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新旧安全规程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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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新旧安全规程对照表
新、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对照表
(蓝色部分为修改前、红色部分为修改后)
项目
GB16423-2006
GB16423-2020
术语和定义
1.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 metalandnonmetalopencastmines
在地表开挖区通过剥离围岩、表土或砾石,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1.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 metalandnonmetalopencastmines
在地表通过剥离围岩、表土或砾石,采出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metalandnonmetalundergroundmines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入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metalandnonmetalundergroundmines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入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排土场 dump
集中排放矿山剥离和掘进过程中产生的腐植表土、风化岩土、坚硬岩石及其混合物和贫矿等的场所。
3.排土场 dump
集中堆放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腐植表土和岩石等的场所。
4.矿井有效风量 effectiveairquantity
4.有效风量率ratioofeffectiveairquantity
5.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 safetycoefficientofhoistingsteelrope
钢丝绳的全部钢丝破断拉力总和与其所承受的载荷之比。
5.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 safetycoefficientofhoistingsteelrope
全部钢丝绳的钢丝破断拉力总和与其所承受的最大静载荷之比。
6.钢丝绳静防滑安全系数 staticantislipsafetycoefficientofsteelrope
按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静张力差与提升装置钢丝绳实际最大静张力差的比值。
6.钢丝绳静防滑安全系数 staticantislipsafetycoefficientofsteelrope
按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静张力差与设计工况下钢丝绳实际最大静张力差的比值。
7.钢丝绳动防滑安全系数 dynamicantislipsafetycoefficientofsteelrope
提升系统加速或减速运行过程中,按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张力差与提升装置钢丝绳实际最大动张力差的比值。
7.钢丝绳动防滑安全系数 dynamicantislipsafetycoefficientofsteelrope
提升系统加速或减速运行过程中,按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张力差与设计工况下钢丝绳实际最大动张力差的比值。
新增部分:
1.安全出口safeexit
矿山井下人员安全地离开井下到达地面的通道。
2.主要安全出口mainsafeexit
矿山井下人员日常工作时使用的安全出口。
3.应急安全出口emergencyexit
矿山井下人员不经常使用的安全出口。
4.岩爆rockburst
岩体中聚积的弹性变形势能突然猛烈释放,导致岩石爆裂或弹射出来的现象。
5.防跑车装置bull
斜井提升时,安装在提升线路上防止矿车继续下坠的装置。
6.矿岩粗破碎primarycrushing
为使矿石或者岩石的尺寸满足提升运输或后续工艺要求进行的破碎工作。
7.制动钢丝绳安全系数safetyfactorofbrakingrope
制动钢丝绳的最小破断力与制动载荷之比。
8.织物芯输送带静载荷安全系数safetyfactoroffibrebelts
每层织物单位宽度的抗拉强度、织物层数、输送带宽度的乘积与输送带承受的最大静拉力的比值。
9.钢丝绳芯输送带静载荷安全系数safetyfactorofsteelcordbelts
输送带单位宽度的抗拉强度和输送带宽度的乘积与输送带承受的最大静拉力的比值。
10.输送带动载荷安全系数safetyfactorofbeltswithdynamicload
输送带的名义破断拉力与计算最大动载荷的比值。
11.大倾角带式输送机steepbeltconveyor
上行倾角超过15°或者下行倾角超过12°的带式输送机。
12.设计最大排水量maximumengineeringdrainagewater
矿山设计中采取设置防水门等技术措施后,单位时间内需要排出的最大水量。
总则
1.矿山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矿山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责任和考核标准。
2.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2.矿山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3.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4.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应上岗作业。
矿长应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在职安全教育。
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新进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入矿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
4.安全教育与培训
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1矿山企业应对矿山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各岗位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本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准许上岗。
4.2新进露天矿山的生产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4.3新进地下矿山的生产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从事地下矿山作业2年以上的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4.4调换工种的生产作业人员应接受新岗位的安全操作培训,考试合格方可进行新工种操作。
4.5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应接受20h的职业安全再培训,并应考试合格。
4.6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和考试。
4.7入矿参观、考察、实习、学习、检查等的外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并由熟悉本矿山安全生产系统的从业人员带领进入作业场所。
4.8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
5.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矿山企业应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上述设备、设施和器材,不应毁坏或挪作他用,未经许可不应任意拆除。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5.矿山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及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6.地下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开拓系统图;
——中段平面图;
——通风系统图;
——井上、井下对照图;
——风、水管网系统图;
——提升运输系统图;
——井下通讯系统图;
——充填系统图;
——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井下避灾路线图。
图中应正确标记:
——已掘进巷道和计划(年度)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数量;
——采空区(包括已充填采空区)、废弃井巷和计划(年度)开采的采场(矿块)的位置、数量;
——矿石运输线路;
——主要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排水等设备和设施的位置;
——风流方向,人员安全撤离的路线和安全出口;
——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理进度、方式、数量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
6.地下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含平面和剖面);
——开拓系统图;
——中段平面图;
——通风系统图;
——井上、井下对照图;
——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
——井下通讯系统图;
——供配电系统图;
——井下避灾路线图。
——相邻采区或矿山与本矿山空间位置关系图。
图中应正确标记:
——已掘进巷道和计划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
——采空区和已充填采空区、废弃井巷和计划开采的采场的位置、名称与尺寸;
——通风、防尘、防火、防水、排水等设备和设施的位置;
——风流方向,人员安全撤离的路线和安全出口;
——井下通信设备位置;
——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理进度、方式、现状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
7.矿山企业应按照GB/T11651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进入矿山作业场所的人员,应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
7.矿山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进入矿山作业场所的人员,应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
删减部分:
1.除下列情况外,连续24h内,任何作业人员均不应在井下滞留或被强制滞留8h以上(包括上、下井时间):
——因事故或突发事件导致滞留时间延长;
——作业人员为负责人、水泵工、信号工或紧急维修人员。
2.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符合GB1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
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
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
矿山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
矿山企业应使每个职工熟悉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1次矿山救灾演习。
3.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经过安全条件论证及安全、职业危害评价。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出现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或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4.新建矿山企业的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筑,应选在危崖、塌陷、洪水、泥石流、崩落区、尘毒、污风影响范围和爆破危险区之外。
5.矿山企业的地面工业建(构)筑物,应符合GBJ16的规定。
凡有人通过或工作的地点,建筑物均应设置安全进出口,并保持畅通。
需离地面2m以上操作设备或阀门时,应设置固定式平台。
采用钢平台时,应符合GB4053.4的规定。
有跌落危险的平台、通道、走梯、走台等,均应设置护栏或扶手,并有足够的照明。
栏杆的设置应遵守GB4053.3的规定,钢直梯和钢斜梯设置应遵守GB4053.1、4053.2的规定。
通道、斜梯的宽度不宜小于0.8m,直梯宽度不宜小于0.6m。
常用的斜梯,倾角应小于45°;不常用的斜梯,倾角应小于60°。
天桥、通道、斜梯踏板和平台,应采取防滑措施,或用防滑钢板、格栅板制作。
6.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的高处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
高处作业时,不应抛掷物件,不应上下垂直方向双层作业。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时,不应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处作业。
7.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均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照明。
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沟、坑、池的盖板,应固定可靠,并满足承载要求。
8.矿山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配备消防设备和设施,并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联系。
通往厂房、库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消防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5m,尽头式消防通道,应根据所选消防车型设置回车场或回车道。
新增部分:
1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
1.1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矿山的安全生产负责。
1.2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矿山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具有领导矿山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1.3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依法接受安全培训和考核,并取得合格证。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从事矿山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应的矿山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熟悉本矿山生产系统。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法接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2.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组织或者参与制定本矿山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组织或者参与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组织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以及外来人员入矿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2.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组织本矿山应急救援演练。
2.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检查、处理情况和改进措施及整改情况应由检查人员记录,并由各级责任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矿山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或者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本矿山应急救援演练。
4矿山建设
4.1矿山企业的办公区、生活区、工业场地、地面建筑等,不应设在危崖、塌陷区、崩落区,不应设在受尘毒、污风影响区域内,不应受洪水、泥石流、爆破威胁。
4.2矿山企业的加油站、加气站应设置在安全地点。
4.3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应该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4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4.5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该在项目正式投产前进行验收。
5安全生产管理
5.1任何人不应酒后进入矿山作业场所,不应将酒类饮料带入矿山作业场所;紧急医疗除外。
5.2矿山井下禁止吸烟。
5.3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周围及危险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使用期间保持完好。
5.4矿山企业应对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结果并存档,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安全设施在用期间,不得拆除或者破坏。
5.5矿山使用的涉及人身安全的设备应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矿山生产期间,应定期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
5.6矿山采用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将相关文件存档。
5.7矿山设备不应在有明火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地点加油或加气。
5.8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下井人员出入矿井登记和检查制度。
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符合安全要求的照明灯具和自救器。
5.9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减小损失。
5.10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5.11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地下矿山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前应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制定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6闭坑
6.1地下矿山闭坑时,应对进入矿山地下的入口进行封闭,并沿划定的崩落区范围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坠入。
矿山井巷
1.井巷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生产期则由矿山企业自行编制。
1.井巷工程施工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2.施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中,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作业,保证工程的规格质量。
2.井巷工程穿过软岩、流砂、淤泥、砂砾、破碎带、老窿、溶洞或较大含水层等不良地层时,施工前应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矿井的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
——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
3.矿井的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
——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m的,此翼应有安全出口。
——每个生产水平或中段,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应定期检查,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
4.斜井坡度为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时,设梯子。
4.斜井坡度为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时,设梯子和扶手。
5.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7m;
——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8m;
——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1.0m;
——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
——带式输送机运输的检巷道,不小于1.0m。
5.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8m;
——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7m;
——机车、车辆高度超过1.7m时,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0m;
——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应设两条人行道,两侧均不小于1.0m;
——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两侧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
——带式输送机运输的检修道巷道,不小于1.0m,另一侧到斜井侧壁的宽度不小于0.6m。
当检修运输道和人行道合并时,应设躲避硐室,其间距不大于50m。
6.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有轨运输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
——应不小于0.3m;带式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4m;
——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6m。
6.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有轨运输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
——有轨运输应不小于0.3m;
——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6m。
删减部分: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应遵守GBJ213的规定。
斜井、平巷、斜坡道掘进
1.斜井、平巷地表部分开口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及时进行支护和砌筑挡墙。
1.地表部分开口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及时进行支护和砌筑挡墙。
2.用装岩机、耙斗装岩机、铲运机、装运机或人工出碴之前,应检查和处理工作面顶、帮的浮石。
在斜井中移动耙斗装岩机时,下方不应有人。
2.出碴之前,应检查和处理工作面顶、帮的浮石。
在斜井中移动耙斗装岩机时,下方不应有人。
3.采用有轨设备斜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井口应设与卷扬机联动的阻车器;
——井颈(口)及掘进工作面上方应分别设保险杠,并有专人(信号工)看管(控制),工作面上方的保险杠应随工作面的推进而经常移动;
——斜井内人行道一侧,每隔30m~50m设一躲避硐;
——井下设电话和声光兼备的提升信号。
3.采用有轨设备斜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井口应设阻车器,并与提升系统连锁或者由专人控制;
——井口及掘进工作面上方应设保险杠,并有专人看管,工作面上方的保险杠应随工作面的推进而移动;
——斜井内人行道一侧,设一躲避硐,其间隔不大于50m;
——井下设电话和声光信号装置。
天井、溜井掘进
1.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架设的工作台,应牢固可靠;
——及时设置安全可靠的支护棚,并使其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6m;
——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和溜碴间等设施,梯子间和溜碴间用隔板隔开;上部有护棚的梯子可视作梯子间;
——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宜不开或少开其他工程;需要增开其他工程时,应加强局部通风措施;
——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7m时,测量人员应给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
——溜碴间应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矿岩量,不应放空。
1.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架设的工作台,应牢固可靠;
——及时设置安全可靠的支护棚,工作面至支护棚的距离不大于6m;
——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和溜碴间等设施,梯子间和溜碴间用隔板隔开;上部有护棚的梯子可视作梯子间;
——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7m时,测量人员应给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示标志和警戒围栏;
——溜碴间应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矿岩量,不应放空。
新增部分:
用天井钻机掘进天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扩孔期间,严禁人员进入孔的下方;扩孔完毕,应在天井周围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
——采用凿岩爆破扩井应遵守6.2.6.1的有关规定。
井巷支护
1.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应进行支护。
在松软或流砂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