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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化个人所得或所得类型2

(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增加税收减免额3

(四)延迟纳税义务的发生,争取货币时间价值3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运用3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3

(二)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5

(三)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7

(四)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筹划8

(五)关于其他资本的纳税筹划8

四、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9

结论10

致谢语11

参考文献12

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个人收入的迅速增长,越来越多的人成为税收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主体正在逐渐扩大。

同时,财政收入中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尽管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不断地提高,但随着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的加强,使得人们面临的个人所得税负压力越来越重。

因此,为了维护纳税人切身利益和减轻其税收负担,也为了不断完善国家税收制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显得越来越迫切。

一、目前我国纳税筹划的现状

(一)税收筹划意识淡薄、观念陈旧

在西方发达国家,纳税人对税务筹划早已耳熟能详,而在我国,纳税筹划正处于起步阶段,纳税筹划的知识并没有得到很好地普及。

纳税人对税收筹划不能正确的理解和运用,再加上税务机关的依法治税水平距离发达国家尚有距离,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低造成的税源和税基流失问题严重,导致征纳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都不够了解,税收筹划往往被视为偷税的近义词。

(二)纳税筹划理论基础薄弱

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缴纳税额越来越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不可或缺甚至迫切需要。

而目前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很少,有待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探索。

(三)税收法规制度不够稳定,变化很快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国家税制变动频繁且复杂。

纳税人根据原来有利于自己的规定进行税务筹划,一旦政策发生变化,税务筹划的空间相应消失,结果可能发生变化,甚至事与愿违。

税务筹划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涉到个人收入、财产及利益的方方面面,需要纳税人通过对自身应纳税行为预见性的安排来进行系统、全面而又长期的规划。

因此,纳税人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税收环境,税收法规的频繁变化会增大筹划成本,使纳税人对税务筹划持谨慎态度[1]。

(四)纳税筹划技术人才缺乏

纳税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专业人才极其匮乏。

而且,纳税筹划组织发展缓慢,优秀的纳税筹划人才得不到健康成长。

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对税收法规掌握的不是很好,而税务人员对财务会计知识了解的又不是很深,造成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没有发展的良好环境。

由此造成我国税务筹划整体水平不高、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也就在所难免。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一)合理选择纳税人主体身份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前者负有无限的纳税义务,而后者仅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就其境内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纳税人尤其是个体工商户纳税义务人可以在某些情况下通过适当的调整措施,避开成为居民纳税人,充分利用纳税主体的身份特征减少纳税义务。

当然,主体身份的选择不是随意的,纳税人必须是仔细研读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自己的业务需求与活动性质合理选择,避免因调整身份而违背法律[3]。

(二)转化个人所得或所得类型

我国税法规定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免税收入的规定也比较详细。

所以,个人在实现财富增值、取得实物收入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时,应当考虑尽可能以免税收入的形式出现,以降低税负。

1.可以将个人获得的收益转化为对企业的再投资

为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发展我国实业,国家规定:

对企业的留存未分配收益不再课征所得税。

于是,个人可以将购买股票、企业债券等方式所获的利息、股息等收益留存在企业,作为对企业的再投资。

而企业会通过会计核算将这些投资以债券或配股的形式记到投资个人的名下。

这样就有效的避免了缴纳个人所得税,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刺激了他们的投资欲望,对企业的发展也是有利的。

但是这种做法通常在个人对企业的发展前景比较乐观,企业的制度体系比较完备的情况下使用。

2.转换个人所得类型

在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仍然是超额累进税率体制下,个人所得增长到一定程度时,由于适用较高的税率,新增薪金带给个人的税后可支配资金会逐步减少。

如果能够转化个人所得累计,将工资薪金换为其他形式的收入,从而使用较低的个税税率,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现在很多企业将支付员工的工资、薪金转化为提供员工住宿、报销差旅费或者提供差旅津贴等,使职工的纯收入没有下降,既控制了企业的成本,又使员工获得更大的收入效用,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实现了双赢。

3.分拆所得或将个人收入均匀发放

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属于分类所得税,很多收入项目按次计算应纳税额,而且每次取得收入时,可扣除一次费用再计算应纳税额。

在收入额一定的情况下,多次取得收入时,可扣除的费用金额就会增加,应税所得和应纳税额相应减少。

该种方法比较简单,容易操作,也常被采用。

(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增加税收减免额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目的是调节收入差距,平衡居民收入水平。

所以,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包括减免税收政策和税前扣除标准等。

我国地域广阔,发展条件不同,各个地区的优惠政策也有很大的差异,通过选择取得收入来源地区也可以收到很好的减税效果。

同时,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具有时效性,有的条款甚至只有一年的有效时间,但优惠程度很诱人。

纳税人可以充分关注政策的即时变化,及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尽可能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应纳税额。

但此方法局限性也比较强,受多重政策的限制和综合影响。

纳税人通常需要在成本和节税利益之间做出取舍。

(四)延迟纳税义务的发生,争取货币时间价值

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个人所得税规定了纳税期限,允许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任意选择时机缴纳税款。

纳税期的递延,有利于纳税人的资金周转,节省利息支出,可以在不减少纳税总量的情况下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运用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担任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最低税率3%,最高税率45%的七级累进税率,当取得的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就要支付与该档次税率相行适应的税额。

这时通过合法手段进行筹划,可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税率,减少税负,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保证纳税人合法收益。

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工资、薪金福利化纳税筹划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进入高收入行列,但是由于我国对工资、薪金适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因而工资数额的提高也意味着上缴税款的比重增加。

由于目前税法对个人取得的非货币性福利所得没有具体的征税管理办法,通过减少名义收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适用较低的税率,使纳税人在工资实际水平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尽可能地承担最小的税负。

个人可以和单位达成协议,改变自己工资薪金的支付方式,将纳税人的现金工资转为提供福利,如由单位提供免费的餐饮、单位提供假期旅游津贴、由企业提供车辆供个人免费使用、由企业提供医疗福利等,以抵减自己工资、薪金的现金收入。

通过调整,职工名义上的工薪虽减少了,但能够享受到的收入效用并没有减少。

由于这种以福利抵减收入的方式相应地减少了其承担的税收负担,纳税人就享受到了比原来更多的收入的效用。

2.工资、薪金分摊筹划法

税法规定,个人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者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35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35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4]。

如果该项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使用较高的税率,采取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

例:

某纳税人2011年1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4000元,当月又一次性获得公司的年终奖金12000元,那么,按照规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款计算如下:

工资部分应纳税额=(4000—3500)元*3%=150元

奖金部分应纳税额=12000元*25%—1005元=1995元

12月份该纳税人共应纳税=(150+1995)元=2145元

1、2月份该纳税人还应缴纳150元*2=300元的个人所得税,这样该纳税人三个月共应纳税2145元+300元=2445元

如果该纳税人与公司老板商议,将年终奖金分三次下发,即12月、1月、2月每月平均发放4000元,12月的4000元可以作为奖金发放,1、2月份的奖金可以作为工资一块儿发放,这样,该纳税人三个月的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12月份的工资部分应纳税额为150元,12月份的奖金部分应纳税额=4000元*10%—105元=295元

1、2月份各月应纳税额=(4000+4000—3500)元*10%—105元=345元,这样该纳税人三个月共应纳税(150+295+345*2)元=1135元。

由此可见,该纳税人采用分摊筹划法可减少纳税(2445—1135)元=1310元

(二)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筹划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等劳务所得。

劳务报酬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对于一次收入过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实际相当于适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1.纳税项目转换与选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类制,具有税目多、税率不等以及分别纳税三个主要特征,同样一笔收入若被归为不同的税目,则其税负也将有所不同,在这一方面表现最突出的是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因为当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时,个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反之则为劳务报酬。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于一次收入偏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由此可见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不同,因此利用税率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是节税的一个重要思路[5]。

(1)当工资、薪金较高,使用边际税率高的情况下,将工薪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收。

朱先生是一高级工程师,2012年5月获得某公司的收入为62500元。

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则:

应纳税所得额=(62500-3500)元=59000元

应纳税额=(59000*35%—5505)元=15145元

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则:

应纳税所得额=62500元*(1—20%)=50000元

应纳税额=50000元*25%—2000元=10500元

因此,如果朱先生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或采取某些可能的措施,使得与该公司没有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省税收4645元。

(2)当工薪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较低时,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更能节省税收。

王先生2012年4月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3000元。

并同时兼职为A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当月报酬为4000元。

如果王先生与A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先生个人所得工资、薪金所得3000元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3500元,不用纳税,劳务报酬所得4000元应纳税额为:

(4000—800)元*20%=640元

如果王先生与A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A企业支付的3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3000+4000—3500)元*10%—105元=245元

可见,如果王先生与A企业建立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其每月可节税640—245=395元。

2.支付次数筹划法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以每一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而在现实生活中,某些行业收入的获得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即在某个时期收入偏高,而在另一个时期收入偏低甚至没有收入。

这样就导致在收入较高时适用较高的税率,收入较低时适用较低税率,造成总体税负较高。

这时纳税人可以和劳务报酬的支付人商议,把本该几个月支付的劳务报酬在一年内平均支付,从而使用较低的税率,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6]。

张某为某企业职工,业余自学,通过考试获得了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某会计师事务所商定每年年终到该事务所兼职三个月,年底三个月每月可能会得到30000元劳务报酬。

如果该事务所按实际情况发放工资,则张某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月应纳税额=30000元*(1—20%)*30%—2000元=5200元

总应纳税额=5200元*3=15600元

如果张某和该会计事务所商定,年终的劳务费在以后的一年中分月平均支付,每月大约支付7500元,则张某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月应纳税额=7500元*(1—20%)*20%=1200元

总应纳税额=1200元*12=14400元

由此可见,在将数月的工资分摊后可减少纳税15600元—14400元=1200元。

(三)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1.系列丛书筹划法

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别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不同的作品却是分开计税,纳税人可以在不影响销量和学术价值的前提下将一本书分成几个部分,以系列丛书的形式出现,则该作品将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单独计算纳税。

但是,这种发行方式最好保证每本书的人均稿酬小于4000元,即利用扣除费用的临界点,当稿酬所得小于4000元时,实际抵扣标准大于20%。

例如:

某税务专家经过一段时间的辛苦工作,准备出版一本有关于纳税筹划的著作,预计稿酬所得12000元。

如果该纳税人以一本书的形式出版该著作,则应纳税额=12000*(1—20%)*20%*(1—30%)=1344元;

如果在可能的情况下,该纳税人以4本出版一套系列丛书,则该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如下:

每本稿酬=12000元/4=3000元,每本应纳税额=(3000—800)元*20%*(1—30%)=308元,总应纳税额=308元*4=1232元

由此可见,该税务专家采用系列丛书的方法可以节省税款112元[7]。

2.再版筹划法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形式在两处或者两次以上出版同一作品,可以分别将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分次再版所得单独计税。

因此,当作品市场看好时,可与出版社商量采取分批印刷的方法,以减少每次收入量,节约税款。

(四)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筹划

个体工商户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

而在现实生活中,私营企业在财务处理中企业和私人的费用支出往往无法分清,充分利用税法政策的这一漏洞,与此同时尽可能扩大成本费用开支,可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负担。

增加费用支出的情况有:

(1)尽可能地把一些收入转换为费用开支,如将经营支出电话费、水电费等在税前支出;

(2)使用自己的房产进行经营,采取收取租金的方法扩大经营费用支出.虽然收取租金会增加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租金作为一项经营性支出可以冲减个人的应纳税经营所得额,减少个人经营所得的纳税额;

同时自己的房产维修保养费用也可以列入经营费用支出,这样经营费用支出的增加就使得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从而减轻了税负;

(3)通过给家庭人员支付工资的办法,扩大工资等费用支出。

若合伙企业的家人参与合伙企业的工作,影响其家人支付合理的工资报酬,税法规定工资报酬可以计入产品成本,这样,个人有所得,企业少缴税[8]。

(五)关于其他资本所得的纳税筹划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纳税筹划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券、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税收筹划可以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将个人的存款以教育基金或其他免税基金的形式存入金融机构;

购买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所得免征利息税;

个人转让股票免缴个人所得税等方式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

2.财产租赁所得的税收筹划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时,定额抵扣费用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可以利用这一特性进行纳税筹划,如:

出租房产转自用之前,完成必要的修缮工作,可将修缮费用税前扣除,每次以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可在下一次继续扣除,只到扣完为止,以此节约税收[9]。

3.捐赠税收减免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

个人的公益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其他捐赠、赞助支出则不予扣除。

所以个人在捐赠时应注意捐赠对象,并预先调整捐赠额或分次捐赠,以免税务机关要求补税的同时另计少缴税款的利息甚至罚款。

四、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纳税筹划应该在合法的范围内

纳税筹划是在对政府税法体系进行认真比较分析后所做出的纳税最优化选择。

它从形式到内容都是合法的,体现了国家税收政策的意图,是税法和税收政策予以保护的。

(二)正视税收筹划的风险性

税收筹划需要在企业涉税行为发生之前做出安排,由于环境及其他因素的变化,使得税收筹划带有大量不确定因素,有可能达不到税收筹划预期的效果。

其次,税法中某些比较模糊的地方有可能使税务当局和纳税人的理解存在分歧,纳税人认为不违法的行为在税务当局看来,有可能认定为违法行为。

因此,任何纳税主体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但要掌握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还必须了解征税主体对其筹划行为的认定和判断。

(三)纳税筹划应体现综合效益

纳税筹划追求的是纳税人税后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而不能仅着眼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

其次,纳税筹划也有成本,筹划的结果应是综合收益最高的。

另外,纳税支出最小化的方案不一定等于综合收益最大的方案。

所以,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除了考虑纳税因素外,还必须考虑其他多种因素,趋利避害,综合决策,以达到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四)应注意税收筹划的时效性

我国处在经济发展较快的时期,税收政策的变化是比较频繁的,这就使得纳税筹划必须立足现实,及时学习新的税收法规知识,准确把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发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更新自己的筹划方案,使纳税筹划与税收法规的变化保持一致,以获取有利地筹划实际和更大的经济利益。

结论

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至今为止,只有三十多年的时间,其制度以及征管手段还不是很完善,而且要考虑到国情的需要,个人所得税的制度在不停的更换,为了适应社会需要,体现国际准则,现阶段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正在不断的完善当中,与之对应的纳税筹划体系也在不断的发展当中。

个人纳税筹划在现阶段仍处于初步阶段,需要不停的探索,在人们探索的同时,即可以提高自己的纳税意识,同时也增加了自己的收入,所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一个很有意义的课题。

由于受时间、所收集资料及本人研究能力的限制,本文只是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存在着很多的不足。

望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能继续深入研究,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致谢语

本论文是在我的指导老师陈国珍老师的亲切关怀和细心指导下完成的。

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

在此谨向陈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我还要感谢在一起愉快的度过毕业论文小组的同学们,正是由于你们的帮助和支持,我才能克服一个个困难和疑惑,直至本文的顺利完成。

同时本论文完成过程中也得到各答疑老师及相关老师的指导帮助。

在此向你们致以最诚挚的谢意!

[参考文献]

[1]蒋林.税务筹划困境及出路刍议[J].宁波工程学院学报,2006.

[2]张中秀,汪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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