯内角侧有人;
148.升空作业未使用压线装置,直接用人力压线;
149.在杆塔上割断的线头未用绳索放下,直接从高处丢下;
150.放导引绳时将导引绳临时锚在跨越架上;
151.在导引线展放时,通过未停电线路的跨越架未采用绝缘引绳;
152.导、地线或导引绳被障碍物卡住时,作业人员不带工具直接用手推拉;
153.展放导、牵引绳经过跨越架时未设专人看护;
154.离带电线路距离达不到安全要求;
155.处理被刮住的导地线时,作业人员站在线弯的内侧用手推拽;
156.旋转连接器直接进入牵引轮或卷筒;
157.跨越即将离地面的导地线;
158.站在悬空导线、地线的垂直下方;
159.人行和物料运输斜道坡度陡,且无防滑措施;
160.临时拉线用树木、岩石、杆塔等作受力锚桩;
161.用于临时拉线的钢丝绳绳卡夹持方向、数量和间距不正确;
162.挂线时耐张绝缘子串不安装临时接地线;
163.平衡挂线时,在耐张塔两侧的同相导线上进行其他作业;
164.平衡挂线时切割导线不采取双保险措施;
165.过轮临锚无双保险措施;
166.塔上作业上下悬垂瓷瓶串、上下复合绝缘子串和安装附件时未使用下线爬梯;
167.安装间隔棒多人在同一档距同一相导线上作业;
168.牵、张场未布置休息室、工具房和指挥台,未设置临时厕所;
169.未落实防火、防爆、防汛、防山洪、防泥石流、防滚石、防塌方、防沉陷、防冻、防暑、防雷、防雨、防雾、防雹、防尘、防沙尘暴、防强风、防滑、防盗、防触电、防灼伤、防犬咬、防兽袭、防毒蛇、防毒蜂、防毒虫、防走失、防坠落、防跌落、防碰伤、防压伤、防砸伤、防挤伤、防夹伤、防挂伤、防弹伤、防炸伤、防戳伤、防刺伤、防扎伤、防割伤、防摔伤、防飞溅、防坑洞、防陷阱、防兽夹、防窒息、防毒气、防溺毙、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伤害、防职业病害等安全措施;
170.未对架空线路、通信线路以及已建成的装置采取保护措施;
171.未执行对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领用、保管、退库和废料处理的安全措施;
172.未督促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等物质的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173.未按规定在施工后清除废料或违反定置化管理要求,随意倾倒废料;
174.施工现场未配备急救箱(包);
175.现场车辆超速、超载行驶;
176.载货机动车人货混装。
177.施工用电
1)配电系统未实行三级配电方式;
2)现场施工用电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
3)夜间等作业环境的照明不符合要求;
4)使用碘钨灯作移动照明;
5)无电工上岗资质证明,非电工私拉乱接电源;
6)低压施工用电线路的架设未遵守下列规定:
a)采用绝缘导线;
b)架设可靠,绝缘良好;
c)架设高度不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不低于5m;
d)开关负荷侧的首端处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7)电气设备及电动工具的使用未遵守下列规定:
a)用电设备应符合三相五线制和“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的要求;
b)不得超铭牌使用;
c)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
d)严禁将电线直接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e)严禁一个开关或一个插座接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
f)移动式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应使用软橡胶电缆:
电缆不得破损、漏电;
手持部位绝缘良好;
g)不得用软橡胶电缆电源线拖拉或移动电动工具;
h)严禁用湿手接触电源开关;
i)工作中断必须切断电源。
8)作业现场、生活区乱接、乱拉电源线;
9)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扳手、电锤、砂轮机等)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木工机械等)未经漏电保安器;
10)按规定须使用接地线的施工设备和工器具未装接地线;
11)电焊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
12)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13)施工区域电焊线、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过通道无保护措施;
14)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15)电气检测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或检验;
16)流动电源盘无漏电保安器或漏电保安器失灵;
17)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盘、刀闸、电源板;
18)现场使用普通电源插头、插座;
19)使用的电动工具、机械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178.停电作业:
1)未接到停电命令就擅自接近带电体;
2)停电后未验电就直接挂接地线;
3)未对已停电的设备或线路挂接地线;
4)作业完成后未及时拆除接地线;
5)未办理作业票;
6)采取口头停送电;
179.消防:
1)未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障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效、完好;
2)未按规定在施工场所、生活区域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安全通道;
3)在施工现场禁烟区域吸烟,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动用明火、穿带铁钉的鞋;
4)施工现场随意用明火取暖者;
5)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
6)林区、农牧区作业没有配备消防器材;
7)消防器材不定期检验;
8)施工人员在现场流动吸烟、有烟蒂;
9)线路施工现场使用彩条布搭建临时工棚;
10)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办理工作票,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11)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
12)在易燃物品及主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作业,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13)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以致留下火种;
14)焊接时,乙炔气管堵塞或冻结时,用氧气吹通或用火烘烤;
15)焊接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距离小于5m,气瓶距离明火小于10m;
16)不及时关闭乙炔、氧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17)乙炔、氧气皮管混用;
18)氧气瓶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屋存放,氧气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未直立存放,摆放安全距离不足5米,无防震圈和防倾倒措施;
19)焊接人员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20)违反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a)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b)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等,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作业。
c)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d)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e)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宣传品,未经彻底清洗,排队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f)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功火星能飞溅到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等作业。
g)有压力或密封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h)焊、割等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等作业。
i)附近有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j)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21)汽油、柴油等挥发性物品的存放和保管未遵守下列规定:
k)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内,容器必须密封;
l)附近严禁有易燃易爆物品;
m)严禁靠近火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n)存放处应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
180.高处作业:
1)登高架设人员无特殊工种上岗证;
2)高处作业人员无每年一次的体检证明;
3)未见安全带检验合格证。
4)未配备二道防护绳;
5)未配备水平安全绳;
6)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要求系挂安全带,
7)安全带未系在牢固的构件上;
8)使用破损不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9)高处作业安全带低挂高用;
10)未配备攀登自锁器;
11)未配备速差自控器或安全自锁器;
12)配备的速差自控器或安全自锁器未省级以上安全检验部门的产品合格证。
13)其他安全绳与速差自控器或安全自锁器同时使用;
14)速差自控器或安全自锁器水平活动超出以垂直线为中心半径1.5m范围;
15)速差自控器或安全自锁器钢丝绳扭结;
16)速差自控器或安全自锁器使用前未检查和试拉;
17)速差自控器或安全自锁器超过使用年限(2年);
18)高处作业人员衣着不灵便;
19)高处作业人员未穿软底鞋;
20)高处作业无人监护;
21)高处作业随手抛掷工器具或材料等物件;
22)登高人员带重物登塔;
23)高处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
24)在高处进行追跑、打闹等;
25)在高处躺臥休息;
26)高处作业使用撬棒时双手施压;
27)高处作业无可靠的防坠落措施;
28)高处作业上下铁塔不沿脚钉或爬梯攀登,随意沿单根构件上爬或下滑;
29)主材和侧面大斜材未全部连接牢固前,在吊件上作业;
30)高处作业时螺栓、垫片等未放在专用袋内;
31)垂直攀登作业未设置和正确使用攀登自锁器及速差自控器或安全自控器;
32)塔材、工具浮搁在杆塔及抱杆上;
33)垂直交叉作业未采取相应有效的防高处落物、防坠落、防碰撞措施;
34)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梯脚无防滑措施;
35)两人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或站在最高两档上;
36)上下梯子时面部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等;
37)攀登梯子时无人撑扶;
38)梯子接长或垫高使用;
39)有人在梯子上时移动梯子;
40)使用人字梯无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41)靠管子上、导线上使用梯子时,其上端未用挂钩挂住或用绳索绑牢;
42)工作地点周围有带电设备的环境搬动梯子时,未两人放倒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43)吊件垂直下方或高处作业人员下方站人;
44)安排或默认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恶劣天气时进行高处作业;
45)霜冻、雨雪天气进行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坠落措施;
46)高处作业区附近有带电体时,未使用绝缘梯或绝缘平台;
47)线路工程平衡挂线出线临锚、导地线不能落地压接时未使用高处作业平台。
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
2~5m
5~15m
15~30m
>30m
其可能坠落的范围半径
3m
4m
5m
6m
201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