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技术评估讲义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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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技术评估讲义_精品文档.doc

第一部分评估技术方案解读

一、工作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在《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方案(暂行)》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本方案。

解读:

(一)工作背景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要求,“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

为全面、准确了解全国环保重点城市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管,保障水源水质安全,2009年10月,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128号),要求各环保重点城市按年度开展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

此项工作的开展,标志着我国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工作由阶段调查向常规管理阶段的转变。

为支持2009年度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环境保护部组织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技术牵头单位,编制完成了《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方案(暂行)》,并组织113个环保重点城市完成了2009年度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评估结果通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后,在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2010年9月,张力军副部长在审议《2009年度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基础状况调查评估报告》时,提出了“巩固和深化评估结果,进一步扩大评估范围”的要求。

为此,环境保护部在“十二五”管理项目“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与管理”项目中,对逐步拓展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范围做了安排。

2011年1月13日,周生贤部长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厅局长会议讲话中强调,环境保护部要把“全面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开展地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评估工作。

”作为2011年加强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并为“十二五”期间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4号),要求各城市按年度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

为做好评估工作的技术支持,环境保护部组织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等相关技术单位,在全面总结2009年评估工作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技术方案》(以下简称《技术方案》)。

(二)评估工作依据

(1)法规标准

1、《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2、《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

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4、《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94-2006)

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

(2)规范性文件

1、《关于开展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4号)

2、《关于开展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128号)

3、《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

4、《突发水环境事件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环办【2010】76号)

5、《关于印发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发【2010】63号)

6、《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2010】1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30号)

8、《关于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湖库型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加测叶绿素a和透明度的通知》(总站水字【2009】14号)

9、《关于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月报的通知》(环函【2005】47号)

10、《关于印发湖泊(水库)营养化评价方法及分级技术规定的通知》(总站生字【2001】090号)

二、评估范围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简称“城市饮用水源”),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简称“地表饮用水源”,包括河流型、湖泊(水库)型水源)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简称“地下饮用水源”)。

地级以上城市(含)饮用水源评估依据本方案;地级以下城市(不含)饮用水源评估工作参照本方案。

当城市饮用水源发生变化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变化情况报环境保护部,经环境保护部备案后于次年调整水源名单。

解读:

1、集中式饮用水源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的水源(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

2、地级以上城市(含)饮用水源评估依据本方案由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评估;地级以下城市(不含)饮用水源评估工作参照本方案由各省环保部门组织开展评估。

3、2011年评估的城市饮用水源范围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办【2011】4号文执行,若2011年1月1日后,城市饮用水源发生变化或有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况,各省应将水源变化情况于当年12月31前报环境保护部,经核实并备案后于次年进行调整。

4、2011年评估工作共涉及300多个城市1000多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其中,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源300余个,河流型饮用水源400余个,地下水型饮用水源340余个。

5、为确保2010年度、2009年度评估工作的连续性,对于目前已依据《关于开展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128号)开展评估的省市,应尽量与《关于开展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4号)的要求保持一致,并将环办【2011】4号文中增加的内容一并纳入评估。

三、评估内容与要求

(一)水质状况评估

1、指标定义

城市饮用水源水质状况以饮用水源达标率和水量达标率分别表示。

解读:

1、水质达标是指饮用水源在一定的评价指标范围内,若当月监测的全部指标的评价结果均为达标,则该水源当月的评价结果为达标,其当月供水量即为达标水量,年度12个月中,逐月达标的水源,则本年度为达标水源;反之,若当月监测的全部指标的评价结果之一为不达标,则该水源当月的评价结果为不达标,其当月供水量相应为不达标水量,该水源本年度亦为不达标水源。

2、某一个城市饮用水源的“城市饮用水源达标供水量之和”为本水源全年12个月中所有水质达标月份的水量之和;某城市“城市饮用水源达标供水量之和”为本城市所有参评水源中的每个水源的年达标水量之和。

2.评价标准及指标

(1)评价标准

地表饮用水源水质评价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要求,基本项目表1中的Ⅱ或Ⅲ类标准、补充项目表2和特定项目表3对应的标准限值为达标限值;地下饮用水源水质评价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的要求,表1中的Ⅲ类标准限值为达标限值。

解读: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要求,地表饮用水源基本项目标准限值为:

一级保护区满足Ⅱ类水质要求,二级保护区满足Ⅲ类水质要求,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满足标准限值。

考虑到目前地表饮用水源监测点位的位置和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并不完全一致,评估未要求按照保护区级别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水质标准进行评价,水源达标状况暂全部按照Ⅲ类水质标准确定。

对地表水源,补充项目采用表2中的标准限值、特定项目采用表3中的标准限值进行评估。

但是,在附件二中附表四——

(二)“城市饮用水源水质状况表”(1、28项指标评价结果)时,应明确填写监测点位所在的保护区级别。

(2)评价指标

依据饮用水源类型的不同分别确定。

地表饮用水源110项指标,分别是:

A、28项指标: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基本项目和表2补充项目共28项指标(COD除外,河流型饮用水源不评价总氮)。

B、35项: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特定项目中前35项。

C、45项: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特定项目中后45项。

D、湖泊(水库)富营养化评价补充指标2项:

叶绿素a和透明度。

地下饮用水源39项指标,分别是:

E、必测指标: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pH、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和总大肠菌群,共8项。

F、选测指标: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挥发酚、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铁、锰、铜、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氰化物、汞、砷、硒、镉、六价铬和铅,共15项。

G、其他指标: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除必测和选择指标外的16项指标。

除上述指标外,地方可依据当地情况,增加地下饮用水源监测指标。

解读:

1、根据目前监测工作开展的情况,将监测指标进行分类:

对于地表饮用水源,按照28项、35项和45项3个范围分别进行水质评价;对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源,应增加富营养状态评价的补充指标,最终以水质评价、营养状态评价的结果综合最终确定达标状况。

对地下饮用水源,要求按照必测和选测2类指标分别进行评价,并结合其他指标的评价结果,最终确定水质类别。

2、河流型水源不评价总氮。

3、考虑到水体营养状态对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源的水质影响较大,一旦暴发水华,将可能严重威胁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并影响供水。

因此,湖泊(水库)型水源,增加了综合营养状态指数(TLI)的评估。

4、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源营养状态的评价,依据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湖泊(水库)型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加测叶绿素a和透明度的通知》(总站水字[2009]14号),湖泊(水库)型水源富营养化状况指标评价以月监测值为依据。

5、粪(总)大肠菌群应参与单因子评价,但是,由于粪(总)大肠菌群超标可以通过水厂处理工艺去除,一般不会影响供水水质安全。

因此,对仅因粪(总)大肠菌群超标的水源,最终的评估结果中将会做特别说明,并将其水质评价结果认定为“基本达标”。

6、对于地下饮用水源,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地下水全指标为39项。

《技术方案》要求的评估指标范围为:

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评估39项指标(必测、选测和其他指标),非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评估23项水质指标(8项必测项目和15项选测项目)。

7、考虑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不是环境标准,仅靠此标准无法完全衡量地下水环境质量,故各地可根据情况,增加除39项以外的其他水质监测指标。

8、39项之外的监测项目,仅作调查统计,不纳入最终的评估结果。

3.评价方法

地表饮用水源的水质评价采用单因子评价法,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状态评价采用综合营养状态指数法;地下饮用水源评价采用单项组分法。

解读:

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某个饮用水源,其评价指标范围内任一项指标超过Ⅲ类标准或标准限值,则水质评价结果为不达标。

4.具体要求

(1)对于地表饮用水源,28项、35项以当年水质月报或月监测数据为依据(环保重点城市饮用水源要求水质月报,其他城市饮用水源要求月监测数据);45项以当年开展的一次全指标监测数据为依据。

解读:

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地表饮用水源28项和35项水质数据以水质月报为依据,其他城市饮用水源28项和35项要求以月监测数据为依据。

若2010年度某城市饮用水源没有月监测数据,则按照实际监测状况进行评价。

但对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地表水28项或地下水23项有缺测指标的,则该城市饮用水源在该指标评价范围内评价结果认定为不达标。

同时,该城市应在2011年饮用水水源监测工作中,加大监测频次,以满足对2011年度监测数据逐月评价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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