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制度解析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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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上最重要、最有权威、最有普遍性的国际多边贸易条约是GATT和WTO两个文件。
关贸总协定20条规定,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及健康,为保存有限的天然资源,允许对贸易进行限制。
世界贸易组织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前言中也规定了“不能阻止任何成员方按其认为合适的水平采取诸如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以及保护环境所必需的措施”。
由此可见,对欧美发达国家采取的一系列的贸易壁垒也要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环境标准和社会标准壁垒固然给我国乃至发展中国家带来了影响,但也不能不承认这其中蕴含的公共利益诉求和人文关怀确实是一个值得追求的普世价值,也不得不承认这种壁垒对我们提出了更高水平的发展要求。
发展水平的差异是新贸易壁垒设置的基础,由于各国的生产力技术水平不同,因而建立在其生产力技术水平基础上的各国在健康、安全、福利、环保等各项技术标准也不同,所以各国贸易呈现出总体和行业上的巨大差异性。
这种差异性事实上构成了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发达国家销售的市场壁垒,而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则起到了保护市场的作用。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新贸易保护主义是已有国际经济秩序条件下的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结果或表现形式,也是发达国家主导的世界经济秩序的制度组成部分。
发达国家通过主导国际经济活动的制度规范的制定,限制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中特定领域的比较优势,而采取经济发展的整体优势参与竞争,削弱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维护自身的利益,尤其是自身的国际经济和国际政治地位。
可见,发展中国家提高国际经济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是发展的一个很重要内容,国际政治和经济关系中更多的是丛林法则,市场从来不是完全竞争的,其中必然有议价能力的差别,发展中国家在这个过程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发展中国家虽然可以通过国际组织,在国际法的框架内进行调解和争取自己的利益,但作为国际经济秩序的接受者,效果可想而知。
这就形成了新贸易保护主义壁垒的非对称性。
这种非对称性体现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这是一种根本性的差距,包括财富积累、技术进步、资源分配水平,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保障水平,表现出来的是发展结果的差距,但根本的差距是发展机制的差别。
发展中国家缺乏能够有效地消除交易的不确定性、契约不完全与机会主义所带来的交易成本,以及能有效激励人们进行专用资产投资从而提高社会专业化分工水平的经济制度。
这些经济制度可以直接地提升交易效率,间接地促进专业化分工的演进,更好地促进现代经济的增长,改善人民的福利水平。
二、发展中国家制度变迁的特点
国际竞争的根本是国家制度的竞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追赶不仅仅是财富积累层面的追赶,更多的是制度建构上的追赶和完善,构建一个有序的、刚性的支撑国家长期发展的制度框架。
作为一种外源性的后发的现代化进程,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变迁不同于发达国家内源性的先发的现代化进程,其制度变迁过程中的演化因素较弱,人为的建构因素更强。
发展中国家从前资本主义时代向现代社会的转变是一个不间断的制度变迁过程,诱致性制度变迁色彩较弱,更多体现出来的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
发展中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特点还和制度的公共物品属性有关,制度的公共物品属性使得制度的创新和供给存在搭便车的倾向,导致其供给不足。
这种情况下通常需要政府的介入,由此,发展中国家的制度的完善过程,不可避免地具有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特性。
在强制性制度变迁中,权力中心根据既定的目标函数和特定的约束条件,在宪法秩序框架内形成制度创新的整体规划,并且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则。
这就是制度的意愿供给。
由于新制度规则是通过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来贯彻,执行和实施的,而各级政府、企业与权力中心的目标函数和相关约束条件是不一样的,这就导致了意愿制度供给和实际制度供给的不一致性。
强制性制度变迁并不是建立在一致性同一基础之上的。
当强制性并不“强制”的时候,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就会修正中央政府的制度供给,并使得这种制度更适合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取向。
最后,意愿制度供给与实际制度供给必然出现差异。
强制性制度变迁中,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企业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不确定性、区域差异等因素的影响,他们之间对制度创新需求并不一致。
因此,下级或利益集团往往会根据自身的理解,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机会主义取舍。
在强制性制度变迁中,中央政府限于财力因素,一般会把新的制度安排的实施成本转嫁给地方。
那么,地方就会根据实施成本的大小对新制度安排做出局部的调整。
这就导致了意愿制度供给与实际制度供给的差异[1]。
可见,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发展中国家不是一个单一意志的行为主体,在一个国家发展的过程中,会不断产生特定的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可能是制度变迁的推动者,也可能是制度变迁的阻碍者,为了使利益集团与国家的发展目标之间达到一个激励相容的状态,不仅需要在国内公共选择程序上的相应制度安排,外部的竞争压力也是迫使利益集团的利益取向和国家的整体利益达成一致的重要因素。
通过参与经济全球化,借助于外部的压力能够促成制度的完善,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外部性就是这种压力的一部分,解决变迁中的既得利益集团阻碍改革深入的问题,解决制度供给过程中的动力不足问题。
三、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作用
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和制度演进是一个建构和自发演进的折中,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不在于制度构建工作不够,问题在于已有制度规范的共识性不够。
不能说我们国内的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制度缺失,我国的相关立法工作并不落后,相关法律基本完备,根本问题在于法律的实施。
用青木昌彦的制度观来看,就是制度的共识性不够,需要通过这种外部引进的压力,使得各个有关主体能够加强对意愿制度供给的共识和接受,缩小意愿制度供给和实际制度供给之间的差距。
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中制度供给在落实过程中,基于微观经济主体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取向,社会收益和个体利益之间有不相容之处,于是出现了意愿制度供给和实际制度供给的差别,实际上是制度供给效率的问题,即意愿制度供给和实际制度供给之间的差别导致了制度供给不足,从而授人以柄。
这实际也是缪尔达尔在研究南亚经济问题时,提出的软政权概念的一种表现。
因此,通过外部压力,调整不同利益集团的成本收益水平,缩小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下的意愿制度供给和实际制度供给间的差距,通过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机制加以弥合,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的质量。
从环境壁垒来看,这个壁垒正好服务于发达国家的产业政策,是根本性的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金融危机条件下,发达国家的反危机政策中最高瞻远瞩的是产业政策,为了抢占新的未来经济竞争的制高点,各国在新能源、环保产业方面着力最多。
西方发达国家的消费已经无力支撑其经济的持续增长,振兴经济必须依靠增加投资在经济中的比重。
只有当新的技术革命孕育出新的支柱产业之后,私人投资才可能再度高涨。
如,奥巴马的新能源战略和欧洲的绿色经济等。
并且,此类技术的领先也成为制约其它国家发展的有效手段,这也为其制定贸易保护政策奠定了一个更有效的技术基础。
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制定进口产品的环保和技术标准,有效遏制竞争对手的优势,不仅占据了技术和经济发展的制高点,而且还占据了发展伦理的道德制高点。
面对国内和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对于企业来说,收益内在化和成本外在化是一种基本的取向,企业缺乏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和标准的内在动力。
发展中国家地方政府普遍存在的监管不到位,也使得企业执行环保法规和标准时缺乏外部约束。
从这个角度来说,环保壁垒可以推动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制度供给向意愿制度供给水平的回归,对这个国家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个外部的刚性约束。
在发达国家看来,发展中国家的社会责任缺失造成的是一种社会倾销的后果,构成了不正当竞争[2],所以实施社会标准壁垒。
实际情况如何呢?
要从两个方面来看这个问题。
第一,从历史的视角去看,这些问题在发达国家历史上也曾经出现过,恩格斯的著作《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的记录,日本电影《啊,野麦岭》反映了日本工业化初期的劳工问题,法国作家左拉的《萌芽》也是这种情况的艺术表达。
也就是说,这种阶段性的社会责任水平的相对底下有其内在的经济逻辑。
从配第-克拉克法则出发,三个产业的规模经济优势不同,导致了这三个产业之间具有不同的比较优势。
尽管在第二产业中劳动力所得有时会阶段性低于其边际生产力,但是,由于规模经济差异的存在,劳动者在第二产业中获得的收入仍然相对高于其在农业中的收入,即农业边际生产力低下,使得制造业的并不充分的保障水平下的收入具有比较优势。
这就是发展中国家社会标准相对不高的内在逻辑。
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发展中国家不同要素禀赋稀缺程度的差异和对劳动阶层的保护力度相对不够充分,也导致了资本阶层获取了充足的话语权。
第二,从全球的视角去看,没有证据表明低社会标准国家的贸易收益就大于高标准的国家。
即便是有贸易的不平衡存在,我们还要面对发展成果分配的问题,毕竟全球价值链的生产格局下,如果说存在低标准的贸易收益的话,发达国家的资本要素也获得了大部分份额,这个板子应该打在自己的身上,而不是发展中国家身上。
发达国家的优势要素的全球配置,从国际贸易的利益中已经获得了最大份额,贸易的差额是发展中国家和贸易伙伴国之间出现,但贸易的利益为发达国家跨国直接投资的主导者跨国公司所获得,我们的低标准带来的竞争力为跨国公司创造利润和获得市场地位奠定了基础。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在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中,许多发展中国家走以出口为导向的工业化之路,即所谓发展经济的“东亚模式”的战略之一,将加工的工业品大量向发达国家出口,以低成本和低价格作为竞争优势。
这种以牺牲初级资源为代价的策略在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初期确实有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工业的进步,工人的工作条件(幸福水准、就业机会、工作时间、休息、工资水平)并没有得到相应地提高,即工人没有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
如果较低的社会标准使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竞争力提高,使本国人民的福利受到损害,这不可行。
但在发展中国家发展初期,如果不顾经济现实情况,而接受较高的社会标准,就会削弱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从而使本国的民族产业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空间,也会降低本国的整体福利水平。
任何经济行为、经济战略最终应归于对人民生活的影响,看能否实现一国人民短期和长期福利的增长和最大化。
因而,对发展中国家而言,短期内要坚持维护一个相对合适的社会标准,以求得与本国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
所以,超出发展水平去接受和拒绝此类标准,相当于对劳动力市场实施价格干预政策:
完全接受,相当于对劳动力市场实施价格支持政策,导致了供给过剩,最终不利于要素供给者的利益;
完全不接受,相当于实施最高限价政策,导致了供给不足,也不利于要素需求者的利益。
所以要在这个问题上采取等边际效用原则应该是合理的。
从要素培育的角度来看,社会标准的提高实质是劳动力质量的提高,并不仅仅是劳动成本的上升,后面还有劳动生产率的提升。
迈克尔·
波特指出:
“基于比较优势的发展只能是国家长期发展的一个阶段,在实际竞争中,丰富的资源或廉价的成本因素往往造成资源配置没有效率”[3]。
“创新对产业的影响,不但有提高资源利用的意义,更重要的是,创新会使产业摆脱初级生产要素的限制,往升级之路发展。
当厂商解除不利的生产要素所带来的威胁时,会努力寻求更精致的优势(如科技授权、以自动化设备发展规模经济等)。
而使竞争力更持久、更有可能抬高产品价格;
此一同时,升级和专业化的压力也会使企业加速培养高级人力资源和发展基础设施”[3]。
综上所述,社会标准壁垒作为一种外部的刚性约束,对我国劳动者福利水平和劳动者素质的提升起到了一种客观的推动作用。
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劳动保障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推动该领域的实际制度供给向中央政府的意愿制度供给水平回归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结论
尽管这些标准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竞争力起到了削弱作用,出发点是维护发达国家的利益,但客观上,对发展中国家也有着正面的促进作用。
如果排除了发达国家的自利目的,采用赫尔曼·
E.戴利的观点来解读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还是比较准确的:
环境壁垒体现了经济增长的生物和物理属性的约束;
社会责任标准壁垒体现了经济增长的伦理道德属性的约束[4]。
这对我们提出了一个更高、更文明的发展模式的要求,和我们现在的科学发展观有异曲同工之妙。
尽管眼下可能会约束我们的增长,注意,这里说的是约束我们的增长,而不是发展。
这是因为,经济增长面临着的是约束条件下的资源最优配置问题,问题在于这个约束条件的内涵和取向。
这个约束条件的取向就是增长和发展的差别,增长有两个严格的约束,环境约束和道德约束。
离开了这个约束,就是悲惨的增长,在这个约束下的增长就是发展。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这个外部约束,实际上强化了我们经济增长的约束,也是经济结构优化的促动条件。
发展中国家共同面临着的强大压力下,我国应该有调整经济结构和发展模式的回旋余地,毕竟我们不是一个国际经济分析中的小国典型。
对于我国来说,利用比较优势的发展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需要对这种发展战略进行适当的调整,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实施对我国的发展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但我们更应该从正面去看待,强调对我国长期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