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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我国现行的财产税有房产税、锲税、车船税等。

  (4)资源税类——是指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有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我国现行的行为税有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

  工商税收是指以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的各种税的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

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

  

(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不包括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

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海关关税及代征的进口增值税。

  

(2)地方税。

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

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共同收入,由中央、地方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税收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掌握)

  

(1)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格做为计税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一种税。

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

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2)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1、从量税一般采用定额税率。

  如我国现行的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

(3)复合税是指对征税对象采用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计税方法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就采用复合税。

 税收的分类明细如下表:

分类标准

类型

代表税种

征税对象

流转税类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类

房产税、契税、车船税、

资源税类

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行为税类

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

工商税类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关税类

进出口关税

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

中央税

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地方税

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

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等

计税标准

从价税

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

从量税

资源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

复合税

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不用区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等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法的概念-----P141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税法的分类---P141-143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实体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都属于税收实体法。

(2)税收程序法是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

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出口关税条例》都属于税收程序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

(1)国内税法一般是指在其税收管辖范围内,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和经由授权或依法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国际税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课税权主体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征税形成的分配关系,并由此形成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形式,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

  (3)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制度。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狭义的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

  

(2)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税收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如《营业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3)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的有关税收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命令、通知、公告、批复、意见、函等文件形式。

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P143

  税法的构成要素(11项)——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

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要素。

  1.征税人(“征税”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

如增值税的征税人是---税务机关,关税的征税人是------海关。

  2.纳税义务人(纳税人,“纳税”主体),——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企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个人所得税),是缴纳税款的主体。

  3.征税对象(纳税对象)——就是对什么征税。

征税对象包括物和行为。

如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是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等。

  4.税目——纳税对象的具体化,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

如:

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等l4个税目。

但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

  

 税目制定方法:

(1)列举法

(2)概括法

5.税率——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例或者征收额度。

他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是税收法律指定的核心要素。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

  

(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金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纳税。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均采用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按纳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的税额。

一般是用于从量征收的某些税种、税目。

啤酒、黄酒、成品油等的消费税。

目前我国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3)累进税率,是指按照纳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实行等级递增的税率。

一般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征税,如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分为二种:

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1)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

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个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

并规定了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P195

 

(2)超率累进税率——是按征税对象的数额的某种比例来划分不同的部分,按不同部分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按土地增值额和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的不同,规定了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6.计税依据---P145-146

计税依据:

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既依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

一般有三种,

(1)从价计征,

(2)从量计征(3)复合计征。

(1)从价计征。

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量作为,其价值量为自然实物量与单价价格的乘积。

(2)从量计征。

以征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该实物量以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重量、面积、体积等)计算。

(3)复合计征。

既包括从量计征又包括从价计征。

7.纳税环节: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8.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超过纳税期限未缴税的,属于欠税,应依法加收滞纳金。

---P146

 

(1)纳税期限一般分为:

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2种。

(2)营业税的纳税时间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9.纳税地点------P146

  一般实行属地管辖,纳税地点一般为纳税人的居住地。

  特殊情况,纳税地点为口岸地、营业行为地、财产所在地等。

  10.减免税:

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P147

  

(1)减税和免税:

减税是对应征税额减征一部分;

免税是对应征税款全部予以免征。

①起征点:

是指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

①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②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③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

①按期限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②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②免征额:

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免征额制度,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1.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P147-148

税收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增值税的概念----P148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增值税的分类

  增值税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划分为:

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

  

(2)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纳税期内应计入产品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

  (3)消费型增值税——纳税期内购置的用于生产产品的全部固定资产的价款在纳税期内一次全部扣除。

(世界上使用最普遍的增值税类型)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允许纳税人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P150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提供的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邮政其他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签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基础信息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等。

注意: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P150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位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3)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接收方在境内,下列3种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P151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应税服务的具体内容---------P151----155

(1)交通运输业:

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到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邮政业:

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行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3)部分现代服务业:

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4)电信业。

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

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3、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P153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以下2种情形视同为提供应税服务

①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混合销售-----------P154-155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即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

1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2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3)兼营非应税劳务------P155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即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这时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5)混业经营---P155

纳税人由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三)增值税的纳税人---P155

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等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P156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2、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2)、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型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3、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5、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P156-157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对提供应税服务的,年应税服务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4)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5)非企业型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局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P1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款: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

(1+税率)X税率

(五)增值税税率---P157

 1.基本税率:

17%

 2.低税率:

13%(适用低税率的收入如书P157-158)

下列应税服务按照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1)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11%

(2)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6%

 3.零税率:

(1)纳税人出口货物,一般适用零税率,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2)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4、征收率3%

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为3%。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P159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X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P159---例题《例3-1》

1、.销售额:

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以及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收费。

销售额不包括以下内容:

(了解)--P159-160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收取的销项税额,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上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

举例说明:

某企业销售原材料,总的原材料价款是35100元,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和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35100÷

(1+17%)=35100÷

1.17=30000元

税额=30000*17%=5100元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2、销项税额:

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其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

适用税率

书P160例题《3-2》

3.进项税额的确定:

---P161

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根据规定:

一般纳税人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包括以下4个方面—P161-162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购进农产品,按照收购价格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

(4)购进货物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发票上注明的税金进行抵扣。

运费扣除率按照发票上的税率进行计算。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X扣除率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税率是11%(现在执行的政策)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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