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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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Word下载.docx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制订煤炭开采生态恢复治理规划及企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按照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对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综合整治,以典型示范和以点带面的方式,整体推进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目标

2010年建立和不断完善我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完善生态环境监管机制,2010年以前重点推进汾河沿线6个市、27个县的区域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确定大同、阳泉、临汾、太原等市为重点矿区区域治理地区,使矿区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强力遏制,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2015年建立完备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并使之制度化、法制化,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环境效益开始显现,全省矿区的生态环境明显好转,煤炭工业步入环境污染少、生态恢复快、经济效益好、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全省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文明型的社会发展。

三、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主要任务

(一)重点推进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从宁武到万荣汾河沿线6市27个县,实施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开展水污染治理,采煤废水资源化及水资源保护;

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

矸石山污染治理;

地表沉陷治理;

植被恢复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优先安排资金和项目进行实施。

2010年汾河水体水环境功能基本得到恢复,2015年水体水环境功能进一步延伸,整个流域的生态环境功能得到大幅度提升,区域生态环境实现根本好转。

所有煤矿矿井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0%以上,选煤厂全部实现闭路循环,矿区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00%;

煤矸石、煤泥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剩余部分按标准处置率达到100%;

矿区锅炉(热风炉)脱硫除尘达标率95%;

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60%;

工业广场绿化率达到20%以上;

矿山次生地质灾害治理率达到90%;

历史遗留煤矿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30%以上,新、改、扩建煤矿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80%以上。

(二)大力实施太原西山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在太原市西山地区关停资源枯竭、生态破坏和污染严重的开采矿井,淘汰、取缔和关闭一批污染严重、生产能力落后的生产企业或设施,逐步搬迁污染排放量较大的企业,大幅度削减西山地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通过塌陷区治理、土地复垦、造林绿化加快植被恢复,遏制生态破坏趋势;

通过城中村改造、道路改造、地区内城市基础设施的改、扩、新建等,采取各种综合性的治理措施,使西山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三)积极开展重点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大同、阳泉、临汾、太原等市矿区治理要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分阶段确定恢复治理任务,矿井水要提高资源化利用率,洗煤厂实现闭路循环,生产废水、生活污水达标处理,区域内主要地表水系得到恢复;

提高矿区锅炉脱硫除尘效率,稳定达标;

煤场和集运站加快防尘设施建设,大幅度削减空气中扬尘和粉尘污染量;

2010年前所有历史遗留的矸石山得到彻底治理并进行生态恢复;

开展塌陷区治理,工棚区改造,加大矿区造林绿化和植被恢复工作力度,并着力保障和解决因采煤引起的居民饮用水安全问题,使矿区生态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环境不断得到改善。

(四)全面启动全省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实施以下内容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1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及监控

主要包括工业场地锅炉脱硫除尘、煤场和集运站防尘、运煤专用道路硬化及绿化、水污染治理及污水回用、关闭煤矿占地及污染土壤修复、矿区生态环境的监测与监控等。

2煤矸石污染治理

煤矸石综合利用及煤矸石山的综合整治与生态恢复。

3采煤废水资源化及水资源保护

主要包括矿井废水处理与利用、矿区地表水系生态修复、采煤引发的水土流失治理、采煤区及影响区人畜吃水解困、采煤区及影响区泉域保护、采煤区水资源恢复等。

4地表沉陷治理

主要包括沉陷区生态恢复和治理。

5植被恢复及生物多样性保护

主要包括造林绿化、现有森林抚育及保护、荒漠化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及湿地保护等。

2015年,全省70%以上的煤炭生产企业达到下列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矿井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0%以上,选煤厂全部实现闭路循环,矿区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00%;

煤矸石、煤泥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剩余部分按标准处置率达到100%,矿区锅炉(热风炉)脱硫除尘达标率95%,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60%,矿区森林覆盖率达到35%,矿山次生地质灾害治理率达到90%,历史遗留煤矿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30%以上,新、改、扩建煤矿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80%以上,瓦斯利用率≥85%(指已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的大中型煤矿),煤场和集运站防尘抑尘设施配备率达到100%,防尘抑尘设施完好和使用率达到100%,运煤专用道路硬化完好率95%以上,工业广场绿化率大于20%,生活区噪声达标率100%,生物多样性保持率≥90%,露天开采剥离-排土-造地-复垦,复垦率≥80%。

四、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资金保障措施

(一)用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山西省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应依据矿井设计服务年限或剩余服务年限,按吨煤10元标准,分年按月预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用于煤炭企业根据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所实施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列入企业成本,按“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管理。

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环境恢复保证金提取和管理形式制定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使用实施细则,加强保证金的政府监管力度。

(二)科学使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依据相关规定,对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开采的所有生产企业一律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其中50%用于单个企业无法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主要内容包括:

煤炭开采所造成的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

大气污染和煤矸石污染;

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

土地破坏和沉陷引起的地质灾害等。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批复的《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财综函〔200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批复的《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发改办能源〔2007〕1805号)规定,按照“规划先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使用。

(三)合理分配和使用矿业权出让收益

有偿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收取的价款,中央及地方按2:

8比例分成。

按《国务院批复》,地方留成部分除原先规定的开支外,可主要用于解决由于煤炭开采所造成历史性生态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

(四)争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资助我省煤炭工业长期以来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历史欠账很多,完全依靠煤矿企业和地方财政自身资金积累,消除历史欠账难度太大,要努力争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或专项资金资助。

(五)拓宽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渠道

鼓励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市场行为。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省发展改革委、财政、物价、环保等部门应共同研究,联合制定各项优惠政策,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投向市场,引导社会资金进入。

五、实施措施和政策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协调

在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领导下,建立相关部分积极参加,密切配合的管理协调机制,负责加强统筹协调,特别是规划协调和政策协调,完成省级相关规划和方案的编制,完成相关政策、措施的拟定,就建立和完善我省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为可持续发展领导组提出政策性建议。

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中环境政策及环境管理政策拟定;

生态环境标准、评估指标体系等技术政策的具体制定。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事前防范、过程控制、事后处置”的生态环境监管机制。

逐步将区域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目标纳入到省、市、县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中。

省相关职能部门(国土、林业、水利、环保、煤炭等)和行业系统按各自职责组织落实、实施完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和任务。

(二)强化规划(方案)管理

1政府组织编制各级规划

以《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晋政发〔2009〕40号)为主要依据,各市、县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区域规划》(以下简称《区域规划》)。

《区域规划》是实施性规划,主要针对各市、县煤炭开采造成的不同类型生态环境问题,确定恢复治理目标、项目清单、时间进度、责任主体、实施主体等。

《区域规划》报请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所有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必须纳入各级规划内。

同时市、县政府要委托有关部门加强对《区域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

在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中期评估报告提交同级政府进行审议。

经中期评估需要修订规划时,报规划原审批部门批准。

2企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新建和已投产的各类煤炭生产企业要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报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审核批准,所有煤炭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必须纳入方案中。

 

《方案》是企业利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开展和实施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及项目工程的主要依据,五年为一个《方案》实施期,《方案》编制的技术规范及标准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同时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在方案实施的中期阶段,企业要对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经中期评估需要修订《方案》时,报《方案》原审批部门批准(备案)。

(三)实行环境评估

使用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必须按现行政府投资管理程序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进行项目申请并组织实施。

项目可研阶段必须进行生态环境损益的专项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相关部门进行工程立项及项目审查。

凡没有经过环境损益(效益)评估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一律不得立项,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拨付资金。

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生态环境损益评估的技术政策和标准,组织进行生态环境损益评估专家审查,出具工程立项和环保评估意见。

对生态环境效益好的项目优先安排项目资金,对生态环境效益不明显,由生态环境不可逆转性所决定,对区域性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项目不进行项目立项或资金安排。

按照项目分级管理的规定,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类项目,由地方各级政府发改、环保部门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经生态环境损益评估后,地方各级政府发改、环保部门审核认定,按程序批准,采用市场招标办法确定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完成。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跟踪搞好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项目完成后,根据类型和项目审批权限,分别由省、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煤炭、林业、国土、水利等)依据项目生态环境评估报告,进行环境效益评估和项目验收。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恢复治理项目应当进行生态环境损益专项评估。

由企业专户储存保证金的省属国有重点等煤炭开采企业按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方案》进行项目恢复治理,由企业组织实施。

在财政部门专户储存保证金的其他煤炭开采企业使用保证金时,企业按照批准的方案提出项目实施计划,按项目投资额度,经省、市、县环保部门组织进行包括生态环境损益评估在内的项目可研评审后,进行项目实施。

按要求完成恢复治理任务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项目进度直接拨付企业,对未完成治理任务和评估不达标的由环保部门监察监管,发出限期完成通知,对逾期未完成的,省级环保部门与当地政府向社会公开招标进行治理恢复,费用从本企业的保证金中支付。

对终止经营或关闭清算的煤炭企业,已提取保证金有结余的,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经环保部门评定达标的,财政部门将保证金返还企业;

经评定未达标的,结余资金由政府通过社会公开招标方式继续用于方案的实施。

(四)构建煤炭开发“事先防范、过程控制、事后处置”的管理模式

1强化“事先防范”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强化全省煤炭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制定《山西省煤炭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研究确定煤炭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标准和规范。

从区域生态环境安全角度出发,合理确定全省煤炭生产规模、布局、开采时段,划定禁采、限采区。

严格禁止可能诱发严重生态退化和环境灾难的采矿活动。

新建和已投产各类煤炭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作为发放各种证件的条件。

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煤炭企业,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国土部门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安监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2实行“过程控制”

实行煤炭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审核制度。

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相关部门在政策和资金项目上进行支持;

对审核不合格的企业,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强制实行断水、断电、禁运、禁贷、项目限批等行政措施,提请工商、税务等部门收回相关证照,提请国土、煤炭等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按相关政策和规定按程序做出停产、关闭的决定。

实行矿区生态质量季报制度。

做好对矿区生态环境质量的动态监管工作。

建立环境监理制度,加强对煤炭开采活动的环境监理,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新建和已投产各类煤炭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煤矿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要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煤炭企业生态环境年度审核制度、矿区生态质量季报制度、环境监理制度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3加强“事后处置”

对矿区生态恢复治理工程要实行后评估制度。

退役煤炭企业必须提交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评估报告书,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五)夯实基础,扎实推进

强化矿区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完善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障体系,加强煤炭开采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监理能力建设。

结合国家“十一五”期间全面推进省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的要求,依托省级环境监测及环境科研部门,对市、县级环境监测与科研单位进行指导,初步建成以遥感和地面观测站相结合,野外核查与室内纠正相补充的矿区生态环境综合监测体系。

将生态监测和生态质量评价纳入环保等有关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中,全面及时掌握全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及动态变化情况。

制定并完善矿区生态保护的公众参与政策,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管理、监督与建设。

建立重大环境政策、环境保护规划公示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就重大或热点环境问题,举行公众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鼓励公民参与生态环境监督,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破坏行为的舆论监督力度。

推进煤炭开发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法制化建设。

制定《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管理暂行规定》,并逐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把我省因采煤造成的环境影响和生态破坏问题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依法促使煤炭企业把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贯穿于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加工、转化的全过程。

建立山西省煤炭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结合实际突出现实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使之不断完善化、制度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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