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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调控政策总结Word文件下载.docx

五、保障性住房等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

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房价上涨过快城市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

对已有1套住房限购1套、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者暂禁购房。

七、对于新建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土地出让连续出现楼面地价创历史新高,以及保障建设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约谈政府负责人;

差别化住房信贷执行不力、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纳入约谈问责范围。

八、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

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2月9日

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0.25%

自2011年2月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

2月24日

从2011年2月24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3月1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

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还应标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3月25日

从2011年3月2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这是央行今年第三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也是去年以来第九次上调。

此次上调之后,大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将达到20.0%的历史高位。

4月6日

自2011年4月6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4月21日

从4月21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这是央行今年以来第四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今年以来,央行以每月一次的频率连续三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5月18日

从2011年5月18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7月7日

自2011年7月7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7月12日

国务院:

房价上涨过快二三线城市要采取限购措施(最新“国五条”)

贯彻落实国务院确定的各项调控政策,房价过高的地区要加大调控力度;

确保今年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11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

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和住房限购措施,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房价上涨过快的二三线城市也要采取必要的限购措施;

认真落实今年的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投放;

规范住房租赁市场,抑制租金过快上涨。

8月1日

央行:

继续实施稳健货币政策执行差别化房贷

要按照中央关于“房地产调控决心不动摇、方向不改变、力度不放松”的要求,进一步执行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督促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及时发放贷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1、银监会:

继续实施差别化房贷政策………………………………1

2、新国八条法规全文…………………………………………………2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的通知………………………………………………………………6

4、国务院:

房价上涨过快二三线城市要采取限购措施

(最新“国五条”)………………………………………………9

5、央行:

继续实施稳健货币政策执行差别化房贷………………10

2011年01月18日07:

44 来源:

中国证券报

  中国银监会17日召开2011年工作会议。

会议强调,2011年将重点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四大风险,坚决守住风险底线。

  会议指出,对房地产领域风险,要继续实施差别化房贷政策。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继续狠抓案件和信息科技风险防控,明确案件防控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要规范开展代理业务,继续规范信用卡、理财等零售领域,加强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

  银监会称,合理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股银行业金融机构。

继续深化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商业银行改革,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力。

推动信贷科学合理投放,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觉将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纳入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主动增强预见能力和应对水平。

继续优化小企业金融服务差别化监管政策。

加强对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及灾后重建等方面实施审慎和科学有效金融支持的研究。

新国八条法规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发10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

继续完善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

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好年内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目标任务。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2011年,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

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

中央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

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确保完成计划任务。

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要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

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

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

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

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房价高的城市要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

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

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

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

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

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调整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

其他城市也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七、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省级及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

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参照上述规定,建立健全对辖区内城市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着力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我委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附件: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

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三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五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

中国广播网2011年07月14日15:

09

  中广网北京7月14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研究部署继续加强调控工作。

  会议指出,截止6月底,全国保障性住房新开工超过500万套,超过全年目标任务的50%。

在建保障性住房预计年内建成400万套以上。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部分城市房价上涨压力仍然较大,有的城市调控力度有所放松。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开工率较低,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措施不完善,工程质量、分配管理等方面还有待加强。

  会议认为,一要严格落实地方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职责。

各地要从严把握和执行房价控制目标,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确定的各项调控政策,房价过高的地区要加大调控力度,着力改善供求关系,促进房价合理回归。

  二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大政府投入和贷款支持力度,确保今年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11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

要切实抓好工程质量安全。

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分配制度和退出机制,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平公正、管理科学有序。

  三要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和住房限购措施,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已实施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要继续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房价上涨过快的二三线城市也要采取必要的限购措施。

  四要认真落实今年的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投放。

认真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五要规范住房租赁市场,抑制租金过快上涨。

加强市场监测和监管,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2011年08月01日12:

04央行网站

7月31日至8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长座谈会在河南郑州召开。

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分析了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研究部署了人民银行下半年工作重点。

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作工作报告和会议总结,胡晓炼副行长主持座谈会,王洪章、刘士余、马德伦、易纲、杜金富、李东荣、郭庆平、金琦出席会议。

会议认为,2011年以来,面对极其复杂的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人民银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金融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坚持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稳步推进金融改革发展,切实维护金融稳定,有效提升金融服务与管理水平,促进了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对当前经济形势和下半年经济工作高度重视,相继召开会议,科学分析了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运行中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提出了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重点和措施,人民银行系统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一是要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

7月初,人民银行党委专门印发文件,对在全系统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作了部署。

人民银行各级行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把深入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各级党委班子要把学习讲话作为党委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内容,并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学习方案,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落实。

要在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上下工夫,把学习效果转化为履行中央银行职责的实际成效。

二是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继续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由政策刺激向自主增长有序转变,继续朝着宏观调控预期方向发展。

既要看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面是好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很多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进一步增强做好经济工作的信心;

又要看到经济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矛盾仍然突出,国际环境和国内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特别是国内通胀预期依然较强,稳定物价的基础还不牢固,一旦政策松动就有反弹的可能。

下半年,要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继续切实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管理通胀预期三者关系,坚持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继续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必要的政策力度。

同时,把握好调控的方向、力度和节奏,进一步提高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

要综合运用利率、汇率、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率和宏观审慎管理等工具组合,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和节奏。

要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要继续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

做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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