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04 深基坑支护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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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江苏省建设厅监制

目录

1.本细则编写依据1

2.基坑支护形式1

3.专业工程特点1

4.监理工作的流程3

5.监理工作控制目标及控制要点4

6.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5

基坑支护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本细则编写依椐

1.1本项目工程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1.2设计图纸

1.3规范、规程:

1.3.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1.3.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1.3.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3.4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如: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房屋建设部分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4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本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本工程招投标文件

本工程地质勘查报告

本工程深基坑专家论证意见

2.基坑支护形式:

锚杆土钉墙支护

3.专业工程特点

3.2.1地形地貌

拟建场地位于长江三角洲冲积平原东南缘,属于地势较低的平原地区,水系发育,上部广泛覆盖第四纪地层,第四纪以来,区域地质主要表现为地面沉降与接受沉积。

3.2.2工程地质概况

根据勘察资料揭示,拟建场地在勘察深度范围内,自上而下可分为7个工程地质层,各土层自上而下描述如下,场地内各土层的分布详见工程地质剖面图。

①-1层:

素填土;

①-2层:

淤泥质粉质粘土;

②层:

粘土;

③层:

粉质粘土;

④-1层:

粉质粘土夹粉土;

④-2层:

⑤层:

粉土。

3.2.3水文地质概况

与本基坑工程相关的地下水包括:

潜水和微承压水。

(1)潜水:

孔隙潜水赋存于上部①-1素填土、②粘土的孔隙之中,潜水主要由大气降水与地表水补给,通过自然蒸发与侧向径流排泄,测得地下水的稳定水位为1.40~1.80m。

(2)微承压水:

主要赋存于⑤粉土中,主要由侧向径流补给,通过侧向径流排泄,测得其稳定水位为0.5m。

3.2.4不良地质条件

拟建场地内无岩溶、滑坡、崩塌及泥石流等不良地质作用,场地稳定。

场地浅部土层中无对本建筑物不利的暗坑、暗塘等埋藏物。

3.2.5周围环境概况

建筑用地范围内无建筑物及地下管线,场地周边情况如下:

(1)基坑东侧:

基坑东侧基础外包线距用地红线大于5.0m,红线外为市政道路,道路东侧为世茂21#地块,基坑距离建筑物大于30.0m。

(2)基坑南侧:

基坑南侧基础外包线距用地红线大于5.0m,红线外为市政道路,道路南侧为京杭大运河,基坑距离大运河大于80.0m。

(3)基坑西侧:

基坑西侧基础外包线距用地红线大于5.0m,红线外为市政道路,道路西侧为景观河,基坑距离景观河大于20.0m。

(4)基坑北侧:

基坑北侧东段基础外包线距用地红线大于5.0m,红线外为世茂18#地块,基坑距离建筑物大于20.0m。

4.监理工作流程:

本分项工程质量控制流程详见下图:

4.监理工作控制目标及控制要点

4.1监理工作控制目标:

本工程的基坑支护工程,将严格按照规范规定要求,完善制度,做好控制,协调好各方关系,确保基坑支护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发生。

4.2监理工作控制要点:

4.2.1事前控制要点:

4.2.1.1监理工程师应仔细审查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了解基坑所在位置的地形、地貌及地质特征,分析可能导致基坑边坡滑坡的各种可能因素,对影响边坡稳定的关键区域土层、土质做到心中有数,监理工程师在基坑开挖时还应对现场土质进行比对,与地质勘查报告偏差较大时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通知勘查、设计单位,查看是否需要调整方案;

4.2.1.2审查基坑开挖监测方案,主要包括监控目的、监控项目、监控报警值、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点布置、监测周期等。

4.2.2事中控制要点:

深基坑支护重在过程控制,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事后纠正和补救比较困难。

4.2.2.1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工程施工前,有关人员必须熟悉设计图纸、地勘资料及周围环境,确保必须的机械设备运转正常。

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支护形式、支护材料、锚杆间距及长度、放坡系数、喷锚墙面厚度。

设计方案变更时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可行后方可施工;

4.2.2.2做好隐蔽工程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对锚杆孔径、深度、倾斜度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对注浆配比、压力及注浆量、喷锚墙面的厚度及强度、锚杆应力等进行检查;

4.2.2.3喷射混凝土要按设计配合比搅拌均匀,垂直作业面尽量从底部向上部施喷,混凝土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2.2.4基坑支护要与土方开挖密切配合,土方开挖顺序必须与设计工况一致,并遵循开挖原则,尽量减少开挖过程中土体扰动范围,缩短基坑开挖卸荷后暴露时间,对称开挖,均衡开挖,合理利用土体在开挖过程中控制土体位移的能力,可适当预留土墩,经施工单位确认边坡稳定后可适当降低土墩高度;

4.2.2.5严格控制施工单位在基坑周边堆载、超载现象,监理工程师应重点进行巡视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方案要求施工,发现异常立即责令整改;

4.2.2.6注意地下水或水患的影响,很多基坑失稳均由地下水处理不到位引起,因此,土方开挖前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方案要求设置基坑周边及坑底的排水设施,监理工程师应重点关注基坑土层滞水、沙土层微承压水、裂隙水、管道漏水等细微变化,如以上现象比较明显,则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挖土,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4.2.2.7推行信息化施工管理。

4.2.3事后控制要点:

4.2.3.1基坑开挖完成后,应提醒建设单位尽快组织勘察、设计、质监、监理、施工及建设单位组织基坑验收,尽早开始地下结构工程施工,减少基坑暴露时间。

基坑回填前,支护层不得破坏,特别是坡脚部分;

4.2.3.2工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提供完整的监测报告;

4.2.3.3加强对基坑的管理。

运行期间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基坑周边设置围挡等,防止基坑周边超载、重型车辆走动等造成基坑边坡失稳、破坏。

通过以上事前、事中、事后监理的主动管理,能够第一时间掌握现场基坑施工、运行中的动态变化,使基坑处于安全管理状态,并为基坑可能出现问题的责任人有了追究责任的依据。

5.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5.1审查内容:

5.1.1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照专家论证意见组织编制;

5.1.2审查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安保体系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5.1.3如存在较大变更,审查变更手续是否齐全。

5.2复核内容:

5.2.1复核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5.2.2复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开挖控制边线及设置的控制点坐标。

5.3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方法:

5.3.1针对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可签发监理工程师联系单做出事前告知,包括质量、安全文明及进度、资料、管理程序及协调等方面,达到事前预控的目的;

5.3.2针对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巡视中发现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质量、安全文明及进度、投资等相关问题,可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明确问题存在点、整改要求及限期整改时间等,限期时间段整改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并报监理现场复查,直至现场整改符合要求后形成闭合资料;

5.3.3针对监理在现场无法协调处理的问题,已填写备忘录的形式告知建设单位、政府主管部门,已形成问题的可追溯性;

5.3.4针对特殊质量、安全问题用以上处理方式无法解决的,可以由监理组织召开专题例会,讨论解决的方案及达到的目的,形成专题例会会议纪要,作为问题处理的依据;

5.3.5针对监理口头或书面要求整改或暂停施工,施工单位不予落实继续施工,或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了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则由监理签发工程暂停令,告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抄送建设单位,条件允许可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4巡视检查:

巡视检查是监理人员对现场施工部位或工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过程。

首先,监理人员在巡视前,应计划好每天的巡视检查内容、目的、路线及预期达到的效果,对巡视检查的重点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现场巡视检查工作。

5.5.1巡视检查基坑周围建筑物、路面是否存在沉降、开裂等,如存在应及时做好记录并通知施工单位查看,如沉降、开裂问题严重,应责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提醒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到现场查看,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协商是否变更施工方案;

5.5.2巡视检查正在土方施工的工作面作业情况;

5.5.3巡视工程材料、构配件使用情况;

5.5.4巡视检查机械设备安全运转情况;

5.5.5巡视工程基准点、控制点保护情况;

5.5.6巡视现场标养室的建立及正常运转情况。

5.6验收

5.6.1验收条件

5.6.1.1所含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情况:

所含分项工程验收均合格。

5.6.1.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情况:

土方开挖、回填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

5.6.1.3现场检测情况:

土方回填碾压试验应符合规范要求。

5.6.2验收程序:

施工班组自检合格总包验收合格监理验收合格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7基坑支护工程监理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5.7.1开工前的安全监督管理:

5.7.1.1土方工程开工前,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7.1.2土方工程开工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满足现场安全管理需要;

5.7.1.3土方工程开工前,应审查施工单位基坑支护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

5.7.1.4土方工程开工前,应检查机械设备安全运转状况,避免“带病”作业;

5.7.1.5施工过程安全监督管理:

5.7.2.1督促施工单位在土方工程施工中按照专项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如未按照方案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实施,则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暂停施工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8.2.2督促施工单位在土方工程施工中按照专项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如未按照方案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实施,则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暂停施工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8.2.3督促施工单位在土方工程施工中按照专项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如未按照方案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实施,则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暂停施工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8.2.4依靠信息化施工进行管理,核查基坑监测单位定期报送的监测数据,发现达到设计警戒值应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请设计人员到现场召开“四方”会议,查找原因,采取措施,恢复正常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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