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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验收内容

(1)项目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建设项目与之配套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

(3)建设项目和运行状况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3、参加验收的各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符合标准和要求后,在“技改项目、新建项目竣工验收会签表”或“工艺变更评审表”上签字。

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并对工程项目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建设项目设计部门针对存在的问题改进设计方案,改进施工组织部门立即组织整改,待问题解决后重新进行验收。

4、未经“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1.0目的:

规范设施管理,不断提高和改善企业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施效能。

2.0适用范围:

设施包括:

厂房、供生产用的设备、零部件及备品备件、生产和管理用资讯系统和DCS控制系统。

3.0通则说明:

3.1厂房为公司的基础设施,各使用单位对其进行管理维护。

3.2IT系统为公司的基础设施,由资讯中心对其进行管理和维护,包括ERP和OA系统管理。

3.3生产用设备为公司的生产设施,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监测设备、特种设备、零部件及备品备件等。

3.4设备管理应做到“预防为主”,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做好运行状态监测,进行预防性的检查和试验,预防性的计划修理及各项基础工作,以防止设备非正常劣化,减少设备意外停机,有计划地按照相应技术条件之规定开展预防维修和改善维修。

4.0权责区分:

4.1各使用单位负责对其使用的厂房进行管理。

4.2资讯部门负责对公司的生产和管理用办公IT系统进行维护和保养,并进行控制和管理。

4.3各生产部门的DCS控制系统由专人管理和控制。

4.4机械设备由各部保全单位负责管理。

4.5汽电部的电气课负责汽电部的电气设备管理工作,其他部门的电气设备由公用部的电务课负责管理。

4.6公用部仪控课负责各部门权责外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

汽电部仪控课负责汽电部权责内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

品管课负责品管课权责内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

4.7特种设备(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由各使用部门控制和管理,环安部门监督,并配合对其进行定期鉴定。

4.8各种设备零部件、备品备件均由各使用部门进行管理和控制。

5.0作业程序:

5.1设备、零部件的请购需填写“采购请购单”,按ERP系统作业,并依采购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5.2设备、零部件的安装及验收按相应的技术要求及有关工程发包合同进行安装、调试和验收。

5.3保全单位须建立设备档案,填写“设备基本资料一览表”(QMP05-01)。

5.4设备使用应按有关安全操作说明书进行,严禁违章操作。

5.5设备的维修、保养、使用等的SOP应依照有关设备技术资料(如:

设备说明书、技术图纸等)制定,并规定记录要求。

5.6保全单位负责依设备的技术要求(如:

性能和保养周期),制定“年保养计划”(QMP05-02)和“月保养计划”(QMP05-03)并建立相应的“备品备件清单”若需备品备件的请购,由各使用单位填写“采购请购单”,并依采购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5.7各单位要对备品备件、仪器和设备进行管理。

5.8设备报废:

因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昂贵,准以报废,按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5.9资讯中心负责对公司的ERP和OA系统维护、升级、更新、备份等管理,同时对系统中的信息和数据保密性进行管理。

6.2.2量仪设备运行管理

规范本公司监视和测量设备(简称量仪)的校准/检定、维护与保养以及报废等作业,确保其适用的精密度与准确度。

本公司用于制程检测、物性/化性检测和自动化控制流程等所有量仪及校准用的标准源。

3.1本公司量仪依据其使用地点及其性能分为三类:

A类:

指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量值传递、产品质量检测的量仪;

B类:

指部分用于制程重要闭环自动控制系统的量仪;

C类:

A类和B类以外,即为C类量仪;

本公司量仪分类的具体办法按照公司的“量仪分类管理目录”(QMP17-07)执行。

3.2本公司量仪的校准方式有内校和外校。

外校:

由具有量仪校准资源的国家法定校准机构校准;

内校:

由本公司人员按有关的校准操作说明书完成。

内校量仪须按国家相关的校准标准或操作说明书,以利实施。

3.3校准人员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培训,并取得资格,方可从事校准工作。

4.0权责区分:

4.1品管课负责本单位(除压力和温度的量仪外)部分量仪的管理与校准工作。

4.2汽电部仪控课负责汽电部所有在线仪表与量值传递仪表的管理与维护、校准工作;

电气课负责动力盘、仪表盘上的电流表和电压表的管理与维护、校准工作。

4.3公用部仪控课负责除汽电部、品管课管理以外的所有在线仪表与量值传递仪表的管理与维护、校准工作;

电务课负责动力盘、仪表盘上的电流表和电压表的管理与维护、校准工作。

4.4各单位负责所属范围内用于制程监测、生产与维护等非在线量仪的管理与维护工作。

5.1量仪的请购及采购

量仪请购,填写腾龙公司的“采购请购单”依《请购作业规范》(XT-PM-03-001)执行。

5.2验收:

量仪入厂后,使用部门会同仪控课负责验收,并将验收结果记录于“量仪基本资料卡”(QMP17-01)及“量仪分类管理目录”(QMP17-07)上,通知申请单位领用。

5.3编号列管:

依据量仪的名称、规格、型式等确定量仪编号(编码原则要规定),该号应是每个量仪的唯一代号,如相同名称、规格、型式的量仪有两台或以上时,可用“-1”、“-2”……表示。

各单位须将管辖范围内的所有量仪按规定进行量仪分类,登录在“量仪基本资料卡”(QMP17-01),并填写“量仪分类管理目录”(QMP17-07),将“量仪分类管理目录”(QMP17-07)影印一份送仪控课。

仪电将其负责校准的公司量仪汇总在“量仪基本资料卡”(QMP17-01)及“量仪分类管理目录”(QMP17-07)内,以便管理。

5.4量仪的校准:

校准周期:

检定(校准)周期以具体仪表的检定规程为依据,没有相关检定规程的原则上为一年校准一次,其具体的检定(校准)周期在“量仪分类管理目录”(QMP17-07)中列出。

在线A类量仪若确须停车时才能拆下校准,则其校准周期可顺延到停车时校准;

超过期限校准量仪仍在使用需填写“量仪品质追溯表”(QMP17-06)。

校准周期在“量仪分类管理目录”(QMP17-07)中列出。

B类量仪可根据量仪具体使用情况规定校准周期,做好日常维护记录;

若在校准周期内发生故障,应缩短校准周期;

在线B类量仪若确须停车时才能拆下校准,则其校准周期可顺延到停车时校准;

使用前做一次性校准,并标识使用状态为“完好”即可,无需对校准情况作记录;

使用时,以巡检方式进行检查,若有损坏或不准,应即时更换或维修。

本类量仪可免于周期性校准。

5.4.1汽电部、公用部仪控课和品管课依据“量仪分类管理目录”(QMP17-07),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的“年度量仪校准计划”(QMP17-05),并按规定呈核。

5.4.2负责校准的责任单位须依据“年度量仪校准计划”(QMP17-05)进行校准,如有变更,应做出相关说明。

5.4.3公用部仪控课负责将相关校准计划分发至各单位,须按校准计划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送校,使用单位接到校准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如有问题须及时与校准单位协商;

否则,责任由使用单位负责。

汽电部仪控课和品管课按计划安排校准。

5.5校准方式:

外校:

本公司不具备校准资格的量仪,一律由负责校准的单位联系外送或请其来厂校准;

内校:

校准人员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操作说明书》。

品管课内校量仪须按规定填写“量仪校准记录卡”(QMP17-02);

公用部仪控课内校量仪须按规定填写“仪表校验记录卡”(UDQI2309-04);

外校量仪须持有相关合格证书。

量仪的校准记录须统一由校准单位保存。

量仪校准标识:

量仪校准人员须依据校准结果,按规定对量仪进行标识;

量仪校准合格贴“合格”标签,不合格贴“停用”标签;

属于C类仪表贴“完好”标签;

量仪的校准标识详见《标识与可追溯性管理程序》(QMP15)。

5.6量仪偏离校准状态时,校准人员应评定以往检验和试验结果的有效性,根据其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5.7量仪的使用、维护与保养:

量仪操作人员应按操作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作业,并保持量仪完好和清洁。

对需每日归零检查的量仪,操作人员须至少于每日第一次使用前,作归零检查与校正。

应防止可能使测量结果失效的调整,若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校准人员处理。

5.7.3不合格量仪的检修应做好检修记录,检修后须重新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5.7.4计量器具没有合格标志或超过检定周期的应禁止使用,并挂停用牌。

5.7.5量仪在搬运、维护和贮存期间,其准确度和适用性应保持完好,必要时应校正。

5.7.6量仪的校准和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的适宜环境条件。

5.8量仪的遗失和报废:

各单位须妥善保管量仪,如发现量仪遗失,须立即填写“量仪遗失、报废申请表”(QMP17-03),按规定层峰核准。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量仪可申请报废,以旧换新由储运部回收。

1、其精度不符要求且无法修复。

2、遭意外损坏已无法修复。

3、使用不顺,时常发生故障,且修护费用庞大。

需报废的量仪,应填写“量仪遗失、报废申请表”(QMP17-03),并按规定层峰核准。

各单位须在“量仪基本资料卡”(QMP17-01)及“量仪分类管理目录”(QMP17-07)的“备注”栏内明示已报废的量仪,必要时,应重填写“量仪基本资料卡”(QMP17-01)及“量仪分类管理目录”(QMP17-07),并及时将“量仪遗失、报废申请表”(QMP17-03)送负责校准的单位归档保存,校准单位须及时对该量仪消档并取消其校准计划。

6.3特种设备管理

1.0目的: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使用,保障财产和人身安全,制定本制度。

特种设备的“请购、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等。

3.0通则说明

3.1本程序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2公司现有的特种设备为: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

锅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

出口水压大于或等于0.1MP(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摄氏600C液体的气瓶;

氧舱等。

3.2.3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道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厂内机车:

是指限于本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4.1使用单位职责;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4.2采购单位职责:

4.2.1负责特种设备的采购,并确保使用单位的要求。

4.3环安课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运行情况。

负责对各使用单位报备的特种设备清单进行汇总造册管理。

负责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检周期计划执行追踪。

负责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及定期安检的对外计划安排。

负责监督特种设备档案入档情况。

4.4资料中心职责:

负责特种设备档案管理。

5.1采购阶段:

对承接商资质认定,承接商应当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项目活动:

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负责采购符合标准规范的设备及备品配件。

5.2投入使用时:

对技术资料的要求:

使用单位,在设备到货安装投入使用前,应当先核对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图纸、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使用单位,在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15日内,将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等资料交付质环课,由质环课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且登记标志应置于或附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维修保养、常规检查、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行的管理制度。

5.3特种设备技术资料管理要求:

原始技术资料,竣工或投入运行时,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并及时送资料中心保存!

安全运行管理资料,所属特种设备清单,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计划及相关实施记录,普查登记表,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特种设备使用证,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表,特种设备安全附件校验、检修、维护记录表,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及相关的演练记录。

对重要内容仍送资料中心保存!

5.4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SOP)并执行。

5.5日常检查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安检进行计划,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5.6定期安检要求:

定期报检,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及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应向环安课报备定期检验要求,便于环安课集中统一安排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要求。

使用单位,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无维修价值或是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报废,并向环安课报备后,由环安课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5.7特种设备应急预案与落实要求:

使用部门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定期安排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必须采取紧急求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5.8特种设备持证上岗要求: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各课负责统计特种作业人员名单,人员变更时及时更新《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SMP13-04)。

5.9安全附件要求:

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5.10特种设备使用、定期检验检测规定:

①、公用热媒锅炉、余热锅炉外部检验:

每年一次;

汽电锅炉外部检验:

②、汽电锅炉内部检验:

每2年一次;

公用热媒锅炉、余热锅炉内部检验:

③、水压试验一般每6年一次;

无法内部检验的锅炉,每3年一次。

压力容器:

①、全面检验(停机),定期检验结论分五级:

1-5级。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第3-6年检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判废。

②、年度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可由使用单位持证的专业人员进行。

③、耐压试验,液压或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进行一次耐压测试。

压力管道:

①、工业管道定期检验的结论可分为4个等级;

1-4级。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在用工业管道,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在用工业管道,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判废。

②、在线检验;

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③、全面检验;

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对停车期间的在用压力管道进行较为全面

的检验。

电梯:

在用各类电梯定期检验周期均为一年。

遇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按照验收要求进行检验。

起重机械(电动葫芦):

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

厂内机动车辆:

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周期为1年。

锅炉、压力容器:

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SMP13(A))。

依《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SMP13(B))。

依《电梯安全管理制度》(SMP13(C))。

依《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SMP13(D))。

6.4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

生产设施拆除及报废过程中安全行为的规范及控制。

2.0定义与适用范围:

生产设施不适宜在线使用或报废后现场拆除管理。

3.0职责:

3.1资产拥有部门提出生产设施拆除及报废申请。

3.2固定资产损失技术鉴定小组负责对各资产使用部门申报的资产损失作出技术鉴定,并出具技术鉴定报告呈报公司核准。

3.3资产拥有部门负责实施对核准后之生产设施进行拆除。

4.0管理程序

4.1申请报废之几种情况:

已达到使用寿命,不能满足工艺要求,无修复价值的设备。

设备损耗在允许范围内,但技术陈旧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设备。

4.1.3设备耗能严重,大修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设备。

时间太久,大修后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设备。

设备更新换代后,原长期库存闲置的设备。

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强行改造又不经济的设备。

工艺改变,已不再使用的设备或系统。

4.2报废或拆除设施作业

生产设施所属单位对符合上述条件之生产设施向技术部提出报废或拆除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损失技术鉴定审批表》,其中需详细说明设施所处位置、曾承担的作用、拆除或报废后对周围及生产的影响等。

固定资产损失技术鉴定小组对申请提出的报废或拆除设施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评估内容需明确拆除或报废后对生产确实产生的影响、可能潜在的风险及未来可能的用途等,并提出报废或拆除之处置建议。

若涉及环保及安全方面功能的设施,需会签管理储运部环安课。

生产设施所属单位将评估完成的《固定资产损失技术鉴定审批表》按核准权限经核准后按处置要求进行报废拆除准备。

生产设施所属单位在实施拆除前,需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及制定拆除方案或计划,并按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凡拆除或报废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仍存有危险介质的,应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实施拆除动作。

若涉及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作业时,需执行该部位相关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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