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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是人民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所必须具有的高尚品德,社会赋予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

教师不仅要“言教”,更重要的是身教。

俄国著名教育家乌申斯基认为“教师个人的范例,对青年人的心灵,是任何东西都不能代替的最有用的阳光”。

正是由于教师直接用自己的品格影响着学生的品格,所以教师无论何时,身处何地,都必须在思想品德,学识才能,生活方式等方面“以身立教”为学生作出榜样。

“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也是我国教师的一种传统美德,在教育史上我国春秋时代大思想家大教育家孔子,曾首先把教师率身垂范,言行一致作为教师职业的一个基本要求。

他说“其身正,不令而行。

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他善于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教育学生。

比如,他教育学生要“学而不厌”,他自己读《易》,书编三绝。

西汉大教育家董仲舒认为“善为师者,既美其道,有慎其行”。

意思是说:

“教师要学识渊博,师德高尚,以身作则,这样,学生才会有自然受其感化”。

唐代教育家韩愈则进一步明确提出教师应“以身立教”。

认为这样的教师才会“其身亡而教存”。

今天,我们人民教师担负着把我国青少年一代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的光荣任务。

这就要求我们广大教师首先为广大青少年作为示范和表率。

人民教师是青少年一代精神文明的塑造者,心灵教育的工程师,为了把青少年学生造就成为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接班人,教师首先要按照党和人民的要求塑造好自己,给青少年作出示范和表率。

人民教师以身作则的几个重要内容:

第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热爱中国共产党,确立崇高理想和坚定政治信念。

第二、热爱伟大的祖国,具有高度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

第三、要使自己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

第四、知识上的进取精神,教育工作上的改革精神。

(二)教育教学义务

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

也是教师的基本义务。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

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搞好教育教学工作,根据中小学教师的任职条件和其他规定,这项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作为教育方针的执行者,首要的任务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由应试教育转到提高民族素质的轨道上来,纠正和防止片面追求升学率等不良倾向。

2.实行教师聘任制以后,教师与学校签定聘任合同,教师应当按照聘约的规定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3.遵守规章制度,主要是指关于遵守教育教学的规章制度。

悉心备课,认真讲课,仔细检查教学效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例如:

山区女教师覃申媛老师的工作精神十分感人,她在条件十分艰苦的山区任教,常常秉烛研究教材到深夜。

对课堂上如何动静搭配,设计作业,她都要事先周密计划,精心准备。

她备有四块小黑板,每天上课前把所教的生字,新词和作业写好,还绘制了一百多幅教学挂图,给每个学生用纸板做一套生字卡,千方百计提高教学质量。

有的学生基础知识不过关,她耐心指导一直到学生掌握为止,正是在罩申媛老师的努力下,她所教的学生在全县取得优秀的成绩。

(三)教书育人的义务

《教师法》第8条第3款规定教师要有“对学生进行宪法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这项义务可称“思想教育义务,也是有关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规范”。

教师应当结合自己的教学教育业务的特点,把政治思想品德教育贯穿教学工作之中,教师在德育方面的主要内容是:

爱国主义教育,四项基本原则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劳动教育,艰苦奋斗教育和道德教育等方面。

(四)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

《教师法》第8条第4款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这项可称是“关心和尊重学生人格一义务。

爱护学生是教师的职业道德,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它要求教师一方面热爱学生,另一方面保护好学生。

苏霍姆林斯基把热爱学生作为一个“好教师”的重要条件。

他指出:

“一个好教师,首先意味着他是怎样的人,他热爱孩子。

感到和孩子交往是一种乐趣,相信每个孩子都成为一个好人,善于和他们交朋友,关心孩子的快乐和悲伤,了解孩子的心灵,时刻不忘自己也曾是个孩子”。

教师应该懂得,尽管学生在许多方面是有待成熟的人,但是学生首先是人,然后才是教育的对象。

因此,教师必须极大地尊重和信任他们。

教师如果把教育学生的权利凌驾于学生的人格之上,必然会把斥责、讽刺、挖苦视为正常教育手段,甚至发展到辱骂,体罚学生的地步。

“亲其师”是“信其道”的重要前提,师生关系紧张使学生在“亲师”方面产生反感、困惑,必然会影响教育效果。

青少年学生都有较重的自尊心、自信心与上进心。

都希望得到家长、教师的尊重、信任与鼓励。

“哀莫大于心死”。

一个人失去了自尊心、自信心,就不会有积极的追求与进步。

教师尊重学生人格,维护他们的自尊心,发扬他们身上闪光的美好东西,能使他们体验到教师对他们的爱,更加容易接受教师的教育,并且较好地去克服自身的缺点。

苏霍姆林斯基在自己的教育实践中十分强调尊重和信任学生,使他们抬起头来走路。

他说:

“教育技巧的全部诀窍,就在于抓住儿童的上进心”,如果不去加强并发展儿童个人的自尊感,就不会形成他们的道德面貌。

苏霍姆林斯基曾经讲过这样一件事,她在帕甫雷什学校任校长时,曾经遇到过一位小学女教师在一年级给新生上第一堂课,当她讲到学生到校时双手、耳朵和衣服都要保持清洁时,看到坐在前排的一个孩子耳朵很脏,她就说:

“大家看。

格里沙的耳朵多脏啊。

”这时全班39个孩子都集中注意看着他,这个孩子羞愧得真想把脸藏起来。

以后每次上课格里沙总觉得几乎全班同学都在看他的耳朵,上课注意力集中不起来,而老师不仅不了解他的心思,还责备他不用心听讲,说他懒惰,到了第一学期结束,格里沙的语文和算术成绩都不及格,他母亲了解到这个情况后,要求把孩子转到另一个平行班去,学校同意了这个要求,换了一个环境调了一位教师,结果格里沙成了一个好学生。

苏霍姆林斯基认为:

“这位女教师在教育上所犯的错误就在于对孩子漠不关心,在全班把他作为环样子来批评,从而伤害了孩子的自尊心。

类似这样的事情是很多的,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

上海市闸北八中“成功教育”的经验正说明“八中”的校长和老师们是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的典范。

他们端正办学思想,立足于多方面提高学生素质,帮助学生在学习中不断成功,促使学生不断内化教育教学要求,变外压式教育为内调式教育,启动发展,形成学生的学习内部动力机制外,改变学生的自我评价,唤醒学习困难学生的自我意识,重新认识自己的能力和价值,树立自尊心,自信心,调动其内在积极因素,去克服困难,逐步形成良好的学习心理品质,为其进入社会作好准备。

(五)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

(教师法》第8条第5款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教师履行本项义务是有特定范围的。

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至于批评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主要是指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不良现象。

多年来我们很多教师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的教师为此奉献出毕生的精力。

卢湾区工读学校(现名,卢湾区新辉学校)校长周长根老师,就是其中的优秀教师代表。

三十多年前周老师刚从上海师范学院地理系毕业,还未来得及把他心爱的地球仪摸热就毅然地服从工作需要,成了工读教育这块处女地的第一批耕耘者,从他到卢湾区工读学校第一天任教起,就满怀热情地投身于工作之中。

多少年没有休息过一天,坚持以校为家,和学生同吃、同住、同生活。

为了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同不良现象和腐蚀学生的犯罪现象作斗争,他用全部心血耕耘着工读教育这块贫瘠的土地。

三十多年来有二千多名学生改邪归正。

在“轻微违法青少年学生教育问题”的国际学术讨论会上,周老师宣读完题为《青少年违法犯罪团体形成的心理特征及其防治》的论文后,会场上立刻响起雷鸣般的掌声。

国际同行无不为他无私的奉献精神而感动,无不为他卓越的工作成效所鼓舞,无不为他深刻的理论探索所折服。

(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义务

《教师法》第8条第6款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这项义务可称“提高水平”的义务。

教师首要职责搞好教学,教好功课,要完成知识教学任务,教师就必须锐意进取,刻苦学习。

要使学生学好知识,教师首先必须学好知识。

明清之际思想家,教育家黄宗益早就指出:

“道之未间.业之未精,有惑而不解,则非师也。

”陶行知则更明确地说:

“要出学生学好,必须先生学好,唯有学而不厌的先生才能教出学而不厌的学生”。

而在当代,教师更需要不断提高自己思想业务水平。

当代知识发展有两个显著特点。

一是数量上“暴增”,二是“老化”周期日益缩短。

就知识“老化”周期而言有调查统计表明:

1965年毕业的大学生经过10年到1975年其在校期间所学的专业知识有70%陈旧过时,而1976年毕业的大学生到1980年仅四年所学的专业知识的陈旧率即达50%。

作为一个教师就要像陶行知先生倡导的那样,教师每天问一下自己:

“我的学问有没有进步?

“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这项义务实际上是国家对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基本要求。

目前,我们正处在新旧之交的关键时刻。

历史发展到今天,竞争已成为时代的特征,各类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因而作为培养人才的教师队伍,决定着跨世纪人才的质量,只有高水平的教师,才能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

《教师法》是从提高教师素质的迫切性这一角度作为人民教师应有“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的义务。

当代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是国际化,信息化,人文化,光讲前二者是不够的,人文化是重要走向。

80年代以来曾起到轰动作用的是美国高质量委员会向白宫提交的《国家处在危机之中》的报告,其中惊呼教育教学质量堪忧的根本原因是教师素质的下降,并以“21世纪的教师装备起来的国家”和“明天的教师”等研究报告为基本方案,提出提高教师水平的若干重大举措,随之而来的是许多发达国家:

如英国提交了“提高教师质量”的白皮书,日本提出了题为“关于提高教学素质的措施”的报告,法国、德国、前苏联都在80年代前后掀起教育改革的大浪潮,把提高教师素质,包括学历、能力、水平、素质、师德等放在头等重要地位。

再从未来社会、未来教育、未来人才素质对教师的要求来看。

未来的信息社会由于高速度、多媒体、多网络三大特点将大大改变我们的生产方式、工作方式,生活方式乃至学习方式。

未来的教育现代化是终身化、社会化、国际化、个性化、个别化、综合化、信息化教育。

但是这“化”那“化”,“化”这“化”那,必须是先“化”人,后“化”物,先“化”软件,后“化”硬件。

教育面临的最大挑战,不是技术不是教学设备,而是教师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人文素质,教师的教育观、教学观、质量观显得尤其重要。

因为“教师是给人以巨大的影响有权威的贤人”。

(加里宁语)

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有两种含义,一是法律关系一方面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二是法律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同时,必须要规定其应履行的义务。

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应的,无此轻彼重或此重彼轻之分。

在执法进程中,教师既应享有自己的权利,又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一方权利时,实际上也同时规定了另一方义务;

反之亦然。

例如《教师法》第7条规定: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与此同时《教师法》第9条就相应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既“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学教育设施和设备”,“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二)在不同场合下,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交叉的,并可以相互转化。

权利和义务不是绝对的,有时权利也是义务。

例如《教师法》规定:

教师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这一项权利,实际上也是教师的义务。

教师如果没有认真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没有认真的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则说明他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就是他的失职。

又如《教师法》规定:

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一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教师权利。

只不过以义务的形式出现罢了。

应该说,这是对教师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于改变目前我国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状况更具有针对性。

如果哪一个组织或个人妨碍教师接受进修和培训,那么教师就可以依据《教师法》第2条第6款,要求对自己合法权益予以保障。

 

第三节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党员标准的具体化,是党员应尽的基本责任和具体的行为规范。

所以,每个共产党员和要求入党的同志,都必须了解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正确理解其辩证关系,从而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和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一、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的内涵及其辩证关系

党章规定党员义务和权利,对于保持党的无产阶级政党性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对于健全党内政治生活,抵制和克服党内不正之风,维护党的团结与统一,贯彻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领导,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党员义务和权利的内涵

党员的义务是指党员的义务是每个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是促进党组织健康发展,保证全党团结一致,使党成为集中统一、有战斗力的党的基本要求。

党员的权利是指党员应当享有的利益和允许党员行使的权力,是每个党员平等参与党的工作,共同管理党的事务的政治保障,是健全和发展党内民主生活,充分发挥党员的积极作用,更好地完成党的任务所必需的重要条件。

党章第三条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第四条规定了党员应当享有的权利,这既是党员标准的具体化,又是做一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和行为规范

1.党员义务阐释

党章第三条规定了党员应当履行的八项义务。

这些规定是根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针对新时期执政党的特点和党内的现状,从政治觉悟、组织纪律、思想作风、科学、文化、业务等各个方面对党员提出的既严格又具体的要求。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主要是认真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现行政策。

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现行政策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新的历史条件下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行动指南。

每个党员只有认真学习和深刻理解它的内容,掌握它的精神实质,才能正确地贯彻执行。

党的基本知识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党的建设学说的基本原理,是每位党员所必须掌握的常识。

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是党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特点和需要,对党员提出的新要求。

全体党员干部不仅要有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而且要有为人民服务的本领,这就要求我们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学习,并在工作中善于思考,勇于实践,不断创新。

(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认识上,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把改革开放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

在行动上,要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在各行各业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严于律己,率先垂范,成为群众的带头人。

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指党员在生产、工作、学习和一切社会活动中起到的带头作用、骨干作用和桥梁作用。

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中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必须在各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是由党的性质和党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决定的。

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必须为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纲领和现阶段的奋斗目标而努力工作。

(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是共产党员思想和行动的最高原则,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

作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必须正确处理党的利益、人民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党和人民需要的时候,毫不犹豫地牺牲个人利益。

在两种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就表现在能够毫不犹豫地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

履行这项义务,应当做到:

一要把个人利益融合在党和人民的利益之中;

二要自觉做到吃苦在前,享乐在后,克己奉公;

三是绝对不能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共产党员要始终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把自己的一切,甚至生命都奉献给党和人民的事业。

(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任务的重要保证,每个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严格遵守,坚决维护。

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都是党的纪律的重要内容。

共产党员必须百折不挠地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努力成为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模范,为党的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党的团结和统一是关系到党的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问题,是党取得胜利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巩固党的组织、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我们党的性质和它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决定了它必须是一个具有高度组织纪律性的团结统一的政治组织。

尤其在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显得更为重要。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的团结和统一,把它看做党的生命。

在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尤其需要全党同志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基础上加强团结。

每个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都要自觉地维护党的团结和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决不允许任何破坏和分裂党的行为存在。

(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三大优良作风之一,也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之一。

共产党员要以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开展党内批评,是党对于自身发展规律的认识和运用的结果,是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党具有生命力和战斗力的表现。

加强党员监督,必须正确有效地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

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们党正确解决党内矛盾,增强党的团结统一,防止和抵制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的腐蚀,增强党员党性的有力武器。

每个共产党员都应该勇于拿起和正确使用这个武器。

(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保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之一。

人民群众是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

只有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党的事业的胜利才有可靠的保证。

党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不仅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要靠广大党员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了解人民群众的要求,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

(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是共产党员的高尚品德和神圣职责,也是共产党员本质特征的体现。

共产主义道德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为共产主义事业献出自己的一切。

当前,共产党员应该带头开展移风易俗活动,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克服社会风俗习惯中愚昧落后的东西,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我国现在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作为无产阶级的先进分子——共产党员更应该提倡和具备共产主义道德,努力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上述八项义务,明确了做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的具体标准,提出了每个党员应尽的职责,规定了党员的行为准则,对每一个党员都有约束力。

全体党员都必须认真学习、切实履行。

2.党员权利阐释

党章第四条规定了党员的八项权利。

这些规定有利于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保证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

有利于实现党的正确领导;

有利于加强党内监督,及时有效地同党内各种错误倾向作斗争。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这项权利是党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有效保障这项权利,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调动党员的积极性,认真负责地管理党内事务和履行党员义务,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和工作能力。

党员参加党的会议,对党的工作进行讨论,既是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也是以主人翁态度关心党的事业。

党员有权阅读党的有关文件,以便及时了解党的意图,更好地在群众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接受党的教育和培养,是党员提高政治、思想和文化素质的重要途径,应积极争取。

党员接受了党所分配的工作,如果不懂得有关政策和业务知识,有权要求党组织培养、训练。

党组织也有责任创造条件,使党员受到必要的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等方面的教育。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正确的政策来源于广大党员和群众的智慧,因而,党员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有利于实现党的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也有利于加深党员对党的政策的理解。

党章规定党员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的权利包含两个方面:

一是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可以在党的会议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二是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党员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在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中,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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