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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化总体规范

1.总则

1.1.1为了统一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的设计要求,在满足各类建筑物的基本要求和协调上、下游梯级关系的基础上,对挡水、泄水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和水电站等进行合理布置使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设计达到科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规范。

1.1.2本规范适用于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设计,也适用于运河、湖泊航运枢纽及有航运要求的其他枢纽总体布置设计。

1.1.3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确定设计原则及标准,选择坝址、坝线,主要建筑物顶部高程设计,主要建筑物选型,进行枢纽主要建筑物的总体布置和方案评价等。

1.1.4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应在贯彻统一的规划、综合利用方针的基础上,首先满足航运要求,并兼顾发电、灌溉、城镇供水及水产养殖等的需要。

1.1.5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应在满足通航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枢纽上游土地淹没、人口迁移和建、构筑物拆除。

1.1.6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应有利于施工、管理和维护。

1.1.7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应调查研究工程建设前的环境现状,预测施工期间及竣工投产后对环境的影响,并采取防治和保护措施。

1.1.8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的现行标准和法规的规定。

2基本质料

2.1一般规定

2.1.1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设计中,应按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不同阶段的要求,进行基本质料的搜集。

2.1.2渠化工程枢纽各阶段总体布置所需要质料应符合《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和《内河航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中规定的内容和深度。

2.1.3各阶段所需要的水文、地形及地质等专业技术质料和分析成果,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进行搜集。

2.1.4对自然条件简单的六级及以下航道沙锅内的小型渠化工程,起枢纽总体布置设计做需的基本质料,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2.1.5有关水利、水电等基本质料的搜集和深度要求,可按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2.2预可行性研究阶段

2.2.1渠化河段运输经营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历年上、下水客、货运量及客、货运输发展规划

(2)现有各类营运船舶、船队尺度、数量及技术状况,以及规划船舶、船队尺度。

(3)营运成本和技术经济指标。

2.2.2渠化河段航道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洪、枯水期航道尺度、险滩分布、碍航情况及渠化河段河床演变特征。

(2)跨河管线、桥梁和临河水工建筑物数量、分布、尺度及其运用情况。

(3)航道规划和梯级开发资料。

2.2.3地质质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区域地貌特点,地层与岩性分布,主要地质构造特征,不良物理地质现象,水文地质情况和地震基本烈度等。

(2)渠化河段内地质概况,可能引起渗漏的岩溶分布、古河道、贯穿性大断裂分布,可能浸没、坍岸地区概况,堤岸渗漏,堤基稳定情况等;

(3)坝址区地貌,地层岩性及其分布,地质构造特征和水文地质一般情况。

对于土基,包括:

土层结构、性质、分布及渗漏条件;对于岩基,包括:

覆盖层、岩基、岩层及其风化带、软弱岩层、夹层产状及分布,透水岩层或大断裂破碎带分布、产状、规模、性质等;

(4)

2.2.4地形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其比例尺的大小应视河流大小及工程需要而定。

(1)渠化河流地形图,比例尺1:

10000~1:

50000

(2)渠化河段河道地形图,比例尺1:

2000~1:

10000

(3)坝址地形图,比例尺1:

1000~1:

5000

(4)河道纵断面图。

2.2.5水文、泥沙、气象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渠化河段水文资料,包括水位、流量原始观测资料及整编资料,其水位、流量资料系列不少于连续30年,并具有沿程特征水位资料。

(2)气象资料,包括风、降水、雾、气温、湿度及冰况等资料。

(3)泥沙资料,包括含沙量、输沙量、粒径、级配等。

2.2.6应搜集渠化河段沿岸城镇、工农业生产和对外交通现状及发展规划等资料。

2.3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

2.3.1经济营运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经过核实和论证的过坝货、客运量,包括:

干线长途及区间运量,上、下水运量以及规划运量;

(2)经过核实和论证的船型、船队尺度;

(3)船舶、船队过闸必需的上、下锚泊地资料。

2.3.2地质资料除本规范第2.2.3条内容外,还应进一步对下列内容进行搜集。

2.3.2.1对渠化河段,应按两岸不同地貌及河流形态进行下列地质资料搜集:

(1)对河岸为山或者丘陵的地区,包括不稳定边坡的分布、范围和体积极其稳定条件,强透水岩层、断层破碎带,古河道分布及渗漏可能性;

(2)对河岸为堤的平原区,包括河床、堤岸各土层分布、岩基产状和相对水层埋深、地下水资料,蓄水后可能产生渗漏、坍岸和浸没的范围以及防护段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

(3)对有岩溶的河段,包括岩溶成因、分布范围极其特征、地下水特征、渗漏形成、渗漏通道及渗漏量;

(4)对地震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的河段,包括断裂带特征、地震与构造断裂关系极其对土层液化的影响。

2.3.2.2对坝址,应查明下述地质情况:

(1)岩基:

河床深槽位置、宽度、最大水深、覆盖层厚度、古河道的分布、岩层分布,各层厚度、岩性、岩基高程;断裂带、软弱夹层范围、位置、特征、力学性质及工程地质条件;坝基及绕坝渗漏条件,建筑物稳定条件及边坡稳定性;坝址下游消能段岩体抗冲性能等;

(2)软基:

软土、膨胀土、砂性土、砂卵硕石及黄土类土等不同地基土的性质、成因、厚度、分布、颗粒组成,物理特性和力学指标以及各土体的水文地质特征,并预计基坑涌水量及坝基渗漏量,基岩埋深。

2.3.2.3对天然建筑材料,应按初查要求对其分布、储量、质量、性质及开采、运输条件等进行调查和评估。

2.3.3地形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渠化河段河道地形图,比例尺1:

5000,图幅范围按工程需要确定;

(2)渠化河段河道纵断面图、比例尺:

横坐标1:

20000~1:

50000,纵坐标1:

50~1:

200,图幅范围与上、下梯级衔接并稍有重叠;

(3)坝址地形图,比例尺1:

500~1:

2000,图幅范围包括:

各比较坝址和总体布置方案及引航道与主航道衔接的连接航道的地形;

(4)坝址区河势及河床历年演变资料。

2.3.4水文、泥沙、气象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2.3.4.1水文资料应具有下列成果:

(1)坝址流量和水位频率曲线;

(2)坝址水位历时曲线;

(3)坝址典型年流量和水位过程线;

(4)坝址水位-流量关系曲线。

2.3.4.2泥沙资料宜具有下列成果:

(1)坝址年含沙量、输沙量极其年际、年内变化;

(2)泥沙粒径、来源及冲淤变化分析。

2.3.4.3气象资料宜具有下列成果:

(1)坝区16方位风玫瑰图,每年大于、等于6级风的天数及持续时间;

(2)每年不同能见度雾情、持续时间统计;

(3)气温、降水特征值资料;

(4)冰情资料;

(5)温度资料;

2.3.5应搜集不同总体布置方案的通航建筑物引航道回淤及其口门区通航水流条件,枢纽下游河床冲淤变化情况的模型试验资料。

2.3.6应有渠化河段内与淹没计算有关的不同频率洪水痕迹调查资料。

2.3.7应搜集不同坝址、挡水位、总体布置方案的淹没补偿资料。

2.3.8地区交通及堤防等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两岸道路分布、高程及车量和通过能力等;

(2)地区工业用水、用电和生活用水、用电的现状及规划;

(3)堤防现状与规划;

(4)沿河两岸引水、排水设施现状及规划。

2.3.9应搜集渠化河段环境现状及评价资料。

2.3.10应搜集与施工方案、施工组织有关资料。

2.3.11应搜集工程单价和定额等资料。

2.4初步设计阶段

2.4.1地质资料除本规范第2.3.2条内容外,还应按设计需要进一步补充下列内容:

(1)坝闸轴线,围堰或深挖方、高填方的地质横剖面图,其中挡水、泄水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及厂房还需要顺河方向的剖面图。

比例尺均为1:

500~1:

2000;

(2)地基各岩土物理力学指标;

(3)地下水动态观测资料;

(4)土工试验、水文地质试验等资料;

(5)边坡稳定性,包括永久开挖边坡及临时开挖边坡等资料;

(6)坝址区及渠化河段工程地质条件评价报告;

(7)坝址区及渠化河段不良工程地质现象和专门地质问题的专题评价报告等。

2.4.2应具有根据详查要求对天然建筑材料各料场储量、质量、性质、开采运输条件等提出的评价报告。

2.4.3地形资料应补充以下内容:

2.4.3.1坝址各主要建筑物区1:

500~1:

1000地形图,比尺大小能满足结构设计、工程量计算的精度要求。

2.4.3.2渠化河段地形图,比例尺1:

5000;图中应明确标示不同挡水位淹没、浸没的范围和地物状况;如经历一段较长时间才进行初步设计,其局部地形、地物有较大变化时,应适当进行补测。

2.4.4应按初步设计阶段的要求,复核、补充拟建坝址处的水位、流量、含沙量、输沙量、水面纵比降及河床糙率资料。

2.4.5应核实淹没补偿等资料。

2.4.6应核实渠化河段两岸的道路交通、供水和供电等资料。

2.4.7应搜集编制工程概算有关定额、地方材料及设备价格等资料。

3设计原则与标准

3.1一般规定

3.1.1渠化工程枢纽的通航设计标准,应以工程所在河流段或河段规划航道登记的通航标准为依据,未经论证,不得任意改变起标准。

3.1.2枢纽工程总体布置设计,应在确保通航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任务要求,以发挥工程综合利用效益,正确处理短期和长期、上游与下游以及干流与支流等关系。

3.1.3渠化工程是开发航道或提高航道尺度、改善航道条件为目的的筑坝雍水工程。

其它水工工程设计标准与要求如需提高时,应进行论证。

3.2枢纽工程分等和水工建筑物分级

3.2.1渠化工程枢纽应按工程建设规模及其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划为5个等别。

3.2.2枢纽工程按通航规模的分等指标,应根据表3.2.1.1确定。

枢纽工程按通航规模的分等指标表3.2.1.1

枢纽工程等别

分等指标

航道等级

设计通航船舶吨级

3000

2000

1000

500

300

300

100

50

注:

设计通航船舶吨级系指通过通航建筑的最大船舶的最大船舶载重吨。

当为船对通过是,指组成船队的最大驳船载重吨。

3.2.1.2兼有发电、灌溉等建设任务的枢纽工程分等指标,应按表3.2.1.2确定。

枢纽工程按发电、灌溉及总库容规模的分等指标表3.2.1.2

枢纽工程等别

分等指标

水电站装机容量(10kw)

灌溉农田面积

(10m)

总库容

(10m)

>75

>10

>10

75-25

10-3

10-1

25-2.5

3-0.4

1-0.1

2.5-0.05

0.4-0.04

0.1-0.01

<0.05

<0.04

<0.01

3.2.1.3当同一枢纽中的通航、发电、灌溉等规模指标,按表3.2.1.1及3.2.1.2分属不同的等别时,应以最高等别作为枢纽工程统一的设计标准。

3.2.1.4对有特殊要求的枢纽工程,如需变更等别时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

3.2.2渠化工程枢纽的水工建筑物,应按其所属枢纽工程的等级及其在工程中的不同作用和性质划分级别。

枢纽工程的永久和临时水工建筑物级别的划分为5级。

按表3.2.2确定

枢纽工程水工建筑物等级表3.2.2

枢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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