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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合计划米取积极的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宏观策略研究,辅之以公司自行开发的数量化辅助模型,对相关资产类别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精选基金品种,构建有超额收益能力的基金组合。

同时通过的有效地风险管理,降低业绩的波动性,获得稳定而持续的投资收益。

2.类别基金与股票投资策略

(1)开放式基金投资策略

首先根据基金的业绩排名,挑选出业绩持续优秀的基金,再根据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构建合适的基金投资组合。

通过风险收益综合评价方法挖掘持续稳疋的基金品种,主要包括主动收益能力⑻pha)、信息比率、Sharpe比率等指标。

(2)封闭式基金投资策略

封闭式基金评价中更多考虑业绩持续性和市场因素的影响。

通过基金业绩与

投资价值评估体系,筛选出一段时间内具有投资价值的基金品种,将之纳入备选基金库。

再根据市场波动因素的变化在适当的时机完成特定基金的买入或卖出操作。

主要考虑指标包括分红潜力、折价率等。

(3)股票投资策略

通过分析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和行业景气程度,以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基础,挑选出增长前景持续向好的行业或周期景气复苏或上升的行业。

通过定性和

疋里分析精选个股。

疋里分析使用的指标包括成长扌曰标、价值扌曰标和盈利扌曰标,针对不同行业米取相应的估值方法;

定性分析对精选公司进行“波特五力模型”分析,结合行业估值模型进行数量化的辅助投资决策。

投资范围及资产

组合比例

1、投资范围

本计划将主要投资于国内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以及法律法规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资产配置比例(占资产净值比例)

(1)开放式基金:

0%〜95%

(2)封闭式基金(含ETFLOF的场内部分等):

0%〜50%

(3)股票:

0%〜20%

(4)在开放期,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现金或货币市场基金,到期日

在一年内政府债券、央票、政策性金融债等)不低于5%

成立条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结束后,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如果集合计划同时满足:

第一,集合计划总份额超过1亿份(即集合计划金额超过1亿元);

第二,委托人超过2人(含)时,集合计划管理人依据《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及

推广期参与

开放期安排与流

集合计划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集合计划的参与,并报告集合计划成立。

如果集合计划不能同时满足上述2个条件,或在推广期内发生使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则不得成立。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指集合计划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至集合计划成立日。

本集合计划将在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计划的推广工作,

推广期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推广期间委托人通过认购的方式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价格为本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单一投资者参与

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后以1000元递增。

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将依据委托人参与时所缴纳的参与净额及其参与期利息除以每份集合计划净值确定。

如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认购金额达到30亿元,可提前终止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推广期内使用“末日渠道比例配售+先到先得”方法对

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

1、推广期内参与申请不超过30亿元(含30亿元)的情形:

若推广期内参与申请全部确认后本集合计划参与的总金额不超过30亿元(含30亿元),则所有的有效参与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推广期内参与申请高于30亿元的情形:

若推广期内参与申请全部确认后本集合计划参与的总份额超过30亿元,将对推广期内最后一个参与日之前的有效参与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最后一个参与日有效参与申请采用“末日渠道

比例配售+先到先得”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参与款项退还给委托人。

末日配售比例决定了各销售渠道在参与末日对其所有有效参与的确认比例。

根据确认比例可以得到该代销商的末日配售确认额度,管理人根据代销商提供的委托人申请单编号进行从小到大排序,根据先到先得原则进行逐笔金额确认,直到累计确认金额达到该代销商的末日配售确认额度。

管理人在T+2个工作日(设认购截止日为T日)对投资者认购参与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本计划首个开放期为封闭期满后的第一个周五(若遇节假日,则顺延一周,至下一周周五),之后每周周五(若遇节假日,则顺延一周,至下一周周五)

动性安排

为开放日。

在开放日,委托人可以申请退出,也可以依法参与本计划。

为保持计划的流动性,现金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5%对单个委托人单日退出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10%或者超过1亿份,即

视为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

委托人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直接或通过推广机构向管理人预约申请,否则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退出申请。

存续期内参与、

退出

1、参与和退出的时间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仅在开放日办理参与和退出,本计划封闭期不超过成立日之后的3个月,本计划首个开放期为封闭期满后的第一个周五(若遇节假日,则顺延一周,至下一周周五),之后每周周五(若遇节假日,则顺延一周,至下一周周五)为开放日。

在开放日,委托人可以申请退出,也可以依法参与本计划。

2、参与和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开放日(T日)收市后计算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当日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不享受当日的收益分配,当日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享受当日的收益分配;

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在T+2日公告;

(2)“金额参与、份额退出”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

(3)委托人通过推广机构向管理人申请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的,应当保

证其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份。

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份时,则管理人有权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4)除非巨额退出,退出一般不受限制。

单个委托人单日退出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10%或者超过1亿元,即视为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委托人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直接或通过推广机构向管理人预约申请,否则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退出申请。

(5)先进先出原则:

当委托人办理多次退出时,先参与的份额先退出,后参与的份额后退出;

(6)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

划总份额的20%寸,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

1全额退出:

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退出:

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丁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

出份额;

委托人未能退出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做出不

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退出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退出处理,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3暂停退出:

本集合计划连续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在推广机构网点公告。

销售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本集合计划不得通过公共媒体向公众进行宣传推广,在实际推广中将采取营业网点现场、

资料邮寄、电子邮件、人员促销等多种推广方式向投资者传递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产品信息。

我公司和代理推广机构将按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详细记载、妥善保存。

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将其保存的客户信息和资料向证券公司提供。

我公司和代理推广机构将按照经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推广代理协议的约定推广集合计划,指定专人向客户如实披露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全面、准确地介绍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讲解有关业务规贝叽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以及客户投资集合计划的操作方法,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鉴于目前委托人参与本计划所需金额较大,针对这一特点,我公司将对目

标客户进行市场调查,在了解客户情况的基础上,推荐本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计划的推广对象为具备适当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的除外),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

本集合计划将在中国证监会对本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

计划的推广工作,推广期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1、培训(以工作日计)

由国泰君安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组织对推广机构客户经理及分支机构员工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基础知识及相关法律常识、国泰君安君得益二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介绍、代理推广业务流程、资金清算流程、业务人员守则、客户服务规范、业务风险监控与防范制度、业务应急措施、推广技巧及投资策略等。

培训时间从推广开始日T日前20日起至推广开始日后20日止,可视具体情况调整。

2、销售安排(以工作日计)

?

T-15日内与各销售机构总经理、产品经理电话沟通交流,做产

品预热

T-10日内组织代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文及宣传材料

T-5日内米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各网点做产品售预通知

T-3日内各网点摆放宣传折页、易拉宝、宣传海报

T-2日产品销售发文、电子渠道全面发布宣传材料

T日产品正式发售

T+10日总结直销及代销工作阶段性问题

T日-T+20日各网点组织客户产品推荐会、产品报告会

T日-产品结束期每日发布各网点销售情况、组织成功经验介绍材料、组织产品销售贺信材料

结束期+10—30日回收资产管理合同等客户资料

自有资金投入

1、费用安排

(1)参与费:

本集合计划按参与金额的不同设置差别费率,具体如下:

资金规模(元)

参与费率

1000万W参与金额(A)

1000元

500万w参与金额(A)

0.1%

300万wAv500万

0.4%

100万wAv300万

0.8%

Av100万

1.2%

(2)退出费:

根据投资者持有年限递减,持有不满1年,赎回费率为0.5%;

持有满1年不满2年,赎回费率为0.3%;

持有满2年不满3年,赎回费率为0.2%;

持有满3年,赎回费率为0。

退出费总额的25%归入集合计划资产。

费用安排与业绩

报酬

(3)投资交易费用:

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佣金等。

(4)管理费:

集合计划管理人每日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

(5)托管费:

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每日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年支付。

(6)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相关审计费等费用从集合计划中列支。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从集合计划中列支。

2、业绩报酬

在两类情况下管理人将根据年化收益率(R)提取业绩报酬,一类是委托人申请退出或本集合计划期满清算或结算时提取业绩报酬,称为退出提取;

另一类是分红时提取业绩报酬,称为分红提取。

(1)退出提取

当委托人申请退出或本集合计划期满清算或结算时,管理人根据年化收益率(R)提取业绩报酬,经计算确认的业绩报酬从委托人退出计划资金清算款中以现金支付。

本章节的“结算日”指退出申请日或集合计划到期日。

人=吉算日单位资产净值;

=参与日单位资产净值;

T=份额持有天数;

E=业绩报酬;

«

=退出份额X参与日单位资产净值;

年化收益率;

业绩报酬计提标准为:

当R>

4%时,对超额收益率部分提取20%勺业绩报酬,即E=KX(R-4%X20%

X(T-365);

委托人退出时,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退出金额(扣除业绩报酬)划拨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将扣除业绩报酬的退出款项转入委托人的交易账户。

(2)分红提取

当发生分红时,管理人将根据年化收益率(R)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提取方式与退出提取相同,分红时集合计划参与份额的参与日重定为该分红日(即参与份额以该分红日作为新的参与日,以分红后的份额净值作为新的参与净值,以此作为下次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基准)。

当分红额不足提取业绩报酬时,以分红额为限。

分红时,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分红金额(扣除业绩报酬)划拨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将扣除业绩报酬的分红款项转入委托人的交易账户。

如管理人已经提取业绩报酬,即使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时净值有所下跌,则该部分已提取业绩报酬亦不退还委托人。

收益分配

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收益每年分配一次,分配时间不晚于次年3月31日。

权益登记日为每个开放期的前一交易日,除息日为每个开放期的第一个交易日。

1、收益分配原则:

(1)本集合计划每一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少为1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期末可供分配收益的90%

(3)期末可供分配收益为截至可供分配收益计算日,未分配收益与未分配收益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本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为2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增加的份额计入集合计划份额总规模,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转为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登记日的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份额。

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处可以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6)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7)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当期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疋的从其规疋。

2、收益分配程序:

(1)管理人计算集合计划的可分配收益

(2)管理人确定分配红利的金额、时间

(3)管理人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4)托管人复核收益分配方案

(5)管理人通知委托人

(6)注册登记人实施分配方案

信息披露安排

1、信息披露的方式

集合资产管理定期报告、托管定期报告及其他临时通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放置于管理人网站,供委托人查阅。

2、疋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净值通告、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

(1)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在将于每周二(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上周末经过托管人审核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累计净值。

(2)集合计划的季度、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

管理人定期向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报告和托管人出具的托管报告。

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季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年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时,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管理人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将审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提供给

委托人和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对账单

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

对账单内容应包括集合计划产品特性,投资风险提示,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4、重大事项披露和披露方式:

重大事项披露和披露方式:

对关系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管理人将通过重大事项包括:

1)推广机构变更;

2)管理人在本集合计划项下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主办人员(投资经理)变动或托管人的托管部总经理变动;

3)本计划

所投资证券的发行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导致本计划所持有的该证券不能按正常的计价方法进行计价,在管理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后,调整金额影响到该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0.5%以上;

4)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部门受到重大处罚;

5)涉及管理人、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6)计划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7)重大关联交易;

8)其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

5、投资于存在关联关系股票的事项披露

本集合计划可以投资于以下存在关联关系的股票,但在发生该等事项时,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首次交易完成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托管人报告,并向委托人披露。

(1)、管理人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申购(包括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本公司担

任保存人、主承销商的新股或其他首次发行证券。

(2)、本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6、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集合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存放在各推广场所,委托人可在营业时间支付工本费后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风险揭示与防范

本计划将严格按严格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全面揭示风险,通过《客户调查表》了解客户的投资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并通过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向客户明示本计划所可能具有的各项风险,以帮助客户认清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及股票等证券,而证券市场中的投资品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集合计划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再投资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下降造成的无法通过再投资而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5)基金业绩风险

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其管理人的投资失误,造成业绩下降,也会影

响到集合计划的收益率。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7)新股/新债申购风险

新股/新债申购风险是指获配新股/新债上市后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下跌至申购价以下的风险。

由于网下获配新股有一定的锁定期,锁定期间股票价格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的影响,股票价格有可能下跌到申购价以下。

(8)购买力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目的是使集合计划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的保值增值。

防范措施:

管理人主要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基本面)社会资金运动

(资金面)及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政策面)等要素的分析来把握市场走势和精选投资品种,注重研究的运用,坚持各项投资决策必须建立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注重风险控制,利用基础分析等指标不断监测和评估计划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管理人在基金投资中通过基金业绩与投资价值评估体系的严谨考量,注重选

择历史业绩稳健、有较好的业绩增长前景及持续性、投资及风险控制能力良好的具有内在价值的基金纳入备选库,进而组成基金组合,并控制组合的风险。

管理人在股票投资中首先注重对公司的以下情况进行分析:

行业背景情况、产销规模与市场地位、技术领先程度、成本控制力、资源独特性、定价权、盈利能力、盈利质量、财务安全性、持续经营与盈利能力、未来发展前景、公司信用状况、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与人员素质、未来市场走势预测等。

其次,通过资产配置对各类资产及单个证券的投资比例进行控制。

管理人在债券申购及债券基金投资过程中注意对该类证券所承受的信用风险的评估,同时选择与利率环境相适应即承受较小利率风险的投资品种。

2.流动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在计划存续期间,可能会发生个别偶然事件,如出现巨额退出的情形,短时间委托人大量退出或出现集合计划到期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况,上述情形的发生在特殊情况时可能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退出,则可能会导致计划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份额净值。

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

外生流动性风险和内生流动性风险。

(1)外生流动性风险

外生流动性风险指的是由于来自资产管理人外部冲击造成证券流动性的下降,这样的外部冲击可能是影响所有证券的事件,也可能只是影响个别证券的事件,但是其结果都是使得所有证券、某类证券或者单只证券的流动性发生一定程度的降低,造成证券持有者可能增加变现损失或者交易成本。

(2)内生流动性风险

所谓内生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本集合计划组合的资产需要及时调整仓位而面临的不能按照事前期望价格成交的风险,该风险可以以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变现(或购买证券)时成交价格小于(或大于)事前期望价格所产生的最大成本来度量。

内生流动性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控的,但其可控程度取决于流动性风险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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