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违纪案件查办过程 精品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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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分析梳理:

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梳理,确定工作方向。

  这个问题非常重要。

  在分析梳理的基础上,拟订初核提纲,制订预案。

  3、保密、快速、细致周到。

  需要调取帐据的要快速、果断。

  到有关单位复制帐据、会议记录等书证,复制(复印或手抄)后要写明出处,由提供单位、提供人盖章或由提供单位、提供人直接签字盖章(此件与原件一致)。

  如有多页书证,可逐页盖章,也可以盖骑缝章。

  书证不盖章,等于废纸一张,大家一定要注意。

  4、遇到有多位证人时,可集中力量,同时分头询问,力争速战速决。

  5、找被调查人第一次谈话时要选准时间和地点。

  第一次谈话特别重要。

  准备要充分。

  有两个地点不能选:

一是被调查人的工作场所,二是被调查人的住所。

  谈话时首先让其说明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并认真做好笔录(如何正确制作笔录,过一会将单独讲)。

  案件初核后,要写出初核报告(具体写法单独讲解),经领导批示后,有下列几种处理形式:

1、初核了结。

  经初核后,认为主要问题反映失实,建议不予立案,作了结处理。

  并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同时向被反映人反馈情况。

  2、初核转立案。

  经初核后,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建议立案。

  3、建议给予组织处理或其他处理。

  经初核后,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组织处理或其他处理。

  4、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经初核后,认为被调查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也可继续调查,待主要问题查清后再移送。

  三、案件立案立案:

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受理后的案件经过初核,认为确有违反党纪、政纪的事实,依据有关的法规、条例应当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决定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这里有几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立案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

  不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土局、工商局、税务局等。

  我们国家可以立案调查的机关很多。

  第二层意思,立案要有两个条件。

  一是有错误事实存在;

二是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层意思,就是立案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下面我们就谈谈立案的程序。

  1、填写立案报告。

  经过初核,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了,要填写立案报告。

  立案报告有专门的表格,按照表格填写有关内容,在“案情摘要”下面写上:

被调查人基本情况,工作简历,查证属实的主要违法违纪事实,违反的规定,立案的依据(党纪案件是《案件检查条例》第16条,政纪案件是《行政监察法》第30条第一项)。

  2、上报领导审批。

  按照干管权限进行审批。

  立案案件一经批准,即为正式立案。

  立案以后就进入正式调查程序。

  下面我们就讲案件调查。

  四、案件调查。

  什么叫案件调查?

简单地说就是收集、固定证据,并运用证据定案的过程。

  在正式开展调查之前,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

1、成立调查组。

  2人以上。

  调查组在初核的时候已经组成,如果需要扩大可以扩大。

  2、熟悉案情,制定调查方案,拟订调查提纲。

  需要查清哪些问题,需要找哪些人,需要调取、固定哪些证据,都要写清楚。

  要明确调查方向、方法、步骤,任务分配,时间安排。

  要分清主次,明确先查什么,后查什么。

  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大鱼小鱼都想捞。

  准备工作做好以后,就要快速地实施调查。

  前面已经讲了,调查的过程就是收集、固定证据的过程。

  我们首先要把什么是证据搞清楚。

  证据,我们平时经常能听到的字眼。

  你到法院打官司需要证据,公安机关,检察院办案需要证据,同样,我们办理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也需要证据。

  什么叫证据?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是一种事实,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证据的种类一般分为8种(按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划分),它和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基本相同:

1、物证。

  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

  2、书证。

  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符号、图画、电子邮件、短信等。

  书证是我们常用的证据。

  比如:

与所查案件有关的财务帐据、会议记录、笔记等,都是书证。

  3、证人证言(属言词证据中的一种)。

  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陈述。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证人证言是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中常用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言词证据。

  绝大多数贿赂案件都是靠证人证言来定案的。

  其他类型的案件也都需要有证人证言。

  要获取有用的证人证言,就要会做笔录。

  这个问题下面单独讲。

  4、受侵害人的陈述。

  是指受违法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多的控告和诉说。

  属于言词证据的一种,但其效力(证明力)要比证人证言弱。

  事实有可能被夸大。

  这种证据我们在办理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侵害人身权利案件中会经常遇到。

  5、被调查人陈述。

  是指被调查党员或监察对象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代、申辩和对同案人员的检举。

  属于言词证据的一种,但其效力(证明力)也要比证人证言弱。

  事实有可能被缩小。

  所以对被调查人陈述的真伪必须认真鉴别。

  6、视听资料。

  是指可以重现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如录音、录像等音频、视频资料。

  7、鉴定结论。

  是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做出的结论。

  会计鉴定就属于这种证据。

  8、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

  是指调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以上谈的是证据的种类。

  下面我再简单说一下证据的分类。

  证据的分类是在证据理论上(学理上)按不同的标准将证据分为不同的类别。

  主要有以下这么几种分法:

1、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

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成为人证。

  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被调查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都属于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

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如物证。

  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对于视听资料,应具体分析:

多数视听资料属于实物证据,但在询问被调查人、证人、受侵害人等时的录音录像资料应划归为言词证据。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

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

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它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

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

传来证据:

是指经过中间环节辗转得来,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

  接下来我讲一下在案件调查取证时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也就是我们在办案时有哪些权力)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不要忘记让提供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双规”。

  只有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才能使用,而且只能对中共党员和监察对象使用。

  4、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采取此方法时,应事先告之本人(注意:

是告之,不是让他同意)。

  制作的录音带、录像带和照片,应严加保管,不得扩散外传。

  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比如会计鉴定、资产评估等等。

  6、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有专门的表格,需要的时候填一下,请领导批准后就可以实施了。

  7、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提请法院予以冻结。

  有专门的表格。

  8、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以上谈的就是我们在办案时有权采取的措施。

  只要需要,大家可以大胆使用,目标就是突破案件。

  当然,在用的过程中要注意履行手续,不要滥用。

  接下来给大家讲讲调查取证时的注意事项,主要有三点:

1、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

  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按手印)。

  2、收集证言,要首先亮明自己的身份,出示有关证件(工作证、介绍信等),应对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

  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不能一份证言多人签名。

  证人证言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做笔录,经本人过目后签字认可。

  所有证言材料都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

  证人要求对原证(原来出过的证据)做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请大家注意)。

  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收集被侵害人陈述、被调查人供述,适用上述规定。

  3、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为证据使用。

  要有提供材料的单位盖章。

  以上谈的是调查取证时应当注意的3点事项,下面我详细讲一下如何制作谈话(调查)笔录。

  这是案件调查的基本功。

  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最常用、最重要的一种调查方法。

  无论是初步核实,还是立案调查。

  无论是一般违纪问题,还是大案、要案,调查取证都离不开谈话这种方式。

  谈话笔录的制作中的几项规范性要求:

1、结构要件要完整。

  谈话笔录有专门的用纸,有专门的笔录头。

  结构一般包括三部分:

一是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时间、地点、谈话人、记录人,谈话对象(被调查人或证人)、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联系电话等。

  二是谈话笔录的内容。

  第一次谈话时要写上:

我们是某某纪委的工作人员或是某某专案组的工作人员,现在找你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希望你实事求是谈,作假证、伪证是要承担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的,你可听清楚吗?

然后让他(她)谈谈个人简历,必要时谈谈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

  这里所说的“必要时”就是你认为有些问题可能涉及到他的家人和亲属。

  接着就可以谈具体内容了。

  三是对笔录内容的认定。

  谈话结束后,要有个收尾。

  比如,你是否还有什么要补充的了?

你以上谈的是否属实等。

  然后让谈话对象看笔录,并签署意见:

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说的一样。

  签名、日期、按手印。

  有多页笔录时,每页都要签名、按手印。

  不要让谈话对象签:

“属实”或“以上记录属实”。

  如果本人拒不签字,也可由调查人员在笔录上说明情况,笔录仍可使用。

  2、谈话笔录要采用问答式。

  就是一“问”一“答”,也可用“?

”和“:

”代替,但一份笔录前后要一致。

  记录时要把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手段、情节、后果,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都予以记载。

  笔录的几个要素要齐全。

  特别是对谈话对象陈述的构成要件(后面专门讲这个概念)、重要情节和案件线索,应尽量记录完整、详细。

  对谈话对象的语气、声调、动作表情,记录中也应表述出来。

  如:

长时间低头不语,哭、笑、尴尬、难堪,或是暴跳如雷等。

  这反映他的内心活动。

  另外,记录要用黑色墨水,不能用蓝色圆珠笔或铅笔。

  你也可以用电脑记录,现在有专门的笔录模块。

  3、应一人一录,必要时一事一录。

  这样做的好处是比较清晰,审理起来也比较容易。

  谈话笔录的制作:

1、制作笔录前的准备。

  首先,你要明确调查任务。

  谈话时需要查清哪些问题,在做笔录前你要心中有数。

  为什么要做这个笔录?

如果你连这个都不考虑,打无把握之仗,笔录你是做不好的。

  其次,熟悉并分析已知证据。

  谈话中做到有的放矢,突出重点,让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

  第三,列出谈话提纲。

  把需要问的问题列出来。

  此外,还要准备好笔录纸、印泥等。

  2、制作谈话笔录。

  首先,先把笔录头的填充部分记录完整。

  时间要把年、篇二:

违纪案件查办的难点及对策违纪案件查办的难点及对策对违纪案件的查办是《党章》赋予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重要职能之一。

  党的十六大和中纪委六次全会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案件查办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分析近几年发生的一些大案要案,违纪案件显现出一些新的规律和特点,研究和掌握这些规律和特点,针对性地提出对策措施,对于我们提高办案水平,加大对腐败现象的打击力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面根据这次培训班学习了解的一些情况,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我们认为影响当前查办基层案件的难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作案主体多元化。

  从近几年的办案实践看,一些违法违纪案件由单体向群体发展,窝案、串案、案中案明显增多,且呈现出多发性、交叉性、团伙性和关联性等特点。

  违纪人员有的熟知政策和法律,在政策和法律的边缘找空子钻;

有的身居要害部门,在体制、管理漏洞上做文章;

有的披着合法的外衣,却干着腐败的勾当,这些都给案件的调查、取证带来了很大困难。

  二是作案手段智能化。

  随着高科技的发展,腐败分子的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化、智能化。

  他们利用信用卡、电脑、网络等科技工具作案,可以说是无孔不入,无洞不钻。

  现在即使是一些普通案件,其作案的手段也非常高明,更加狡猾和复杂,用老办法查案将难以应付。

  三是办案阻力人情化。

  现在纪检监察干部几乎每查处一起案件,都有人说情干扰。

  有的是老同学、老朋友、老乡讲情;

有的是自己的亲属为别人求情;

有的是上级领导打招呼,这些纷至沓来的各种人际关系,往往会使查办的案件“夭折”、“搁浅”、“流产”,严重影响了正常办案。

  四是办案专业人员匮乏。

  一方面,由于机构改革,纪检监察机关整体办案力量相对不足,不能保证办案需要。

  另一方面,专业办案人员严重匮乏,现在有不少案件涉及金融证券、网络、房地产、期货市场、工程发包等领域,对这些专业性很强的知识,真正懂行的办案人员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工作的开展。

  针对办案中遇到的这些难点问题,我们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要讲究方法策略,提高办案成效。

  要成功地突破案件,必须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讲究策略。

  否则,因一个环节上出了问题,就会影响到整个案件查办工作。

  因此,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应重点抓好以下三个环节:

一是组织实施上要突出全面性。

  对于大案要案,纪委书记要做到亲自安排、调度和协调,副书记要亲自带队组织办案,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其他领导配合抓的工作格局。

  同时,要实行“四定一包责任制”,即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定任务,一包到底。

  二是方案制定上要体现周密性。

  在掌握了案件的线索之后,如何组织案件的具体查处工作,必须有一个明晰而周密的方案。

  要针对案件线索中涉及的问题,拟好调查提纲,并要把可能遇到的问题尽量考虑周全,做到有备无患,以适应突发情况的需要。

  配备办案人员,应根据案件的类型、涉及的专业知识、以及复杂与简单的程序来配备。

  要找准查办案件的突破口,对需要查清哪些问题、应采取哪些措施、可能遇到哪些问题都要制定一个详细的预案,确保办一个,成一个。

  三是方法运用上要讲究策略性。

  一个案件能否最终突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查办工作的方法策略。

  只有方法策略对路,工作才能事半功倍。

  在具体工作中应做到三个“突出”。

  一要突出一个“快”字。

  确定案件线索后,为避免违法违纪者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就必须加快办案进度。

  二要突出一个“巧”字。

  在具体工作中,要因人因案而异,巧妙选择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突破口,抓住关键人和关键问题,实施重点突破。

  在取得充分证据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地突审作案人,用确凿的证据摧毁其侥幸心理,最终促使整个案件的有效查办。

  三要突出一个“用”字。

  要充分运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等赋予的权限办案。

  首先要准确地用好“两规”措施,提高成案率。

  对一些重要案件的涉案人员,一旦掌握确凿证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要迅速采取“两规”措施,防止串供、毁证。

  其次要用好封帐权。

  对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采取先封后查的措施,从财务帐目中寻找线索,既可以有效地防止财务人员作弊以及毁账等事情的发生,又为深入调查案件打下基础。

  再次要用好建议停职检查权。

  一些担任领导职务和掌握实权的涉案人员,他们利用关系对抗查处的手段很多,致使调查工作难以进行。

  二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办案合力。

  随着改革的发展,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工作中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宽,空间越来越广,这就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职能优势,加大部门协同办案力度,形成办案合力。

  一方面,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办案人员在突破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请审理人员提前介入,将审理行为前移到调查环节,这对于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快速审结案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明显触犯刑律的案件时,要及时通报司法机关,并在案件基本查清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司法机关要及时地把查办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及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但已构成违法的案件移交过来,追究党纪、政纪处分。

  在查办一些重大案件时,纪委一定要搞好组织协调,将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监督部门的人力、信息、职能、手段等资源组织起来,综合运用,形成整体合力,这样,不仅有利于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克服在查办案件中存在的“条块分离”倾向,而且有利于一些案件的快查快结。

  篇三: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程序讲义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程序讲义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党纪政纪案件独立行使检查权,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纪检监察机关立委之基,履职之首,有案不查不仅失职,也是对经济建设的渎职。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根据县纪委常委会安排,现将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相关程序作以下简明讲解,希望对提高大家办案能力和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一、受理案件受理是指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程序。

  受理的意义在于它是初步核实的前提,是案件检查的开始和必经阶段,受理工作的好坏对于整个案件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作用。

  如果受理不及时,就会延误时机,给违纪者制造伪证和隐匿证据提供机会;

如果受理的不准确,就会使案件检查走弯路,就会影响案件检查的效果。

  受理具有五个基本特征:

一是受理的主体必须是纪检监察机关;

二是受理的对象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党的一级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或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是受理对象的行为必须是实施或被认定为实施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四是受理阶段的任务,是审查检举、控告的材料是否具有违纪事实和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是否具有初步核实的条件,以决定是否初步核实;

五是受理的目的,是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查,并通过以后的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活动,核查和证实违纪,追究违纪者的党纪政纪责任,以维护党政纪的严肃性。

  受理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五种:

一是党员干部、群众或其他组织检举控告;

二是领导交办;

三是有关机关移送;

四是违纪者自述;

五是纪检监察机关发现。

  受理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书面形式,既有举报信或其其它线索材料;

二是口头形式,即检举人或控告人用口头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情况的一种形式。

  工作人员应将提供的情况如实记入笔录,由反映人签名盖章或押印,如果反映人不愿公开姓名,应为其保密。

  口头形式中还有的是电话举报,接话人应认真记录,及时向领导汇报;

三是录音录像形式,指反映人用录音录像资料,将被反映人违纪事实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的一种形式。

  受理材料的处理。

  对受理的材料应区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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