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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终止赔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乙方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

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该怎么赔偿

  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该怎么赔偿

  众所周知,在我们的实际工作过程中,时常会遇到劳务派遣这种工作形式,在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以后,遇到劳务合同到期不续签,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赔偿怎么算呢?

小编为您准备以下资料以做参考。

  一、关于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赔偿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应该由B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支付。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篇三:

关于劳务派遣关系解除后的补偿问题

  关于劳务派遣关系解除后的补偿问题

  案例:

我XX年和怀化某物流公司签订了订单式劳务培养协议,自己出了一万多元培训费,现公司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为此我将公司告到劳动局。

经查看资料才说我是XX年和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协议后被派遣到该物流公司的,本身和该物流公司没有劳动关系。

他们要我只直接告劳务公司,但事后查明,这家劳务公司不是在怀化当地注册的,而在长沙登记注册,又要我到注册地告。

请问:

我可以向该物流公司要回我的培训费用和经济补偿吗?

劳务公司是不是真的要到注册登记地才告的了?

  唐旭阳律师解答:

  案例涉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培训费的返还以及劳动争议管辖问题,现根据你提供的信息分析如下:

  一、你无权要求怀化某物流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涉及三个法律关系:

即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建立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用工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形成劳务派遣合同关系。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你于XX年与长沙的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被该公司派遣到该物流公司工作,因此你与长沙的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该物流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存在用工关系。

因此,物流公司与你解除用工关系后,依法你无权要求该公司给予经济补偿,而只能向长沙的劳务公司提出相应的主张。

  二、能否要求返还培训费取决于你与物流公司签订“订单式劳务培养协议”时的法律关系。

  XX年,你与物流公司签订了订单式劳务培养协议,该公司收取了你10000余元的培训费,该公司收取培训费是否合法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订立该劳务培养协议时你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则根据《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向求职者和被录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服装费、体检费、风险金、保证金、抵押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

”之规定,该公司收取培训费的行为违法,所收培训费应该退还;

如果该公司当时与你不存在劳动关系,仅仅是一种培训合同关系,则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之规定,缴纳培训费系你履行培训合同义务的行为,你无权要求该公司退还培训费。

  三、你可选择向怀化或者长沙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从你提供的信息来看,用人单位即长沙的劳务公司所在地在长沙,而劳动合同履行地

  在怀化;

因此,针对你与长沙劳务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你既可以向长沙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怀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篇四:

劳务派遣关系解除劳动合同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新华福州10月5日专电(记者沈汝发)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钟维平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钟维平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作了具体规定。

为了避免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要求,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篇五:

劳务派遣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

  浅析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

  摘要:

劳动合同的解除在劳动合同制度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劳动合同法》对其作出了专章规定。

但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是围绕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所引发的纠纷增加。

鉴于该情形因自身特殊性而呈现出诸多个性化的问题,加之现行劳动立法存在诸多不完善,笔者对其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和研究。

试图通过有益的尝试来深化我们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同时也推动相关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妥善解决。

关键词:

劳务派遣工;

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阻却合同存续的一种意志行为。

通过解除行为,使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失去效力,从而实现主体特定的目的。

主要包括有双方协议解除,派遣工的辞职和用人单位对派遣工的辞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5条对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简单的规定,但这种简单规定不能有效调整复杂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行为,留下了一些法律空白和容易引起争议之处,需要进一步明确。

本文着重探讨派遣工辞职情形因其特殊性所参涉的问题。

  劳动者辞职,是指劳动者无需用人单位同意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分为即时辞职和预告辞职两种。

即时辞职,指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

一般是在用人单位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方可即时辞职。

预告辞职,指劳动者要辞职,须预先通知用人单位方可。

辞职是一种法定的单方解除,必须依循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工的辞职也作了规定。

同样,与一般劳动者辞职相比,派遗工辞职还是有需要注意的特殊性。

  一、非用人单位的重大过错是否为即时辞职的条件

  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的派遣工即时辞职的适用条件不仅包括了只有派遣单位可能实施的过错行为,例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有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也包括了派遣单位无法实施而只有要派单位才可能实施的过错行为,例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或相关福利待遇,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我们知道,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被法律认定为唯一的用人单位。

因此,悖论由此而来,即非用人单位(要派单位)所实施的过错行为也可以成为派遣工向用人单位(派遣单位)提出即时辞职的法定理由,其法理依据何在实际上,只要将要派单位也视为用人单位,问题就可迎刃而解。

  二、派遣工可否预告辞职

  劳动者辞职主要有三种形式:

协商辞职、即时辞职和预告辞职。

但《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工可否预告辞职的问题未作规定,这容易使人产生歧义。

一种理解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派遣工辞职的许可性条件,即只有在用人单位同意或者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派遣工才可辞职;

在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派遣工不能依据《劳动法》第31条和《劳动合同法》

  第37条预告辞职;

另一种理解是,依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的精神,《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禁止派遣工实施预告辞职,因而派遣工依然享有预告辞职的权利。

对此,我同意王全兴先生的见解,即后者。

理由在于:

第一,《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派遣的专门规定属于特别法,关于劳动合同的一般规定属于一般法,凡特别法未作规定的,可适用一般法的规定;

第二,赋予派遣工预告辞职的权利,有利于被派遣劳动者通过择业自由权的行使来摆脱派遣就业状态,这也符合派遣就业的过渡性就业的特点;

第三,《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派遣工即时辞职,而未规定派遣工不得预告辞职,表明预告辞职是独立于即时辞职制度之外的一种辞退制度。

因此不能以《劳动合同法》未规定派遣工预告辞职为理由,否定派遣工的预告辞职权;

  此外,劳务派遣是一种流动性较大的弹性就业方式,劳动力的流动性要大于其他的劳动形态。

如果其他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都享有预告辞职权,而只有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不能享有,这对于派遣工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当然,预告辞职可能影响要派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因此,派遣工向派遣单位提出预告辞职,派遣单位应当及时通知要派单位,或者规定,派遣工有义务同时向派遣单位和要派单位通知预告辞职。

参考文献:

  [1]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典(应用版)》,法律出版社,XX年

  [2]蔡防:

《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刘易斯转折点及其政策挑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XX年

  [5]贾春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通典/人事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卷》,中国检察出版社,XX年

  [4]孙德强,张世林:

《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篇二:

劳务派遣能否以无工作岗位派遣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公司能否以无岗位派遣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案例:

10位劳动者在南充市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事实和理由如下:

1997年12月该10位劳动者被达成铁路有限公司招聘,但没有为该10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保。

XX年四川省天宇劳务有限公司与达成铁路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二、被申请人1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成立。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1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其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申请人对《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理解错误。

此款应该理解为,在以下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1、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后,在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前等待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在劳务派遣单位有新工作可派遣前的等待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也应该向劳动者按月支付当地最低工资。

  此款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等待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但是此款规定并不禁止劳务派遣单位在没有岗位可以派遣时,可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其法律依据为: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此条是对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此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有权以派遣单位的名义依据此款规定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此条并没有禁止劳务派遣单位依据其他条款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

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有权以用人单位的名义适用《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一般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等条款是对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也有权该条款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因被申请人2工作岗位调整,申请人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不再存在,被申请人2依法将申请人退回被申请人1处。

被申请人1因无工作岗位再派遣,并依法告知劳动者,也就是说被申请

  人1无工作岗位提供给申请人,被申请人1有权以用人单位的名义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用人单位的一般规定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篇三:

劳动合同法解读第六十五劳务派遣各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各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派遣关系中劳动合同解除情形的规定,这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劳务派遣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

即劳动者可以依劳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由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只能是因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纪违法,以及不胜任工作等情形。

这样劳务派遣单位就可以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篇六:

13:

劳务派遣和员工辞退违纪45大常见问题

  劳务派遣和员工辞退违纪45大常见问题

  1、公司辞退一定要支付代通知金吗?

  支招:

需视辞退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只有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

  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以上三种情形下,未提前30天通知的,公司就需要支付代通金,但是也有部分地方如北京规定:

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终止的也需要支付代通金。

所以需依照辞退理由和适用地方而定。

  2、对于公司员工因工作表现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在不变动其底薪的前提下,调整其工作内容,但该员工表示不同意,认为公司降低其工资待遇,不愿意接受新的工作内容,并提出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这样公司该如何操作呢?

支招:

针对这个问题,法律规定比较严格,对于调岗尤其是降低薪水的,原则上都需要双方达成一致。

如果公司想单方操作的,操作起来也及其麻烦,首先公司要证明员工不胜任原来的工作,需要有明确的书面证据,例如双方确认过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应实现目标等,其次,要有考核的结果,究竟是符合不合符,只有证明其不符合,公司对其进行必要的指导培训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公司才可以解除,但是不能避免支付经济补偿,现有法律规定公司恐全身而退。

  3、由于自己犯了点错误,公司现在要辞退我。

我承认错误,没有任何怨言,但是除了工资外,我想知道我是否可以拿到本年度的奖金?

请各位指点。

这个就要看公司年度奖金的发放规定的条件了,比如奖金的发放和出勤、工作业绩、为公司服务年限等等因素有关,是否影响,需要您自己比对往年发放的条件。

  4、我们上班6天制,工资条上有一个超时工资,没有再算周六的加班费,请问这样合法吗?

看超时工资的具体算法,符合法律规定就是合法。

  5、A公司于XX年12月招来几个食堂后勤人员,临时工性质的,计划派遣用工,因此从12月份开始就一直没缴保险,也没签订劳动合同,直到XX年5月份与劳务公司签订了派遣协议,那现在的问题是XX年12月到XX年4月之间的保险要不要A公司来缴纳?

貌似社保局规定缴纳保险得出具劳动合同。

派遣关系于5月份建立,之前的法律责任由A公司承担,应为员工缴纳社保,至于合同如何处理请和社保局具体沟通,说以前的合同到期也好,现在已经是派遣也好,要如何处理5月份之前的劳动关系证明。

  6、劳务派遣过程中,如果企业自己招人,员工已上班,但签劳务派遣的时候晚与员工上班时间几个月左右,此时如何处理?

1.劳务派遣协议往前签,劳动合同往前签。

2.员工前几个月与公司签,后再转为派遣。

  7、关于离职后员工不满,在职时期的工资和工作时间要去仲裁怎么办?

看仲裁请求事项、结合证据、法律规定应对,或者尚未仲裁诉讼的,公司也自知有比较明显的违法之处的,或者证据对公司不利的,也可以寻求和员工和解。

  8、对于销售人员即提成工资制,如果出现业绩没达到公司业绩考核规定的标准,那么是否可以扣其岗位工资,扣完岗位工资后是否要保证其当月收入符合最低工资标准?

未达标的后果应该体现的提成奖金的减少,而不是再另行倒扣工资,有违法克扣工资之嫌。

  9、公司有名员工绩效考核连续三个月不达标,请问公司可以合法开除他吗?

看公司的规章支付规定,并结合是否处于试用期等因素处理。

  10、怎样能不违规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解除。

凡是没有理由的或者没有书面依据的均为违法。

  11、我公司劳务派遣去年刚合作,人数不多,想了解一下国家对劳务派遣的管理政策情况。

劳动法以及劳动法实施条例中有专门针对劳务派遣一块的规定,你可以看一下,还有就是有一些地方性规定,这就要根据你具体的情况,参照适用了。

  12、如果员工旷工离岗,怎么可以让他一定要回来交接工作再走?

有同事被行政拘留十几天,公司想和他解除劳动关系,怎么办办理?

麻烦您的指导,谢谢!

行政拘留的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法39条的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不能以此来解除劳动关系。

但可以考虑员工被行政拘留是因为何事,是不是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考虑用违纪解除(前提是贵公司有晚辈的内部规章,并为员工签字的)

  13、我们公司有一员工在未得到领导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离开市场,根据《员工手册》算无故旷工3天,按三倍扣除

  旷工工资。

同时虚报瞒报日清(虚报费用),期间费用不予报销。

并则令其在6月15日前主动离职。

这种情况公司要付赔偿金吗?

公司责令其主动离职可有员工书面的离职申请?

如有,那么风险不大。

但是要注意的是公司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行为违法,造成工资克扣。

如员工主张是以工资克扣工资为由离职,则公司有风险。

  14、商场导购员在违规操作被主管口头警告后,泄愤私自从商场拉走价值公司样品(零售价7000多元,成本价3000余元),并拒绝和公司协商,公司扣押其一个月工资3000余元,现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在向110报警后,通知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报警主要是留下员工的违纪证据。

报警后还要看公司的员工手册中只有该员工的违纪行为,如有,是否有员工签收,如有,才能以严重违纪解除。

  15、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包的企业风险有哪些?

在发生员工赔偿性事件时,往往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在发生工伤时,用工单位往往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16、企业想长期用一批员工,但又不想是正式员工,想做劳务派遣,那么该如何操作?

1.基本上劳务派遣和正式员工差距不大,国家也越来越强调同工同酬。

劳务派遣可以帮企业省去一些日常操作的琐事。

关于待遇方面,以后将日趋一致。

2.寻找有资质的派遣公司,并将权利义务约定清楚。

  17、请问员工由于之前贪污,但是由于领导心软没有做处理,现在不想让他继续担任任何职务,但是曾经贪污的证据已经没有了,请问如何现在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看其有没有其他违纪行为,即单位可以单方解除的情形的行为存在。

要么就提前30天通知或者给付待通知金,予以辞退。

  18、劳务派遣员工,产假后不愿意上班,长期病假,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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