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释义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新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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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包括内容:

参与人员、时间、方法、标准、结论、措施等,结论部分包括本矿存在的主要危害及重大安全风险清单;

措施指降低和控制风险的措施,包括技术、管理、工作措施,措施应能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辨识评估结果的应用指管控措施(包括现有措施及新制定的措施)的应用,新制定的措施是本次风险辨识评估中为控制风险制定的,是应用的重点。

专项辨识评估

新水平、新采(盘)区、新工作面设计前,开展1次专项辨识:

1.专项辨识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业务科室进行;

2.重点辨识地质条件和重大灾害因素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3.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管控措施;

4.辨识评估结果用于完善设计方案,指导生产工艺选择、生产系统布置、设备选型、劳动组织确定等

查资料和现场。

设计前辨识。

辨识评估后对年度辨识评估进行补充完善,至少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及管控措施;

辨识评估结果作为设计的主要依据,选择有利于减少和控制风险的生产工艺、生产系统布置、设备和劳动组织等。

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露天煤矿爆破参数、边坡参数)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开展1次专项辨识:

1.专项辨识由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业务科室进行;

2.重点辨识作业环境、生产过程、重大灾害因素和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3.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4.辨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重新编制或修订完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条件变化时辨识。

比如采掘工作面工艺发生变化、采掘设备发生变化,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超标、采掘工作面过积水异常区等;

本项评估辨识的组织人是分管领导。

重点评估重大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辨识评估后也是对年度辨识评估进行补充完善,至少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及管控措施。

启封火区、排放瓦斯、突出矿井过构造带及石门揭煤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连续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的煤矿复工复产前,开展1次专项辨识:

1.专项辨识由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业务科室、生产组织单位(区队)进行;

2.重点辨识作业环境、工程技术、设备设施、现场操作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4.辨识评估结果作为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依据

本评估针对特定高危作业前、新材料技术实施前,复工复产前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

辨识评估后仍然是对年度辨识评估进行补充完善,至少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及管控措施。

本矿发生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所在省份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开展1次针对性的专项辨识;

1.专项辨识由矿长组织分管负责人和业务科室进行;

2.识别安全风险辨识结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区;

4.辨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修订完善设计方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

本项为区域或局部发生事件后进行的专项风险评估,要求矿长组织进行,辨识评估针对事件涉及的专业和系统开展,分析该项内容原来是否识别到,是否制定有效管控措施及管控措施是否执行,针对分析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完善辨识评估、修订管控措施并贯彻落实。

三、安全风险管控(35分)

管控措施

1.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由矿长组织实施,有具体工作方案,人员、技术、资金有保障

具体如何界定重大安全风险由各矿结合自身情况制定风险分级标准;

标准中应至少包括重大安全风险等级,在重大安全风险等级中应包含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冲击地压和运输提升等容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内容。

工作方案应明确工作内容、责任人、完成时间、资金等内容。

2.在划定的重大安全风险区域设定作业人数上限

根据本矿辨识评估的重大安全风险,划分出重大安全风险区域,并自行设定该区域的作业人数上限,严格执行。

0027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

定期检查

1.矿长每月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针对管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整完善管控措施,并结合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布置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明确责任分工

该项工作的开展形式及职责应写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工作职责中;

该项内容可以召开专题会议或在矿长办公会、安全例会等形式中增加,但要有会议纪要等记录资料。

2.分管负责人每旬组织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本项检查分析的组织形式可以和其他会议合并召开,也可组织专题会议;

本条中分管负责人为副矿长级别人员;

该项工作的开展形式及职责同样应写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工作职责中。

现场检查

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执行煤矿领导带班制度,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该项工作的内容及职责应写入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中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中。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公告警示

在井口(露天煤矿交接班室)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

查现场。

公告的形式可以是牌板或电子显示屏等。

四、保障措施(15分)

信息管理

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安全风险记录、跟踪、统计、分析、上报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为了实现提高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工作效率、有效实现统计分析及信息传递等功能,可建立专门的安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或在其他信息系统中增加模块。

教育培训

1.入井(坑)人员和地面关键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内容包括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与本岗位相关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安全培训的形式可以组织专题培训或者在本矿组织的各类安全培训中增加本条款规定的内容。

2.每年至少组织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的人员学习1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技术

本条未规定组织形式和内容,各矿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组织培训、自学、派出到外单位学习、研讨等形式开展学习。

表3-1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评分表

1.有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的部门

查阅相关制度是否明确管理部门。

2.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明确矿长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业务科室、生产组织单位(区队)、班组、岗位人员职责明确

查阅有关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查看“矿长、分管负责人、科室、区队、班组、岗位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分工或责任是否明确,现场对上述各类人员询问是否清楚各自职责。

附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附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附件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参考附件贵阳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分级管理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级,并按照事故隐患等级明确相应层级的单位(部门)、人员负责治理、督办、验收

查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或记录,看隐患分级,整改、督办、验收责任单位及人员是否明确。

附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附件国务院安委办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

二、事故隐患排查(30分)

基础工作

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并严格落实执行

结合年度生产作业计划同步编制,做到同时下发、同时落实;

检查时查看是否有计划及是否落实,作业计划有变化及时调整排查计划。

周期范围

1.矿长每月至少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技术等业务科室、生产组织单位(区队)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

月度隐患排查。

查看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参加人员“五明确”是否齐全;

最后查阅隐患排查成果,是否满足“全覆盖”的要求。

2.矿各分管负责人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1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旬度隐患排查。

每旬分管范围隐患排查是否做到“全覆盖”的要求。

3.生产期间,每天安排管理、技术和安检人员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该项涉及的巡查人员主要是指区队长、班组长、技术员、科室人员等,通过查看当日的有关隐患排查记录验证是否做到“时段、区域、岗位”全覆盖。

4.岗位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现场随机抽选岗位作业人员提问,看是否按照“随时”要求排查隐患。

登记上报

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逐项登记排查出的事故隐患

台账要按要求分月、分旬建立,台账包括隐患名称(含地点、部位)、排查时间及人员、等级认定、整改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期限、销号时间等要素。

煤矿上级公司及安监部门发现的隐患也应登记在台账内。

2.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应包括排查、报告、制定整改方案、验收销号等全过程的记录。

006总局85号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三、事故隐患治理(25分)

分级治理

1.事故隐患治理符合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求

结合现场及隐患台账记录对比,验证是否符合要求。

2.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治理方案按规定及时上报

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附件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3.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由治理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责任人按照治理方案组织实施

对照隐患台账与治理方案查看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按要求组织实施了。

4.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当班采取措施,及时治理消除,并做好记录

查阅班组或区队隐患排查记录。

安全措施

1.事故隐患治理有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到位

对照隐患台账记录根据事故分级查看是否采取措施。

2.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现场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示标识;

安检员现场监督

“专人”指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

四、监督管理

(20分)

治理督办

1.事故隐患治理督办的责任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员明确;

2.对未按规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由上一层级单位(部门)和人员实施督办;

3.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部门)及时记录治理情况和工作进展,并按规定上报

查询隐患台账记录或隐患整改通知书。

验收销号

1.煤矿自行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由验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查询隐患台账记录,是否明确验收部门。

2.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书面报告发现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单位)

查询煤矿隐患台账记录(找出属于安监部门发现的隐患),查阅治理完成后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记录。

公示监督

1.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分布、治理进展情况;

2.及时在井口(露天煤矿交接班室)或其他显著位置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地点、主要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停产停工范围;

3.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事故隐患举报电话,接受从业人员和社会监督

1、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安全生产法》38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职责;

2、可以设置公告栏或电子屏等方式公示;

3、举报电话不限于座机、手机,电子信箱、qq等亦可。

五、保障措施(15分)

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统计、过程跟踪、逾期报警、信息上报的信息化管理

除专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外,还包括利用计算机等手段管理隐患。

改进完善

矿长每月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治理会议,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分析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提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并编制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

月度会议可专门召开,也可与其他会议合并召开;

对重大隐患、共性隐患、反复隐患、新增隐患等应当“最根溯源”,可从技术设计、规程措施、规章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劳动组织、设备设施现场管理、操作行为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制定改进措施,为今后提出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

资金保障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资金有保障

查阅煤矿年度安全费用预算及月度统计报表、台账等资料。

专项培训

每年至少组织安全管理技术人员进行1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专项培训

查看培训学习记录

考核管理

1.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

2.检查结果纳入工作绩效考核

查阅隐患排查制度是否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检查考核作出相应规定,对照规定查阅相关检查记录;

经常性检查应做到每月不少于一次。

表4-1煤矿通风标准化评分表

解读与释义

一、通风系统(100分)

系统管理

1.全矿井、一翼或者一个水平通风系统改变时,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井下爆炸物品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煤矿安全规程》第143条关于巷道贯通的规定,第168条关于采区变电所的规定

2.井下没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采煤工作面;

对于允许布置的串联通风,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其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开掘巷道的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其他串联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查现场和资料。

《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关于扩散通风的规定,第153条关于采空区通风及利用局扇通风的规定,第150条关于串联通风的规定,第148条关于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回风的规定。

3.不用于运输、安设电气设备,突出区不行人;

专用回风巷道维修时制定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名词解释规定采区专用回风巷专门用于回风,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的巷道。

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专用回风巷内还不得行人。

0013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4.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回风井口的防爆门符合规定,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

制定年度全矿性反风技术方案,按规定审批,实施有总结报告,并达到反风效果

《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159条规定。

风量配置

1.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投入使用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通风机性能或者通风阻力未测定的不得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煤矿安全规程》第156条规定

2.矿井每年进行1次通风能力核定;

每10天至少进行1次井下全面测风,井下各硐室和巷道的供风量满足计算所需风量

未进行通风能力核定不得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规定

3.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矿井外部漏风率每年至少测定1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未测定扣5分,有效风量率每低、外部漏风率每高1个百分点扣1分《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规定

4.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其他通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4/5;

矿井通风系统的阻力符合AQ1028规定;

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巷道断面1处(长度按5m计)不符或者阻力超规定扣2分;

风速不符合要求1处扣5分;

009AQ1028-2006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规定

5.矿井主要通风机安设监测系统,能够实时准确监测风机运行状态、风量、风压等参数

未安监测系统的不得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009AQ1028-2006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

二、局部通风(100分)

装备措施

1.掘进通风方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巷道应安设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实现自动切换。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实行挂牌管理,不发生循环风;

不出现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前制定专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

2.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装有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

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安设在进风巷道中,地点距回风口大于10m,且10m范围内巷道支护完好,无淋水、积水、淤泥和杂物;

局部通风机离巷道底板高度不小于0.3m

不符合要求1处扣2分;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009AQ1028-2006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

风筒敷设

1.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安设标准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不符合要求1处扣5分;

2.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实行编号管理。

风筒接头严密,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

软质风筒接头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加垫、螺钉紧固

使用非抗静电、非阻燃风筒不得分;

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3.风筒吊挂平、直、稳,软质风筒逢环必挂,硬质风筒每节至少吊挂2处;

风筒不被摩擦、挤压

不符合要求1处扣0.5分

4.风筒拐弯处用弯头或者骨架风筒缓慢拐弯,不拐死弯;

异径风筒接头采用过渡节,无花接

不符合要求1处扣1分

三、通风设施(100分)

设施管理

1.及时构筑通风设施(指永久密闭、风门、风窗和风桥),设施墙(桥)体采用不燃性材料构筑,其厚度不小于0.5m(防突风门、风窗墙体不小于0.8m),严密不漏风

应建未建或者构筑不及时不得分;

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10分

2.密闭、风门、风窗墙体周边按规定掏槽,墙体与煤岩接实,四周有不少于0.1m的裙边,周边及围岩不漏风;

墙面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并进行勾缝或者抹面或者喷浆,抹面的墙面1m2内凸凹深度不大于10mm

不符合要求1处扣5分

3.设施5m范围内支护完好,无片帮、漏顶、杂物、积水和淤泥

1处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4.设施统一编号,每道设施有规格统一的施工说明及检查维护记录牌

设施编号、施工说明内容、检查人、维护人和时间等项目可统一写在一块牌板上。

密闭

1.密闭位置距全风压巷道口不大于5m,设有规格统一的瓦斯检查牌板和警标,距巷道口大于2m的设置栅栏;

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所有导电体在密闭处断开(在用的管路采取绝缘措施处理除外)

2.密闭内有水时设有反水池或者反水管,采空区密闭设有观测孔、措施孔,且孔口设置阀门或者带有水封结构

风门风窗

1.每组风门不少于2道,其间距不小于5m(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1列车长度),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设具有反向功能的风门,其数量不少于2道;

通车风门按规定设置和管理,并有保护风门及人员的安全措施

通车风门应当设在平巷中,不应设在斜巷中,如果必须设在斜巷中,应当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及矿车撞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2.风门能自动关闭,并连锁,使2道风门不能同时打开;

门框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

风窗有可调控装置,调节可靠

3.风门、风窗水沟处设有反水池或者挡风帘,轨道巷通车风门设有底槛,电缆、管路孔堵严,风筒穿过风门(风窗)墙体时,在墙上安装与胶质风筒直径匹配的硬质风筒

风桥

1.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为实帮、实底,用混凝土浇灌填实;

桥面规整不漏风

2.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4/5,呈流线型,坡度小于30°

风桥上、下不安设风门、调节风窗等

四、瓦斯管理(100分)

鉴定及措施

1.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等参数测定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及瓦斯涌出量测定

《煤矿安全规程》170条规定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但每年煤矿要进行一次瓦斯涌出量测定。

2.编制年度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落实

在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中应体现突出煤层和高瓦斯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治理专项措施。

瓦斯检查

1.矿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等下井时,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瓦斯检查工下井时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瓦斯检测仪

查现场或者资料。

《煤矿安全规程》180条规定

2.瓦斯检查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瓦斯检查工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有记录

3.瓦斯检查做到井下记录牌、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班报(台账)“三对口”;

瓦斯检查日报及时上报矿长、总工程师签字,并有记录

查资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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