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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被分立企业A房地产公司分离的1000万元净资产,全部用于增加现有分立企业———某商业公司的股权,没有取得任何非股权支付额。

所以,符合119号文件精神,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确认A房地产公司分离的6000万元商业楼盘资产的转让所得,不计算所得税。

  营业税方面主要是考虑以不动产投资可以不缴税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

“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由于A房地产公司将资产全部用于投资,与接受投资方某商业公司参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所以6000万元资产的所有权转让也不缴营业税。

  按照上述分立方案,企业分立的资产是分立给现有的公司。

虽然被分立企业A房地产公司将6000万元资产转移至自己控股的商业公司后,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节省了大笔税收成本。

但是,由于分立计划中双方没有考虑契税问题,企业分立的6000万元不动产,因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商业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缴纳4%(当地契税税率为4%)的契税,合240万元(6000×

4%)。

  其实,如果被分立企业作进一步的筹划,这200多万元的契税也是可以免征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文件规定: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按照这一规定,只要企业分立的公司投资主体与被分立公司投资主体相同,则不需要缴纳契税。

而本例中,尽管分立公司商业公司是被分立公司A房地产控股企业,但是两公司投资主体还是不全相同,因而需要缴纳240万元的契税。

如果A房地产公司采取新设分公司方式分立,即将新设的分公司注册实收资本1000万元,按股份比例分给A房地产公司的原股东,则被分立公司与分立公司投资主体一致,符合税法不征税的规定条件,则不但仍然符合所得税免税改组和营业税免税规定,而且240万元契税也可以不必缴纳。

  不过,新设分公司分立,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互补型企业合作提价比租赁有利

A公司为熟料生产企业(熟料是生产水泥的原料),B公司为石灰石开采和水泥生产企业,二者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A公司生产熟料的主要原材料石灰石由B公司供应,B公司生产的水泥主要原材料———熟料由A公司提供。

二公司为紧密互补型企业。

  A公司召开董事会后,希望与B公司合作,由A公司生产销售水泥,此议题得到B公司同意。

他们计划一是由A公司租赁B公司水泥车间,租赁费300万元/年;

二是通过提高B公司石灰石价格弥补资产折旧,年提高价格为339万元。

  笔者在对该方案进行测算分析后,给出如下筹划方案。

  第一种方法:

租赁。

租赁行为是营业税税目中的服务业内容。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征税范围包括: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广告业、仓储业、租赁业、其他服务业。

  第二种方法:

价格弥补。

该行为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国家从1995年5月1日起,对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即石灰石销售适用低税率13%。

  在第一种方式下,A公司的成本和B公司的收入及应缴税金情况为:

  A公司的租赁成本=300万元;

  B公司的租赁收益=300-300×

5%=285万元;

  B公司应缴营业税=300×

5%=15万元。

  在第二种方式下,A公司的成本和B公司的收入及应缴税金情况为:

  A公司的成本=300万元;

A公司的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300×

13%=39万元;

  B公司的收入=300万元;

A公司的支付增值税销项税额=300×

13%=39万元。

  第一种合作方式是A公司付现成本为300万元,营业成本是300万元。

与第二种合作方式相比付现成本是339万元,营业成本是300万元。

相比而言,第二种方式多支付进项税39万元,营业成本没有增加。

表面上看,A公司似乎多纳了增值税,但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销项税金必定大于进项税金,最终的应缴增值税同样会扣减进项,并不增加税负。

  而B公司第一种方式产生的收益是285万元,增加营业税为15万元。

第二种方式产生的收益是300万元,增加增值税销项税额是39万元。

同样,增值税向A公司收取,未增加B公司税负。

第二种方式,B公司得到300万元的全额收益,B公司得到最大的实惠。

  为此,笔者建议采取第二种方式。

营业税“税前扣除”的筹划

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是指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包括在价款之外取得的一切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等,但同时又根据某些业务的具体特点制定了若干"

税前扣除"

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应注意用足这些"

扣除"

政策,以减轻税负。

  1.运输企业自我国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其载运的旅客或货物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对于联运业务,以收到的收人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例]某运输公司2000年9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取得客运收入199800元,替保险公司代收保险费200元,付给境外运输企业运费150000元;

(2)取得货运收入300000元,其中支付给其他联运单位运费100000元。

则:

  该公司本月份应纳营业税=(199800+200-150000十30000-100000)x3%=7500(元)

  2.旅游企业组团到境外或境内旅游,无论在境外或境内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应以全程旅费扣除接团费用和替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餐费、住宿费、门票等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例]某旅行社2000年9月份组织团体旅游,收取旅游费共计300000元,其中组团境内旅游收入140000元,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餐费、住宿费、交通费、门票共计60000元;

组团境外旅游收入160000元,付给境外接团企业费用100000元。

  该旅行社本月应纳营业税二(140000-60000十160000-100000)x5%二7000(元)

  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例]甲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工程总造价3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由甲公司分包给乙公司。

  甲公司应纳营业税=(3000000-2000000)X3%=30000(元)

  4.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例]某市中国银行,2001年4月份取得外汇贷款利息收入150000元,其中支付借款利息120000元,2001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

  该笔转贷业务应纳营业税=(150000-120000)X7%=2100(元)

  5.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例]某商业银行于2001年5月份购人某公司股票1000股,股票投资成本2万元,期初结存丁公司股票500股,账面结存成本1.75万元,6月份卖出丁公司股票800股,每股卖出价35元(金融商品的买人价按加权平均价核算)。

该笔业务应纳营业税计算如下(2001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降为7%):

  丁股票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股票的实际成本+本期买进股票的实际成本)÷

(期初结存股票数量十本期买进股票数量)=(17500+20000)÷

(500+1000)=25(元/股)

  本期卖出丁公司股票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该种股票加权平均单位成本x卖出股票数量=25X800=20000(元)

  本期营业额=800x35-20000=8000(元)=0.8(万元)

  应纳营业税=0.8x7%=0.056(万元)

  6.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该公司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制作费不得扣除。

  [例]某广告经营公司9月份取得广告业务收入300000元,支付给其他单位制作费50000元;

办理广告代理业务取得收入120000元,其中支付给电视台广告发布费8万元。

  该广告公司本月份应纳营业税=(300000+120000-80000)x5%=17000(元)

  7.税法规定,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营业税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例]某歌舞团于2000年9月来A市演出。

由A市人民影剧院提供场所,并由A市影剧院售票。

共收取门票200000元,其中支付经纪人10000元,支付A市影剧院40000元。

  该歌舞团应纳营业税=(200000-10000-40000)x3%=4500(元)

  纳税人应注意上述七项"

项目的特殊规定,以免出现多申报或错申报的现象。

国有商业银行税收筹划的实际运作

不论与国内其他行业相比,还是与国外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营业税负都明显偏高,直接加重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负担。

在短期内金融税收政策不可能有重大调整的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只有在税收筹划上进行深入研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尽可能达到节税减负的目的。

  1.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国有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国家针对地区、行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合理进行筹划以取得节税效果。

如某国有商业银行,其分散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营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均须向当地税务局纳税。

由于各地区政府为吸引辖区外纳税大户,都会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或税收奖励政策,如纳税额达到规定的数额可享受奖金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因此,若把分散于几个分支机构的贷款集中于某一分支机构,则其就所取得的所有贷款利息收入集中向所在地区税务机关纳税,就可成为当地纳税大户,享受当地政府颁发的、数目可观的奖金。

这相当于降低了税负。

  2.及时核销贷款呆账。

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应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的可收回性,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并对其计提贷款呆账准备。

计提呆账准备的比例最低为计提准备资产年末余额的1%,最高可达100%,具体计提比例由各银行根据贷款资产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按期末贷款余额1%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可以享受税前列支的待遇,超过1%的部分,在计算所得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又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在采取所有尽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核销条件的债权和股权,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当发生贷款呆账损失时,国有商业银行应尽快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所需的相关材料,及时取得税务机关的确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按照规定降低利息收入虚高部分。

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利息收入是所得税和营业税税基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金融企业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该通知,停止将逾期90天尚未收回的贷款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挂账利息及时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以降低所得税税负。

  此外,财政部规定,贷款利息逾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无论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对已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其贷款本金或应收未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合9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做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4.合理运用国债投资。

税收政策对国债给予了特殊优惠,既可以免缴33%的企业所得税,又可以免缴营业税等税金。

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国债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国债投资力度。

  5.正确确认当期费用。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商业银行对定期存款的利息支出费用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予以确认。

当前不少银行的做法是按季结息,每季末月20日计提利息时,按各存期档次定期存款的平均余额乘以结息日各相应存期档次的定期存款利率,计入利息支出。

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少计利息费用。

因为定期存款的利息是以款项存入日银行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为计算标准,在近几年我国存款利率不断下调的情况下,结息日的挂牌利率只可能低于存入日的利率。

因此,按结息日当日的挂牌利率计息,不能真实地反映银行的成本费用,使得账面利润虚增,平添了税收负担。

国有商业银行应尽快改变当前这种计息方式,严格按照各户存款的存入日约定利率计算利息支出,及时、正确地确认成本费用,于税前列支。

  此外,折旧、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都具有抵税作用,国有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本行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的折旧方式和摊销年限加以筹划,以递延纳税时间。

国有商业银行还可通过其他理财活动的筹划取得节税效果。

如资产业务中,发放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要缴纳营业税等税金,但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国有商业银行所取得的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可不缴纳营业税。

为此,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尽力拓展票据的转贴现业务和同业拆借业务,通过向同业拆出资金和买入转贴现票据取得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以规避营业税。

再如,不同的筹资方式会影响到国有商业银行以后各年度的利润和所得税额。

如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和从同业拆入、吸收存款等债务融资方式所产生的利息支出,可在税前列支,而股权融资产生的股息则不能起到抵税的作用。

小材料做出大文章(筹划方案设计)安徽某人造板生产企业成立于1996年,是由马来西亚投资者和当地一家人造板厂共同投资成立的合资企业。

主要生产中密度纤维板(人造板),年生产能力为5万立方米。

企业从当地木材加工点采购木片,通过生产加工后制造成人造板出售。

  该企业1997年开始获利,由于属于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到2001年年底优惠期已结束。

  从投入生产起,企业就一直觉得增值税税负过高,税收负担率在9%以上。

前几年由于能享受所得税优惠,对增值税税负过高没有太注意。

  去年,该企业参加纳税筹划培训后,产生了筹划增值税的强烈愿望,于是聘请笔者做该公司的财务顾问,对企业的涉税问题进行诊断分析。

经过深入查看、分析财税资料,笔者发现了导致该企业税负过高的原因和筹划的途径。

  该企业生产使用的原材料,是从当地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采购的木片。

由于各种原因,企业无法从这些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造成企业增值税税负明显偏高。

由于当地生产销售木片的企业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改变进货渠道或者压低进价都不可行。

那么,还会有什么其他好的办法吗?

  筹划原料购进

直接收购木片无法取得进项税额,转而收购原木会有什么变化?

木片和原木属于不同的产品。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初级农业产品,可按收购凭证所列金额的13%计算进项税额。

木片不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直接收购木片不能抵扣进项税;

原木属于初级农产品,企业可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企业改变购进渠道,到当地农户手里采购原木,再将采购的原木委托小规模纳税人加工成木片,该公司付给加工费。

这样,企业解决了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减轻了公司的税收负担。

该企业2002年进行上述操作后,节省了170多万元的增值税支出。

  筹划“即征即退”

去年年底,该企业在采购原木中发现,他们所收购的原木属当地的一种细小的木种,很可能属于一种薪材类的木料。

如果其属于国家规定的次小薪材类,则企业可以享受更大优惠。

笔者通过查找大量的税收法规,并对原料的规格进行测量,结果显示,该企业使用的小原木规格为长2米以下,直径8厘米以下,应属于次小薪材类木料。

根据《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1]72号)的规定:

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以上分析,该企业提出了《申请享受利用次小薪材生产加工产品实行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报告》,经当地国税局审核批准后,企业享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国税部门在批准企业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后,要求企业严把进料关,不准采购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以外的原材料进行生产。

自从该企业享受了上述优惠后,到目前已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数百万元。

  筹划所得税减免

通过筹划,该企业增值税税负大幅降低,相应地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不少,对所得税的筹划尤显重要。

笔者进一步查找、分析企业能通过什么途径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根据《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49号)的规定,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具体的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的范围包括:

通过利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包括纤维板(含中密度纤维板)、细木工板(含复合板)等。

因此,仅从产品上讲,该企业的产品是利用次小薪材生产的中密度纤维板,符合税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的规定。

但是,财税字[1997]049号文件对企业性质进行了限制,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企业必须是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其他单位不能享受。

  难道该企业真的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吗?

《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71号)规定: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具体种植业、林木种子、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根据财税字[1997]049号文件的规定确定。

  根据上述政策,我们不难看出,该企业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因此,企业从生产材料出发,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在享受完法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又可以继续享受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每年节省的所得税支出也达数百万元。

  筹划企业“结构调整”

该公司为了长远发展,在原有人造板生产的基础上,今年对人造板进行了二次加工,生产家具销售。

由于家具产品的增加,加之独立核算难,使企业享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受到影响。

因为企业的最终产品不是人造板,而是家具,税法没有规定利用次小薪材生产的家具可以享受优惠待遇。

  为了避免上述问题,我们为该企业进行了“结构调整”筹划。

由该企业投资组建了一家“安华家具厂”,家具厂属该企业的子公司,独立核算。

该企业将人造板按正常价格销售给家具厂,家具厂生产家具对外销售。

这样操作,该企业作为独立核算的企业,采购、生产都符合税法规定的要求,可以享受税法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家具厂作为独立核算的企业,对母公司的优惠政策没有任何影响。

  上述案例说明,企业要想做好纳税筹划工作,不仅要了解税收政策,更重要的是如何运用好税收政策。

必须将企业的业务与税收政策紧密地联系到一起,具备超前性、合法性、实用性,才能真正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笔者对该公司的筹划实际上就是灵活运用税收政策,在了解企业业务的基础上,根据税收政策对企业业务进行了合理的安排。

  作者单位:

北京时空在线企业策划有限公司

房产新政下的筹划策略:

投资还是租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不再享受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而恢复为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笔者的一位朋友,近几年投资购买了几套房产,他平时非常关注国家有关政策变化。

在了解《通知》内容后,他经过分析认为,自己不宜再做房地产投资,准备全身而退。

根据现有房产的情况,他采取措施:

对购置时间较长的已有一定差价的房产,在6月1日之前已经出售;

但对购房时间较短的,差价很小的,因出售将有较大损失,他准备暂不出售。

同时,他准备将从房产变现的现金用于投资经营实体。

  该朋友计划以可供使用的950万元现金设立新公司,并且计划控股新公司的95%股份,另外5%股份拟由其兄弟出资。

对此,他想了解新设立的公司可不可以利用他不准备出售的房产作投资。

  据介绍,该朋友不准备出售的房产是一处商用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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