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高管任职资格考试判断题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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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高管任职资格考试判断题Word文件下载.docx

11.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个贷可以自主支付。

12.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二十七条规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在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无须通过借款人账户。

13.《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发布时间为2009年7月18日。

14.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设立几个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15.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保密。

16.根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九条,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

17.根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帐户,并对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

18.根据《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19.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贷款人应关注资金回笼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20.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贷后检查报告。

21.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贷款人应根据规范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22.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23.根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一条,贷款人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24.个人贷款可以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

25.个人贷款是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和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26.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人员对客户的评估报告,应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监管人员审核。

错(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26条:

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对客户的评估报告,应报个人理财业务部门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

……)

27.商业银行销售每类理财计划时,其内部调查监督人员都应亲自或委托适当的人员,以银行管理者的身份进行调查。

错(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14条:

……销售每类理财计划时,内部调查监督人员都应亲自或委托适当的人员,以客户的身份进行调查。

28.客户主动要求了解或购买产品时,商业银行应向客户当面说明有关产品的投资风险和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客户主动要求了解和购买产品。

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23条)

29.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

30.按照银监会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定义,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和宣传不属于理财顾问服务。

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

31.按客户获得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

32.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其理财业务活动应在申请前2年内没有受到中国银监会的处罚。

错(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

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是外汇指定银行,并符合下列要求:

……(四)理财业务活动在申请前一年内没有受到中国银监会的处罚;

33.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以投资者的自有外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的,其委托的金额不计入外汇局批准的投资购汇额度。

对(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

34.2011年商业银行还可以继续发放基础建设新项目的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35.国发[2010]19号文件中提到的融资平台贷款“在建项目”是指截止2010年6月30日的项目。

36.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37.清理后的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规定,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的项目,不得发放贷款。

38.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可以不直接对应项目。

39.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必须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

40.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

41.银行业机构要把信用风险管理和监管作为案件防控工作的重点,要加大检查频率,发现隐患,堵塞漏洞。

错(操作风险)

42.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间接责任。

错(直接责任)

43.要建立案件责任追究制度。

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大案化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有章不循、违章不纠、屡纠屡犯等违规行为要从重处罚。

44.银行对账包括银行与客户、银行与银行以及银行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账之间的适时对账。

对账岗位应由记账岗位兼任。

45.对自查发现的案件,在领导责任追究上可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处理,原则上不再“上追两级”。

46.银行业机构从业人员凡是发生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不论是否造成损失一律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47.授权应适当、明确,并采取书面形式;

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授权,事后补发。

错(不得口头授权)

48.银行业应加强监控设施的维护,改进录像保管期;

对重要岗位和重点部位的监控录像,每天要由专人负责定时查看,同时对录像资料应延长保留时间备查,不少于三个月为宜。

49.会计、储蓄业务管理人员发现员工异常行为后,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50.对客户的大额资金出账,要采取有效方式及时通知预留联系人,必要时可要求与预留联系人当面核对。

51.单位客户一旦在本网点开立账户成功,就可以向其出售重要空白凭证。

52.当日对外营业时间内受理的收、付款凭证.必须当天进行账务处理。

53.密码挂失、印鉴挂失可由全行任一营业机构受理。

54.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挂失申请书回执联亲自办理正式挂失解挂失、挂失补发或支取存款手续,不得代办。

55.商业银行应当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全过程实行监督,会计账务应当做到账账、账据、账款、账实、账表和内外账的六相符。

凡账务核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纠正或报上级机构处理。

错(应当按照权限进行纠正)

56.内部控制评价应从充分性、合法性、有效性和适宜性等四个方面进行。

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第8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从充分性、合规性、有效性和适宜性等四个方面进行。

57.商业银行对于可能导致偏离内部控制政策、目标的运行情况,应建立并保持口头报告程序和要求,并在程序中规定操作和控制标准。

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第20条:

运行控制。

……

(二)控制要点包括:

1.对于可能导致偏离内部控制政策、目标的运行情况,应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和要求,并在程序中规定操作和控制标准。

58.内部控制评价实施包括了解内部控制体系和实施测试及分析。

其中实施测试和分析可以采取符合性测试和指标分析等,其中,对内部控制过程评价主要采取指标分析法;

对内部控制结果评价,主要采取符合性测试法。

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第39条:

内部控制评价实施包括:

实施测试和分析。

实施测试和分析是在了解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上,评价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与绩效。

具体可以采取符合性测试和指标分析等,其中,对内部控制过程评价主要采取符合性测试法;

对内部控制结果评价,主要采取指标分析法。

59.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不同层次分支机构的内控评价,每两年一个评价周期,每年至少覆盖二分之一以上的分支机构,两年内必须覆盖全部分支机构。

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第57条:

根据评价的范围,内部控制评价可分为以下层次:

(一)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整体评价,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总部的评价,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三)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不同层次分支机构的评价,每三年一个评价周期,每年至少覆盖三分之一以上的分支机构,三年内必须覆盖全部分支机构。

60.商业银行任命合规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报告银监会。

商业银行在合规负责人离任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应向银监会报告离任原因等有关情况。

对(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27条)

61.商业银行应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并将合规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

对(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6条)

62.商业银行合规管理负责人不得分管业务条线。

对(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14条)

63.商业银行开展咨询顾问业务,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客户对象、业务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提供给客户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为客户保密的责任。

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102条:

商业银行开展咨询顾问业务,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客户对象、业务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提供给客户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为客户保密的责任。

64.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在人事、行政和财务上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双方的管理人员可以相互兼职。

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97条:

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在人事、行政和财务上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双方的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65.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包括开展中间业务应当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机构资质、人员从业资格和内部的业务授权。

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85条)

66.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授信原则和资金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确定交易对手、投资对象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并根据交易产品的特点对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监控,确保所有交易控制在授信额度范围之内。

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60条)

67.商业银行应及时将合规政策、合规管理程序和合规指南等内部制度向银监会备案。

对(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26条)

68.商业银行应当将压力测试的结果作为制定市场风险应急处理方案的重要依据,并不定期对应急处理方案进行审查和测试,不断更新和完善应急处理方案。

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66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压力测试的结果作为制定市场风险应急处理方案的重要依据,并定期对应急处理方案进行审查和测试,不断更新和完善应急处理方案。

69.商业银行后台监控部门应当核对前台交易的授权交易限额、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和交易价格等,对超出授权范围内的交易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68条:

中台监控部门应当核对前台交易的授权交易限额、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和交易价格等,对超出授权范围内的交易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70.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信息交流与沟通的程序,明确对财务、管理、业务、重大事件和市场信息等相关信息识别、收集、处理、交流、沟通、反馈、披露的渠道和方式。

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第28条)

71.银行及其从业人员在接受非现场监管的时候,提供的数据一定要真实、准确,但不必很完整。

72.某银行行长为了表示对当地监管机构工作的支持,长期将本行用车无偿借给监管人员执行公务使用。

这种行为是合理的。

73.在新中国的金融市场中,资本市场的发展晚于货币市场的发展。

74.纳入清理范围的融资平台债务不包括平台公司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75.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发放贷款。

76.银监会案件统计制度中,成功堵截的案件不一定是已经立案的案件。

77.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工商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由工商管理机构予以撤销。

78.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是金融犯罪成立的前提和基础。

79.授权是银行卡发卡行对超限额交易的审批过程,严把授权关,是有效防范银行业务风险与案件的关键环节。

80.由于盗窃、抢劫等刑事案件导致的银行资金损失不属于操作风险的范畴。

81.信用风险被认为是最为复杂的风险种类,通常包括违约风险、结算风险等主要形式。

82.按照“划分权限、分级管理、相互监督”的原则,商业银行接票、抹账、开立账户等柜台业务应由更高级别的柜员进行操作。

 答案:

83.票据融资业务应具备真实贸易背景,严禁商业银行贴现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84.负债业务形成商业银行主要的资金来源,但不是商业银行开展业务活动的基础。

答案:

85.根据贷款偿还记录情况,可判断借款人过去和现在以及未来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行为。

86.银行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要求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

87.银行卡的信用风险包括恶意透支风险和持卡人信用变故风险等。

88.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

89.商业银行使用和保管重要业务印章的人员特殊情况下可以同时保管相关的业务单证。

90.风险价值是银行计量信用风险的主要指标。

 答案:

91.有疑点的汇票,银行不能退给持票人,应向有关主管人员及时汇报并查询,做出相应处理;

确属假票的,应扣留票据,必要时移交上级行。

92.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只限于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

93.抵押率的高低反映了银行对抵押贷款风险所持的态度,抵押率低,说明银行采取的态度较为宽松。

94.权利未转移买入返售业务指在交易过程中,票据权利不发生转移,仅发生与票面金额相符的资金交易,票据权利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仍属于卖出方。

95.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及担保要求要低于普通流动资金贷款。

96.基本指标法用多种指标构成的指标体系衡量商业银行的整体操作风险。

97.商业银行在开发系统的过程中,必须有操作风险模型开发和模型独立验证的严格程序。

任何操作风险内部计量系统必须提供与巴塞尔委员会规定的操作风险范围和损失事件类型一致的操作风险分类数据。

98.商业银行应制定跨业务类别、跨时期分配操作风险损失的标准,对于已反映在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数据中的操作风险损失,在计算最低监管资本时将其视为信用风险损失,计入操作风险资本。

99.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遵守法规情况以及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通过审计等手段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内容进行监督。

100.为客户提供外汇交易服务时未能立即进行对冲的外汇敞口头寸和银行对外币走势有某种预期而持有的外汇敞口头寸会导致外汇交易风险。

101.要清楚地认识到,保险只是操作风险管理的补充手段之一,预防和减少操作风险的发生,最终还要靠商业银行自身加强风险管理。

102.操作风险涉及的领域广泛,形成原因复杂,其诱因主要可以从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个当面来进行识别。

从内部因素来看,包括人员、流程、系统、组织结构、经营场所安全性引起的操作风险。

103.为量化操作风险,邓肯威尔逊开发出了“因果关系模型”方法,运用VaR技术对操作风险进行计量。

该方法包括定义操作风险并分类、文件证明和收集数据、建立模型、重新进行数据收集、确定模型并实施五个步骤。

104.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报告的目的在于向高级管理层揭示一下信息:

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源、整体风险状况、风险的发展趋势、将来值得关注的地方。

其报告内容大致包括风险状况、损失事件、诱因及对策、关键风险指标和资金水平。

105.商业银行往往很难规避或降低操作风险,但可以通过一些方式将风险转移或缓释。

下列可以实现这一目的的方式包括风险控制、连续经营方案、保险、业务外包。

106.为量化操作风险,邓肯威尔逊开发出了“因果关系模型”方法,运用VaR技术对操作风险进行计量。

107.形成操作风险的因素主要有四个:

人员因素、内部流程、系统缺陷、外部事件。

108.商业银行往往很难规避或降低操作风险,但可以通过风险控制、保险、业务外包方式将风险转移或缓释。

109.无论操作人员故意与否,头寸计价错误的情况都属于内部欺诈引起的操作风险。

110.风险损失数据收集的动态性是指实行实时管理,对损失数据的收集要实时进行,对以前的信息就无需更新了。

111.保险是弥补操作风险损失的重要方式,因此银行无需对已有保险的项目再进行操作风险的管理。

112.对操作风险指标的监测分析有助于商业银行准确预测操作风险的变化趋势。

因此,操作风险监测报告应该对风险指标的变化情况、与门槛值的距离等作出分析和解释。

113.商业银行应当制定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

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应当与银行的类型相适应。

114.重大操作风险事件应当根据本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管理人员报告。

115.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报银监会备案。

116.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特指信托合同。

117.信托公司不得吸收存款,也不得发放贷款。

118.信托公司可以对外担保,但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80%。

119.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亿元。

120.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1500万美圆的外汇。

121.信托公司应该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每项信托业务不必单独核算。

122.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但人员必要时可以相互兼职。

123.信托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但可以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

124.信托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

125.信托公司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信托资金出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应该由信托公司负责赔偿。

126.信托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取得的资金不属于信托公司负债;

因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金形成的资产不属于信托公司资产。

127.信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同时负责管理固有资金运用部门和信托资金运用部门。

128.信托合同有效期限内,收益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129.信托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

13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信托公司按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131.任何情况,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都可以随时对信托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信托公司不得拒绝。

132.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133.集合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134.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135.信托公司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余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

136.调整股权结构但未达到公司总股权10%的,可以不经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37.信托是一种以经济实力为基础的财产管理制度。

138.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和受益人都可随时解除或终止信托。

139.只要有财产价值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140.信托公司在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承诺保本保息。

141.信托公司管理证券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142.信托公司办理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143.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144.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145.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可以相互抵消,以提高管理效率。

146.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47、信托公司开展的投资银行业务,只能运用自有资金进行运作,不能接受客户委托的资金进行此类业务活动。

148.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具有破产隔离功能,能够保护受益人不因委托人的破产或债务纠纷而失去该信托受益权,从而保障信托的连续性和信托财产的安全。

149.受托人除依照信托法的规定取得信托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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