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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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领导班子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上级决议决定、工作部署情况;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情况;
(三)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情况;
(四)责任法人目标完成情况;
(五)坚持走群众路线,维护职工利益情况;
(六)贯彻执行财经纪律,依法经营情况;
(七)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八)贯彻执行“一报告两评议”情况;
(九)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十)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情况;
(十一)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报批、任免票决、任前公示等制度情况;
(十二)需要纳入对领导班子监督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对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集团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二)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情况;
(三)参加中心组学习及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学习情况;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情况;
(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情况;
(六)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情况;
(七)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廉洁从业情况;
(八)需要纳入对领导干部监督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处理方式
第八条领导班子组织处理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限期整改;
(五)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六)责令负直截了当责任的领导辞职;
(七)整顿调整。
第九条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方式:
(一)提醒谈话;
(二)批评教育;
(四)诫勉;
(五)调整工作岗位;
(六)降职、降级;
(七)劝其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八)免职;
(九)撤职。
第十条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或并用,被处理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整体效能低下,执行上级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集团整体工作部署的,给予领导班子限期整改或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组织处理;
给予党政主要领导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组织处理;
给予有关责任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给予领导班子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组织处理;
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
给予有关责任领导诫勉或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未及时请示汇报,或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给予领导班子限期整改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主要目标的,给予领导班子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组织处理;
连续两年度未完成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在维护职工利益中,搞虚假政绩骗取荣誉和利益的,给予领导班子限期整改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财经纪律,经营管理混乱,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不到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领导班子限期整改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组织处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降职、降级或责令辞职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 未严格执行集团重大工程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出现问题的,给予领导班子限期整改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年度内本单位处级干部一人次受到省、市上级主管部门处罚的,给予领导班子限期整改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组织处理;
给予党政主要领导诫勉或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处理;
给予有关责任领导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两人次及以上受到省、市上级主管部门处罚的,给予领导班子整顿调整组织处理;
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降职、降级或责令辞职组织处理、
第十九条 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分管下属出现违纪违法行为,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领导班子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组织处理;
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降职、降级或责令辞职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大局意识淡薄,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分不清是非,在紧要关头,不听调遣、敷衍了事、旁观退缩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
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自由主义严重,或独断专行,拉帮结派,闹无原则纠纷,影响领导班子团结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思想观念陈旧,怕担风险,怕负责任,不思进取,不求上进,作风飘浮,工作效率低,造成工作无法有效推进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情节严重的,劝其引咎辞职或免职。
第二十三条 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正职和分管此项工作的副职,连续两年属于“一票否决”的工作被否决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给予免职或撤职组织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决策严重失误,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不力,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作为、乱作为,致使直截了当分管工作出现失误,或由于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分管科室、车间的中层管理干部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罚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外派董事对需提交控(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未提早征求集团公司意见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二十八条外派监事、高管人员及财务总监发现控(参)股公司有损害集团公司权益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未向集团公司汇报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
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二十九条因调整工作岗位,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责令辞职或免职组织处理。
第三十条 因个人的能力、专长与岗位不习惯等其他原因,难以胜任现职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三十一条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率超过30%,并经考核考察确属不称职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连续两次“不称职"
率超过30%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责令辞职或免职组织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配偶、子女、周围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组织处理、
第三十三条 利用职务或权力之便,以权谋私,搞吃、拿、卡、扣、占、挪用或变相使用资金,或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
第三十四条领导干部个人违反廉洁自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三十五条支持、煽动和参与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有关负责人降职、降级或责令辞职组织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不贯彻执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
第三十七条 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
第三十八条擅自突破机构编制,超职数提拔干部,超标准确定干部待遇,一律作无效处理,给予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并在集团公司干部大会上作检查。
第三十九条 不履行干部报批手续,进行干部调整的,所作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作无效处理,给予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降职、降级或责令辞职组织处理;
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
第四十条 决定干部任用,未履行推荐、考察、酝酿、讨论、票决等程序,或者未经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的,一律作无效处理,给予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责令辞职或免职组织处理;
给予党政主要领导诫勉或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将干部任免事项提交会议研究决定前,未认真掌握任职基本条件和资格,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重视、不调查,造成选人用人失误的,给予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单位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严重问题隐瞒不报、有意不查,本单位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严重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的,给予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责令辞职或免职组织处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四十三条讨论决定任用干部,不考虑干部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不尊重班子多数成员意见的,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
第四十四条 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推荐的人选,领导干部私自改变或主要领导临时动议提拔干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组织处理。
第四十五条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不如实向组织介绍情况,所推荐人选在思想表现、廉洁从政、工作作风等方面有严重问题的,给予提醒谈话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
明知被推荐人选有严重问题,仍坚持推荐,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
第四十六条 领导干部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
或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
第四十七条领导干部任人唯亲,不执行回避制度,指令或指使提拔本人配偶、子女、亲属和周围工作人员,群众意见大或造成用人失误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组织处理。
第四十八条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四十九条 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或通过以下渠道及时发现有关问题,由组织人事处受理,并进行初步核实。
(一)上级机关及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党员代表、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其他组织和职工群众的检举、控告;
(四)干部监督公开举报电话及电子信箱收到的来电来信;
(五)工作选拔任用、考察考核中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五十条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的,组织展开调查。
被调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阻碍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能够依照干部任免程序提请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暂停其职务、
第五十一条 依照调查结果作出干部监督处理决定、
(一)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进行核实,重事实、重证据,不偏听、不偏信;
(二)调查结果反映适用于第三章有关规定的,应在调查结论作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干部监督处理决定。
第五十二条
受处理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人事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三条组织人事处收到受处理对象的申诉,应当重新进行复议、复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处理决定事实清楚,但处理方式不当,变更原决定;
(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
第五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监督管理,必须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五十五条接受监督检查的领导干部,要积极配合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凡弄虚作假以及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免职或撤职。
第五十六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造成所作出处理决定错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调整工作岗位或开除。
第五十七条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安全管理、计划生育、公安信访等部门的作用,及时沟通情况,形成整体合力、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干部监督工作负总责,班子其它成员对所分管单位的干部负有教育和监督责任。
因监督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或调整工作岗位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方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方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