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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

加快房地产业发展;

引进外资;

宣布“治理整顿”结束;

房地产价格;

扩大市场调控范围;

下放权力;

发放开发消费贷款;

1993年

理顺房地产业,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开始进行宏观调整;

控制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规范市场行为,调节房地产经营收益。

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全面检查的通知》;

1994年

加强宏观调控,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发布《国务院关于继续加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进入调控、消化、稳定的发展阶段;

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全面检查;

整顿金融秩序;

1995年

规范房地产市场;

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宏观管理;

颁布《房地产管理法》、《增值税法》;

开始实施安居工程;

1996年

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租金改革和公有住房出售有了新的进展;

政策性贷款制度开始建立;

安居工程顺利推进;

1997年

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

1998年

促进房地产业发展;

发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要求从1998年下半年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同时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立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房地产开发资金结构得到调整;

1999年

实行积极财政政策,启动住房消费,深化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

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免个人所得税;

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政策;

启动房地产市场,免征产易营业税,契税减半;

2000年

启动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

对住房公积金货款的个人和银行都免税。

租赁所取得收入税收税率减少;

2001年

促进消化积压房;

对住房消费采用扶持政策,积极促进房地产业发展;

加大房地产开发投资力度,拉动经济增长。

消化积压商品房政策,对1998年6月30日以前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免营业税、契税,行政事业性收费;

2002年

1月:

制止商业银行指定保险单位办理贷款保险业务

3月:

降价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5年以上贷款利率由4.59%降到4.05%;

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8月:

央行认为局部投资增幅过大,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强化土地供应管理,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

恢复征收土地增值税。

2003年

6月:

出台121号文件。

加强房地产信贷,四证取得后才能发放贷款;

提高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

7月:

出售的房屋开始征收房地产税

出台18号文件,促进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

2004年

4月:

存款准备金利率上调,从7%提高到7.5%。

上海市发布《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修正案》,期房限转,打击上海房地产投资行为,打压房地产泡沫。

5月:

对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进行清理,对土地管理的严格控制,抑制房地产投资过快的增长

出台《上海市土地储备方法》。

地方产业法规增加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力度,将“毛地出让”,并对预期不开发土地依法从开发商收回

10月:

加息,金融机构一年期基准利率将上调0.27个百分点

12月:

严禁非法压低地价招商;

严格规范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抑制通过土地招商带来的土地流失和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

2005年

房贷优惠政策取消——调控涉及消费层面

房地产税改革深入——调控触及交易环节

国八条出台——调控上升到政治高度(旧国八条)

七部委意见——调控加强、细则出台(新国八条)

《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从税收入手整顿房地产市场

9月:

银监会212号文件——收紧房地产信托

国税总局重申二手房交纳个税

2006年

房贷利率再次上调——调控卷土重来

国六条出台——新一轮调控大幕开启

国务院出台限制套型90/70政策——从供应环节改善房地产供求关系

国税总局出台二手房营业税政策——开始着手整顿二手房市场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发布预售广告——规范房地产期房预售制度

建设部出台171号“外资限炒令”——打击房地产投资

108号文强制征收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进一步打击房地产投资

土地新政出台——规范土地市场,清查土地违规

央行再次加息——宏观调控动用金融手段

建设部出台廉租房管理实施办法——逐步落实住房保障政策

房地产市场整顿,规范交易秩序

完善二手房市场交易管理

2007年

建设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

国税总局清算土地增值税——标志2007年新一轮调控的开始

通过《物权法》10月1日起执行

央行2007年首度再次加息(全年共计6次加息,10次上调存款准备金)

加强外资管理——进一步扼制房地产市场外资过热

国发〔2007〕24号文件,回归保障、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标志着政策调控思路的转变

央行规定以家庭为单位,第2套住房贷款首付不得低于40%,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严厉打击炒房行为

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缩短土地开发周期

物业税“空转”试点扩至十省市

外商投资房地产业限制范围有所扩大

2008年

国务院重拳打击囤地

免征出租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的营业税、房产税,住房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免征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提高了房地产企业预交的税金额,但是总的税率没有改变;

再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缩进银根(全年共5次上调准备金率,从年初的14.5%上调至17.5%)

降低贷款利息0.27个百分点,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暂不下调外,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下调1个百分点;

财政部《继续加大保障民生投入力度切实解决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降低真实购房需求的置业门槛,降贷款利息0.27个百分点,降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宣告着政府由“控制”向“救市”的态度转变。

2009年

四大国有银行宣布:

只要2008年10月27日前执行基准利率0.85倍优惠、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优质客户,原则上都可以申请七折优惠利率。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做了题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今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讲话,要求住房与城乡建设系统在2009年要做好9个方面的工作。

其中全面推进保证性住房建设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这两条被普遍认为是2009年我国房地产政策发展的主线,也是2008年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延续和深化。

4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会议明确了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

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特别是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违纪案件。

两部委将重点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对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完成规划许可的开发项目,逐一进行自查。

对于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掩盖违规违纪问题的,要对部门责任人从严处理。

对于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部司法解释涉及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热点、难点问题,包括业主身份的界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划定、车位和车库纠纷的处理、住改商纠纷的处理、物业费纠纷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及相应纠纷的处理等。

这两部司法解释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期管理、清算受理、清算审核和核定征收等具体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规程》自6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程》,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是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是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研究开征物业税

发改委公布了《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提出2009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建设部负责研究开征物业税。

此前,北京、辽宁等10多省(市)开始物业税“空转”运行。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中明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这是自2004年以来执行35%自有资本金贷款比例后的首次下调,已恢复到1996年开始实行资本金制度时的水平,从而预示着紧缩了数年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开始“松绑”。

6月,查处“小产权房”

国土资源部强调,“小产权房”实质是违法建筑,它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违反相关政策,各地要严格依法查处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

国土资源部45号令

公布《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指出,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并从土地调查机构及人员等方面对《土地调查条例》的相关制度进行了细化。

加强贷款资金监管

银监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与《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确保固定资产贷款资金真正用于实体经济的需要,防止贷款被挪作他用,以及防范贷款快速增长形势下的银行风险。

要求地方政府要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要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切实预防和防止未批即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现象发生,严厉打击囤集土地行为。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

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完善促进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

《意见》中一个重要的政策就是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此举旨在对炒房现象进行遏制。

12月14日:

地方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各地加强市场监管,稳定市场预期,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

会议强调“地方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

建设部邀请600余名副市长进京,共商抑制房价政策。

12月17日:

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央行、监察部等五部委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将开发商拿地的首付款比例提高到了五成,且分期缴纳全部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而此前各地方土地出让大多执行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首付政策。

发布营业税减免细则

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营业税减免细则,政策收缩幅度小于预期,对普通和非普通住宅营业税减免进行了区分:

5年以上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宅差额征收;

5年以内,普通住宅差额征收,非普通住宅全额征收。

督办处理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

国土资源部召开挂牌督办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处置新闻通气会,通报了挂牌督办的18宗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情况,并强调严格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的监管,同时提出下一步将采取三项措施监督土地使用情况,防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促进已供土地的及时开发利用。

国土资源部透露目前全国闲置的房地产用地仍有约1万公顷,其中因规划调整为主的政府部门原因和司法查封的约占55%。

2010年

11月3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积金新政强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并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10月19日:

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自20日起,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25%提高到2.50%;

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31%提高到5.56%;

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据此相应调整。

  9月29日:

国家有关部委要求在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完善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

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9月27日:

中国国土资源部称,将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将被禁止拿地。

  6月4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通知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以拟购房家庭(含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4月18日:

国务院发布通知指出,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4月15日:

国土资源部公布2010年住房供地计划,今年拟计划供应住房用地总量同比增长逾130%,其中中小套型商品房将占四成多,超过去年全国实际住房用地总量。

国务院要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4月2日:

财政部下发通知称,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3月22日:

国土资源部会议提出,在今年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没有编制公布前,各地不得出让住房用地;

将在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开展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完善试点;

各地要明确并适当增加土地供应总量;

房价上涨过快、过高的城市,要严控向大套型住房建设供地。

  3月18日:

国资委要求,78家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加快调整重组,在完成自有土地开发和已实施项目后要退出房地产业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制订有序退出的方案。

  3月12日:

国土资源部称,将于今年3月至7月在全国开展对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的专项检查,本次调查重点针对擅自改变房地产用地用途、违规供应土地建设别墅以及囤地炒地等问题。

  3月10日:

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包括了“开发商竞买保证金最少两成”、“1月内付清地价50%”等19条土地调控政策。

  1月21日:

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提出,申报住宅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70%。

  1月10日:

国务院出台“国十一条”,严格二套房贷款管理,首付不得低于40%,加大房地产贷款窗口指导.对二套房不再区分改善型和非改善型,一概执行40%首付;

明确要求央行及银监会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

加强监控跨境投融资活动,防境外“热钱”冲击中国市场

2011年

2011-1-16

天津“十二五”期间

将新建40万套保障房

天津市市长黄兴国在天津市第十五届人代会第四次会议上明确表示,“十二五”期间,

天津将新建40万套保障性住房。

比“十一五”时期增长20%,其中,2011年,天津将全

面实施“建设三种住房、发放三种补贴”规划,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

全年将新建

保障性住房1200万平方米、19万套,向8.5万户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房补贴,

更好地满足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2011-1-18

银监会:

继续实施差

别化房贷政策

中国银监会17日召开2011年工作会议。

会议强调,2011年将重点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

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四大风险,坚决守住风险底线。

对平台贷款,要严格控制增

量风险,并按照既定部署加快存量分类处置。

要落实贷款“三查”,加大对贷款风险分

类准确性及其责任的督查。

会议指出,对房地产领域风险,要继续实施差别化房贷政策

继续认真清理规范银信合作业务,要加强“防火墙”建设和并表管理,确保成本对

称,坚决禁止监管套利。

规范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严格遵守真实性、整体性和洁净转让

原则,防范“不当销售”,确保信贷资产转让真正服务于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真实需要

2011-1-20

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0.5%

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011-1-24

北京严控东西城旧城

区新增住宅项目

1月24日,北京市发改委主任张工表示2011年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将安排347亿元,同比

增长9%,超过半数投向郊区。

严格控制东西城旧城区新增住宅开发项目及大型公建项

目,要促进新城居住、产业及公共服务配套协调发展。

政府财政投资重点向轨道交通建

设、核心区交通缓解、重点新城和重点产业功能区建设、保障民生和改善生态环境等领

域倾斜。

2011-1-25

合肥楼市“限购令”

出台

2011年1月25日,合肥首部住房限购令正式出台。

即日起,无论是本地还是外地居民家

庭,只能在合肥新购一套商品住房,有效期为一年。

但对于新购多少商铺没有限制。

北京首套房贷利率优

惠幅度减小

浦发银行北京分行、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光大银行北京分行3家银行明确取消优惠,首套

房贷执行基准利率,深发展、华夏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汇丰银行北京分行仍然

最低可以做到8.5折的房贷利率,但对于贷款客户的要求严格。

2011-1-26新“国八条”

一、各城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二、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

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

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

全准入退出机制;

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三、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

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四、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

的1.1倍;

严查商业银行差别化住房信贷违规行为。

五、保障性住房等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总量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竞地单位和个人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

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

六、房价上涨过快城市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

对已有1套住房限购1套、拥有

2套及以上住房者暂禁购房。

七、未如期确定并公布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房价上涨幅度控制目标或未完成保

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地区须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并接受问责;

差别化住房信贷执

行不力、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纳入约

谈问责范围。

八、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从国

情出发理性消费。

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2011年(截止至4月22日)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

2011-1-28

上海、重庆开征房产

上海的房产税试点方案明确,对在沪居民家庭新购且属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在沪居

民家庭新购住房(即“应税住房”)征收房产税,税率因房价高低分别暂定为0.6%和

0.4%。

试点初期,暂以应税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市场交易单价低于上海上年

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对于免征面积,方案

明确,上海居民家庭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

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

暂免征收房产税;

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计算征收房产

税。

重庆的房产税方案规定,对包括存量及新增独栋别墅、新购的价格是重庆主城区均

价2倍及以上高档公寓、三无人员(在渝无户口、无工作、无投资)在渝购买的第二套及

以上住房,征收房产税。

税率施行累进税率,即住房交易单价为重庆主城区房屋均价2-

3倍的,税率为0.5%;

单价为均价3-4倍的,税率为1%;

单价在均价4倍以上的,税率为

12%

2011-2-9

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

准利率0.25个百分点

上调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

应调整。

2011-2-19

上海发布住房限售执

行细则

《通知》规定,自《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施行之日

起,凡在本市购买住房的,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除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

记技术规定(试行)》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上海市个人住房

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2011-2-21

住建部与地方签订保

障房责任书

从2月21日开始,住建部将陆续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签订《保障性

住房目标责任书》,完成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的分配任务。

各地方政府必须在

2011年10月31日前全部开工当年所有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则主要领导将遭到从约谈到行

政处分乃至降级、免职的严厉处罚。

2011-2-24

2011-2-25

广州、海口等楼市“

国八条”细则出台

广州、海口、长沙、三亚、郑州、太原、武汉、济南、浙江金华永康县等相继出台“限

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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