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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文件内设计单位一词是指中美合资安徽华盛国际建筑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04监理单位

本合同文件内监理单位一词是指宁波市万里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1.05指定材料供应商

是指发包方指定的,在本投标文件范围内为本项目提供物质、材料、设备等服务项目的人或公司。

1.06分包单位

本合同文件内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一词是指根据本项目合同文件承包实施本工程的单位,亦即分包合同协议条款,分包合同条件及工程要求及技术规范内所指定之分包单位.

1.07总承包工程

本合同文件内总承包工程一词是指宁波市鄞州区嵩江中路杉杉-2地块土建总承包工程。

1.08总承包单位

本合同文件内总承包单位一词是指由发包方雇佣的从事总承包合同工作的

(一期Ⅰ标段)宁波市江东东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一期Ⅱ标段)浙江展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期)待定

1.09政府部门

本合同文件内的政府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一词是指项目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公共事业公司,中央直属行政当局.

1.10质检站

本合同文件内的质检站一词是指项目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地方质检站.

1.11工程规范

本合同文件内的工程规范一词是指本合同文件内的工程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与规范,以及在工程进行期间,由发包方进一步提供的任何一般或详细工程要求及技术规范与要求,若规范间有所差异,以标准较高的规范为准,分包单位不得增加费用且建筑师对此有解释的绝对权力.

1.12现场

现场是指工程拟在其上部、下部、其内部或穿过其中进行施工的工地和其他场所,以及任何被指定用于储藏或工作的空间.

1.13合同图纸

本项目的合同图纸是指本合同文件中所开列名称的图纸,并包括与此等图纸相关的任何详细施工图变更修改图纸,以及分包单位随时提供经发包方书面批准的任何其他图纸.

1.14工程期限

合同文件内提及的任何期限均以日历天计算,包括所有劳工假期、公众假期、星期天、风暴、下雪等天气恶劣的日子.

1.15批准

“批准”一词是指发包方作出的书面批准.

1.16月

“月”一词应作一个公历月解释.

1.17日

“日”一词应作一个公历日解释.

2工程范围

2.01概述

a.本工程内容说明中所描述的工程范围和介绍仅仅是概括性的,不能视作为完整无缺的.投标单位应参阅招标文件中的其他部分,包括投标须知、工程说明、规范、工程量清单、图纸等文件全面了解工程的实际范围.

b.本项目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嵩江中路杉杉-2地块。

本项目为商品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为30万m2,性质为中高档居住小区,由多层住宅、小高层、高层及附属公建、地下车库等组成。

(内容详见第2.02款)

c.工程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在当地政府及发包方批准/认可并依据设计的施工图及工程要求及技术规范的基础上进行设计及供应.指定分包人有责任提供全面和有效的管理,以确保所进行的工程遵守工程要求及技术规范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并采用符合标准的操作工艺令发包方与政府主管部门感到满意.

d.指定分包人须为工程妥善地完工及履行其在合同内所负的责任而提供一切设施,除非合同另有说明,所有费用须由指定分包人承担.指定分包人除了对有所指示及规定的主要物料、配件、构件设备负责外,还应提供设计及供应工程正常进行中所需的一切附带杂项工作及所需劳务,无论此等工作有否详列于本合同文件中.

2.02工程内容

如合同图纸、工程说明和技术规范所示,工程内容已详列在分包合同协议书内。

3工程现场以及视察现场

3.01工程现场

工程现场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市鄞州区嵩江中路杉杉-2地块。

3.02现场通道

a.本施工现场道路通向。

b.如在施工期间当地政府或机构要求更改现场进出口的位置,总承包单位须依据当地政府或机构的指示作出相应安排.该更改而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总承包合同价内.

c.分包单位必须留意所有的临时坡度、桥梁、人行道、栏栅、大门等,不得蓄意损坏.若出现损坏现象应立即修理好.

d.在任何时期,总承包单位都必须保持道路的通畅(包括消防紧急通道的畅通),采取一切安全措施以保障行人及车辆的安全,并承担因此失职而导致的所有赔偿,分包单位需积极予以配合.

e.现场出入口的位置以及所有的交通工具必须事先得到发包方及总承包单位的认可.

f.在整个合同期内,分包单位必须根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发包方及总承包单位的要求来使用与保养道路.

3.03视察现场

a.分包单位在投标期间应视为已经视察现场,并使自己熟悉施工现场及周围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交通道路、地下管线等情况,仔细检查现有的建筑及可作为存储和施工用途的空间,调查了解施工中必须拆除或挖除建、构筑物、障碍物等,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合同价款的所有资料(如有需发生的费用在工程基本措施费用中列出,一次包定.无论是否开列费用,投标书的工程基本措施费用将一律视为已包含,确认了所有现场条件和预计到了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的费用,不再作调整).

b.分包单位以不知道现场或现有建筑物等情况为籍口而所作出额外索赔或延长竣工期限的要求将不予考虑.

3.04测量勘察

a.分包单位可自费进行任何必须的初步调查.

b.上述所指的可在发包方处获得的测量勘察报告及所给予的资料谨供分包单位作参考之用.发包方不承担该等资料的准确性的责任.如果分包单位由于该等资料的不正确或使人误解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或延长竣工期限的索赔将不予考虑.

3.05接受现场实况

分包单位应接受在进场日期当天的现场实况.

3.06施工范围及条件

a.分包单位进行施工的范围将如图纸所示.并必须严格地将其工作人员保留在该界限以内,发包方及总承包单位不另提供现场以外的工作用地.

b.施工现场、水电接驳点、施工用地大小、交通运输、周围各种管线等情况见地盘实况.分包单位除须作适当的安排外,所有安排还需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并获得发包方及总承包单位的同意.

c.因工程需要分包单位在工地以外提供的仓库、工场及相关的二次或多次运输费用均由分包单位承包,该类保险也均由分包单位予以购买.

d.分包单位须根据现场交通状况及工程要求,合理安排施工作业顺序,并承担因此所需的一切临时道路、平台、跳板等的施工措施费用.并包含井道内安装所需一切脚手费用.

4.01开工

a.分包单位应在与发包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所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b.分包单位必须注意项目总承包工程及其他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对本工程施工进度的影响,并按此及时修正本工程的施工工序.分包单位已被视为在投标金额中考虑了这些因素对本工程的影响.任何预计开工日和实际开工日之差异不能构成分包单位在金钱或时间上的索赔.

c.分包单位在设计施工方案时须与发包方协调,发包方有绝对权利要求分包单位分区域施工,分包单位不得异议.

4.02竣工

a.由开工日期起计算,全部工程应按照合同文件所指定的日期完成(包括完成测试及获取有关部门的许可证及取得建筑师及发包方的竣工证书),并且不应对项目总体工程及其他承包工程造成时间上的拖延.

b.合约施工工期限应包括星期六、星期天、劳工假期及公众假期.

c.竣工期将不会因暴风或恶劣天气延长.由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则工期相应延长.

4.03分期开工与竣工

a.无论在任何期间,发包方有权在本合同之工程范围内根据整项发展项目的实际施工进度,将工程分期开工与竣工.分包单位已被视为在投标中已考虑此因素.

4.04缺陷保修期

a.缺陷保修期已在分包合同条件附录中规定.此缺陷保修期将从总承包工程签发竣工证书之日开始.在此期间内,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发包方及总承包单位的要求免费修复任何承包工程的缺陷,并赔偿发包方由于承包工程的缺陷而引起的直接损失和/或支付的额外开支.

b.如果分包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照发包方及总承包单位的要求修复缺陷,发包方有权雇佣他人修复缺陷并从分包单位处索赔费用或将费用从其应付款中扣除。

5.工程量清单

5.01分包金额

a.投标价应是按图纸、合同条款、工程要求及技术规范、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程量清单进行全部工程之整体总造价投标。

b.分包金额不会因人工及物料费用或汇率之升降而调整.除根据本投标文件明确规定外(如工程量清单中列明为暂定数量的项目),本项目承包合同属闭口包干性质(包深化设计、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工资及材料之任何市场差价、施工管理费、所有间接费、综合费率、大型机械进、退场费、保险、利润和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税金、必须的加班费、费率或汇率的变动、专利费、包装空运、国外及本地存仓、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等等).分包金额除按本合同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调整或变更,任何计算分包金额(如算术上或数量上)的错误皆由分包单位承担并应视为已被双方接受.

c.除另有说明外,工程量清单内所有项目所涉及的物料、配件、设备、器具等均由分包单位供应及安装.

d.工程量清单所述的永久性工程必须使用全新物料,所计算数量为装妥后之净量.

5.02工程量清单原则

a.工程量清单是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内的计算方法计量。

b.工程决算也是根据此规则进行度量.

c.此计算法也用于重新计算任何暂定量工程.

d.除另有说明外,所有工程量为装妥后之净量。

所投单价应包括运送物料到现场、卸货、储存、起吊、放下及定位、安装、裁切等人工、物料损耗、退回包装、使用机械及工具、施工管理、开支等费用和利润.

e.承包方在投标时须仔细理解各项目的内容并核实协议之准确度,严格按协议清单内项目报价。

f.协议工程量清单内的数量若说明为暂定数量,在决算时须重新按最后发出的施工图纸量度,并按协议条款采用清单内的单价计价。

g.承包方在协议清单中所填的单价将成为计算重新量度协议价值之单价。

h.暂定数量只为估计,若最后实际数量与原本暂定数量有所差别,用于计值之协议单价不会调整,工期也不会延长。

5.03订购材料

a.分包单位不能只根据合同工程量清单所述数量及尺寸而不参考图纸或不能进行实地量度来订购物料或开始施工.分包单位因不采用这些步骤而导致错误或有虚耗物料,发包方及总承包单位绝不负责.

b.分包单位须自行负责订购物料数量的准确性.

6.01工程质量标准与材料、货物质量要求

a.本工程的基本技术要求必须符合本合同书内规定的标准工程要求及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及有关说明和现行建筑设计与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

b.若政府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或发包方及总承包单位有更高的规定守则,分包单位必须遵守,也不得籍词增加费用.

c.按合同图纸,施工总说明,图纸交底会议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的<

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

进行施工,作好自检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d.所有由分包单位自选之材料货物及操作工艺均符合工程要求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分包单位须确保并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就有关工程所需材料、货物及零件等可以在中国使用的批准.因取得有关批准而引起的任何费用将有分包单位独自承担.

e.合同文件内所指的牌子名称或类别,均须解释为包含〝或经批准的同等功能或类别〞的意义.但有关质量则保持不变.

6.02合同图纸

a.分包单位应在工程现场保存一套合同图纸和一份工程要求及技术规范,以便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给发包方及总承包单位参阅.

b.在根据合同条件发出最终付款通知时,如发包方要求指定分包人应立即将所有图纸、详图、工程规范和附有说明的细目表以及其他附有发包方姓名的类似文件退还给发包方.

6.03不一致

当图纸或工程要求及技术规范出现任何的不一致时,分包单位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及总承包单位.且分包单位需于施工前(最少两个星期前)将不一致或分歧的情况向发包方及总承包单位提出,以使发包方及总承包单位有足够的时间核对与回复.发包方及总承包单位根据工程之实际工程情况向分包单位发出指令,该等指令均不构成费用增加或变更索赔的依据.

6.04制作施工详图与设计责任

a.指定分包人必须于施工前在发包方指定时间内绘制所需施工详图,并提交给发包方以供批准,发包方可驳回、批准或修订该施工详图,如果施工详图被驳回,指定分包人应根据发包方的意见作出修订,并于发包方指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经修订后的施工详图,供发包方批准.因发包方的不同意见或修订而要求延长竣工期限和增加费用的要求将不获接纳.

b.指定分包人应确保其所需负责设计的施工方案及/或施工图部分完全符合合同文件所规定的一切要求,并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指定分包人的所有施工方案及/或施工图纸须经发包方的批准,惟发包方的批准并不能免除或减轻指定分包人的上述责任.为了符合合同文件要求或取得政府部门的批准,指定分包人应自付费用和时间更改或修订其方案.

c.有关工程预期需要的一切材料,不论发包方已指定选用特定的商标或型号与否(该项指定的唯一目的应理解为指示所需材料的标准),指定分包人应负责确保该等材料已获得政府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

d.指定分包人须免费提供给发包方依技术规范所述的一切文件、图纸与程序软件磁碟,以便进一步扩大或解释设计和详图,使其能根据合同条件进行及完成工程.

6.05竣工图及有关文件

a.竣工图应能说明包括系统维修和操作必要细节的全部安装.上述文件均用建筑师应有四星期时间核对操作/维修手册,竣工图与专用工具及备用备件的草稿.

b.须在缺陷保修期开始后20天内,在不另向发包方收费的情况下总承包商提供显示或详述已完成分项工程和有关工程的竣工详图(三份图纸)及按政府部门的要求协助总承包商办理好档案归档工作,其中包括工程内任何装置的操作及维修的资料.

7.01依据条例

材料、工艺及整个工程必须达到或高于以下标准:

i.施工图纸之要求

ii.工程说明之要求

iii.标准工程要求及技术规范之要求

iv.国家的“现行建筑设计、结构、施工规范大全”之要求.

v.政府部门对建筑工程的最新要求.

vi.中国浙江省宁波市有关部门的最新规范及条例.

如以上要求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最高及最严格的要求为准.

7.02商品

工程要求及技术规范中所述的任何供应单位或商品的名字,是为了表明材料和工艺的类别或质量要求:

其他等质的材料和工艺的采用必须得到发包方的批准.

7.03样品

a.无论工程要求及技术规范有否指明,在确定订购材料和货物前,他们的样品和测试必须先获得发包方的批准,为了预留足够的选择时间,以防如果无法获得指定的品牌或需要其他的替代品,分包单位必须在货物进场日期的一个月前提交该等样品或测试报告.

b.所有经批准的样品和货物测试件应保留在现场.除发包方另有指示外,永久性工程所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符合该等样品的质量.

c.若有任何材料或物品被拒绝使用,分包单位须自费将其运离施工现场.

d.若发现所使用的材料与样品的质量、规格不符,发包方将责令指定分包人予以拆除,所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发包方有权索赔,并视情节通报有关政府部门严肃处理.

7.04材料的安全保管

a.分包单位应负责保管运至现场的任何材料的安全.他必须自费补充可能丢失的或被盗的该等材料.

b.分包单位也必须自费补充由于原来的安装或于随后的拆卸及其重新安装时,他的工人的疏忽处理或储存或不当的操作工艺所损坏的任何材料或物品.

c.在工程施工期间,分包单位须保持材料、零件、组件、及与工程有关的一切物品状态良好、并放置整齐.在合同期间定期及尽快从现场或周围地带移走任何无用的物品,以保持材料、零件、组件及与工程有关的一切物品取用方便、检查简易.

7.05材料的运输

分包单位应注意材料运到现场时须遵守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交通的特殊规定.如是运输对道路造成的损坏,分包单位必须自费予以赔偿,发包方及总承包单位将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7.06材料的装卸

分包单位应尽量小心装卸工程的材料和施工机械,以免阻塞街道,道路和行人道或妨碍交通.也应按指定时间安排由他负责施工安装的船上交货或仓库交货的任何进口材料的运送,以及支付一切仓库储存和运输的费用.

7.07发票、收据等

如果发包方提出要求,分包单位应出示任何材料的所有发票、凭单或收据,以及试验报告、证明件等.

7.08材料的测试

分包单位应视为已在分包金额中预留了工程要求及技术规范所要求进行的一切测试费用.所有测试费用须在经发包方认可的合格的实验室进行.

7.09设备/材料的审批

(1)合同文件说明要发包方审批、认可的货物,指定分包人皆须提交给发包方审核批准和认可.发包方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指定分包人按合同文件所承担的责任.批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

(2)指定分包人所提供之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如指定分包人提供任何不符合上述要求之产品,必须发出书面申报于发包方/建筑师审批后,才能采用.

书面申报之内容须包括以下各项:

a.设备材料之技术说明和与合同文件不符合之说明:

b.对价格及施工期之影响;

c.保证所建议采用之产品必须应满足发包方及合同文件之技术要求;

d.免费保养维修期须延长时间;

e.更改设备/材料之具体说明及原因;

f.维修保养工作、配件等的影响;

g.保证除了技术更改外,指定分包人须同时执行合同文件内其他要求.

8.01分包合同条件

a.“分包合同协议条款”、“分包合同条件”即为附于前文的“分包合同协议条款”、及“分包合同条件”.

b.分包单位必须熟悉本“分包合同条件”,他不可用疏忽或没有熟读“分包合同条件”为理由而使其免于遵守上述分包合同条件或有关任何部分的规定.

8.02总承包合同

a.总承包合同指总承包单位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

b.分包单位必须熟悉总承包合同协议条款及总承包合同条件,他不可用疏忽或没有熟读“合同协议条款”及“合同条件”为理由而使其免于遵守上述分包合同条件或有关任何部分的规定.

9工程变更的计量与计价方法

9.01分包单位的额外的索赔

分包单位应每月一次报送给发包方一份在上一月发包方发出额外或附加工作的指示的详情帐目.详尽列出分包单位根据合同条件有权获得的任何额外工程的所有索赔项目.不列在此帐目中项目的额外索赔不予考虑.

9.02分包单位的计量

分包单位须自行承担涉及工程变更计量的任何费用.

10施工进度计划表

10.01施工进度计划表和周报表

a.分包单位应在签约后一星期内提交一份显示他预期的施工方法、施工的阶段和次序、供应商的材料及施工机械送抵现场的日期、施工工序和移交区域的次序及他为该每一进度估计的时间的详细进度计划,供发包方及总承包单位审批.

b.如果在合同期间出现发包方及总承包单位认为有需要修订或违反已经批准计划的工序的特别情况时,则分包单位应按发包方及总承包单位的书面通知相应修订其计划.

c.当分包单位的工作或材料的供应有可能出现延误时,他需即时通知发包方,以便工程计划可以按需要继续执行或修订.假如分包单位未能作出上述行动,则有关延长施工时间的要求将不予考虑.

d.分包单位在提交上述及经发包方批准的该项目计划(如果适用的话,连同其修订本)的同时不应免除分包单位需根据合同履行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e.分包单位须每周向发包方及总承包单位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工程的总进度.

f.在整个合同期间,分包单位每月须向发包方提供一套工程进度照片,记录施工进度情况及施工现场的材料堆置状况等.

10.02日报告

在整个合同期间分包单位每天须向发包方提交一份报告,记录施工现场每个项目雇佣工人的数目,运到施工现场的材料数量,施工现场的机械和设备,以及全天的气候状况等内容.

11法定义务

11.01条例

a.分包单位在进行工程时须遵守所有有关的政府法令或条例.

b.为确保本项目按计划连续实施,分包单位须配合总承包单位对项目有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各市政配套部门的联络与协调工作,发包方将给予必要的协助.

c.施工所需之一切政府主管部门许可证均由分包单位配合总承包单位予以办理(包括夜间施工许可证、交通通行证、环卫、街道、居委、派出所等等),发包方将给予必要的协助.

d.由于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因无法及时获取该等证书(如施工许可证等)而导致的工程暂停、延误等的一切责任与后果将由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承担.

e.无论设计是否注明,分包单位在本项目中不得使用任何政府主管部门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材料与设备(如粘土砖等),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分包单位负担.

11.02通知及费用

a.分包单位须遵守所有有关的国家及地方发布的法令和条例并发出所有必须的通知.

b.分包单位须支付任何政府主管部门所要求的费用(包括各种税项)以及得到所有政府主管部门所要求的许可证.

11.03工作时间、工资等

分包单位须遵守所有有关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工资等政府发布的法令和条例,并承担任何可能的违反条例的风险.

11.04安全措施

a.分包单位须遵守从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条例.

b.分包单位须备有足够的安全帽供各专业人士及允许参观现场人士使用.

c.分包单位须在工地设有安全员,以保证整项工程在施工期内完全遵守政府有关单位所颁布的安全规则及避免发生任何处理方法不符合要求时,发包方可发出停工指令直至修复妥当符合安全规则.停工期内的所有间接及直接损失均由分包单位负责.

11.05文明施工

本工程要求创市级文明施工工地称号,其文明施工工地要求包括临时照明、禁止吸烟、用电安全、地库照明、无积水、垃圾等,指定分包人须积极配合总承包商的管理,否则总承包商有权将发包方规定额RMB5/m2分摊一部分予指定分包人.

12公众财产的保护

12.01公众的保护

在施工过程中,分包单位必须配合总承包单位采取一切必需的预防措施保护公众,使之不受伤亡.

12.02公众财产的保护

分包单位必须配合总承包单位维修及保护所有公众财产,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复损坏所需的一切费用.

12.03保护和修复损坏的邻近房地产、道路、公用事业设备等

a.分包单位必须配合总承包单位的保护,以及在各方面支持、维修及修复所有邻近工地的建筑物、道路、栅栏、电缆、煤气管、输水管、污水管等,及其私人或公用事业设施等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受到干扰或损坏的其他房地产或事物.

b.分包单位应完全负责保证其工作人员不会损坏邻近房地产、道路、公共设施等.如果因其责任引致任何该等损坏,他应完全负责修复并承担所需的一切费用.

c.分包单位应于开工前在有关部门审阅显示公用事业和通讯设备的线路和位置的图纸.

d.分包单位应采用一切所需的步骤,保证该等设备不受工程的损坏.

12.04现有道路、走道、台阶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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