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服务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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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服务合同Word格式.docx

2、乙方负责上门揽收货物,及时提供揽收服务,乙方接到甲方揽收通知后,须于当日20:

00前发出。

3、乙方及时发送货物,并按甲方的查询要求提供反馈信息。

4、乙方有对货物派送区域的选择权,乙方选择的区域需保证甲方货物按照《快递收费标准》约定的时间、准确送达到客户手中,一旦乙方取走货物须将货物送达到客户手中,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客户拒签、客户信息错误造成的除外。

5、对于委托乙方寄递的货物,甲、乙双方在办理货物交接时共同检验原货物外观是否完好,对包装不完好的货物乙方有权拒绝接收,一旦乙方接收即为认可。

货物交与乙方后,因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外包装破损,造成的货物破损、短少,由此产生的损失(商品价值按照原价赔偿、货物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外包装完好,出现货物破损、短少造成的损失(商品费用、货物的配送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6、在产品运输过程中出现偷件、丢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货物按照原价赔偿、货物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配送区域:

(可提供附件)

第四条执行资费标准

1、根据双方协定的资费标准执行详细见《快递收费标准》,以上费用均为开票费用。

2、《快递收费标准》以6个月为一周期,3个月后如甲、乙双方需调整应提前10天提出,经双方协商后重新签订。

如甲、乙双方未提出异议则顺延至下个周期。

第五结算方式及周期1、结算方式

月结:

每月20-30日乙方向甲方提交上月账单进行对账,对账结束次月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个工作日)对确认无误的账款付款。

如乙方原因不在规定对账期内,进行账单的提交核对,则款项顺延至下月。

2、甲方付款方式:

□网银□支票账户:

姓名:

开户行:

第六条其它

1、为维护双方的利益,双方均有义务遵守本协议及货物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2、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变更或解除必须提前一个月与对方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方可变更。

甲方每周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对评估较差的区域,甲方有权进行变更和选择、甚至终止协议。

第七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将另行商定以补充协议形式完善,并与协议有同样效力。

第九条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后双方若无异议,协议将延续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共2页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理人:

日期:

篇二:

快件寄递服务协议书

电话:

根据国家邮政局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宗旨,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快件寄递服务签订如下合作协议:

服务内容:

1、甲方同意委托乙方提供快件寄递服务。

服务区域包括:

福州市区。

2、乙方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为甲方提供的快件寄递服务包括:

门到门

()的取件及投递服务、免费的跟踪查询服务、网络查询服务等。

3、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向甲方提供合法的快件寄递服务。

4、顺应甲方的要求,以日结的方式来清算快递费用。

当月最后一天由乙方向甲

方提供本月快递总费用的收款收据。

5、价格标准以江、浙、沪、广东,首重一公斤+续重元,中部地区

首重一公斤元+续重元。

云、贵、川、东三省首重一公斤元+续重元。

宁、甘、青、内蒙首重一公斤元+续重元。

新疆、西藏首重元,福建省内首重元续重元。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查询物品的快递情况及收件用户是否签收。

2、认真完整的填写快递单上的详细地址、单位名称、收件人、电话、邮编等。

3、物品内不得夹违禁品(如:

现金货币、支票、发票除外)金银制品、非法出

版物、易燃、易爆、特殊化工品、腐蚀性液体等。

4、遵守乙方收件截止时间及发件人须知的规定等相关要求。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将甲方的物品按正常的工作日门到门的投递到甲方指定的地址及收件人。

2、向甲方提供快递件的查询服务及全程网络跟踪。

3、有权对国家及海关规定的违禁品及非法出版物等拒绝投递。

4、甲方投递物品的包装如果不合格,乙方应提出并由甲方按要求更改包装或由

甲方授权更改包装,否则乙方有权不予投递。

5、乙方如发生丢失、损坏快件情况的,甲方应于寄件次日起14天内以书面形

式向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将根据运单背书《快件运单契约条款》作出理赔。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如:

收件人地址不详、收件人不在、收件人拒收或收件人拒

付运费(收件人付费快件)造成的投递延误及退件费用由甲方承担。

2、索赔:

(1)快件遗失:

甲方交寄的国内快件在正常情况下,因乙方原因致使快件延误,

此快件免费。

若发生快件丢失,乙方按每票快件运费三倍赔偿,但每票最高赔偿额不超过500元,赔偿金在当月的快递费中扣除或者协商解决。

(2)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快件的丢失及损毁(指快件或物品

本身丢失及损毁)不包括快件或物品丢失所产生的连带商业价值及商业损失或造成商业影响,对此乙方不予以承担其连带责任及赔偿。

(3)贵重易碎物品要求甲方自己包装且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和运输要求,外包装

完好,内件破损及短少乙方不予以赔偿。

3、甲方不按时支付快递费用,每拖延一天支付所欠款的1%违约金,同时乙方

有权拒绝继续为甲方提供快件寄递服务。

每月1日-3日为对账期,5日之前乙方将上壹个月的发票给予甲方,甲方于10日前付款。

4、发生不可抗拒因素,如战争、地震、空难、自然灾害等造成甲方的物品丢失、破损及投递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快递协议有效期

1、本协议自月日至日,经双方签字盖

章后,此协议生效。

2、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则本协议终

止。

3、本协议终止或期满时,任何自然延伸的责任和义务继续有效,不受本协议期

满或终止的影响。

4、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若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将重新签订合作协议。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对于在合作中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否则,可由任何一方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篇三: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的处理

试论邮寄服务合同纠纷的处理

【摘要】围绕着修订后的《邮政法》施行,本文试图通过从法

律适用、主体资格、赔偿范围与标准等方面来诠释邮寄服务合同纠

纷的处理。

【关键词】邮寄服务合同;

邮政普遍服务;

快递业务;

限额赔偿

20XX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八次

会议以146票赞成、4票反对、4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修订后的

《邮政法》。

新修订的《邮政法》草案十二易其稿,并经征求意见,

三次审议,最终表决通过,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年来,

围绕着这部法律的修订、施行所引起的各方利益博弈并未尘埃落

定。

一个令人尴尬的现状是,《邮政法》已经修订三年,但《邮政

法实施细则》还固定在上个世纪的1990年11月12日。

这种立法上的滞后,并不能掩盖经济活动的盛行。

目前,网络购物在我国方兴未艾。

20XX年3月,普华永道发布的最新全球多渠道零售调查显示,中国消费者网上购物的频率是欧洲消费者的四倍,是美国和英国消费者的近两倍,约70%中国内地的受访者表示,每周至少网上购物一次。

与网络购物须臾不可分离的是邮(快)件寄递服务,随之而来的是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将其确定为四级案由,类属服务合同纠纷。

所谓邮寄服务合同,是指邮寄企业与用户之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有关邮寄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种合同的总称,包括邮件寄递、报刊发行、邮品买卖等合同。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是邮(快)件的损失(包括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和延误。

其中涉及到的损失赔偿的处理存在一个法律适用问题,普通民众大部分有“云深不知处”的感觉。

这种状况的形成源自于《邮政法》的区别性规定。

按照修订后的《邮政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邮件分为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也就是说,不是所有邮件的损失赔偿都适用《邮政法》,只限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损失赔偿才适用《邮政法》,其他任何邮件的损失赔偿均适用有关民事法律规定。

接下来需要搞清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

什么是邮政普遍服务?

修订后的《邮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它是由邮政企业向社会提供的一种最基本的邮政服务,是老百姓享受的最基本的通信服务。

第二个问题:

哪些邮件属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呢?

修订后的《邮政法》第十五条规定,包括如下四种:

信件;

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

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

邮政汇兑。

第三个问题:

损失赔偿适用《邮政法》与适用“有关民事法律”有何不同?

《邮政法》对损失赔偿的范围与标准,分别确立了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法定赔偿,二是限额赔偿,以此区别于民事法律适用中的“填平”原则。

所谓法定赔偿原则,是指对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的损失赔偿,仅限于邮政法规定的范围。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

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据此,对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的损失赔偿的法定范围,可以归结为两个“限于”:

其一,限于给据邮件,平常

邮件不赔;

其二,限于给据邮件的三种损失情况,即丢失、损毁、内件短少。

所谓限额赔偿原则,是指对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给据邮件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以“损失多少赔多少”为标准,而是按照邮政法规定的限额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后的《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赔偿,可以归结为两种“限额”、两种“例外”、三种“免责”。

两种“限额”即上文提及的保价给据邮件和不保价给据邮件的分类处理限额赔偿。

两种“例外”: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上述两种限额赔偿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限制赔偿责任规定。

三种“免责”是指,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是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是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造成的。

第四个问题:

快递业务中快件问题的损失如何赔偿?

修订后的《邮政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

就是说,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即《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快递服务组织与顾客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违约方在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据此,在司法实践中,快递企业因快件索赔而提出的“退还本次服务费用”、“保价赔偿”、“赔偿三倍运费”等说辞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快递企业应对赔付对象(一般为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进行“期待利益”赔偿,即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对方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相关费用的支出。

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实践过程中还存在诉讼技巧和证据认定等诸多需要注意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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