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浓缩手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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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考点三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5
命题考点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15
命题考点五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16
第八部分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17
命题考点一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17
命题考点二民事诉讼制度17
命题考点三仲裁制度18
命题考点四调解、和解制度与争议评审19
命题考点五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19
前言
本手册对知识点以考察频率和难易程度进行了划分,并对知识点的出题方式进行了分析,其中:
无星标表示该知识点仅需了解,历史上从未考察过或者出题频率极低
★表示该知识点需要记忆出题频率一般
★★表示该知识点需要记忆+理解比较重要出题频率较高
★★★表示该知识点需要记忆+理解+应用非常重要出题频率非常高
出题方式:
1、【原文型】考教材原文,没有固定的表述方式,一般为将教材上的一句话中需要考察的知识点空出来要求选择,此类题目最简单,占分也最多,大多以单选题形式出现,只要对知识点有记忆即可。
2、【属于型】题干一般表述为“以下属于×
×
的是”,“以下不属于×
”的是。
此类题目稍难,一般考察有分类的知识点,大多以多选题的形式出现。
3、【判断型】题干一般表述为“以下关于×
的说法正确的是”,“以下关于×
的说法不正确/错误的是”此类题目最难,一般考察对知识点的理解,可能会将多个知识点放在一道题目当中考核,较综合。
多选单选均有出题。
4、【超纲题】每年考试中都会越到少量超纲题,在教材中并没有涉及,老师上课也涉及不到,这部分题目分值很低,需要空下不答。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命题考点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总称
(2)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商法
(3)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属于行政法
(4)仲裁法属于非诉讼程序法
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行政法规,其名称可以是“条例”且不带地名。
(2)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名称可以是“条例”但带地名。
(3)部门规章,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且不带地名。
(4)地方政府规章,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但带地名。
(5)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6)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7)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8)家长裁决制(掌握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裁决)P6
命题考点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2、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明白独立的意思,责任由法人这个组织来承担)
3、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
4、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施工企业承担。
★★★
命题考点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代理的定义:
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2、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最常见的代理种类)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3、不是所有行为均可代理,代理人原则上没有资格要求,但某些建筑设工程活动要求代理人具有相应资质(如招标代理)
4、代理行为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主要注意(3)代理人死亡)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主要注意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与委托代理的
(2)做区别记忆)
5、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6、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表现为自始XX、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但以他人名义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物权代理中,无权代理人和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未效力待定合同。
7、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追认,则该代理行为变成有权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该代理行为对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后果由无权代理人向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承担。
8、表见代理的本质仍然为无权代理,但是后果等同于有效的代理,当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所签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造成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表见代理中的代理人追偿。
9、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
(1)有足以骗人的事实或理由
(2)须本人存在过失(本人指被代理人,过失指
(1)所述的事实或理由是被代理人过失造成的)
(3)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指代理中的第三人,善意指第三人对代理人代理权限有问题这件事并不知情)
10、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1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命题考点四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用益物权(定义、举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主要在担保制度中学习)
2、土地所有权(定义、归属:
国家或集体所有)★
3、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4、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5、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6、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7、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重点注意不是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都自动续期,只是住宅)
8、地役权的概念★★★
9、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是不动产物权登记设立的特例)★★★
10、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1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1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1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14、无权占有他人不动产的,他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保护方法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命题考点五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产生的依据★★★(出小例子考察属于债的发生依据的哪一种)
(1)合同(债发生最主要、普遍的依据)
(2)侵权
(3)无因管理
(4)不当得利
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命题考点六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只有知识产权有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2、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
申请日起计算。
3、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4、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5、商标权理论上可以无限次延期,期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或期满后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6、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
7、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属于单位作品,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著作权保护到首次发表后50年;
8、勘察、设计文件属于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勘察、设计单位)。
9、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
1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按以下顺序进行索赔:
(1)实际损失
(2)非法获利
(3)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4)建设工程专利权:
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建设工程著作权:
50万元以下;
建设工程商标权:
300万元以下;
还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命题考点七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举例:
施工总承包合同无效,则相应的(担保合同)也无效)★★★
2、担保的方式为: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3、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4、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应在保证合同当中约定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人资格★★★
6、保证担保的范围: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7、保证责任的承担(债权人转让债权、债务人转让债务)★★
8、保证期间,建设方和施工方约定延长工期,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期间内承担责任★★
9、可以抵押的财产和不得抵押的财产(能够判断)★★★
10、抵押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11、抵押期间,抵押权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债权人,但无须取得债权人同意★★
12、不动产重复抵押的,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动产重复抵押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受偿,但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13、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14、留置的定义(以小例子的形式考察该权利属于行使了留置权)★
15、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命题考点八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3、工程建设项目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的,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向各家保险公司索赔★★
4、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
(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等。
(2)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
★★(考察哪些情形受损失属于可以赔偿的)
5、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
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试车考核期的长短一般根据安装工程合同中的约定进行确定,但不得超出安装工程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
命题考点九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民事责任(民~民),行政处罚(官~民),行政处分(官~官),刑事责任(国家~罪犯)★★
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0种)★
3、行政处罚(6种),行政处分(6种),能区分★★★
4、罚款是行政责任,罚金是刑事责任,行政拘留是行政责任,拘役是刑事责任。
注意区分。
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第二部分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命题考点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
(1)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抢险救灾、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2、开工报告与施工许可证不需要重复办理,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另行规定★★
3、开工报告是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制度,由建设单位申报
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5、《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有地)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有规划)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和划拨的取证程序不相同注意区分)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地能用)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人干活)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有图且图过审)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有安全质量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有钱:
工期不足1年,到位50%,超过1年,到位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监理(强制监理的办证时需要监理单位也已经确定,非强制监理的工程,办证时对监理单位无要求)
2.消防(需要审核的,审核合格发证;
其他工程取证后需要消防抽查,不合格的停止施工)
6、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7、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的,应当核验施工许可证,经核验不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收回施工许可证,不允许复工(不满1年的,复工时向发证机关报告)★★★
8、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9、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和施工单位分别罚款★
命题考点二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2、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资质序列,分别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又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3、企业首次、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业绩,按最低等级核定;
企业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较高的资质等级;
企业分立、改制的,按实际达到的等级核定。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
资质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有不良行为记录例如:
发生较大或两起以上一般事故的,1年内不予批准其升级、增项申请;
4、企业合法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撤回并重新核定其资质;
企业原本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而非法取得资质的,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5、建设单位与甲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但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社保交金记录都在乙公司,则视同甲公司允许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揽工程,甲公司属于资质不良行为,乙公司属于承揽不良行为,对甲公司按合同价2%~4%进行处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施工合同无效,甲乙对建设单位的损失负连带责任★★★
6、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7、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施工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8、
建筑法
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吊销
罚款
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资质管理规定
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没骗成功)
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
警告
1年内不得再申请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成功)
警告、
3年内不得再申请
命题考点三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建造师注册证书和职业印章有效期3年,由本人保管和使用。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职业的,应当办理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2、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执业,造成项目损失的,由新的聘用单位承担责任;
3、不予注册的情形(10种)
4、建造师王某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3年内不予批准其注册,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不予注册。
5、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8条)
6、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可以在一级及以上公司执业,但不能当项目经理)
7、P68倒数第4段:
建造师可以同时在两个项目担任经理的三种情况与项目经理可以更换的三种情况应当准确区分,可能出多选题★★
8、机电分包单位的质量合格文件,签署后需要修改,应当由总包和分包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共同修改★
9、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0、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起继续教育记录,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命题考点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1、必须招标的项目要同时满足范围(公、国、外)和规模(200万、100万、50万、3000万)的要求。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保密、抢险救灾、没有其他选择)★
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4、国家重点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批准,才可以邀请招标;
地方重点项目,省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5、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6、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送监管部门审批,否则不得启动招标程序。
7、招标的基本程序(9个程序的顺序)★
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9、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10、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1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标底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12、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13、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4、资格预审后联合体成员变化的,投标无效;
15、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的情形★★★
16、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7、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18、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但联合体并不是一个法人。
19、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0、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1、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22、投标文件的内容★
23、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应当一致;
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自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最迟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存款利息。
25、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6、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15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招投标情况★
27、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28、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命题考点二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工程,可以接受联合体投标,也可以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但主体结构的劳务作业可以分包。
依法只能分包部分工程,并且是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4、总承包单位如果要将所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他人,应当依法告知建设单位并取得认可。
但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5、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并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
6、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