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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3、乙方在收到以上款项后,甲、乙双方因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

  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

  第三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就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

  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事宜提起仲裁、诉讼、申诉、信访;

否则,视为

  乙方根本性违约,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借款利息费用。

  第四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约方

  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

  费等一切损失。

  第五条其他约定: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为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提前终止合同协议书

(以下简称“甲方”)廊坊市欣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营村委会

  20XX年03月22日,甲方与乙方签署了《借款合同》,约定乙方

  出借甲方伍佰万圆整,期限为六个月,协议有效期为20XX年03月22

  日至20XX年09月21日。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20XX年07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20XX年03月22日签

  1、甲方于20XX年07月25日向乙方支付(20XX年03月22日到

  20XX年07月25日)剩余利息费用61.5万元(人民币大写:

陆拾壹万

  伍仟圆整)。

  2、甲方于20XX年07月25日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人

伍佰万圆整)。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就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事宜提起仲裁、诉讼、申诉、信访;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

  决;

  年月日年月日

  20XX年03月22日,甲方与乙方签署了《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出借甲方陆佰万圆整,期限为六个月,协议有效期为20XX年03月22日至20XX年09月21日。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20XX年07月25日提前终止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20XX年03月2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1、甲方于20XX年07月25日向乙方支付(20XX年03月22日到20XX年07月25日)剩余利息费用73.8万元(人民币大写:

柒圆整)。

  2、甲方于20XX年07月25日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600万元(人民币大写:

陆佰万圆整)。

  3、乙方在收到以上款项后,甲、乙双方因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就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事宜提起仲裁、诉讼、申诉、信访;

否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借款利息费用。

篇二:

正规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正规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合同范本1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无息借款购买汽车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

  2、借款利息:

甲方向乙方出借的款项在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

  3、借款期限及还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可以约定具体如何归还的期限,比如每月或每年的什么时候归还,由公司从个人工资款项中扣回多少元等)

  4、还款方式:

如果前面有明确约定,则可以不要。

  5、保证条款:

(如果公司需要这方面的保证的话,不要就可以不要此条款,要的话根据你和公司的协商进行补充。

)企业间借款合同范本

  6、违约条款:

根据你们的意见写

  7、其他:

公司借款给你如果有什么服务期限或什么附加条款请注明。

  8、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时间:

借款合同范本2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上述借款事宜达成一致。

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与期限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9000万元(大写:

九千万元整,已交付)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如业务发展需要,甲方也可将该笔本金用于.

  第三条利率与利息

  1.本合同借款利率根据合同签订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

为.

  2.本合同借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息,以如下第种方式结息。

  

(1)由甲方于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还本付息。

  

(2)按年结息,结息日为.

  3.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合同借款的本息汇入该账号。

  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4.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借款利息则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

  第四条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第五条贷款的担保

  甲乙双方选择履行本条第款。

  1.本合同借款无担保;

2.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由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的担保合同。

  第六条甲方保证

  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提供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七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2.借款期间,甲方经营决策发生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甲方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3.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监督。

如乙方要求,甲方应当提供真实反映借款使用情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者变相转移本合同的债务责任。

  5.甲方转让、处分其重大资产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贷款,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6.如发生影响甲方合同履行能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7.保证人出现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或者作为本合同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时,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担保。

  8.借款期间,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借资金给甲方。

  2.对于磋商、订立、履行本合同的过程汇总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以及甲方要求予以保密的资料、数据等信息,乙方应当予以保密。

  3.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利息。

甲方提前还款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同意。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且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1)甲方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偿还的;

  

(2)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4)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重大事件。

  3.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权按照未付利息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逾期未清偿借款本金的,乙方有权按照借款本金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篇三:

正规的民间借贷合同范本

  正规的民间借贷合同范本

  甲方(借款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乙方(贷款人):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民间借款合同格式范本3贷款方:

×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

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

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

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篇二:

银行如何应对购房合同解除对借款合同

  银行如何应对购房合同解除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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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有1条评论20XX年07月10日16:

28来源:

银行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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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如何应对购房合同解除

  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影响?

  刘楠

  基本案情

  原审法院查明:

20XX年1月24日,张大城与宏辉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张大城向宏辉公司购买位于中原区1号高层住宅楼房产一套。

20XX年3月9日,张大城与A银行望大路支行签订《A银行顺城分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张大城向A银行望大路支行借款41万元用以购买宏辉公司建造的上述房产一套;

张大城委托A银行望大路支行将所借款项划入宏辉公司账户,并由张大城向A银行望大路支行履行还款义务等。

同日,张大城、A银行望大路支行还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张大城用其购买的上述房产对其向A银行望大路支行所借的41万元款项提供抵押担保等;

后双方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

合同签订后,A银行望大路支行履行了借款义务。

  20XX年4月15日,张大城与宏辉公司签订《退房协议》一份,主要约定双方解除1月24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宏辉公司代张大城偿还张大城所欠银行剩余的按揭贷款,并在偿还贷款后到房管局办理抵押注销登记事项等。

20XX年8月12日,张大城给A银行望大路支行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主要载明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A银行顺城分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也无履行的必要,通知A银行望大路支行解除《A银行顺城分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并要求A银行望大路支行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到顺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该通知书于20XX年8月13日送达A银行。

A银行望大路支行并未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酿成张大城对A银行望大路支行的诉讼。

  争议的焦点问题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购房合同解除后是否必然导致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解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A银行望大路支行已履行《A银行顺城分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发放贷款义务,张大城亦已用该笔款项购买房产,该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

张大城用其所购房产为A银行望大路支行该笔债权提供抵押担保,A银行望大路支行对张大城所购买上述房产享有抵押权,《房地产抵押合同》目的亦均已实现。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

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于张大城与宏辉公司签订《退房协议》时解除;

张大城将其对A银行望大路支行所负的债务转让于宏辉公司,但该债务转让并未经过A银行望大路支行的同意,该债务转让应属无效。

张大城已将《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A银行望大路支行,双方签订的《A银行顺城分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自通知书到达A银行望大路支行时解除;

《A银行顺城分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虽被解除,但因二份合同目的均已实现,且A银行望大路支行因履行合同而享有的债权并未得到实现,主债权未消灭,抵押权亦不应消灭,A银行望大路支行对本案所涉房产仍享有抵押权,故张大城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驳回张大城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针对一审法院抗辩如下:

(1)A银行望大路支行债权已经消灭,按照合同约定A银行望大路支行应当办理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张大城购房目的无法实现。

一审法院认定债权未消灭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2)A银行望大路支行是债权人,张大城是债务人。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合同已经解除。

根据有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将解除,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既宏辉公司应将其收受的购房贷款返还A银行望大路支行。

(3)根据合同约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解除,A银行望大路支行应当协助张大城办理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应当自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一审判决认定张大城与A银行望大路支行签订的合同已经解除,那么A银行望大路支行就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张大城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一审法院未查明上述合同约定。

  (4)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不存在债务转让问题,更不存在债务转让无效问题。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张大城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称:

张大城与宏辉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是恶意的,企图以退房手段逃避偿还银行借款,根据法律规定,该解除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

张大城对司法解释的理解是错误的,该解释并未免除张大城的还款责任。

即使解除,也不意味着张大城与A银行望大路支行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A银行望大路支行对抵押房产还继续享有抵押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

A银行望大路支行已按约定向张大城发放了贷款,张大城亦已用该笔款项购买房产,该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

张大城与宏辉公司于20XX年1月24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又于20XX年4月15日签订《退房协议》,该《退房协议》没有解除的事由及

  原因,不能证明张大城所述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

张大城与宏辉公司的行为,使A银行望大路支行实现债权的目的无法实现。

《A银行顺城分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二份合同目的均已实现,而A银行望大路支行因履行合同而享有的债权并未得到实现,主债权未消灭,抵押权亦不应消灭,A银行望大路支行对本案所涉房产仍享有抵押权。

  从上述争议来看,各方对于退房协议是否导致借款和担保合同解除存在不同看法。

笔者认为,退房协议虽然可以由买卖房屋双方协商签署,但是这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和担保合同的解除。

根据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虽然前述规定肯定了当事人解除合同买卖合同会发生“担保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是本案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买卖合同,并导致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目标实现,因此不能简单认可买卖双方可以随意随时解除已经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况且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涉及第三人——银行的权利义务的实现。

正因如此,二审法院在裁判中指出“《退房协议》没有解除的事由及原因”。

这是合理、合法的分析。

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准确把握前述司法解释本意,否则该条司法解释将会成为开发商和购房人损害银行利益的工具。

实际上,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还进一步强调了买卖合同的撤销和解除与银行利益的关联性,并且在程序上给予了必要的保障。

该条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这里对买卖合同纠纷的裁判设置了有独立请求权的银行参与的机制。

  对银行的启示

  商品房买卖纠纷引发银行贷款风险是甚为普遍的现象,尤其是《司法解释》实施以来更是如此。

银行借款和担保合同项下权益的维护应注意以下几点:

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撤销或解除,应积极进行抗辩。

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可以由买卖双方当事人随意解除或宣告无效、可撤销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规范了法院支持解除、可撤销或无效买卖合同的情形。

例如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即使在这些明确规定下,对于确实有相反证据的,银行应积极进行抗辩。

  银行在审查按揭贷款时必须严格审查房屋质量是否存在重大瑕疵,否则银行将会承受买卖合同无效、撤销或解除引发的信贷风险。

由于《司法解释》明显倾向于保护房屋买受人的权益,即使银行已经签署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理有关抵押登记手续,也可能面临买受人提出解除买卖房屋合同的请求,并进而危及银行借款合同利益。

可见,银行做好放贷前抵押物的审查甚为必要,否则银行很难追究借款(:

银行借款合同撤销)人的责任,而只好转向借助抵押物来保障债权。

  银行应关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合同解除的约定事项。

因为法律一般支持当事人事前约定解除条件实现而解除合同。

实际上,《司法解释》在建筑面积引发买卖合同争议上,也支持约定处理原则,该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甚至在延迟交付房屋问题上也有类似的规定,该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约定解除事项,关系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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