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格尔科学哲学思想的教育反思与启示doc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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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海德格尔将现代科技视为一种框架下的解蔽,即人类以达成自身发展为意愿,强行通过一些手段促使事物进入一种非自然状态,这里的手段即为现代科技。
比如,人类在莱茵河上建造的桥梁,人类蛮横地将自己的意愿强加在自然身上,迫使河流的流向、流量发生改变,一方面人类的能源开发和储存之用。
发电厂的设立,虽然使得莱茵河具备了相应的功能性,满足了人类的消费之用,但也破坏了莱茵河在诗人笔下优雅自然的形象。
此外,现代科技的本质危害了传统的科技解蔽之能,进而使得所有的存在以储存物的解蔽形象呈现。
海德格尔认为,人类将面临现代科技带来的危险命运,解救之法就是坚信命运非强制而无法改变的,人类虽然会被迫身处在一定的命运之下,但命运只能在一定意义上给予人类以建议和影响,而非绝对主宰。
科技曾具备一种美学的特征,也具备着解蔽的功能;
而诗具备了解蔽功能,更支配了全部的美好,诗意的东西能够促使任何形式的解蔽都渗透进美的东西。
所以,科技与艺术同时处在危险之中,且能够被拯救。
海德格尔认为现代化科技的框架下,存在所汇集的天、地、人、神四重性荡然无存,所以现代科技阻碍了人类对存在物本身面貌的观察认识。
二、教育科技化
科技的发展体现在社会各个领域,对于教育方面而言,计算机科学技术以及延伸而来的网络传媒文化已经深入到各个环节。
当前,绝大多数的教育学专家对计算机渗入教育持有相当乐观的观念,表示计算机网络化操作,帮助学生自主学习,通过自主学习的方式学生能够更加深刻了理解并掌握更多知识和技能。
另外,计算机科学技术的运用,促使教育工作者对教育观念、方法和相关管理的改进。
然而,另一部分教育学专家却从生命与道德存在的角度发出质疑。
美国教授切斯特鲍尔斯提出,人类不应追求与计算机保持同步的经验,更不应妄想通过计算机扩展或强化人类的能力和智力水平。
首先,计算机的形态体现的是设计专家的意识概念,然而这种概念误解了人类对本性、认知的认识,简单来说就是,个人的赋权无权代表社会的发展。
计算机网络时代给人带来很大的生存危机,让人类在片面追求数字素养的同时,丧失对生命、对自然的思考。
海德格尔在对待教育科技化的问题上抱有一定的悲观态度。
他认为,语言本质上具备两种形态,一种是通过解蔽来呈现世界的语言,另一种是作为符号传递信息的语言,而计算机的设计仅仅将作为符号传达信息的语言功能发挥出来,并逐渐放大。
而这一过程中,计算机技术又通过不断简化和设定,使得能够在这一场景使用的语言才是语言,如此语言的形式和风格受到计算机技术的限定。
所以,海德格尔指出现代科技背景下,程序化、限定化的符号取代了语言的存在。
我国智能控制和信号处理专家李衍达院士也指出,现代科技人工智能的发展只是人类的本性智能受限,当前对现代科技造福人类的同时避免科技灾难的思考迫在眉睫。
反思当前教育科技化的发展,教育过程中各种科技和相关设备争议之中反客为主的姿态,出现在教育的各个环节,并强迫参与之中的教师和学生服从科技的逻辑,以便获得高效的学习成绩。
如此,教育环节的教与学通通被要求简约成为科技框架中的程序员,也就失去了教育作为人与人之间心灵和智慧的碰撞的诗意。
三、教育的反思和启示
当前,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壮大,正以一种表现进步和文明的形态,强行要求整个教育界进入到科技的框架之中。
海德格尔立足存在论,提出科技的本质只是存在的解蔽,现代技术的本质也不过是一种框架的解蔽,现代科技以一种主宰者的高姿态,强迫自然界所有的事物成为除备品以供人类的发展所需,这会将人类的生存和在发展置于重度威胁之下。
所以,回归科技的艺术本性,通过对语言和诗意的思考,能够帮助人类重归安身立命的世界之中。
海德格尔从哲学角度对科学本质发出的思考,留给教育界以启示:
教育应该更多关注人性本身和人类认识,正确认识科技的本质。
人与科技的关系应该是自由、互补的。
过分乐观的态度将错乱教育科技化作为辅助工具而非取代教师的认识。
师生课堂的语言互动应是最根本性的教学方式,科技工具的使用无法取代教师。
计算机是人类通过媒介反映自我的工具,所以教育科技的实质是扩大教育的多元化参与并促使教育简易化发展。
此外,科技在教育中的运用还需注重诗意性和解蔽功能。
一方面,可以通过语言和诗意的艺术探索,释放教育的诗意。
诗歌让存在者自主表达一种形而上学的体验,培养诗的思维能够帮助当代人真正走向世界和生活。
另一方面,师生之间通过文字的方式进行解蔽,师和生都是未完成的存在,两者在教育的环境下相互学习、相互依存,只有在批判性的对话教学中,学生才能够锻炼自身的批判能力,进而认识到自身作为存在的个体与世界共存。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发文单位:
国土资源部
文号:
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
发布日期:
2004-1-9
执行日期:
2004-3-1
生效日期:
1900-1-1
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由国家海洋局负责监督执行。
二00四年一月九日
第一条为加强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保障海底电缆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的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适用本规定。
军事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在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竣工后90日内,将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抄报海事管理机构。
本规定公布施行前铺设竣工的海底电缆管道,应当在本规定生效后90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海底电缆管道公告。
海底电缆管道公告包括海底电缆管道的名称、编号、注册号、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用途、总长度(公里)、路由起止点(经纬度)、示意图、标识等。
第七条国家实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备案的注册登记资料.商同级有关部门划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沿海宽阔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0米;
(二)海湾等狭窄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100米;
(三)海港区内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米。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划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禁止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或者其它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海上作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对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进行定期巡航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
第十条国家鼓励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对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和海底电缆管道的线路等设置标识。
设置标识的,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可以对海底电缆管道采取定期复查、监视和其它保护措施,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保护。
委托有关单位保护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铺设施工,对海底电缆管道进行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时,应当在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公告。
公告费用由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承担。
第十三条海上作业者在从事海上作业前,应当了解作业海区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情况;
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确需进入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海上作业的,海上作业者应当与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协商,就相关的技术处理、保护措施和损害赔偿等事项达成协议。
海上作业钩住海底电缆管道的,海上作业者不得擅自将海底电缆管道拖起、拖断或者砍断,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采取相应措施。
必要时,海上作业者应当放弃船锚或者其它钩挂物。
第十四条海上作业者为保护海底电缆管道致使财产遭受损失,有证据证明的,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但擅自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作业除外。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仍未能避免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一)海上作业者需要移动、切断、跨越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与所有者发生纠纷,或者已达成的协议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的;
(二)海上作业与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发生纠纷的;
(三)海上作业者与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间的经济补偿发生纠纷的;
(四)赔偿责任或赔偿金额发生纠纷的。
第十七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未备案的;
(二)对海底电缆管道采取定期复查、监视和其它保护措施未报告的;
(三)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铺设施工,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海底电缆管道时未及时公告的;
(四)委托有关单位保护海底电缆管道未备案的。
第十八条海上作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海上作业的;
(二)故意损坏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的;
(三)钩住海底电缆管道后擅自拖起、拖断、砍断海底电缆管道的;
(四)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而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其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前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