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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物权法笔记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该定义具有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第二,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第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和债权

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物权的分类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

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

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是法律地位的平等。

2是适用规则的平等性。

3是保护的平等性

物权法定原则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种类法定。

所谓物权的种类法定,是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哪些不是物权,要由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第二,内容法定。

内容法定又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物权的内容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

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概述物权保护,就是指在物权遭到侵害的情况下,采用法律规定的维护物权人的利益、保障权利人不受侵害的各种保护方法

确认物权请求权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有权请求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内容。

物权的确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是一对物权归属的确认。

 二是对物权内容的确认

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如下几种类型1返还原物请求权。

2.排除妨害请求权3.消除危险请求权。

4.恢复原状请求权

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不动产物权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定方式。

由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所以就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而言又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即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

所谓登记要件模式,是指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

所谓登记对抗模式,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的区别在于:

第一,登记是否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第二,登记是否为强制性的要件。

第三,登记的效力不同。

第四,关于是否要考虑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动产物权的变动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

交付的特殊方式

(一)简易交付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指示交付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三)占有改定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如继承、法院生效判决、征收等事实导致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关于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对物权变动的影响。

二、继承和受遗赠取得物权三、合法建造房屋、拆除住房等事实行为四、征收所谓征收就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作出补偿的前提下,利用公权力强制性地将集体或私人所有的财产征归国有的行为,征收行为生效也可以发生物权变动。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指国家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供公众查阅。

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所谓审查义务就是指登记机构在审查有关的登记申请中,承担何种审查职责。

几种特殊的登记制度

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

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登记机构的责任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法律特征表现在:

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

2.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

3.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4.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

5.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它包含了四项权能。

6.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所有权的权能

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占有和占有权

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收益权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

收益权是指从财产上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

处分权就是所有人对财产(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

所有权的取得指民事主体获得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

1劳动生产、收益2征收所谓征收就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通过行使征收权,在依法支付一定补偿的。

3善意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4添附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

A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掺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B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C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5没收国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6遗失物的拾得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

换言之,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占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7流物的拾得、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所谓漂流物,是指在水上漂流的动产。

所谓埋藏物,通常是指埋藏于地下,而所有权人不明的动产。

所谓隐藏物,就是指隐匿于他物之中的物。

只要从表面上不能发现的物,且归属不明,都应当纳入隐藏物的范畴。

2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这种方式是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

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

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受遗赠和其他合法原因

所有权的行使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实现所有权各项权能的行为

一、所有人直接行使所有人直接行使,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直接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人授权他人行使所有人授权他人行使,是指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授权他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自己的财产,从而使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分离

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财产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

所有权消灭的原因1所有权客体灭失这是指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因各种原因而不复存在。

2所有权主体消灭这是指因所有权人主体资格的丧失,导致其享有的所有权的消灭。

3所有权被依法转让这是指所有权人通过法律行为处分其财产,自愿将其享有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4所有权被抛弃这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放弃自己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5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采用依法征收或国有化等措施,有偿或无偿地迫使所有权人转移其享有的所有权

所有权消灭的后果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的后果

所有权的种类一、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国家所有权的特征1.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国家既是主权的享有者、政权的承担者,也是国有财产的归属者。

所以,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本身具有多重性,但国家作为财产权的主体存在时,与其作为主权者的身份是应当相分离的2.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

我国的国家所有权客体范围相当广泛,既包括了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也包括了各类动产和不动产。

3.取得方式的特殊性由于国家本身是主权的享有者和政权的承担者,国家可以凭借其公共权力通过征收、国有化、没收等方式强制性地将公民个人或集体的财产收归国有。

4行使方式的特殊性国家所有权在行使方式上具有不同于私人所有权的特点

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对国家出资的企业的管理体制,即分别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在物权法上就是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组织以及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所有权的特征:

1.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2.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3.集体所有权的内容。

私人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就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对其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的权利,以及私人投资者投资到各类企业中所依法享有的出资人的权益。

社会团体所有权指各类社会团体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专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

所谓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的部分

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客体专有权的客体是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

共有权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所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

法定共有,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全体业主对于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

法定共有的类型主要有如下几种1绿地2道路3物业管理用房4维修资金5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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