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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②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诉讼活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刑诉法第3条第2款)(表-5)
含义
违背法定程序,将导致程序无效。
这里所说的“其他法律”,是指所有与刑
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
体现(程序违法的后果)
我国目前仅有的对程序违法后果的规定:
①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高法解释》第61条);
②二审对于程序违法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刑诉法第191条);
③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最高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④因符合法定回避理由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高检规则》第30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诉法第5条)(表-6)
谁独立?
独立于谁?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独立的程度?
上下级是“领导关系”,检察一体,集体独立。
上下级监督关系,不能“请示、汇报”,上级只能通过审级监督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诉法第8条)(表-7)
监督种类
监督方式
立案监督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
侦查、审查起诉监督
①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
②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审判监督
①对审判过程的监督:
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提出;
(《高法解释》185条)
②对审判结果的监督:
抗诉。
执行监督
①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
②对刑罚变更活动进行监督。
(对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监督)★★
★★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诉法第12条)(表-8)
含义
①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②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法作出。
体现
①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提起公诉为界限);
②明确由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③疑案作无罪处理:
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无罪判决(第一审阶段)。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诉法第15条)
(一)一般情形及其处理(表-9)
阶段
情形
立案
侦查
审查起诉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
不起诉
宣告无罪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终止审理
经特赦令赦免的
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不受理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其他免予刑事责任的
(二)程序倒流(《高检规则》第262、263条)(表-10)
案件类型
法定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第二部分刑事诉讼制度
专题三:
刑事诉讼主体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比较(表-11)
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①提出控告;
(刑诉法第14条)
②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刑诉法第9条)
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②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③申请回避;
(刑诉法第28条)
④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⑤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提供证据;
⑥上诉(公诉案件被害人除外)、申诉。
每种当事人享有的特殊权利
被害人
无刑事上诉权,有权请求检察机关对判决提起抗诉
自诉人
有刑事上诉权,承担举证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①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特殊诉讼权利:
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②被告人有下列特殊诉讼权利:
最后陈述权;
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有权提出反诉。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特殊诉讼权利: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申请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
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特殊诉讼权利:
有权就附带民事诉讼进行答辩;
进行反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有权进行和解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比较(表-12)
其他诉讼参
与人的类型
特别提示
产生
被代理人或者委托人
代理人
诉讼权利
法定代理人
法律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权利基本同于被告人(尤其注意申请回避权、独立的上诉权),但人身性质的权利不能代理
诉讼代理人
委托
①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②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③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刑诉法第40条)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被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代理人的监护人、亲友。
委托人授权范围内
辩护人
注意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参见“辩护与代理”专题
主体
对象
是否
回避
特点
权利
证人(刑诉法第48条)
①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注:
自然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注意:
见证人不是证人。
)
一般性事实问题(诉讼外了解案件事实)
否
①人身不可替代性;
②优先性。
查阅证言笔录;
控告权;
经济补偿;
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鉴定人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注:
自然人),经过聘请或指派
专门性事实问题(诉讼内了解案件事实)
是
翻译人员
①公、检、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为参与诉讼活动的外国人、少数民族人员、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手势翻译的人员。
②翻译人员应当是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专题四:
管辖
一、立案管辖
★★
(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表-13)《高检规则》第8条)
种类(四种)
具体罪名和特征
①贪污贿赂罪
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他罪均为特殊主体。
②渎职罪
渎职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7种)
非法拘禁案;
非法搜查案;
刑讯逼供;
暴力取证;
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
报复陷害案;
破坏选举案。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①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②行为特征:
利用职权
③程序: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表-14)(《高法解释》第1条)
种类(三种)
纯自诉:
告诉才处理的(四类五罪)
①侮辱、诽谤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③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④侵占案。
自诉与公诉交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8种,《高法解释》第1条2款)
①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
②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规定);
③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
④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
⑤遗弃案(刑法第261条规定);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⑦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诉转自诉
①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②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③公检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表-15)(《六机关规定》第1-4条)
分工
与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走私侦查部门的分工
特殊案件的受理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涉税案件(并非全部);
伪证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四)交叉案件的管辖(表-16)(《六机关规定》第6条)
原则
分别管辖: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提示
主罪原则: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
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二、级别管辖
(一)各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表-17)(刑诉法第19-22条)
法院
管辖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①危害国家安全;
②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
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
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
★★★
(二)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的流转(表-18)
原则
表现
上可审下
①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诉法第23条)
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高法解释》第4条)
下不可审上
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六机关规定》第5条)
就高不就低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高法解释》第5条)
三、地域管辖
★★
(一)一般地域管辖(表-19)(刑诉法第24-25条)(《高法解释》第2条)
注意事项
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包括行为发生地和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
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①民事诉讼(最先立案)
②行政诉讼(最先收到起诉状)
★
(二)指定管辖(表-20)(《高法解释》第17-19条)
情形
管辖不明、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
程序
①管辖不明:
协商——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
②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
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
指定后的案卷的移送
①公诉案件(退回检察院);
②自诉案件(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特殊地域管辖(表-21)(《高法解释》第7-14条)
管辖的法院
①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
抓获地中级
②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针对中国、中国人犯罪
入境地中级
③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
最初停靠地
④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
最初降落地
⑤国际列车上的犯罪
按协议——最初停靠站或目的地铁路运输法院
⑥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
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⑦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
离境前的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⑧漏罪:
原则上为原审法院;
如果服刑地或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管辖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新罪:
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若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若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法院管辖。
四、专门管辖
★★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表-22)(《高法解释》第20、21条)
分别管辖
①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目前为铁路法院);
②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地方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
①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②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③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④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专题五:
★★一、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表-23)(刑诉法第28、29、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3条)
回避对象
①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②证人、律师不适用回避。
回避理由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⑤★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高法解释》第27条)
⑥★凡在本诉讼阶段以前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的办理。
(《高法解释》第31条)
★★★二、回避的种类与程序(表-24)(刑诉法第28、30条)
种类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职权(指令)回避
申请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申请期间
诉讼的任何阶段
决定主体
①院长:
审判人员、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②检察长:
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以及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
③侦查机关负责人:
侦查人员以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④机关决定:
审委会决定院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和侦查机关负责人。
申请的
效果
①申请复议一次的主体:
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当庭)、被决定回避的人员(恢复庭审前);
(《高法解释》第28条)
②非法定情况的,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
(《高法解释》第29条)
③提出回避申请——(审查期间)——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复议决定。
④审查期间原则上程序停止;
但侦查程序例外;
⑤复议期间,诉讼活动不停止。
⑥因符合法定情形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高检规则》第30条)
专题六:
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人的范围和人数(表-25)(刑诉法第32条、《高法解释》第33条)
正面范围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监护人、亲友。
禁止范围
绝对
禁止
①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②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③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相对
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⑤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⑥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⑦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第④⑤⑥⑦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此处近亲属的范围(刑诉法第82条6款)
人数
①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
(《高法解释》第35条)
②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表-26)
(一)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之比较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辩护律师
非律师辩护人
独立辩护权
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法、检,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阅卷权★★★(刑诉法第36条)
可查阅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审查起诉阶段(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审判阶段(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刑诉法第36条)
新律师法的规定:
审查起诉阶段(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审判阶段(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律师法》第34条)
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
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
会见、通信权(刑诉法第36条)
①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六机关规定》第12条)
②受委托的律师凭“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行使会见权。
(《律师法》第33条)
③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调查取证权★★★
只有辩护律师才能享有。
(刑诉法第37条)
②调取的方式:
亲自收集;
或者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
③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两证”(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法》第35条)
提出意见权
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刑诉法第139条)
获得通知权
开庭3日之前(刑诉法第151条)
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
辩护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并享有发问、辩论、发表意见以及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经授权的上诉权
近亲属也需获得同意,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
(刑诉法第180条)
申请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均享有此权利(刑诉法第75条)。
拒绝辩护权
条件:
委托事项违法、利用委托从事违法活动、隐瞒事实真相。
(《律师法》第32条)
庭审言论豁免权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例外:
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法》第37条)
人身保障权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律师法》第37条)
注意:
律师与其他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区别:
(1)会见权
(2)阅卷权(3)无调查取证权
★★
(二)辩护权与侦查阶段法律帮助权的区别(刑诉法第96条)(表-27)
辩护权
侦查阶段法律帮助权
时间
公诉案件:
审查起诉之日起;
自诉案件:
随时。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身份
参见(表-25)
必须是律师
参见(表-26)
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申诉、控告;
申请取保候审;
了解涉嫌罪名;
会见并了解案情
律师会见权:
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需要双批准(聘请律师、律师会见)(刑诉法第96条)。
②侦查阶段会见的安排:
48小时;
5天(黑社会、恐怖活动、走私、毒品、贪污贿赂重大复杂的2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六机关规定》第11条)。
③会见的在场: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不能)(刑诉法第96条)。
④受委托的律师凭“三证”即可行使会见权,但不被监听。
三、辩护的种类比较、拒绝辩护(表-28)
种类
自行辩护
贯穿与整个诉讼始终
委托辩护
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都存在,但是有不同的时间限制
★★★
指定辩护(《高法解释》第36、37条)
(1)前提——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
(2)存在的阶段——审判阶段;
(3)指定的主体——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4)被指定的对象:
①“应当”指定(四种情形:
死刑;
盲、聋、哑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可以”指定
★★★拒绝辩护:
①一般两次(无需理由),结果是自行辩护;
②应当指定辩护的案件只能一次(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人辩护的,需要正当理由),结果必须有辩护人辩护(《高法解释》第38、165条)
★四、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之比较(表-29)
区别点
地位
非独立诉讼参与人
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代理的依据
被代理人的意思
事实和法律
职能
控诉(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之外)
资格
三类(注意绝对禁止和相对禁止人员)(参见表-25)
委托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产生的时间
①公诉案件:
②自诉案件:
随时
二者基本相同(参见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专题七:
刑事证据
★★一、证据的基本特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