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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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的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并对经其审核的处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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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店应当配备至少1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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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店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至少1名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和1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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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店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至少1名执业药师(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的还应配备至少1名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下同)和2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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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可配备若干执业药师集中审核处方,其所属每间连锁门店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复核与指导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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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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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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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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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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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人员、药学服务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在职在岗,其岗位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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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在岗信息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至少包括姓名、执业注册证号及照片等),着装符合要求,佩戴执业药师标志牌。
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时,应在处方药销售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停止销售处方药并记录原因,记录应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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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按分类管理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药品营业场所面积每超出开办标准100平方米(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需增加1名执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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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各岗位人员须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并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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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人员以及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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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施
备
企业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用于药品经营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上述面积指同一平面上的连续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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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有有效隔断的独立区域,周围环境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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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场所应当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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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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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场所应有与外界有效间隔的设施,并安装空调以满足营业场所环境舒适,药品储存、销售、陈列区(库、柜)应配备有效调节及监测温、湿度的设施设备,确保药品储存、销售、陈列温度符合药品包装、说明书规定的储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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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场所应当配置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包装标示贮藏要求的存放和陈列药品的设施设备(货架、柜台、阴凉柜、阴凉区、冷藏柜、冷藏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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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存放、处方调配及计量、卫生要求的的药斗、衡器、中药饮片包装等设备(中药饮片应置于原包装内销售,未销售完的原包装不得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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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饮片和罂粟壳的,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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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拆零销售的,应配备符合拆零及卫生要求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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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有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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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销售凭证打印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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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区域应有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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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识,分类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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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区陈列,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并在药品营业区显眼位置标示处方药的警示语和非处方药的忠告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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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集中设置专区(柜)销售,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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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不得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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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应分开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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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非药品应当集中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分开,并有醒目标志(具有功能主治声称包装的中药饮片等药品不得置于非药品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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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坐堂医师开展诊疗活动或开展远程诊疗的,其诊疗场所应与药品经营场所有物理隔离,并有明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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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药品拆零销售业务的,企业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
应设置拆零药品专柜和专用记录本;
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包装袋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包装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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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仅限符合国家规定的、并经许可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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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在同一总部的统一管理下,统一商号,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统一药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统一计算机管理系统,统一票据格式(简称“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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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建立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能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其经营信息应按要求上传至广东省药品电子监管信息系统。
计算机系统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在系统中设置各经营流程的质量控制功能,与采购、销售以及收货、验收、储存、陈列、养护、出库复核、运输、配送等系统功能形成内嵌式结构,对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判断,对不符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的行为进行识别及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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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记录数据应当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储存并定期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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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凭证打印设备应与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连接,销售凭证格式至少包括药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批号、规格、数量、价格、销售企业名称、销售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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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属连锁门店应与总部、配送中心(仓库)实现计算机网络实时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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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中药饮片应在营业场所设置独立区域,有明显标识,并配置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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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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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配备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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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设置药品仓库的,应有相对固定的验收场所,退货药品和不合格药品应设置专库或专柜,并实行色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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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药品仓库的,其使用面积与功能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有关规定,设置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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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中药饮片应当设立专用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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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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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营业场所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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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制
度
企业应制定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
(1)岗位职责与质量责任;
(2)药品采购管理;
(3)药品验收管理;
(4)药品陈列管理;
(5)药品销售管理;
(6)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审核管理;
(7)处方药销售管理;
(8)药品拆零管理;
(9)特殊管理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管理;
(10)记录和凭证管理;
(11)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管理;
(12)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13)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
(14)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15)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16)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的规定;
(17)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
(18)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19)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20)计算机系统管理;
(21)药品追溯的规定;
(22)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的管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按照上述要求由总部统一制定,由连锁门店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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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制定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操作规程,主要包括:
(1)药品采购、验收、销售;
(2)处方审核、调配、核对;
(3)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
(4)药品拆零销售;
(5)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销售;
(6)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及检查;
(7)营业场所冷藏药品的存放;
(8)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
(9)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和养护的操作规程。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的操作规程按照上述要求由总部统一制定,由连锁门店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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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建立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可追溯的质量管理记录。
主要包括:
(1)药品采购记录;
(2)药品验收记录;
(3)药品陈列检查记录;
(4)药品养护记录;
(5)药品销售记录;
(6)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记录;
(7)中药饮片清斗装斗记录;
(8)药品拆零销售记录;
(9)温湿度监测记录;
(10)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
(12)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13)首营企业审核记录;
(14)首营品种审核记录。
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应设立特殊药品专用账册。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记录格式由总部统一制定,按相关规定实施。
经本人认真逐项自查,其中合理缺项项、不符合项,结果□符合□不符合许可要求。
自查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条款中的内容应全部符合,如有部分不符合,则该条款判定为不符合;
自查项目除合理缺项外,其余项目须全部符合,才能认定为自查符合许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