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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局与各国使馆、领馆保持联系。

任何外国企业与投资者如希望到英国投资,可从该机构获得各方面的资料和指导。

此外,英国还设有一些特别机构,可协助外商在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建立工厂。

还有许多地方机构也愿意帮助外国企业在其他地区设厂。

每一个地区的机构,都对决定到英国投资的企业和个人给予积极的鼓励。

  在英国投资的外国公司可享受到多方面的鼓励和优惠。

首先是市场方面的好处。

由于英国为欧共体成员国,其产品可免税输往欧共体其他成员国。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成员国也给予英国生产的防务用品及设备的生产以比非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成员国产品的更多优惠。

英国与英联邦成员国的密切关系也有助于英国产品在销往这些国家时获得竞争上的优势。

  其次是政府补助。

英国政府对于那些有利国民经济发展的、能提高生产力的或能开发新产品的制造业项目提供特殊的投资鼓励措施,对有助于发展特别工业行业的投资项目给予补助金,这些项目包括计算机软件项目、微电子项目、微信息处理机应用项目、工业机器人项目等。

  其三是金融服务。

伦敦是国际金融中心,它和各国各地区有密切的金融往来。

通过该金融中心,外国投资者可获得良好的金融服务,找到合适的投资项目和低成本的贷款。

  其四是税收优惠。

外资企业在机器、工厂、设备和基建方面的投资,可以100%地免征当年的税。

工业厂房的基本建设可以在第一年减免74%的税,以后每一年可减免4%。

有关研究和发展方面的基建可全部免征第一年的税。

  最后是地区鼓励。

在政府希望重点建设、发展的新型工业区内投资设厂,政府将提供补助金。

地区性的发展补助金将提供在"

发展特区"

的厂房、设备、工厂的基本建设投资上。

补助金的比例,在"

是22%,在发展区是15%。

除补助金外,还有追加的补助,用以鼓励高度优先发展的项目。

这种补助没有固定比例,是由政府根据每一优先发展项目的需要逐个决定的。

  对于北爱尔兰投资区,英国政府给予最高水平的优惠,这与英国其他地区有着明显的差别。

北爱尔兰的投资优惠有两种方案:

一是标准基本资助。

这种资助由经济开发部批准,特点是与该企业提供的就业机会无关,可获得厂房、机器与设备20%的费用津贴。

二是选择性财务资助。

这种资助由工业发展局制定一套完整的计划,着重于扶持一些大量创造就业机会及对经济贡献重大的投资。

这种资助范围广泛,包括:

提供的津贴高达厂房、机械和设备费用的50%;

为期3一5年的雇员资助,以提供流动资金;

给予租金资助,时间可长达5年,金额可高达100%;

为减轻新企业向私人机构贷款的负担,给予免息资助,时间可长达7年。

新投资的企业还可享受一些优惠的安排,如雇员训练津贴;

为吸引优秀管理人员的管理特惠津贴、安家费等。

在税务上也对新企业给予优惠,如公司正式开业前3年的开办费可结转下期、抵消开业后各年的盈利、减低税项开支;

第一年机器设备折旧可多达75%,厂房折旧可达50%;

税项减免额可无限量结转下期等。

在帮助企业发展方面,北爱尔兰可以向一项研究计划提供其费用的40%一50%的津贴(限额为25万英镑);

而市场开发津贴可达核准费用的40%,一年限额为3万英镑。

  爱尔兰政府于1959年成立香农自由贸易区,作为其招商引资的主要区域。

该自由贸易区为吸引外资所采取的优惠办法有:

①免征关税和各种捐税;

②可以申请免除出口收益税及一部分固定资产税;

③由政府提供建厂补助金,这种补助金可达外资企业初期资本额的34.7%,仅次于意大利南部的自由贸易区,居世界第二位;

④厂房、仓库租金低廉,5年以内租金可优惠,但减让不得超过50%;

⑤向投资者出售或出租土地建造厂房和办公室;

⑥投资手续简便,香农发展公司负责全面安排,投资者不需与政府各部门联系;

⑦在一定条件下保证借贷,并在投资项目中认购股份;

⑧向投资者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如住宅、学校、商店和服务中心等。

  二、丹麦

  丹麦政府对在开发地区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国公司以直接投资补贴或优惠利率的形式提供长期开发贷款。

直接投资补贴最多可以占建设费用的25%和机械设备费用的20%。

创建费用(包括基建、厂房、机械等)最初可以从互押机构获40%一50%的财政贷款,其余费用90%可以按年息7.5%的优惠利率借取开发贷款。

基建费用偿还贷款期为20年,机械设备贷款偿还期为8年。

丹麦政府还可以对扩建、迁厂、工厂现代化等项目提供贷款。

外国投资者在利用丹麦地方贷款方面与丹麦公民享有同等待遇。

丹麦的出口信贷制度也适合在丹麦经营的外国企业。

对扩大出口行业的投资,可以获得优惠投资贷款,利率12%,贷款期为12年。

对于进出口具有竞争性的企业以及为了保护能源或控制污染的特殊投资项目均给予贷款。

  三、法国

  法国政府曾经限制外国在法国的直接投资,后来历届政府采取了一些逐步放松对外资限制的措施,使外国在法国的直接投资有了较大的发展。

自1990年以来,法国政府采取了简化对外国在法国投资审批程序的措施,对来自欧共体国家的投资根据统一大市场内资本自由流动的有关部门法规已全面放开,对于非欧共体国家资本来法投资也简化了程序。

同时,政府下放权力,把吸引外资权下放到区和省,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为了吸引外资,外商和外籍管理人员的子女在法国读书还可以减免学费。

对于外资收购现有法国公司的投资项目,如收购金额低于5000万法郎,该公司营业额低于5亿法郎,可免除预先审批手续。

政府还任命了一名负责协调吸引外国投资的巡回大使,以求改变多年来外国在法国投资少于法国对外资的状况,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四、西班牙

  西班牙政府亦积极采取措施吸引外资。

招商的措施包括开放当地市场,对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税,加速折旧,免费供应土地,大幅度降低捐税,获得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根据不同情况个别协商给予补贴,培训工人的费用可获得100%的信贷等。

第二节发展中国家的招商

  自80年代中期以来,国际直接投资流向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流向发达国家的投资相对减少,流向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相又对增加。

1991年在发达国家吸收外国投资减少的同时,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增长了25%,达到391亿美元,占当年全球总量的24.1%。

1992年吸收了515亿美元,占当年全球总量的32.5%。

1993年则进一步上升到800亿美元,在跨国公司当年对外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首次突破40%。

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集中在中国、新加坡、墨西哥、阿根廷、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巴西、香港和尼日利亚等国家和地区。

1993年这些国家和地区吸纳的外国直接投资约占世界总量的21%。

这种投资高度集中的格局固然是上述国家和地区经济高速增长,市场迅速扩张所致,但同时也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积极改善投资环境,制定优惠政策,大力招商引资分不开。

  一、新加坡

  作为从发展中国家较早"

毕业"

而步入发达国家的新加坡,在其发展过程中一直把招商引资作为一项重要手段。

自1965年独立后,该国政府在经济上采取多元化方针,并凭借其有利的地理环境,大量吸收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推动工业发展,经济连续保持了20多年的高速增长。

1991年一1995年,新加坡平均每年在制造业吸收投资为50亿美元左右,平均每人每年吸引制造业投资为1612美元,外来投资占新加坡制造业投资的80%以上,主要在电子产品、石油制品、电讯设备等行业上。

在新加坡投资属世界前50位的大型跨国公司已有250多家,引进的项目规模大,技术含量高。

这些项目之所以能够引进,主要的原因在于,新加坡政府在招商引资方面采取了下述措施:

  

(1)设立工业园区,致力于通过开发土地,提供"

六通一平"

的用地和其他配套设施的服务吸引外资。

新加坡的裕廊工业区向投资者提供已开发的土地和专门设计的工业厂房,现已吸引了世界头500家大公司中的200多家在区内设厂,建立起世界第三大炼油基地和规模巨大的电子工业生产基地。

  

(2)大力改善投资软、硬环境,以优惠政策吸引外资。

关于软环境,政府强调政策透明度高,不搞私下交易;

政府重承诺,合同一经签订,就信守诺言;

员工语言国际化,全部通英文。

关于硬环境,政府在建桥筑路、改善通讯、供电情况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关于优惠政策,政府对于认定技术先进的企业,可免征5一10年的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生产用的设备和原材料,予以免税进口的优惠。

总部设于新加坡的跨国公司,其所得收益按10%课税。

  (3)政府组织实施各种招商活动。

新加坡经济发展局每年都组织十几次有计划的招商活动,将招商活动分为总理级和部长级,对国家重大项目和重点国家地区的招商都请总理或副总理带领。

新加坡政府资政李光耀、总理吴作栋、副总理李显龙等近年来频频率队赴美国、日本、欧洲各国为裕廊工业区招商。

为提高招商引资成效,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对确定为重大高新科技的工业项目,为减轻外方对投资风险的担心,与外国投资者一起出资,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但不参与管理。

一旦企业有盈利,经济发展局可退出,以此增加外商对高科技项目的信心。

  (4)由政府主管部门建立起众多的海外招商机构,健全招商机构。

目前,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在海外设有28个办事处,主要分布在美国、欧洲、日本、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其中在美国有6个办事处。

为引进美国电子晶片圆盘项目,驻美办事处官员连续跟踪了10年,才使这个10亿美元以上的高科技项目落户新加坡。

  二、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的经济近20年来一直保持着强劲的增长势头,1991年一1995年间更达平均增长8.7%,这与其大力招商引资分不开。

在5年间,其在制造业方面批准的外资项目4301个,总投资额达465亿美元,其中外资占53%,人均引资500美元,利用外资占全国建设资金的一半以上。

由于被马来西亚良好的投资环境所吸引,国(境)外投资持续地涌入该国,最多的投资者来自日本,其次是美国、台湾、新加坡、法国、韩国、澳大利亚、香港等国家和地区。

投资产业多集中在电子、电器、石油相关产品、化学及化工产品、金属产品、纺织品及木材产品。

  在招商引资的具体措施方面,马来西亚政府首先致力于建设一个适合于外资项目生存发展的投资生态环境。

政府下大力气保持社会的政治安定;

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依法办事;

政策制定及实施透明度高;

治理好社会治安,协调好劳资双方的关系。

为改善投资硬环境,政府在建桥筑路、改善通讯、供水供电方面作了很大投入,提供了非常优质的基础设施。

  在对外资的优惠政策方面,马来西亚政府制定了各种税收优惠和奖励政策,其中特别侧重于跨国公司企业的优惠。

跨国公司如在该国办项目,尤其是已获得区域性经营总部资格的企业,可享受下列纳税优惠:

①跨国公司区域经营总部为其子公司或有关公司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只征10%的所得税,所得税减免期为5~10年;

②通过马来西亚金融机构贷款所得利息收入,只征10%的所得税,所得税减免期为5~10年;

③在马来西亚进行技术开发研究而从其子公司或有关公司所取得的专利收入,只征10%的所得税,所得税减免期为5~10年;

④跨国公司区域性经营总部从其子公司或有关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可免征所得税,所得税减免期为10年。

马来西亚的各级政府机构和官员对招商引资非常重视,其工业发展局每年亦组织多次海外招商活动,并在世界15个大城市设有海外招商办事处。

政府首相等高层官员亦亲自出马招商。

近期政府为争取美国英特尔公司投资20亿美元设立晶片厂,拟为该项目提供3.6亿美元的补贴,并给予10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三、泰国

  泰国政府将吸引外资看作是泰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政府对招商非常重视,为此专门设立了各层次的外资服务、管理机构,其中包括总理任主席的投资委员会,及投资局、投资服务中心。

投资委员会主要有两个职能:

一是给政府起草有关吸收外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研究吸收外资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协调政府各部门做好吸引外资中的工作;

二是审批、签署和管理泰国与外商合资的项目。

对外商的投资申请,投资委员会必须在2一3个月内予以明确答复,特殊问题可直接送交总理;

投资服务中心接受投资者申请,负责投资者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络工作。

泰国政府还在主要外资来源国(地区)设海外投资办事处,专门协调和处理所在投资国(地区)投资者在泰碰到的问题。

1993年泰国又成立了外商协调委员会,为在泰投资营业的外商排忧解难,并提供各种服务。

  在政策优惠方面,泰国投资委员会首先规定了产业方面的优惠,即凡在公共运输、公用设施、保护环境、技术进步、基本工业五个方面投资的项目,可免征8年公司所得税,减征50%的机器进口税。

其次规定了地区优惠:

全国分为三个投资区,第一区包括曼谷等6个县;

第二区包括沙没颂堪等10个县;

第三区包括廉差班工业区及其他的57个县。

在第一区投资,机器进口税、公司所得税均不得减免。

在第二区投资则可减征50%的机器进口税,免征3年公司所得税,出口超过总销售额30%的项目,免征原料或主要材料关税l年。

在第三区投资,外资可豁免机器进口税,免征8年公司所得税,出口超过销售总额30%的项目,免征原料或主要材料关税5年,此后,还可享受5年减征75%原料进口税和50%所得税的优惠。

  四、菲律宾

  菲律宾政府早在1967年就颁布了《鼓励投资法案),1968年颁布了《外资企业管理法案》,并在每年公布鼓励优先投资计划,供外国投资者选择,并给予优惠,使菲律宾有了一个较完备的外资法体系。

根据菲律宾有关外资管理的规定,外资享有菲律宾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与保障,可自由撤回投资、汇回利润。

投资于优先领域的外资可享受政府赋予的免征所得税4~8年等一系列优惠待遇;

产品出口达70%以上者,资本货物进口免征关税、码头费、手续费,可以任意利用仓储设备,免征合同税。

政府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支持下,又推出了许多经济改革措施,例如,打破金融垄断,让10多家外国大银行在本国进行全面性经营,并允许比索自由浮动,等等。

  在菲律宾投资的另一个有利条件是可以有效利用区域性贸易集团的内部各种优惠政策。

菲律宾是东盟成员国,根据东盟6国签署约有关文件,东盟6国自1993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共同有效优惠方案"

,即在15年内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商品贸易关税率降至0~5%,使东盟成为一个自由贸易区。

  由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外商在菲律宾的投资逐年增加,1990年仅10亿美元,而1993年增至35亿美元。

  五、越南

  越南1988年1月公布外资法,1991年6月越共"

七大"

会议,提出了越南要实行多方位的对外开放政策,为该国争取到大量外资外援、改善投资环境创造了有利条件。

1988年的《外国在越南投资法》给予外国投资者异常优惠的条件,吸引外资的领域十分广泛,许多条件甚至比东盟国家还要宽松,因此被称为"

亚洲最自由的投资法"

虽然越南的发展水平大大低于周边国家,但工资、土地价格异常低廉,加上国内经济改革屡获成功,使外资信心大增。

越南政府吸收外资的措施包括:

  

(1)修改投资法。

越南于1990年6月、1992年12月两次修改、补充外资法,内容包括:

允许越南私人经济组织单独与外国合作,由双方联营变为多方联营;

放宽所得税的减免征收面;

外资企业活动期限由过去的20年延长到50一70年;

允许外资企业在外国银行开帐户;

给予外商独资企业纳税优待等等。

  

(2)法规配套。

越南在公布外资法后的6年多时间机已颁布了90个与外资有关的法令、法规、政策、通知,朝着使关于投资方面的法规逐渐配套的方向前进。

  (3)引导外资投向。

越南利用外资,经历了从"

来者不拒"

到"

选择性投资"

的过程。

起初,不管是外商投资于何种行业、何地区都予欢迎。

后来,政府官员加强了对鼓励投资领域及地区和优惠政策的宣传,采取了导向政策,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4)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近年来,越南在经济相当困难的情况下,仍然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与财力,努力改善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使其面貌初步有所改观。

  (5)加快出口加工区的建设步伐。

越南借鉴"

亚洲四小龙"

及其他东南亚国家利用出口加工区吸引外资的经验,于1991年10月颁布了《出口加工区的规定》,并相继在胡志明市、岘港、海防、芹苴等地建立了5个出口加工区,以增强南北中三大重点经济区吸收外资的实力。

  (6)努力创造较好的市场机制。

包括实行多种经济成分政策,对国有企业实施破产法案,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步伐,越币与美元的汇率逐渐稳定,等等。

所有这些努力,都意味着越南投资环境正在逐步改善。

第三节招商引资在中国

  中国对外招商引资的客观基础也在于开放型经济的客观要求。

从历史上看,闭关自守的结果只能是使经济变得越来越落后。

在19世纪中叶以后,当国际分工已经形成,资本的国际流动已成趋势的时候,腐败的清政府仍然坚持闭关自守的政策,使得国力贫弱,国家、民族处于被动挨打的境地。

  新中国成立以后,即使由于国际上敌对势力的刻意封锁,我国也仍然存在着一些招商引资方面的对外交往。

  在50年代,我国通过政府贷款的方式引进外资。

1950年2月我国政府同原苏联政府签订协议,原苏联政府向我国提供7.4亿旧卢布年利率为2.5%的长期贷款。

这笔贷款主要用于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的重要建设项目。

这期间,我国从原苏联进口了56项技术设备,配合国内的建设项目,打下了我国工业化的初步基础。

  50年代,我国主要通过卖方信贷方式引进外资,主要用于从日本进口维尼龙成套设备,以及四川泸州化肥厂、太原钢厂、四川长城钢厂、兰州化工厂等部分设备的投资。

  1972年~1977年,我国通过卖方信贷方式引进外资,主要用于从日本、西欧进口大批成套设备和技术,其中包括13套大型化肥成套设备、4套大型化纤成套设备、武汉1.7米轧机,以及北京燕山化工厂和吉林化工厂的部分成套设备等。

  1978年,我国以现汇支出的形式签订了22个引进项目,引进成套设备和技术达78亿美元。

后来,执行中由于超过国力,现汇支出困难,经中央批准,通过中国银行借用外资现汇75亿美元来支持22个项目的建设。

  我国招商引资工作的真正起步是1978年以后。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我国政府把对外开放确立为基本国策,其宗旨是:

积极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和贸易往来,吸收利用外国资金和先进技术,发展生产力,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

吸收外商投资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此,招商引资工作被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79年~1980年,中央先后批准广东、福建两省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并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因地试办经济特区,特区内对外商投资实行一些特殊优惠政策。

在开放之初,由于招商引资工作刚刚起步,缺乏经验,立法还很不完善,外商来华投资顾虑较多,因此,吸引外资数量不多。

  1983年5月,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利用外资工作会议,总结了对外开放以来利用外资的初步经验,统一了认识,进一步放宽了吸引外资的政策。

1984年和1985年,国务院先后决定进一步开放上海、天津、大连、青岛、广州等14个沿海港口城市,将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南厦(门)、漳(州)、泉(州)三角地区开辟为沿海经济开放区,对这些城市和地区在利用外资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同时采取了扩大地方外商投资审批权限等一系列措施,并逐步完善立法。

这些举措初步;

改善了我国的投资环境,发挥了各地利用外资的积极性,吸引外资开始加快。

1979年~1986年间,全国合同利用外资额191.8亿美元,年均27.4亿美元;

实际利用外资65.9亿美元,年均9.4亿美元。

  1986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及若干实施办法,对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该规定对两类企业给予了更为优惠的待遇。

为改善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1987年12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指导吸引外商投资方向的有关规定。

1988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沿海经济开放区扩展到北方沿海的辽东半岛、山东半岛及其他沿海地区的一些市、县,批准海南建省和设立海南经济特区。

1990年决定开发和开放上海浦东新区。

这些规定和举措使吸引外资的环境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外商投资有了较快的发展。

1987年~1991年,全国合同利用外资额331.6忆美元,年均66.3亿美元;

实际利用外资额166.8亿美元,年均33.4亿美元。

  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南巡的重要谈话发表之后,对外开放出现了新的局面。

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开放6个沿江港口城市、13个内陆边境城市和18个内陆省会城市,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对外开放,使我国的投资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引资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了新的大发展。

1992年,合同引资额581.2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10.1亿美元。

1993年,合同引资额1114.4亿美元,实际引资额275.2亿美元。

1994年,合同引资额814.1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额达337.9亿美元。

1995年,实际引资额达400亿美元。

1996年,中国在所有发展中国家中吸引外资居首位,实际引资423亿美元,占流入东亚地区直接投资金额比重的69%,显示中国对全球投资者的吸引力相当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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