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卷三真题及参考答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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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题须知
1.作为考试,应试者在完成无效实务题及撰写实务题时应当接受并仅限于本试卷所提供的事实。
同时,应试者在完成无效实务题的过程中不必考虑本试卷提供的三份专利文件的真实性问题,应将其均视为真实、公开的专利文件。
2.应试者应当将无效实务题和撰写实务题的答案写在正式答题卡的答题区域内。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专利文件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21]ZL专利号01234567.8
[45]授权公告日2002年10月28日[11]授权公告号CN2521234Y
[22]申请日2001.10.11[21]申请号01234567.8
[73]专利权人张XX
(其余著录项目略)
权利要求书
1.一种用于封装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的物质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
所述包装体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封装在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包装体,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一个带状部件。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包装体,其特征在于:
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所述包装体通过密封口封住,所述带状部件粘接在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的外表面上,所述带状部件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当沿着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所述带状部件时,可使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撕开,使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的至少一部分暴露于外。
说明书
包 装 体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包装体,用于封装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
背景技术
利用透气性材料制成包装体来封装活性炭、樟脑等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这项技术已经为人们所熟知。
然而,这种用透气性材料制成的包装体存在易使其内封装物质的效力在非使用状态下逐渐减退的缺点。
发明内容
为克服现有包装体的上述缺点,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能够有效防止其内封装物质效力减退且使用方便的包装体。
该包装体用于封装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的物质。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包装体,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封装在透气性内包装层内。
本实用新型另一方面提供一种包装体,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封装在透气性内包装层内。
上述包装体还包括一个带状部件。
上述包装体的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包装体通过密封口封住,带状部件粘接在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的外表面上,带状部件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
附图的简要说明
图1a是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第一实施例的剖视图;
图1b是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第一实施例的透视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第二实施例的剖视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第三实施例的剖视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包装体长带的透视图;
图5是包装体自动供给装置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详细介绍本实用新型的各实施例。
图1a和图1b示出了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的第一实施例。
如图1a和1b所示,包装体1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2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3。
内包装层3和外包装层2粘接在一起,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4封装在透气性内包装层3内,通过密封口5将包装体1封住。
一个或多个带状部件6粘接在不透气性外包装层2的外表面上,带状部件6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2之间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2与透气性内包装层3之间的粘接力。
当沿着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2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带状部件6时,通过施加在其上的拉力使外包装层2和内包装层3脱离粘接在一起的状态,并使外包装层2撕开从而使内包装层3的至少一部分暴露于外。
此时,透气性内包装层3内封装的物质4便能发挥效力,通过吸收或释放气体而产生脱氧、干燥、除臭或者防蛀、杀菌的效果。
作为该实施例的一种变形,也可以将带状部件6设置在不透气性外包装层2和透气性内包装层3之间,此时,带状部件6的两端需要从外包装层2的边缘处穿出。
图2示出了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的第二实施例。
如图2所示,不透气性外包装层2和透气性内包装层3仅在其周缘部分相粘接,而在其中间彼此分离形成空腔7。
带状部件6设于空腔7内并粘接在不透气性外包装层2的内表面上,其两端在外包装层2的边缘处穿出。
作为该实施例的一种变形,也可以将带状部件6粘接在不透气性外包装层2的外表面上。
图3示出了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的第三实施例。
该实施例不同于上述两个实施例,其包装体并非整体上由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构成,而是大部分由单层的不透气材料构成,仅在局部设置有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
当不透气性外包装层被撕开后,将会在包装体上形成透气性窗口。
如图3所示,封装物质4的包装层8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部分9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部分10,在透气性部分10上粘有不透气性薄膜11,带状部件6粘接在不透气性薄膜11的外表面上,带状部件6与不透气性薄膜11之间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气性薄膜11与透气性部分10之间的粘接力。
透气性部分10与不透气性部分9可以整体形成也可以分体形成。
两者整体形成时,只需在不透气性材料上局部穿孔即可;
两者分体形成时,可以通过将无纺布等透气性材料对接或搭接在不透气性部分9上而实现。
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的透气性包装层可以采用纸、无纺布、有孔的塑料或铝箔薄膜等材料制成。
如果透气性包装层以纸或无纺布为材料,则优选经过疏水性和/或疏油性处理的纸或无纺布。
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的不透气性包装层可以采用铝箔或铜箔等金属薄膜、或者各种塑料薄膜制成。
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的带状部件可以采用塑料或金属等材料制成。
本实用新型包装体不仅具有能够有效防止其内封装物质在非使用状态下效力减退的优点,而且使用方便,只需沿与不透气性包装层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上述带状部件便可使透气性包装层暴露在外部环境中,从而使包装体内封装的物质发挥效力。
本实用新型包装体还特别适用于向生产流水线等应用场所实行连续供给。
为实现连续供给,就需要将本实用新型包装体加工成如图4所示的包装体长带12。
该包装体长带12由各小袋包装体1连接而成,小袋包装体1可以为前面各实施例中所述的包装体之一,在各相邻小袋包装体1之间形成连接部13。
包装体长带12上所有小袋包装体1的带状部件6彼此相连,形成一条连续的带状部件6。
该连续的带状部件6延伸至包装体长带12至少一端之外,形成具有一定长度的空余端头14。
该连续的带状部件6应当具有在连续牵拉过程中不会被拉断的抗拉强度。
本实用新型包装体的具体供给过程包括:
将连续带状部件6的空余端头14缠绕在用于牵拉装置上的工序;
沿与不透气性包装层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连续带状部件6从而使透气性包装层暴露出来的工序;
沿连接部13将包装体长带12依次切断成各个小袋包装体1的工序;
将各小袋包装体1逐个向规定场所供给的工序。
图5是一种包装体自动供给系统的示意图。
如图5所示,该自动供给系统包括旋转辊组15、牵拉剪切机16和滑槽17。
旋转辊组15设置在牵拉剪切机16的斜上方,其包括两个从动旋转辊18、19和一个与驱动装置直接相连的主动旋转辊20。
旋转辊组15用于将连续的带状部件6从包装体上剥离下来,从而使透气性包装层暴露在外部环境中。
被剥离下来的连续带状部件6被卷绕在主动旋转辊20上。
牵拉剪切机16用于将包装体长带12拉入其内并沿各连接部13将包装体长带12切断成多个小袋包装体1。
各小袋包装体1将通过滑槽17被依次投放到相应场所。
在自动供给系统开始工作之前,需要将连续带状部件6的空余端头14预先缠绕在旋转辊组15上。
上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作了详细说明,但是本实用新型并不限于上述实施例,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具备的知识范围内,还可以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宗旨的前提下作出各种变化。
例如,本实用新型中的带状部件也可以采用绳状等其它可以实现其功能的任何形状。
说明书附图
图1a
图1b
图2
图3
图4
图5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所附的具体意见陈述
本请求人XXX有限公司请求宣告专利号为ZL01234567.8、名称为"
的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本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本请求人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该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1.请求人认为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盛装防蛀干燥药物的药袋,由内外包装袋构成。
其中在外包装塑料袋内装有一个透气性好的无纺布内包装袋,无纺布内包装袋中盛装颗粒状或粉状防蛀干燥药物,外包装塑料袋口用热封线密封。
使用时将外包装塑料袋撕开,将盛有药物的无纺布内包装袋放置于箱子或衣柜内,即可发挥防蛀、防潮、防霉变的作用,且不会污染衣物和书籍。
该药袋的优点是:
其外包装塑料袋密封后可防止袋内药物挥发失效,延长药物保存期;
同时无纺布内包装袋具有良好的透气性,可充分发挥药效,且不会污染衣物、书籍等物品。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是:
一种用于封装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物质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
所述包装体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封装在透气性内包装层内。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内容已经完全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
具体地说,对比文件1中的外包装塑料袋即是权利要求1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无纺布内袋即为透气性内包装层,防蛀药物即为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
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并且二者实现了完全相同的目的,既能保证在使用时充分发挥药效,又能在不使用时防止药物失效。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同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也完全破坏了权利要求2、3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3也应当被宣告无效。
2.请求人认为相对于对比文件2,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3都不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2公开的也是包装挥发性物质的包装体,包括其上制有多个凸罩的不透气性塑料硬片和平面型不透气性塑料硬片,以及多个由透气性纸片制成的封装有挥发性物质的透气性内袋。
在每个凸罩内放置一个透气性内袋,在不透气性塑料硬片的平面部分以及各个透气性内袋上涂敷粘接剂,使不透气性塑料硬片和透气性内袋粘接在平面型不透气性塑料硬片上。
对比看出,对比文件2也已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同样取得了使用方便又能在使用之前确保挥发性物质不降低功效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同理,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也是现有技术中早已存在的了,也不具备新颖性。
(二)该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相比不具备创造性。
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与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完全相同的方案,破坏其新颖性,则对比文件1也当然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虽然该专利的权利要求2增加了带状部件,权利要求3增加了很多其它具体技术特征,但是,这些特征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并没有带来什么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3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相比不具备创造性。
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外面为不透气性硬片,里面是透气性内袋的方案,使得权利要求1无新颖性,则权利要求1也当然不具备创造性。
此外该专利的权利要求2、3虽然增加了带状部件、粘结力等限定,但这些都是很容易想到的,没有带来什么有益效果,根本不具备创造性。
(三)该专利权利要求2、3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1.该专利的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增加了附加技术特征"
带状部件"
。
但是该带状部件是什么部件以及它与权利要求1中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如何,仅从其名称是不得而知的,由此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该专利的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指出"
所述带状部件"
如何如何,但权利要求1中根本没有所谓的带状部件,权利要求3中增加的诸多关于带状部件的限定毫无基础,因此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也是不清楚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请求人XXX有限公司
2007年6月4日
附件1
对比文件1:
[12]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21]申请号01165432.1
[43]公开日2002年4月17日[11]公开号CN1345678A
[22]申请日2001.11.7
[30]优先权
[32]2000.11.8[33]JP[31]276543/2000
[71]申请人XYZ株式会社
对比文件1说明书相关内容
本发明提供一种防蛀干燥药袋。
附图是该防蛀干燥药袋的结构示意图。
如图所示,本发明所述防蛀干燥药袋由内外包装袋构成,其中在外包装塑料袋1内装有一个透气性好的无纺布内包装袋2,在无纺布内包装袋2中盛装有颗粒状或粉状防蛀干燥药物3,外包装塑料袋1的袋口有热封线4,无纺布内包装袋2的袋口有热封线5。
使用时,将外包装塑料袋1撕开,将盛有药物的无纺布内包装袋2取出,之后将盛有药物3的无纺布内包装袋2放置于衣柜或箱子内,便可对衣物或书籍起到良好的防虫蛀、防潮、防霉变作用,且不会污染衣物或书籍。
本发明与已有技术相比具有如下优点:
其外包装塑料袋1密封后可防止袋内药物挥发失效,延长药物保存期;
其无纺布内包装袋2具有良好的透气性,可充分发挥药效,且不会污染存放物品。
对比文件1附图
附件2
对比文件2:
[21]申请号97176543.1
[43]公开日1999年1月9日[11]公开号CN1234567A
[22]申请日1997.6.25
对比文件2说明书相关内容
本发明涉及一种用于包装挥发性物质的复合包装体。
图l是本发明所述复合包装体的透视图。
图2是图1中A-A截面的剖视图。
如图1和图2所示,本发明所述复合包装体包括其上制有多个凸罩1的不透气性塑料硬片2和平面型不透气性塑料硬片3,以及多个由透气性纸片制成的封装有挥发性物质4的透气性内袋5。
在每个凸罩1内放置一个透气性内袋5,在不透气性塑料硬片2的平面部分以及各个透气性内袋5上涂敷粘接剂,使不透气性塑料硬片2和透气性内袋5粘接在平面型不透气性塑料硬片3上。
各个凸罩1之间的不透气性塑料硬片2和3上形成有分割线6。
在使用时,沿分割线6取下至少带有一个凸罩1的不透气性塑料硬片,再将平面型不透气性塑料硬片3从不透气性塑料硬片2上撕下,之后便可将带有至少一个透气性内袋5的不透气性塑料硬片2放在应用场所。
由此可见,本发明所述复合包装体具有使用方便的优点,而且在使用之前,可以确保包装体内封装的挥发性物质不会降低功效。
对比文件2附图
图1
附件3
对比文件3:
[21]申请号97165432.1
[43]公开日1998年8月19日[11]公开号CN1223567A
[22]申请日1997.1.29
对比文件3说明书相关内容
本发明涉及一种干燥剂包装体及其供给方法。
图1是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小袋包装体的剖视图。
图2是装有多个图1所示小袋包装体的不透气性外包装袋的透视图。
如图1所示,用透气性材料制成的小袋包装体1内封装有干燥剂2。
将多个如图1所示的小袋包装体装入如图2所示的不透气性外包装袋3中。
在将不透气性外包装袋3运送到需要供给干燥剂小袋包装体的场所之后,再将封装有干燥剂2的小袋包装体1从不透气性外包装袋3中取出,分别填充到例如食品袋等相应容器中去。
对比文件3附图
请求人补交对比文件3时所附的书面说明
本请求人于2007年6月4日针对该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结合所提交的对比文件1、2详细说明了请求无效的理由,现补充提交对比文件3证明该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具体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3描述的技术是,用透气性材料制成小袋包装体,其内封装干燥剂,再将多个小袋包装体装入不透气性外包装袋中。
在将不透气性外包装袋运送到需要供给干燥剂小袋包装体的场所之后,再将小袋包装体从外包装袋中取出,分别填到例如食品袋等相应容器中去。
对比可知,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已经完全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所以不具备新颖性。
综上所述,本请求人认为该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
一、无效实务题
(一)撰写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范文
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权人接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来的请求人×
×
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4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对比文件1和2,随后又收到请求人于2007年7月12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对比文件3。
现针对无效请求人所提出的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和证据进行答辩。
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并将从属权利要求2、3合并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期间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各项规定。
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1、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明确了包装体中还包括带状部件,并清楚地记载了技术方案中所包含的各个部件及其位置连接关系及功能,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对比文件1不能破坏独立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首先,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是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2001年11月7日,公开日为2002年4月17日,均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但其优先权日2000年11月8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只可能被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而不可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其次,专利权人请求核实对比文件1的优先权是否成立。
因为如果其不符合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就不能享有2000年11月8日这一优先权日,也就不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最后,即使对比文件1的优先权成立,专利权人也认为:
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包括有外包装塑料袋和透气性内包装袋的防蛀干燥药袋。
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包装体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防蛀干燥药袋相比,存在以下区别:
所述包装体还包括有带状部件,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带状部件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粘接力大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等等。
上述内容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所披露,由此看出,权利要求1所述包装体不同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防蛀干燥药袋。
所以,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3、对比文件2不能破坏独立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比文件2记载了包括不透气性塑料硬片和透气性内袋的复合包装体。
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包装体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复合包装体相比,存在以下区别:
权利要求1所述包装体还包括有带状部件,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带状部件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等等。
由此看出,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包装体也不同于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
所以,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而言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至于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包装体与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以下区别:
权利要求1所述包装体还包括有带状部件,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带状部件与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