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交底网络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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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例会………………………………………………………………39
七、事故处理………………………………………………………………40
一、监理组织机构及分工
根据工程的特点,为了全面实现工程的建设目标,按专业配套,分工明确的组织形式,建立如下监理组织:
监理员
安装监理工程师
土建监理工程师
监理人员配置及责任划分
序
号
姓名
职务
责任范围
联系方式
1
总监理工程师
全面负责本工程的监理工作
2
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
土建工程监理工作/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4
暖通专业监理工程师
安装工程监理工作/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5
现场旁站、取样、工作信息及资料的收集及整理
二.监理依据
2.1、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0版)
2.3、已批准的设计文件
2.4、相关规范
2.4.1、《水利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2.4.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2.4.3、《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
2.4.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2.3.5、《水及燃气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GB/T13295-2013)
2.5、合同
2.5.1、本工程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构成合同的文件:
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5.2、本工程监理合同;
2.5.3、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合同或供货合同。
三、项目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3.1、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批审。
3.2、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3.3、审核、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各类文件。
3.4、签发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
3.5、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施工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或暂停施工。
3.6、监督、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3.7、监督、检查施工进度。
3.8、核验承包人申报的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复核工程施工质量。
3.9、参与或组织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
3.10、审核工程计量,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3.11、审批施工质量缺陷措施处理计划,监督、检查施工缺陷的处理情况,组织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的填写。
3.12、处置施工中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紧急情况。
3.13、处理变更、索赔和违约合同事宜。
3.14、依据有关规定参与质量评定,主持或参与工程验收。
3.15、主持施工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协调工作。
3.16、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与权限。
3.17、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监理的其它权利。
四、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4.1、监理范围:
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
4.2、监理工作内容:
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开工条件控制、过程质量进度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资金控制、施工安全监理、文明施工监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各方关系的协调。
4.2.1、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4.2.1.1、检查开工前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条件是否满足开工要求,应包括下列内容:
1、首批开工项目施工图纸的提供。
2、测量基准点的移交。
3、施工用地的提供。
4、施工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道路、供电、供水、通信及其他条件和资源的提供情况。
4.2.1.2、检查开工前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情况是否满足开工要求,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与施工合同文件一致。
如有变化,应重新审查并报发包人认可。
2、承包人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进场情况和计划是否满足开工及施工进度的要求。
3、进场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规格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原材料的储存量及供应计划是否满足开工及施工进度的需要。
4、承包人的检测条件或委托的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
5、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的复核,以及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设及施工区原始地形图的测绘情况。
6、混凝土供应方案以及场内道路、供水、供电及其他施工辅助加工场地、设施的准备情况。
7、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8、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措施文件。
9、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总进度计划、资金流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等。
10、应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
11、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和施工图纸的要求需进行的施工工艺试验和施工场地规划情况。
12、承包人在施工准备完成后递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4.2.1.3、监理机构应参加、主持或与发包人联合主持召开设计交底会议,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
4.2.1.4
、施工图纸的核查与签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施工所需的施工图纸,应经监理机构核查并签发后,承包人方可用于施工。
承包人无图纸施工或按照未经监理机构签发的施工图纸施工,监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工、返工或拆除,有权拒绝计量和签发付款证书。
2、监理机构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后及时核查并签发。
在施工图纸核查过程中监理机构可征求承包人的意见,必要时提请发包人组织有关专家会审。
监理机构不得修改施工图纸,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通过发包人返回设代机构处理。
3、对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核查,在规定的期限内签发。
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理机构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报审。
4、经核查的施工图纸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加盖监理机构章。
4.2.1.5、参与发包人组织的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划分。
4.2.2、开工条件的控制
4.2.2.1、合同工程开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开工通知中应载明开工日期。
2、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以及供水、供电、通信等。
3、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合同工程开工申请表。
监理机构在检查4.2.1.1条、4.2.1.2条所列各项条件满足开工要求后,应批复承包人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
4、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期开工,监理机构应通知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延误开工原因及赶工措施。
5、由于发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期开工,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要求后,应及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
4.2.2.2、分部工程开工。
分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报送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表,经监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开工。
4.2.2.3、单元工程开工。
第一个单元工程应在分部工程开工批准后开工,后续单元工程凭监理工程师签认的上一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文件方可开工。
4.2.2.4、混凝土浇筑开仓。
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报送的混凝土浇筑开仓报审表进行审批。
符合开仓条件后,方可签发。
4.2.3、工程质量控制
4.2.3.1、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工作制度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工程质量控制工作,并不断改进和完善。
4.2.3.2、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和改进。
4.2.3.3、监理机构应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及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工艺方法和施工环境等质量要素进行监督和控制。
4.2.3.4、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检查承包人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4.2.3.5、监理机构应检查承包人的现场组织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符合要求,对无证上岗、不称职或违章、违规人员,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或禁止其在本工程中工作。
4.2.3.6、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或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检验工作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包人对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按照本条2款中的工作内容进行检验,合格后向监理机构提交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进场报验单。
2)监理机构应现场查验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核查承包人报送的进场报验单;
监理合同约定需要平行检测的项目,按照4.2.3.4条进行。
3)经监理机构核验合格并在进场报验单签字确认后,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进场报验单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进行复查,并重新上报;
平行检测结果与承包人自检结果不一致的,按4.2.3.14条4款处理。
2、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检验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承包人或发包人采购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质量证明文件,并进行合格性检测。
若承包人认为发包人采购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不合格,应向监理机构提供能够证明不合格的检测资料。
2)对承包人生产的中间产品,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进行合格性检测。
3、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进行检测,应及时指示承包人补做检测;
若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的指示补做检测,监理机构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承担相应费用。
4、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时,应及时发出指示禁止承包人继续使用,监督承包人标识、处置并登记不合格原材料、中间产品。
对已经使用了不合格原材料、中间产品的工程实体,监理机构应提请发包人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处理意见。
5、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组织工程设备的到场交货检查和验收。
4.2.3.7
、施工设备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
1、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安排施工设备及时进场,并对进场的施工设备及其合格性证明材料进行核查。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对施工设备及时进行补充、维修和维护,以满足施工需要。
2、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进行试运行,监理机构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和有关规定后方可也入使用。
3、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时,应及时要求承包人增加、撤换。
4.2.3.8
、施工测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主持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的移交,并督促承包人对其进行复核和照管。
2、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控制网施测方案,并对承包人施测过程进行监督,批复承包人的施工控制网资料。
3、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编制的原始地形施测方案,可通过监督、复测、抽样复测或与承包人联合测量等方法,复核承包人的原始地形测量成果。
4、监理机构可通过现场监督、抽样复测等方法,复核承包人的施工放样成果。
4.2.3.9、现场工艺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提交的现场工艺试验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2、现场工艺试验完成后,监理机构应确认承包人提交的现场工艺试验成果。
3、监理机构应依据确认的现场工艺试验成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中的施工工艺。
4、对承包人提出的新工艺,监理机构应提请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工艺试验成果进行评审认定。
4.2.3.10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可通过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按照
4.2.3.11条、4.2.3.13条、4.2.3.14条实施的旁站监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
2、监理机构应加强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质量控制,注重对易引起渗漏、冻融、冻蚀、冲刷、气蚀等部位的质量控制。
3、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复核。
4、监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包人的人员、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工艺方法、施工环境和工程质量等进行巡视、检查。
5、单元工程(工序)的质量评定未经监理机构复核或复核不合格,承包人不得开始下一单元工程(工序)的施工。
6、需进行地质编录的工程隐蔽部位,承包人应报请设代机构进行地质编录,并及时告知监理机构。
7、监理机构发现由于承包人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以及施工设备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改。
监理机构应对要求承包人纠正问题的处理结果进行复查,并形成复查记录,确认问题已经解决。
8、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环境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消除影响的有效措施。
必要时,按4.2.4.5条1款规定要求其暂停施工。
9、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措施或遗留问题进行详细记录,保存好相关资料。
10、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的安装技术交底会议,监督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和工程设备供货单位提供的安装指导书进行工程设备的安装。
11、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和有关技术要求,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设备启动程序,并监督承包人进行工程设备启动与调试工作。
4.2.3.11
、旁站监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和监理工作需要,结合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2、监理机构应严格实施旁站监理,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填写旁站监理值班记录。
3、除监理合同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或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并得到发包人同意增加的旁站监理工作,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4.2.3.12
、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包人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
承包人未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齐全的单元工程(工序),监理机构有权拒绝进行复核。
2、监理机构对承包人经自检合格后报送的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定表和有关资料,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复核。
复核合格后方可签认。
3、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测监督承包人的自检工作,并可通过平行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试验结果。
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应按有关规定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共同检查并核定其质量等级,监理工程师应在质量等级签证表上签字。
5、在工程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规定进行设备性能试验,并按施工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提交设备操作和维修手册。
4.2.3.13
、跟踪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实施跟踪检测的监理人员应监督承包人的取样、送样以及试样的标记和记录,并与承包人送样人员共同在送样记录上签字。
发现承包人在取样方法、取样代表性、试样包装或送样过程中存在错误时,应及时要求予以改正。
2、跟踪检测的项目和数量(比例)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
其中,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
土方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
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质量控制工作需要和工程质量状况等确定跟踪检测的频次分布,但应对所有见证取样进行跟踪。
4.2.3.14
、平行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可采用现场测量手段进行平行检测。
2、需要通过实验室进行检测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通知发包人委托或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试验。
3、平行检测的项目和数量(比例)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
其中,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至少取样1组;
土方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
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质量控制工作需要和工程质量状况等确定平行检测的频次分布。
根据施工质量情况要增加平行检测项目、数量时,监理机构可向发包人提出建议,经发包人同意增加的平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当平行检测试验结果与承包人的自检试验结果不一致时,监理机构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4.2.3.15监理机构应组织填写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提交发包人。
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应由相关参建单位签字。
4.2.4、工程进度控制
4.2.4.1、施工总进度计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总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发包人的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制定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要求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2、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审批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期限和施工总进度计划的编制要求,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机构。
2)、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并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3)、根据监理机构的修改意见,承包人应修正施工总进度计划,重新报送监理机构。
4)、监理机构在审查中,可根据需要提请发包人组织设代机构、承包人、设备供应单位、征迁部门等有关方参加施工总迸度计划协调会议,听取参建各方的意见,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处理,形成结论性意见。
3、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是否符合监理机构提出的施工总进度计,编制要求。
2)、施工总进度计划与合同工期和阶段性目标的响应性与符合性。
3)、施工总进度计划中有无项目内容漏项或重复的情况。
4)、施工总进度计划中各项目之间逻辑关系的正确性与施工方案的可行性。
5)、施工总进度计划中关键路线安排的合理性。
6)、人员、施工设备等资源配臵计划和施工强度的合理性。
7)、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供应计划与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协调性。
8)、本合同工程施工与其他合同工程施工之间的协调性。
9)、用图计划、用地计划等的合理性,以及与发包人提供条件的协调性。
10)、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4.2.4.2、分阶段、分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根据进度控制需要,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编制季周施工进度计划或分部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机构审批。
4.2.4.3
、施工进度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检查承包人是否按照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资源的投入是否满足施工需要。
2、监理机构应跟踪检查施工进度,分析实际施工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的偏差,重点分析关键路线的进展情况和进度延误的影响因素,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4.2.4.4、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实际施工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发生了实质性偏离时,应指示承包人分析进度偏差原因、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机构审批。
2、当变更影响施工进度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变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事宜。
3、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涉及总工期目标、阶段目标改变,或者资金使用有较大的变化时,监理机构应提出审查意见报发包人批准。
4.2.4.5
监理机构在签发暂停施工指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机构应提出暂停施工的建议,报发包人同意后签发暂停施工指示:
1)、工程继续施工将会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所必要。
3)、承包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且在合同约定时间
内未按监理机构指示纠正其违约行为,或拒不执行监理机构的指示,从而将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控制产生严重影响,需要停工整改。
2、监理机构认为发生了应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时,应立即签发暂停施工指示,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3、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机构可签发暂停施工指示,并抄送发包人:
1)、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
2)、承包人未经许可即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时,改正这一行为所需要的局部停工。
3)、承包人未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时,改正这一行为所需要的局部停工。
4)、承包人拒绝执行监理机构的指示,可能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造成安全事故隐患,改正这一行为所需要的局部停工。
5)、承包人未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或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作业要求,可能会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改正这些行为所
需要的局部停工。
6)、发现承包人所使用的施工设备、原材料或中间产品不合格,或发现工程设备不合格,或发现影响后续施工的不合格的单元工程(工序),处理这些问题所需要的局部停工。
4、监理机构应分析停工后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确定暂停施工的范围。
4.2.4.6、发生4.2.4.5条1款暂停施工情形时,发包人在收到监理机构提出的暂停施工建议后,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若发包人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其已同意,监理机构可据此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4.2.4.7、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需暂停施工,监理机构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时,在承包人提出暂停施工的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答复承包人。
4.2.4.8、监理机构应在暂停施工指示中要求承包人对现场施工组织作出合理安排,以尽量减少停工影响和损失。
4.2.4.9、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执行:
1、指示承包人妥善照管工程,记录停工期间的相关事宜。
2、督促有关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影响因素,为尽早复工创造条件。
3、具备复工条件后,若属于4.2.4.5.5条1款、2款和3款1)项暂停施工情形,监理机构应明确复工范围,报发包人批准后,及时签发复工通知,指示承包人执行;
若属于4.2.4.5条3款2)
〜6)项暂停施工情形,监理机构应明确复工范围,及时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