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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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x

本办法所称本市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有《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持有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农村劳动力。

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第三章担保基金设立、管理、风险控制

第六条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行“统一管理、总额控制、分级审批、区别对待”的原则,即将其纳入市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中,实行统一管理,从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中划定1000万元资金额度(以下称“妇女创业专项担保基金”),专项用于妇女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和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妇女创业专项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妇女创业专项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

之后若达到上限,可另行商议扩大规模。

第七条借助妇联贴近基层、贴近妇女、贴近家庭的优势及推动妇女创业的职能,在妇女创业专项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范围内,项目受理、审查和批准及在保项目监控、代偿追偿均由基层妇联组织负责;

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原则上负责资料合规性审查、办理担保和放款手续,提供担保和放款;

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妇联负责上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项目前期运作,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负责对基层妇联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辅导,至其可独立审核。

第八条市级担保机构应每月对在保余额进行总额管理,当在保余额接近专项担保基金余额放大5倍的额度时,应及时告知相关担保机构和银行,并就额度是否做出调整向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在妇女创业专项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范围内,各区县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分区县的风险总额控制,当某一区县担保逾期代偿率达到或超过20%时,则该区县的担保贷款业务暂停,应当集中进行催收,至低于上述比例后经向市级签约担保机构申请批准,可重新恢复。

区县担保逾期代偿率=[(一个区县的累计逾期、展期、借新还旧项目余额+该区县累计的代偿项目余额)/该区县累计解除担保责任金额]×

100%。

第一十条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市妇联将上月各区县的项目受理审批、发放、在保、解除、代偿追偿及项目明细等情况汇总制表,经办银行将上月放款及还款情况一并报市级签约担保机构。

市级担保机构将上述分别进行核对及与自行办理的小额贷款担保项目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章担保贷款程序

第一十一条申请人为妇女个体工商户的贷款程序

(一)申请

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基层妇联组织提出担保贷款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基层妇联、社保所、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各一份):

1.《北京市妇女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核准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3.申请人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即《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其中一种。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特殊行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6.申请人已用于经营投入资金不低于担保贷款本金30%的证明材料。

7.反担保措施资料。

8.基层妇联、担保机构、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上述原件经基层妇联组织审查后退还给申请人,复印件应由申请人逐页签字。

其中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不提供上述第3项材料。

(二)审核和批准

基层妇联组织在总额度之内,受理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担保机构的要求对申请人的继往信用情况、贷款需求、项目可行性、还款能力、经营能力及反担保措施等进行初审,按照审慎原则出具担保贷款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申请材料报送至社保所,社保所接到齐备的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审核意见转基层妇联组织,基层妇联组织将申请材料、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区县签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

(三)担保和放款

区县签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在收到材料和基层妇联、社保所的核准意见后,对项目进行资料的合规性审查,担保机构即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经办银行则据此审批贷款,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

担保机构、申请人、经办银行签订相关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等,基层妇联组织受托办理(担保机构协助办理)反担保公证,经办银行办理放款手续后放款。

第一十二条妇女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小企业且妇女任法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担保贷款程序

可向注册登记地区县妇联组织提出担保贷款申请,填写《北京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核准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一式四份(区县妇联、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各一份):

1.《北京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核准书》。

2.《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即《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之一。

6.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注册验资及历次的增资)。

7.经营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

8.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9.贷款卡复印件和密码及贷款卡查询结果和企业出资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10.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11.项目可行性报告(新设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或技术改造项目提供)。

1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个人简历,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3.决定申请担保贷款的股东会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书。

14.近两年及当期财务报表。

15.自有资金不低于贷款额度30%的证明。

16.产品购销合同。

17.近一年银行对账单。

18.拟提供反担保措施的相关文件。

19.区县妇联及担保公司、经办银行需要的其它资料。

申请最高5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还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20.企业现有职工中本市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1.企业招用本市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22.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2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上述原件经区县妇联审查后退还给申请人,其中农村妇女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不提供上述第5项材料。

区县妇联在总额度之内,受理符合上述条件的妇女创办小企业担保贷款申请。

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担保机构的要求对申请人的继往信用情况、项目可行性、持续经营能力、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及反担保措施等进行审核,按照担保机构的格式文本撰写项目审核报告,按照审慎原则出具担保贷款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在材料齐备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招用失业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与招用人员按照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审核意见转区县妇联组织,区县妇联组织将申请材料、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市级签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

市级签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在收到材料和区县、市妇联及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的核准意见后,对项目进行资料的合规性审查,担保机构即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经办银行则据此审批贷款,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

担保机构、申请人、经办银行签订相关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等,区县妇联受托办理(担保机构协助办理)反担保抵(质)押登记及公证手续,经办银行办理放款手续后放款。

第一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的妇女小额担保借款人也可向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和注册登记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交贷款申请。

社保所和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受理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按照《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审核,贷款担保对象、额度、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反担保措施

第一十四条借款人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包括:

保证金、抵押、质押、保证等。

担保机构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依法办理公证手续(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还需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区县妇联、基层妇联组织受托办理(担保机构协助办理)反担保公证。

第一十五条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20%。

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30%。

第一十六条被保证人可根据担保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一)被保证人可以采取保证金方式提供反担保。

保证金的管理由担保机构负责,主要用于被保证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如保证金支付后尚有余额,在保证期满后由担保机构退还被保证人。

(二)被保证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

抵押(质押)物的范围与条件是能够依法转让并可变现的财产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转让的权利。

财产抵押(质押)物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三)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为被保证人提供信用反担保。

信用反担保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在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一十七条借款人(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要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按季度向基层或区县妇联、经办银行报送财务报表及项目进展情况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提前落实还款资金,接受上述部门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借款人(被保证人)或反担保人情况发生变化(如: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等;

自然人发生户籍、住址、联系电话、婚姻状况变更及财务状况变化等)时,应提前或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基层或区县妇联、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并主动配合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十八条基层或区县妇联在接到银行放款的通知后,受托对在保项目按规定实施在保监控。

要求在放款后一个月内对贷款资金的实际用途进行检查,每三个月一次对在保项目进行经营及财务状况、反担保情况的检查,贷款到期前三个月、一个月、10天提前向借款人核实还款资金来源。

要求基层或区县妇联在进行上述检查时应有书面记录。

在在保项目监控中,基层或区县妇联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和人力社保部门,督促借款人按约履行义务。

第一十九条人力社保部门要了解妇联组织、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对在保项目的监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担保机构应指导基层或区县妇联落实在保项目监控职责。

同时应不定期的对在保项目进行抽查,如发现资金损失或担保风险加大,应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并通报基层或区县妇联、经办银行和人力社保部门,共同控制风险。

第二十一条经办银行应加强借款人在本机构结算账户的管理,出现借款人透支和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等情况,及时通知基层或区县妇联和担保机构,共同维护贷款和担保基金的利益。

不定期与借款人联系,对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有可能或已经恶意损失贷款的,应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通知基层或区县妇联、人力社保部门和担保机构,最大限度使贷款免受或减少损失。

第七章小额担保贷款的还款或代偿与追偿

第二十二条贷款到期后,若项目按期还款,担保机构解除担保责任。

经办银行应及时将借款人还本凭证传真至基层或区县妇联、人力社保部门和担保机构。

第二十三条若到期借款人无法归还贷款,如果借款人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只是暂时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经办银行应本着扶持企业的宗旨,与基层或区县妇联和担保机构协商予以展期。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未能到期归还贷款且不能办理展期的,经办银行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借款人,由经办银行通知基层妇联和区县签约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协助受托基层妇联和经办银行履行追索责任;

对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借款人,由经办银行通知区县妇联和市妇联、市级签约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协助受托区县妇联和市妇联与经办银行一并履行追索责任。

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15个工作日止。

第二十五条追索期结束后,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金的,担保机构应在收到《代偿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

代偿内容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由经办银行向区县签约担保机构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同时告知基层妇联和社保所。

担保机构在收到《代偿通知书》后,应与基层妇联进行沟通,并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从区县担保基金中暂时垫付代偿款。

区县签约担保机构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市级签约担保机构提出划拨垫付代偿款申请,同时提供上年度担保垫付代偿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

代偿通知书、代偿资金凭据、基层妇联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担保贷款核准意见、追偿债权资金情况(含历年追偿债权资金情况)等。

市级签约担保机构对上述材料审查核对,确定应划拨的垫付代偿款数额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从妇女创业专项担保基金中列支。

(二)对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由经办银行向市级签约担保机构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同时告知区县及市妇联和区县人力社保部门。

担保机构在收到《代偿通知书》后,应与区县及市妇联进行沟通,并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从妇女创业专项担保基金中垫支。

第二十六条担保机构在支付代偿款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应督促并协同基层或区县及市妇联积极制定追偿措施并实施追偿,经办银行应予以配合。

追偿措施包括:

(一)督促借款人制订还款计划,尽快收回代偿款;

(二)依法处置贷款抵押(质押)物;

(三)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区县签约担保机构追偿收回的资金,作为以后年度市级签约担保机构在从妇女创业专项担保基金中拨付区县签约担保机构垫付代偿款的资金来源,单独记账管理。

市级签约担保机构追偿收回的资金,并入妇女创业专项担保基金本金。

追偿债权所得抵债资产,应限定于国家政策允许流通和可变现的范围,其处置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

市财政局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妇女借款人贴息,有关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妇女创办个体工商户及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小企业且妇女任法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申请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按《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执行,不在此办法规定之内。

再次申请上述小额担保贷款的,在提供申请资料时,为减化手续,只需提供上次申请资料中已变更的资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妇女联合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后30日后实施。

附件:

北京市妇女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核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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