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管制制度及各类表格1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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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试用期合同解除

(一)员工试用期表现不佳未能达到岗位说明书要求,由用人部门与综管部(项目部综合管理部)、员工本人在试用期满前一周内进行沟通,沟通后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综管部(项目部综合管理部)在试用期结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单》见附件三)进行试用期合同解除手续的办理。

(二)员工本人试用期提出合同解除,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员工离职申请单》附件四、附件五)告知用人部门,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十一条辞职

(一)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应提前三十天(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向其直接上级提出,并提交《员工离职申请单》(见附件四、附件五)按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公司综管部(项目部综合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

(二)员工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公司应在一周内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暂缓待审议的答复;

做出同意辞职答复的应明确离职时间、交接要求等。

(三)辞职员工所在部门及综管部(项目部综合管理部)应主动了解员工辞职原因,做好辞职沟通工作,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应引导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沟通记录并已书面形式留存。

(《离职员工沟通记录》见附件十)第十二条擅自离职

(一)擅自离职是指员工未递交辞职申请就擅自离岗、或员工已递交辞职申请但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岗、或员工辞职申请虽获批准但未履行完毕离职手续就擅自离岗。

(二)擅自离职按《员工奖惩管理制度》作除名处理并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三条辞退、除名

(一)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或符合《员工奖惩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辞退情况,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公司可作辞退处理。

(二)员工符合《员工奖惩管理制度》规定的须作除名处理的情形,公司可作辞退处理。

(三)对员工作辞退、除名处理由员工所在部门向综管部(项目部综合管理部)提交《员工辞退、除名申请单》见附件六、附件七),按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程序审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第四章合同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因任何一方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完全不能履行的,违约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

第十五条员工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应按规定时间和规定流程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公司在一周内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暂缓待审议的答复;

第十六条合同双方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培训协议、保密协议)中另有赔偿约定和赔偿标准的,按合同或其附件(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约定执行。

第五章离职管理

第十七条员工离职情形均须由员工本人或者部门(项目部部门)提出申请(《员工离职申请单》见附件四、附件五,《员工辞退、除名申请单》见附件六、附件七),并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高层管理人员:

直接上级审核,总经理审批。

(二)中层管理人员:

直接上级审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三)公司基层员工:

部门经理及部门负责人审核、综管部经理审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四)项目部基层员工:

直接上级及部门经理审核、项目部综合管理部审核、项目经理审核,工程中心负责人审批,并报公司综管部备案;

(五)临时用工人员(实习生):

用人部门经理审批,报综管部备案。

第十八条员工离职申请获准后,由综管部将(项目部综合管理部)《员工离职申请单》反馈给离职者本人,离职人员应在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办妥离职手续(《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单》见附件八);

员工被辞退或被除名处理,由综管部(项目部综合管理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离职者应在综管部规定时间内办妥离职手续。

第十九条离职移交规定

(一)离职者在离职申请获准后的一周内填报《员工离职、调岗工作交接清单》,(见附件九)交接清单内容由离职者本人编制,直接上级审核补充后签字确认。

工作资料移交:

原在职期间所产生或持有的所有文件资料(含电脑资料)、技术资

料、项目资料、方案、计划、档案以及遗留工作事宜等;

物品移交:

公司配置的办公用品;

从公司或其他部门借出或领用的物品(劳动工具、公司各种证件等);

其他应归还公司的物品;

财务移交:

包括应收应付帐款清单,往来客户清单,税务发票情况,业务合同情况,公司领借款情况等;

其他:

除上述内容外的其他应移交事项。

(二)移交期限:

离职申请获准后,离职者应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办妥移交手续。

(三)接交规定:

离职者办理移交时由直接上级指定接替人接收;

无指定接收人时由直接上级接收,待人选确定后再转交;

涉及财务类移交须有相关财务人员参与,并经财务经办人员和财务部经理签字确认。

(四)监交规定:

移交时应指定监交人,监交人对移交过程作全程监督;

部门(副)经理以上人员移交由综管部经理监交;

其他人员由直接上级监交;

特殊岗位人员根据岗位特性由总经理指定监交人。

第二十条员工离职手续由离职者本人亲自办理,遇重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时可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办理,但需出具书面委托书,责任仍由离职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各级审核人要把好离职移交的审核审批关,人员离职后发现物品、资料或财务事项有亏欠未清的,相关人员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离职者不按规定办理移交或毁损、删除电脑资料、藏匿、偷窃公司资料,按《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处理。

第二十三条员工离职工资福利结算

(一)离职者各类移交手续办妥后,由综管部(项目部综合管理部)进行工资、保险清算。

(二)离职者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双方约定的移交手续结束日。

(三)离职者最后一个月工资按日计算,并于次月10日公司统一发薪日打入工资卡中。

(四)社会统筹保险、公积金计算:

15日之前离职,公司不承担半月统筹保险、公积金费用;

15日之后离职,公司承担全月统筹保险、公积金费用。

(五)离职者根据劳动合同、协议书及法律法规规定,享受或承担补偿金、违约金;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员工离职后发现有亏空、舞弊或业务不法行为的,公司保留继续追讨的权利,情节严重者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接收人、监交人玩忽职守、知情不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处理。

第二十六条离职者办妥离职手续后,由公司综管部(项目部综合管理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退保及工资结算、转调人事关系、保险、档案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公司内部调动而离开当前工作岗位,参照离职规定进行相应移交。

第二十八条必要时,对与经济直接相关的人员在离职离岗前,由综管部组织相关部门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作离职(离任)审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综管部进行起草与修订,经相关部门审核及总经理批准后发布。

第三十条本制度与《招聘管理制度》、《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等配套使用。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如与本制度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综管部。

员工离职解聘管理规定1

员工离职解聘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规范员工离职解聘管理工作,保持日常工作和生产任务的连续性,保证劳动合同的有效执行,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所有职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解聘,均依本规定办理。

若有特殊,由常务副总签字认可。

三、相关职责:

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离职解聘管理工作。

2、离职解聘人员所在部门负责安排人员完成交接手续。

四、离职解聘定义:

1、辞职:

指合同期内,员工个人提出辞职申请,履行相关手续后辞去工作职务。

2、离职:

指员工不明原因,或申请辞职未获准,不辞而别离开企业,离职视为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解聘:

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以及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法律法规或相关制度公司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4、合同终止:

指劳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签;

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使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

五、辞职办理程序:

1、试用期辞职,指员工进厂30天(含)内申请辞职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a、试用期员工提前3日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说明辞职原因,落款应注明提交时间。

b、用人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予以挽留,不能挽留的应当安排人员接任工作,并于3日内办完交接手续。

c、手续交接完毕,用人部门在《员工实习表》填写意见(建议填写“手续交接完毕,同意辞职”),由员工本人将《员工实习表》交回人力资源部门,并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表》。

d、由人力资源部门为辞职员工办清离厂手续,并做好记录。

e、试用期辞职人员工资随全体员工一同发放。

f、试用出勤不满5天(含)辞职的不予计发工资;

未办理交接手续离职的工资暂缓发放,待手续结清后方可办理。

2、正式员工辞职,指员工进厂超过1个月申请辞职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a、辞职员工提前30日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说明辞职原因,落款应注明提交时间并署名。

b、用人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予以挽留,不能挽留的应当签批并考虑接任工作人选。

c、辞职员工经用人部门和厂/部长签批后,将辞职申请交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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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进行登记,并回岗位继续工作。

d、辞职员工应当履行新员工的传、帮、带义务,以及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e、交申请后出勤满22天方可办理离厂手续,办理离厂手续应当到人力资源部门领取《辞职审批表》,并依序签字。

f、审批表涉及的各个部门主要为了清理手续,避免人员离厂后有遗留手续,各部门在《辞职审批表》签字后即视为该部门手续已办清。

g、完成后将《辞职审批表》交回人力资源部门,并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表》,由人力资源部门办清离厂手续,并做好记录。

h、辞职人员工资随全体员工一同发放,出勤不足22天离厂的,按离职程序办理。

i、未办理《辞职审批表》离职的员工,暂停发放工资,待手续结清后方可办理。

七、离职办理程序。

(试用期离职和已过试用期离职均按本条办理)

1、离职人员回厂办理辞职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违纪处罚,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规定出据处罚单。

2、由离职人员到财务交纳处罚后,人力资源部门发放《辞职审批表》并依序签字。

3、完成后将《辞职审批表》交回人力资源部门,并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表》,由人力资源部门办清离厂手续,并做好记录。

4、停发的工资由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发放,约两个月内发放到本人帐

-3 -

户。

八、解聘办理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解聘程序办理。

a、在公司内实施盗窃行为的。

b、窃取公司机密造成影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c、半年内三次调整岗位,均不能胜任或不能服从的。

d、连续旷工5天以上的。

e、停班学习期间再次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f、员工在其他企业兼职,经公司多次劝阻无效的。

g、造谣中伤、诬陷他人、煽动或组织员工上访,聚众闹事,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的。

h、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

i、涉及其他方面严重损害公司形象,造成极坏影响的。

2、解聘办理程序。

a、人力资源部门依据红头文件、部门申请及相关规章制度通知员工办理解聘手续。

b、发放《辞职审批表》并依序签字,用人部门退回人员不再回原单位签字,但仍需到其他相关部门清理手续。

c、签字完成后交回人力资源部门,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表》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办清离厂手续,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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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解聘员工应在人事管理系统进行解聘登记,并不准再次报名录用。

e、

九、合同终止:

1、符合下列条件,劳动合同终止。

a、劳动合同期满的,双方不再续签的。

b、员工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c、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合同终止办理程序:

a、合同终止后,员工应当办理手续交接,办清离厂手续。

b、办理离厂手续,需到人力资源部门领取《辞职审批表》,并依序签字,清理手续。

c、签字完成后交回人力资源部门,由人力资源部门办清离厂手续。

d、离厂人员工资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申请。

十、特殊情况:

1、遇特殊情况,未明确规定办理程序的,按本规定相近条款执行。

2、公司出资委培人员,在服务期内辞职的,应先履行赔偿义务后,再按规定办理手续。

3、员工不按以上程序办理交接手续,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者,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十一、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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