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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甲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由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2%金。

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仍须按合同规定收货。

  2.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术资料、原材料或包装物时,除乙方得将交货日期顺延外,每顺延一日,甲方应付给乙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万分之三的罚金。

如甲方始终不能提出应提交的上述资料等,应视同中途退货处理。

  3.属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万分之三的罚金。

  4.甲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万分之三计算付给乙方,作为延期罚金。

  5.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承担因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第六条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提出注销合同的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注销合同部分总额1%补偿金。

  第九条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

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

如一方对仲裁不服,可于接到仲裁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它事项

  乙方应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教育,因乙方的不慎或违章操作等原因引起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共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负责人:

(盖章)负责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金辉灯饰城货物清单

  工程名称:

交警监督控制指挥中心办公楼

保管员:

技术员:

供货人:

  篇二:

节能灯具购销合同

  节能灯具购销合同

南陵县志峰灯饰城(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武进市邹区灯具城(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采购灯具项目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货物名称

  1、货物规格、货物数量(详见明细表)

  2、合计人民币(大写):

壹佰陆拾玖万贰仟壹佰叁拾元整合计人民币(小写):

¥:

1692130

  3、交货时间:

20XX年10月25日

  4、交货地点:

南陵县志峰灯饰城

  二、货物验收标准

  1、乙方供应的货物应是全新的,达到甲方要求的。

  2、货物的产品质量、规格指标应满足甲方的要求。

  3、乙方提供合同货物的供货范围按甲方要求。

  4、如有异议,甲方请于货到现场7日内提出。

  三、合同价格

  1、合同价格:

以乙方报价甲方确认的价格为准。

  2、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合同货物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包装费、装卸费、安装费及与货物有关的乙方应纳的税费。

  3、合同货物单价为不变价。

  4、安装过程中涉及合同灯具数量,如有增加或减少或现场由于甲方造成的原因需要整改,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均按增加或减少的实际数核算。

  四、付款

  1、本合同使用货币币制如未作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

  2、付款方式:

双方签订合同生效支付30%货款,该工程安装完毕后需在五日内验收,验收合格7天内一次性支付余款70%。

  3、付款方法:

转账支付。

  五、检查验收

  1、灯具经乙方运输后,由甲方进行验收。

验收标准以原包装上标的标识为准,采购单位有权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专家对节能灯具进行校核检验。

  2、下列条件满足时,灯具验收合格:

  

(1)操作手册、使用说明(必须含中文的);

  

(2)成套产品、备品备件等清单;

  (3)灯具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

  (4)所有灯具应是全新的,外观及内部部件无损坏或使用过的旧痕;

  (5)灯具实际技术参数符合本文规定的要求,运行期间性能指标不得低于本文规定的技术标准;

  (6)在性能测试和试运行期间所暴露的问题已获得令采购单位完全满意的解决;

  (7)技术规范要求中提到的技术资料必须优于或等于符合本文的规定并移交完毕;

  (8)灯具验收的各个程序都有双方签字认可。

  3、灯具验收合格后,乙方与甲方指定的人员双方签订书面文件认可。

  六、索赔

  乙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甲方已于规定交货时间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甲方拒收货物并把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付给甲方,乙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七、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供方提供的商品必须是全新的,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供方的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如下:

  1、质保期限:

自竣工日期起为壹年

  2、保修范围:

乙方所提供的节能灯具及配套的镇流器都属于保修范围,使用中人为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3、服务措施:

上门更换服务(周日、节假日休息)

  4、质保期后服务:

配件及易损件一律按出厂价供应,灯具增加及更换按照现行的出厂价由公司上门服务及提供,人工服务费享受全免。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

  1、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

  2、在60天内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提请甲方当地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违约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付款,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2、乙方供应的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与招标文件不相符合,质量存在明显问题,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货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工交付乙方指定的xxxx办公大楼使用,应向甲方支付总货款的违约金10%,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中标金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赔偿损失。

  十、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生效及其效力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

  2、合同应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

  3、合同所包括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法律效力。

  4、本合同条件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供需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5、本合同共计三页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

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篇三:

  灯具购销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向乙方购买总价元产品用于工程装饰灯具,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材料名称规格及单价

  备注:

以上单价含运输费,开具正式发票,数量按实际供货清单结算。

  二、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支付预付款,货到现场工地,验收合格付至,施工安装完成付至合同总价的,余款5%作质保金。

  三、交货日期

  交货日期:

年月日以前货物全部到工地,乙方及时做好配合工作,确保工程进度。

  四、运输、安装

  送货地点为,运费由乙方负责,纸箱包装。

  五、质量保证

  自购买之日起:

灯管保用一年;

白炽灯光源保用半年;

节能灯保用一年。

  六、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能按期交货,甲方则每天向乙方收取货物总价的%作为违约金;

如乙方供货日期超过合同期限5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

  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签字盖章后有效。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合同有效期:

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工程款全部付清自行失效。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篇四:

  照明(灯具)供货合同

  需方:

朱连杰供方:

李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需方通过友好协商并遵守自愿原则特订立本合同,供需双方必须共同严格遵守。

  灯具产品约定清单见下表(除本合同特别约定以外,本合同约定之价格即为该产品的价格,且此价为含税价)

  二、产品的包装、运输、保险:

  a)、产品的包装按照国家现定同类产品的标准包装,即纸箱包装;

b)、产品为汽运,其运输费用及运输途中的保险费均由供方承担;

  产品的验收标准、确认及收货后的安装

  a)、供方产品按照国家对本行业的相关规定组织生产,保质保量;

b)、货到现场后,需方按照国家规定组织人员验收,确认数量和质量;

在对货物之数量和质量验收无误后,指定收货人须在送货单指定位置签字认可。

  结算方式及期限:

  需方在合同签订时向供方指定帐户汇入合同总金额壹佰叁拾柒万捌仟元整为定金(即预付款);

在全部货物到场并对货物的质量和数量验收无误后,向供货方或送货方支付剩余款。

合同期限20XX年3月18日到20XX年10月18日

  保质期:

  灯具保用贰年;

金卤灯电子镇流器及电子变压器保用贰年;

光源保用壹年。

以上承诺,即因供方原因在保质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供方免费提供相应服务。

  违约责任:

  供需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以下条款追究违约责任:

供方未能如约供货,每逾期一天,按未到货物总金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需方违约金,逾期20天,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需方未能如约付款,每逾期一天,按按未付款总金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供方违约金,逾期20天,供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需方须付清已供货物的款项。

  纠纷解决:

  供需双方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后仍未能解决,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双方签字盖章且供方收到预付款即生效,供执壹份,需方执壹份。

合同文本传真件有效。

供方:

  20XX年3月18日20XX年3月18日

  篇五:

路灯购销合同

  榕江景区

  合同编号:

20XX01222cc

  设备名称:

琵琶灯、萨玛灯、壁挂宫灯。

买方:

卖方:

20XX年12月22日

  合同条款

  一,供货范围:

  1.货物名称:

市电路灯2.规格、型号、数量:

  3每套具体参数全部按设计图生产!

  4.保修范围:

卖方产品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保修三年,人为或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对产品质量问题的。

  不在保修范围。

  二、合同金额

  1.合同的总额为¥0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此合同价为该批市政路灯最终价(含

  运费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受市场因素影响。

如果供货范围及技术要求发生变化,双方另行商议。

  二、交付货物的时间、地点

  1.交货时间:

本合同签定后,全部货物在元月15日前到达施工地点。

2.交货地点:

贵州省榕江县古榕镇三宝景区内。

三、付款方式

  1.买方付款以银行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2.预付款:

本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卖方合同总额20%(元)供货定金。

  3.发货款:

卖方货物装车后上路前,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总额40%(元)货款。

4.到货款:

货物到施工地点后,付合同总额30%(元)的货款后方可下车。

5.余款支付:

乙方在施工完成安装调试后付7%货款(元),剩余的3%(1元)作为质保金。

质保金在一年后付清卖方。

四、包装要求

  1.卖方提供的全部设备,均应采用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之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鲁装卸要求,以确保设备安全无损运抵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设备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五、运输

  1.从卖方至合同目的地的设备运输由卖方负责。

运杂费、保险费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2.卖方应在设备发运后12小时内,以书面或传真将本次发运的货物名称、件数、编号、发运日期、发运地点通知买方,并派代表前往交货地点清点交货。

  3.设备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损坏由卖方承担,并负责同运输部门交涉。

六、卖方责任卖方应履行以下责任:

  

(1)质量问题;

卖方必须按照双方确定设计方案实施。

如因颜色、规格、尺寸与设计

  方案不合格造成的退货损失由卖方全部承担。

  

(2)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货物设计、制造等造成的缺陷以及路灯维修保修所造成的费由

  卖方全部承担。

  (3)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施工方安装,并负责技术培训、解决凝南问题。

(4)本次市政路灯灯杆钢筋基础乙方自负。

  七、检验:

1,卖方应对设备的质量(包括外观)、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质检部门的检验报告、合格证书等相关文件。

证明设备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提供给乙方。

八、交货时间的相关约定

  1.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规定地点交货和履行相应伴随责任。

  2.本批合同数量分为两次交货,第一批交186盏(其中壁挂灯146这、琵琶路灯28盏、萨玛伞灯12盏),在第一批在20XX年元月15号前交货。

第二批在元月20号前交清。

合同履行过程中,每延迟一天交货时卖方支付买方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延期交货最长不超过10天,否则将承担买方因此合同造成的全部损失。

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买方索赔全部损失。

  3.买、卖双方如有特殊情况,延长交货期限不能超过5天。

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提前或延期5天交货。

延期超过10天的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2款约定执行。

九、争端的解决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端,买卖双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友好协商解决。

如有争议双方均有权向合同履行地(贵州榕江县法院)提起诉讼。

十、资料提供卖方向买方提供货物时必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路灯安装、操作说明书2.产品合格证、保修单等

  3.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出厂检验报告。

  4.卖方在供货时必须提供各项产品的备品一套(除灯杆以外)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复印件、扫描件、传真件具有同等效率。

合同一式四份,买方执二份,卖方执二份。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

  买方:

凯里市震宇灯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卖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凯里市环城西路127号地址:

传真:

传真:

  篇六:

  灯具购销合同

  签定时间:

  签定地点:

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向乙方购买用于工程装饰灯具,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以上单价含运输费,开具正式发票,数量按实际供货清单结算。

二、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支付预付款,货到现场工地,验收合格付至,施工安装完成付至合同总价的,余款5%作质保金。

三、交货日期

月日以前货物全部到工地,乙方及时做好配合工作,确保工程进度。

四、运输、包装

  送货地点为,运费由乙方负责。

纸箱包装。

五、质量保证

电子件,电子变压器保修二年;

白炽灯光源保用半年节能灯保用一年。

六、违约责任

如乙方供货日期超过合同期限5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

  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双方同意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电话及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2-

  电话及传真:

  篇七:

灯具采购合同

  灯具采购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陕西正大鹏安咨询有限公司年月日

  甲方(采购方):

陕西正大鹏安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供应方):

(以下简称乙方)甲方由于西安市东二环金花新都会1201、1202、1203办公室项目装修的需要,现需从乙方处采购灯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产品内容

  注:

产品单价固定,数量为暂估量,最终结算数量以现场收料人员签收的票据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条付款方式

  1、本合同正式生效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

即人民币。

  2、货到现场支付总货款的70%;

即人民币第三条.质量标准

  本合同所订产品必须为符合本合同的全新设备,乙方须按技术要求提供产品,保证所提供产品不受损坏。

  第四条.交(提)货方式及验收

  1、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运抵卸货地点,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货物;

2、甲方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备货,乙方按甲方要求时间将货物及时送达至

  3、产品的包装、供货、运输、卸车等工作及费用由乙方负责,运输途中的毁损、丢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随意在现场卸货;

5、经现场取样验收合格并填写验收单后视为甲方接收;

  6、货到现场三日内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退货,运输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

甲方责任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2、甲方负责提供符合成品保护要求的现场堆放场地,负责货物到现场后的卸货码放保管工作。

如因甲方原因,未提供货物的安全堆放场地造成的货物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六条:

乙方责任

  1、在本合同约定的供货完成前,乙方单方解除合同或中止供货,视为乙方违约,应赔偿本合同总金额10%给甲方作为违约金。

  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将货物运送到现场,如不能按时

  交货或者交货数量不足,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3、如发现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等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由乙方负责包退、包换,并承担该批不合格产品的退货费用。

由于上述原因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_10%___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第七条:

产品保修、维修约定

  1.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算起,灯具(不含光源)保修期两年;

节能灯为1年;

  2.保修期内乙方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凡乙方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保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3.乙方应保证保修的及时性,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具体时间如下:

  1)出现故障,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乙方在接到通知后8小时候赶到现场并于2小时内完成一般故障的维修;

2)其他情况下,乙方在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2日内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项目,否则,视为认可甲方处理;

3)当乙方未按1)、2)条规定时间到场或完成检修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派他方处理,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保修工作人员应遵循甲方或甲方委托人(物业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若在户内则应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做到现场文明施工,举止文明,工完场清。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及变更

  1、如甲方须变更产品品种、规格、质量、颜色、包装等时,应提前15天与乙方协商解决;

  2、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无故解除合同;

如因设计变更原因确需解除或变更合同时,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接到通知7天内给予答复,预期未答复则视为同意;

  3、乙方履行合同不符合要求并拒绝更正,或乙方迟延履行合同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迟延付款超过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5、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提出方承担。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致使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终止,双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乱、空中飞行物体追落,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其他自然灾害。

第十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终止。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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