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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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9095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CJJ27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47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T65 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CJJ/T102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CJJ205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

DB51/T1553-2017四川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管理规范

DBJ51/T071-2017四川省城镇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DBJ51/T071-2017中界定的部分术语和定义和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DBJ51/T071-2017中的部分术语和定义。

3.1 

生活垃圾

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作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3.2 

可回收物

生活垃圾中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

3.3 

有害垃圾

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3.4 

餐厨垃圾

属于生活垃圾范畴,是指除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屠宰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3.5 

厨余垃圾

家庭生活饮食中所需用的来源生料及成品(熟食)残余(泔水)和食品加工废料。

3.6 

其他垃圾

其他垃圾包括已分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

3.7 

二次分拣

由专人或专业设备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进行再次分拣的过程。

【DBJ51/T071-2017,2.07】

3.8 

再生资源收集点(再生资源回收收集点)

在不影响居民生活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在住宅区内固定和规范设立的再生资源收集点。

3.9 

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

在垃圾分类收集站(点)至末端处理设施之间所设置的具有压缩功能的生活垃圾中转公共服务设施。

3.10 

有害垃圾集中转运点

在垃圾分类收集站(点)至末端处理设施之间所设置的用于临时中转有害垃圾的收集设施。

4 总则

4.1 为落实相关政策法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促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

4.2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配置应符合城乡规范,坚持布局合理、卫生适用、节能保卫、便于管理,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境污染控制。

4.3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遵循“大类粗分、小类细分”原则,同时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4.4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设置应考虑区域共享,实现设施的优化配置。

4.5 新建、改建建筑物或建设区应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纳入统一规划,共同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4.6 大件垃圾、装潢垃圾、园林垃圾、果蔬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应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

4.7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分类标准及时调整。

5 分类

5.1 分类类别

生活垃圾总体分为四类: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

表1 生活垃圾类别

序号

类别

包括内容

1

主要包括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四大类。

废纸张:

主要包括平面纸张(报纸、复印纸、宣传单、包装纸、信封、硬纸板等);

纸盒(箱)(纸板箱、包装盒、牛奶、饮料利乐包装、蛋盒等);

废塑料:

主要包括PET塑料瓶(矿泉水瓶、饮料瓶等)、硬质塑料瓶(如洗衣液瓶、洗发水瓶、内服药瓶);

其他容器类(塑料盒、塑料杯、塑料托盘、软桶等);

包装类(塑料袋、保鲜袋、保鲜膜、包装袋、塑料泡沫、气泡缓冲材料、水果网套、热饮杯盖等)

废玻璃:

主要包括玻璃瓶(如调味瓶、酒瓶、化妆品)、白炽灯泡、碎玻璃等;

废金属:

主要包括金属罐(如易拉罐、奶粉罐)、金属盒(如罐头盒)等。

2

包括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废水银血压计、过期药品、废油漆、废农药、杀虫剂等残余液体连同其容器等。

 

表1(续)

3

餐厨垃圾(厨余垃圾)

主要包括食品烹调(菜帮菜叶、肉类鱼虾废弃部分、蛋壳等);

剩菜剩饭(米饭、面食、剩菜、汤中残渣);

过期食品(腐烂蔬菜、腐烂水果、腐烂肉类鱼虾、过期零食等);

其他饮食(瓜果皮核、茶叶渣、瓜子壳、其他坚果壳等)。

4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废弃物:

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废弃物中不可回收的部分,纺织类、木竹类废弃物中不可回收的部分,灰土类、砖瓦陶瓷类废弃物、其他混合垃圾等。

5.2 分类标志

分类标志

应符合GB/T19095-2008的规定,详见附录A。

分类收集容器图例

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废电池、废灯管以及带滤水功能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参照附录B。

颜色和字体

标志颜色

可回收物采用蓝色,色标为PANTONG647C;

有害垃圾采用红色,色标为PANTONG703C;

其他垃圾采用灰色,色标为PANTONG5477C;

餐厨垃圾(厨余垃圾)采用绿色,色标为PANTONG562C;

当标志粘贴位置底色显著时,标志采用白色,色标为PANTONE7330C。

标志的字体

中文字体为大黑简体,英文字体为Arial粗体,字号比中文名称字号小一号。

5.2.4标志使用要求

5.2.4.1本标准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可根据实际情况选配使用。

选用的标志应与生活垃圾种类一致。

5.2.4.2标志应按规定的名称、图形符号和颜色使用,不得在标志内出现其他内容。

5.2.4.3分类收集容器标志尺寸、位置及使用方法在使用时应根据识读距离和设施体积确定标志尺寸,但须保持其构成要素之间的比例。

5.2.4.4标志应准确并保持清晰和完整。

6 分类收集设施配置

6.1 基本要求

分类收集设施分为固定式(垃圾房、转运站等)和容器式(垃圾桶、废物箱、果屑箱等),固定式分类收集设施宜单独设置且应满足其收集范围内高峰时段生活垃圾投放和暂存的要求。

开展垃圾分类收集的地区,应设置分类收集设施。

分类收集设施应与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相适应。

收集设施的位置应固定,并满足安全投放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的要求。

收集设施设置应综合考虑城镇功能区、建构筑物特点、生活垃圾产量性状、产生源分布、收集运输方式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建构筑物形式,应满足密闭化要求。

收集设施应与城镇规划区内其他建构筑物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外观应与周边建筑风格协调,并融合当地特色。

6.2 住宅区

应配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厨余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应根据人口、服务半径、垃圾日产量等,合理设置垃圾投放点,不应密集或过疏。

具体规定见表2所示。

表2 住宅区垃圾投放点设置要求

房屋类别

垃圾投放点

分类收集容器

低层、多层

宜每150户或每单元设置一处

不少于投放点总数的50%

不少于投放点总数的30%

应设

小高层、高层类

宜每幢设置一处

别墅、排屋类

宜每4户设置一处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可根据居住区实际使用情况采用箱、桶等多种形式,其他垃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应采用专用垃圾桶。

垃圾投放点的设置应遵循便民、避免暴晒雨淋、便于后续分类收运等原则,宜设在住宅区出入通道旁,位置应固定,不可随意移动,不应阻塞安全消防通道。

垃圾投放点地面应硬化,分类收集容器摆放整齐,标识朝外。

安排专人管理,做到整洁、无存留垃圾和污水,不产生二次污染。

每个住宅区应单独设置再生资源回收收集点,位置相对固定,宜选取在住宅区居民集中活动场所,如物业管理处所在地、住宅区花园等。

再生资源回收收集点应配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两类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宜配置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废电池、废灯管等专用收集容器。

再生资源回收收集点的地面应硬化处理,安排专人管理,做到整洁、无存留垃圾和污水,不产生二次污染。

住宅区内户外活动场所(含人行道、运动场、休闲区等)宜按间隔50m~100m配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有条件的住宅区宜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自动回收设备。

6.3 机关及企事业单位

政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应设置四类垃圾收集容器;

办公室走廊和公共区域宜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分类收集容器。

政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内户外活动场所(含人行道、学校操场、休闲区等)宜按间隔50m~100m配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政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应设置有害垃圾收集点,用于暂存废灯管等。

6.4 公共场所

机场、车站、地铁、图书馆、体育馆、大型广场、大型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城市道路、城市公园应至少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分类收集容器,应符合CJJ27的规定。

公共汽车上落站点、地铁站出入口、步行街出入口宜配置至少一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分类收集容器。

集贸市场应在主要出入口配置1个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有条件的可增加配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食堂的就餐区应配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宜带滤水功能。

宾馆、餐厅、酒楼等经营性餐饮场所及食堂的厨房作业区应配置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并应设置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装置。

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宜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自动回收设备。

7 垃圾运输

7.1 收运车辆

分类收运车辆数量和类型应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种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往返里程等因素配置。

分类收运车辆车身应密闭化。

分类收运车辆应在车身喷涂与收运垃圾相应的分类标志。

垃圾收运输车在明显位置应标有本公司名称或图标。

餐厨垃圾收运车辆应安装电子标签识别器、车载行驶记录仪及装卸记录仪,按主管部门发放的城市生活垃圾准运证和公安交警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在规定的时间和线路上行驶,并按有关规定提供作业记录信息。

集中转运废电池、废灯管等有害垃圾的收运车辆,应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严格执行国家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经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业应配有应急车辆和联系方式,垃圾收集运输车出现故障时,要及时调用备用车辆,尽快到达指定地点完成垃圾运输工作。

再生资源回收服务专用车辆分为再生资源回收三轮车和再生资源回收汽车两种。

再生资源回收汽车分为厢式汽车和自卸式汽车,应按照交管部门有关要求办理注册登记。

再生资源回收服务专用车辆应按属地化原则由交管部门统一制作识别号牌,在车厢侧面标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统一标识”和绿色方正大黑体“再生资源回收车”字样,车身颜色以绿色和白色为主,绿色RGB颜色标准为R61、G161、B1,白色RGB颜色标准为R255、G255、B255。

7.2 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

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的建设、改造应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方式相适应。

分类转运站应符合CJJ47-2006的规定。

分类转运站宜具备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等分类暂存及转运的功能。

新建分类转运站内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分类暂存区域应相对独立,其中有害垃圾暂存区域应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建设和管理。

分类转运站应具有大件垃圾拆解功能。

7.3 有害垃圾集中转运点

集中转运点应具备废电池、废灯管等有害垃圾分类暂存及转运功能。

集中转运点应符合GB18597-2001中的规定建设和管理。

在明显位置应设有站牌、《操作规程》牌和《倾倒垃圾人员须知》牌。

应明确接收垃圾时间,并贴出公告,在接收垃圾时间内不得拒收垃圾。

8 垃圾处置

8.1 垃圾处置应具有填埋场和焚烧场。

8.2 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等建设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利用设施。

8.3 可回收物应资源化利用。

8.4 有害垃圾应交由符合规定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8.5 其他垃圾应采用卫生填埋或焚烧方式处理。

8.6 有处理条件的住宅区等场所宜将厨余垃圾单独分类,并将厨余垃圾纳入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系统进行收运和处理。

8.7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8.8 果蔬垃圾、园林垃圾应先进行破碎,再堆肥处理。

8.9 大件垃圾应先进行拆解,可回收部分应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不可回收部分应焚烧处理。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图A.1可回收物

图A.2有害垃圾

图A.3其他垃圾

图A.4餐厨垃圾

图A.5可燃垃圾

图A.6纸类

图A.7塑料

图A.8金属

图A.9玻璃

图A.10织物

图A.11瓶罐

图A.12电池

图A.13大件垃圾

图A.14可堆肥垃圾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应用示例

图B.1可回收物

图B.2有害垃圾

图B.3厨余垃圾

图B.4其他垃圾

图B.5垃圾兑换点

图B.6垃圾转运车

图B.7垃圾房

图B.8垃圾分拣

图B.9垃圾箱

图B.10垃圾暂存点

图B.11垃圾转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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