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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新车时,只要销售商按照合同约定的型号、颜色给您一辆新车即可,这就是种类物。

(2)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

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其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

【解释】如果是买卖商品房,房屋在交付之前意外灭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可以免除开发商的交付义务,买房人只能请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3.主物与从物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解释】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

(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

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

B物脱离A物,则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案例】

(1)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

(2)鞋子与袜子均具有独立的经济用途,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3)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例题1·

多选题】根据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有( )。

  A.锁与钥匙

  B.上衣与裤子

  C.电视机与遥控器

  D.鞋与鞋带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物的种类。

上衣与裤子都可以独立存在。

4.原物与孳息

【解释】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1)天然孳息

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解释】孙悟空(所有权人)将自己在花果山中的一片桃树林承包给猪八戒(用益物权人),摘下的桃子归谁所有?

(1)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60%的桃子归孙悟空,按照合同约定;

(2)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100%归猪八戒(用益物权人)所有。

(2)法定孳息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相关链接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相关链接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例题2·

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2009年)

A.母牛腹中的小牛

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

C.母鸡生的鸡蛋

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

【答案】CD

二、占有制度

1.占有的种类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解释1】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我的,我占有),不论该物是否真正属于占有人所有。

如甲对自己购买的房屋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也属于自主占有。

【解释2】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他的,我占有)。

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解释1】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

【解释2】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乙作为承租人“直接占有”该房屋,而甲则属于“间接占有”。

(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解释1】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占有某物的权利,如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有权占有”租赁物。

【解释2】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权利来源的占有,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解释1】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分类。

【解释2】甲、乙两个同事将自己的iPHONE4S手机都放在一个办公桌上,某天乙因急事回家,慌忙中错拿了甲的手机:

(1)乙对该手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2)如果乙当时不知道,则属于善意占有;

如果乙当时明明知道,则属于恶意占有。

【例题3·

单选题】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

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答案】B【解析】选项B:

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2.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

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解释】如果乙错牵了甲的老牛(乙属于无权占有),当晚老牛产下一头小牛:

(1)无论乙属于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权利人甲均可以请求乙返还老牛及其孳息小牛;

(2)如果乙喂养了老牛、小牛20天,草料费支出300元,乙将老牛、小牛返还给甲时,能否向甲要求支付其300元的草料费,要看乙属于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

(3)如果乙使用老牛耕地,致使老牛受到损害,甲能否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要看乙属于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

(4)如果老牛被雷电击中,不幸遇难,保险公司支付的2000元保险金肯定归甲所有,对于保险金不足的部分,甲能否要求乙继续赔偿,要看乙属于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

表3-1无权占有

善意

恶意

权利人能否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孳息?

权利人是否需要向无权占有人支付必要的费用?

×

因使用致使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损害,无权占有人是否需要赔偿损失?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灭失,权利人能否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因灭失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灭失,因灭失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不足弥补损害的,权利人能否要求无权占有人赔偿?

三、善意取得制度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

【解释1】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占有及登记的公信力,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

【解释2】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因此,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

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

【解释】:

(1)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不是无处分权人;

(2)受让人的善意是“推定”的,由真正的权利人就受让人的恶意承担举证责任;

(3)只要受让人“受让财产时”善意即可,在让与后是否为善意,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

【解释】以无偿方式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解释】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而没有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则当事人之间仍只有债的法律关系,而没有形成物权法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2)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受让人应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基于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

(3)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原权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但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

【案例】2011年4月1日,甲(所有权人)将自己的手机出租给乙,租期为1年。

7月1日,乙将手机作价5000元卖给丙,丙付款后,乙向丙交付了手机。

在本题中:

(1)乙作为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对该手机有权占有,但无权处分;

(2)丙在取得该手机时,首先推定丙为善意,除非权利人甲能够提出反证;

(3)受让人丙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支付了合理对价而且手机已经交付,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该手机的所有权;

(4)由于甲已经丧失了手机的所有权,甲无权请求丙返还手机;

(5)丙应当向乙支付5000元的价款,而不能基于乙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

(6)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乙返还5000元的不当得利,但无权要求乙返还手机;

(7)丙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原始取得),而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因此,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与此无关。

四、拾得遗失物

【解释】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同样适用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规则。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3.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

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4.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

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5.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某日甲在街头捡到钱包一个,左等右等不见失主。

于是甲坐公交车准备送交附近的派出所,但下车后发现该钱包被小偷偷走。

在本题中,甲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6.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

(1)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2)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相关链接】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案例】甲有钻石手表一块,不慎丢失,被乙拾得。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该手表,乙遂以5000元出售。

(1)即使丙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对价而且手表已经交付,丙也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2)甲并未丧失对该手表的所有权,因此,甲有权要求乙赔偿损失,或者“自知道丙之日起2年内”要求丙返还原物;

(3)甲是基于其“所有权”要求丙返还原物的,一般情况下,丙应当向甲无偿返还原物,但丙可以要求乙返还5000元;

(4)如果丙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手表的(丙通过正规渠道购得,根本不会想到自己买到了遗失物),丙也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但甲基于其所有权要求丙返还原物时,甲应当向倒霉的丙先支付5000元,然后甲再找乙去追偿。

【例题4·

单选题】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

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

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300元将其治好。

2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应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B.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C.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

D.甲不应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答案】B【解析】

(1)选项CD: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

(2)选项AB:

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

【例题5·

单选题】王某在吃饭时丢失手表一块,餐厅人员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

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寄售商店出售。

孙某从该商店买得该手表,将手表送给女友林某做生日礼物。

林某第二天乘公交车时,手表被偷走,小偷下车后即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郑某。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手表的所有权属于( )。

A.王某 B.孙某  

C.林某 D.郑某

【答案】C【解析】

(1)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王某已经丧失了所有权;

(2)拾得遗失物、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郑某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四章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1】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

(1)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订立合同);

(2)民事诉讼;

(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例如代理专利申请、代理商标注册)。

【解释2】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结婚)、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1】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解释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解释1】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解释2】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解释】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一个民事主体;

(2)法定代表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

而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例题1·

单选题】根据有关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代理的有()。

A.行纪行为

B.居间行为

C.代人保管物品

D.寄售

【答案】ABCD【解析】

(1)选项AD:

由于“行纪”、“寄售”并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不属于代理;

(2)选项B:

由于“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3)选项C:

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因此不属于代理。

【辨析:

代理VS委托VS行纪VS居间】:

(1)委托,指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法律行为;

行纪,指经纪人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

居间,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交易机会或提供交易的媒介服务的行为。

(2)委托是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之一,因委托产生的代理称“委托代理”,但是代理并不一定由委托产生,可以是“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3)委托产生的并不一定是代理关系,委托行纪人从事商业活动,产生的是行纪关系;

委托居间人提供媒介服务产生的是居间关系;

委托也可以是委托被委托人从事纯事务性的行为。

法定代理居间

指定代理行纪

委托代理

代理VS委托VS行纪VS居间

代理VS代表】

法人组织一定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从事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

代理和代表的区别如下:

(1)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于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2)代表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

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单选题】下列行为中,不构成代理的是()。

A.甲受公司委托,代为处理公司的民事诉讼纠纷

B.乙受公司委托,以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

C.丙受公司委托,代为申请专利

D.丁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在宴会上致辞

【答案】D【解析】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选项B),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选项C)、申报行为、诉讼行为(选项A)。

多选题】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无权代理的有()。

(2010年)

A.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

B.乙冒用同学名义领取了同学的薪水并据为己有

C.丙以其朋友名义给朋友暗恋的女孩写情书

D.某推销员谎称丁的邻居订购了一套健身设备,要求丁代收,丁信以为真,代邻居收下了该套设备并付款

【答案】BD【解析】无权代理应具备四个特征:

(1)从事法律行为;

(2)以他人的名义;

(3)表明是他人的代理人;

(4)没有代理权。

选项A: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代表而非代理,肯定应排除;

选项C不属于法律行为,肯定应排除;

选项D中的丁代其邻居付款,属于以他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又欠缺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

选项B属于冒名行为,乙声称自己就是其同学而非其同学的代理人,不属于无权代理。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D。

但考虑到本题为多选题,但选项AC肯定应排除的情况下,不得不选择了BD。

二、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单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应当由()。

(2000年)

A.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负责任

B.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不负责任

C.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先由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答案】C

三、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释】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四、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解释】注意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多选题】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2006年)

A.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

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C.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

D.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答案】BD【解析】选项AC属于无权代理。

2.无权代理的后果

(1)本人的追认权

①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②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仅凭被代理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

③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解释】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解释1】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解释2】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3)相对人的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释1】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解释2】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

(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例题6·

多选题】2010年6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

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

乙遂对丙说:

“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

”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答案】BD【解析】

(1)选项AB:

乙超越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选项C:

只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撤销权,乙并非相对人,根本无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属于恶意相对人,丙也不能行使撤销权;

(3)选项D:

被代理人甲有追认权。

【例题7·

单选题】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

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答案】A【解析】

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而非无效合同);

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职的事实,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

五、表见代理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签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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