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模板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20994397 上传时间:2023-01-26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8.2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模板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模板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模板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模板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模板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模板Word格式.docx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模板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模板Word格式.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模板Word格式.docx

第八条【营商环境评价】坚持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探索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开展营商环境评价。

第九条【市场主体义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定义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第二章市场环境

第十条【市场准入】全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十一条【对外开放】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鼓励跨国公司在江苏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鼓励外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十二条【境外投资】支持省内企业发展对外贸易,参与“一带一路”项目建设,依据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参与境外投资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企业参与境外投资提供对外贸易、境外投资、贸易摩擦应对、知识产权保护、风险预警、涉外法律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第十三条【企业开办、证照分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持续优化企业登记服务,推进工商、税务等涉企信息一点接入、实时共享,依托江苏省企业开办全链通平台,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优化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社保登记、银行开户等企业开办服务,压减企业开办环节和时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清单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不得违法对企业变更住所地设置障碍。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十四条【投资促进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投资促进政策,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资源禀赋优势产业、绿色高端产业等的支持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重大投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推动优质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保障人力资源的供给,促进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第十六条【人才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选拔评价、激励保障机制,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

提供人才引进、落户、交流、评价、培训、择业指导、教育咨询等便利化专业服务,落实高端人才引进促进政策。

第十七条【降本减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和省内减轻企业负担的措施,严格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

第十八条【规范涉企收费事项】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行政性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定期公布。

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

设立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将收缴依据和标准在收费窗口和网站进行公示。

为便利企业操作并降低企业资金成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金融支持】积极推动银企融资对接机制、银担全面合作、银税信息共享,深化完善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和其他融资支持,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鼓励商业银行按照可持续、“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差异化的小微企业利率定价机制,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不得强制搭售保险、理财等产品。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开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开展融资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公用事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化现有业务办理模式,全面推行网上办理业务,按照向社会公开的业务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承诺时限等提供服务,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压减办理时限,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设区的市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完善本地特许经营公用事业企业定期评估评价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公平参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和规则,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构建全省统一开放、运行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全面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无纸化交易,优化交易规则、流程、服务和监管,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市场主体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亲清政商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畅通政企沟通渠道,依法帮助市场主体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建立常态高效的市场主体意见征集机制,创新政企沟通机制,创新采用企业家微信群、企业家沙龙、企业信息直报制度等沟通方式。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规范政商交往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增强服务意识,严格遵守交往纪律底线,不得以权谋私。

第二十五条【纾困救助】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政务诚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清欠企业账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账款,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履行司法机关生效判决。

第二十八条【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惩戒力度,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援助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优质的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服务。

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金融服务。

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信贷业务差异化风险补偿机制和知识产权保险风险补偿机制。

第二十九条【行业协会商会】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自律发展,履行为会员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的职能,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各级政府部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将适宜于行业协会商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自觉接受对其收费、评比、认证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企业注销】建立和完善江苏省企业注销网上一体化平台,方便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险、海关等各类注销业务。

简化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和材料,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健全企业简易注销制度。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拓展企业简易注销适用范围,进一步压缩企业注销公告时间。

人民法院裁定企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者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破产重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推进业务协调、信息提供、民生保障、风险防范等工作,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完善破产清算和重整制度,建立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快速审理机制,简化破产案件审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

第三章政务服务

第三十二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深化“不见面审批”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线上线下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三条【政务服务标准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明确事项办理条件、环节、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并及时修订,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三十四条【线下政务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应当落实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帮办代办、当场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取消户籍地或者居住地限制,推进民生服务事项就近办、全域通办。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将行政许可等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承担审批职能的内设机构向本级政务服务大厅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进驻大厅到位、审批权限授权到位、电子监察执行到位。

第三十五条【五级政务服务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规范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实体服务大厅建设,形成“集中办理、一站式办结”模式,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体系,推动智慧政务大厅建设。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建立检查督促、明察暗访和情况通报制度,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第三十六条【线下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分中心应当纳入同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各分中心应当在政务服务主中心设立综合受理窗口,提供集中受理服务。

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和税费减免、科技创新、财政补贴、职称评定等事项,以及关联的公用事业服务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

对涉及多部门的事项应当建立健全部门联办机制,推行综合窗口一站式办理。

第三十七条【“不见面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立“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行政机关应当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高“不见面审批(服务)”能力。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行在线办理。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整合同级部门移动端服务资源,推动政务服务移动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理。

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市场主体选择线上方式提出申请的,电子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法律、法规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有期限规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部门承诺的办理期限少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部门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办事服务;

未提供预约服务的,不得限定每日的办件数量。

实行统一收件或者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只需按照办事指南提供一套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规范行政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方式,变相设定或者恢复已经明令取消、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违反规定增设许可条件和环节。

对已经取消、调整行政许可权限事项,以及实行告知承诺、区域评估等便利化措施的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制定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对实施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便利化规定的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十条【12345在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整合政务热线,建立健全12345在线平台,统一接受政务服务咨询、建议、诉求和投诉、举报,向社会公布受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建立全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市场主体可以对政务服务事项、办件、窗口和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以及政务服务便利度进行评价,完善政务服务办件满意度回访和“差评”核实整改机制。

第四十一条【政务数据共享】建设省、设区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国家、省、市三级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对接。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并及时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照责任清单和资源目录做好数据共享工作。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同级行政机关和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共享政务数据,政务数据共享权限和流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应当确保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安全,不得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随意更改、编造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

第四十二条【深化投资审批改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实现一口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

强化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综合平台作用,各相关部门在线审批业务系统应当主动对接、推送数据,实现统一赋码、信息互通、业务协同,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四十三条【工程项目审批】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精简审批事项,规范审批流程,统一办事指南,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形成每个阶段“一张表单”,减少申请材料重复提交,逐步实现统一的审批流程、信息数据平台、审批管理体系和监管方式。

积极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告知承诺事项的具体范围和办理条件、标准、流程等,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完善覆盖省市县三级和各有关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与相关平台系统的数据对接与实时共享。

第四十四条【联合审查和验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联合审查的,由审查机构负责对图纸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技术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实施限时联合验收的,应当统一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对验收中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第四十五条【区域评估】在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由政府统一组织对有关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区域评估费用由地方政府或者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承担,可以纳入土地出让金。

第四十六条【纳税服务】税务机关依法精简税务行政许可,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清理税务证明事项,拓展线上、移动、邮寄、自助等“非接触式”服务,推行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推动申报缴税、社保缴费、企业开办迁移注销清税等税费业务智能化服务,压减纳税次数和缴纳税费时间,提升税收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四十七条【优化口岸通关服务】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落实国家精简进出口监管证件和优化办证程序的要求,推进申报单证电子化,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推进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推广应用“提前申报”模式、“先验后检”监管、税费自报自缴、关税保证保险等便利化措施。

第四十八条【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建设,功能覆盖国际贸易管理全链条。

推进省电子口岸与港口、交通等信息化平台及地方电子口岸互联互通,提升电子口岸综合服务能力。

引导口岸经营服务单位制定并公开水运、空运、铁运货物场内转运、吊箱移位、掏箱和提箱等生产作业时限标准,方便企业合理安排提箱和运输计划。

第四十九条【口岸收费目录公示】口岸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公布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在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

口岸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主动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第五十条【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服务场所设立窗口,统一收取房屋交易、税收申报和不动产登记所需全部材料,实现一窗受理、集成办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实现“外网申请、内网审核、当面核对、即时领证”的“线上登记”模式。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在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场所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提供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等服务。

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与纸质版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部门间的共享互认和应用。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便民原则,集中办理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业务,实现房屋交易、纳税、登记一体化。

第五十一条【减证便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清理证明事项,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应当公布清单,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

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替代的,或者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证明事项,应当取消。

第五十二条【审批中介服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或者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对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

现有或者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依照规定应当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开中介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破除中介服务垄断限制。

第四章执法监管

第五十三条【执法监管清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结合“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编制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的主体、对象、内容、范围和监管责任等。

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四条【新型监管机制】建立适合高质量发展要求、保障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第五十五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建立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向社会公开抽查检查结果。

第五十六条【包容审慎监管】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经营发展的原则开展监管,行政执法机关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

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者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生命健康有危害的市场主体行为以外,一般不予限制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

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采取约谈、教育、告诫等措施,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互联网+监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互联网+监管”系统,将全部监管事项、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等内容纳入系统。

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

第五十八条【联合执法】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协作机制和专业支撑机制,建立综合执法队伍,实现执法事项集中管理和执行,覆盖准入、生产、流通、消费等监管环节,形成全过程监管执法体系。

推进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乡镇街道延伸下沉,除中央明确规定实行派驻体制的执法队伍,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九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通过文字或者音像进行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六十条【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对不涉及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慎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对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