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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只是今日作明日的准备,

生时作死时的准备,

父母作儿女的准备,

儿女小时作儿女长大的准备,

如此而已。

今天预备明天,这是真稳健;

生时预备死时,这是真旷达;

父母预备儿女,这是真慈爱。

能做到这三点的人,才算是现代人。

——胡适

三、保险与其他类似经济行为及制度的比较

(一)保险与储蓄

保险与储蓄都是客户以现有的剩余资金用作将来需要的准备。

区别:

1.目的不同。

2.性质不同。

3.权益不同。

(二)保险与赌博

保险与赌博,都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都有可能获得大大超过支出的收入。

2.结果不同。

3.法律地位不同。

(三)保险与救济

保险与救济都是对风险损失的补偿方式。

1.权利与义务不同。

3.主体不同。

第二节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本节有两部分内容:

一、保险的职能

二、保险的作用

保险的职能是由保险的本质和内容决定的,它是指保险的内在的固有的功能。

保险的职能包括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

(一) 保险的基本职能

1.经济补偿职能

经济补偿的职能主要适用于广义的财产保险,即适用于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等。

2经济给付职能

对于人身保险而言,保险的基本职能不是经济补偿,而是经济给付。

(二) 派生职能:

保险的融资职能

融资职能是指保险人将保险资金中的暂时闲置部分,以有偿返还的方式重新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以扩大社会再生产规模的职能。

此外,还有不少关于保险职能与功能的表述:

如,保险的防灾防损职能:

保险人通过分析潜在的损害风险,评价保险标的的风险管理计划,提出费用合理的替代方案和采取损害管理措施等风险管理服务来实现防灾防损职能。

再如,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吴定富的“现代保险功能理论”认为,保险具有三项功能,即:

经济补偿功能;

资金融通功能;

社会管理功能。

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包括:

社会保障管理

社会风险管理

社会关系管理

社会信用管理

还有,保险的积德保障职能(胡文富“论保险的积德保障职能”,《保险研究》2005年第3期)

(一)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1.有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或经营

2.有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有助于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4.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

5.有助于保证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保障受害的第三者的利益

(二)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1.有助于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畅运行

2.有助于推动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3.有助于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国际收支的平衡

4.有助于促进社会稳定

(三)保险的消极作用

1.产生道德风险,出现保险欺诈

2.增大费用支出

复习思考题:

1.保险有哪些学说?

2.你对保险是怎样认识的?

3.保险的要素有哪些?

4.什么是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5.哪些风险一般被认为是不保风险?

为什么?

6.概念比较:

保险费与保险金;

保险与储蓄;

保险与赌博;

保险与救济。

7.保险具有哪些职能?

你对这些职能如何看待?

8.你怎样认识保险的作用?

第三章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1.名词解释:

(1)保险密度;

(2)保险深度。

2.简述保险产生的基础。

3.海上保险是怎样发展起来的?

4.为什么船舶和货物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5.英国的劳合社是一个什么样的保险组织?

6.对人身保险的形成和发展影响重大的事件和人物主要有哪些?

7.分析世界保险业现状与发展趋势。

8.我国近代保险业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分析其发展缓慢的原因。

9.试述我国保险业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第四章保险的类别

1.概念比较:

(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或人身保险);

(2)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3)原保险与再保险;

(4)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5)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

2.广义的财产保险一般包括哪三大类业务?

人身保险一般又包括哪三大险种?

3.名词解释:

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农业保险人寿保险

4.简述独立承保的责任保险种类。

5.什么是意外伤害保险?

构成意外伤害事件的三要素是什么?

6.什么是意外伤害保险?

7.你认为我国目前保险市场上的险种设置是否与市场对保险的需要相适应?

第五章保险合同

本章共分四节: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本节的内容有: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又称为保险契约。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从订立到履行都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

保险人承保及赔付,很大程度上是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和保证事项为依据。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不履行保证事项,会影响到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一般是保险人单方面拟订的,投保人可能对保险合同的专业术语及相关内容不清楚、不熟悉,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进行展业宣传及承保时,如果不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如免责条款),势必损害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人应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3.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体现为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换取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承诺。

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则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是充分协商合同的重要内容,而是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做出取舍的决定而订立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般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并统一印制出来,投保人对其内容若同意则投保,若不同意一般也没有修改其中的某项条款的权利。

对于保险人单方面制订的保险合同内容,投保人一般只能做出“取或舍”的决定,因此,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

所谓射幸,就是侥幸、碰运气的意思。

保险合同之所以是射幸合同,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或者说是因为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是建立在保险事故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的。

6.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需要采取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即需要履行特定的程序或采取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需要签证、公证或经有关机关批准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

由于保险合同的成立标志着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关系到责任的认定,因而如果保险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投保人应填写投保单,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因此,保险合同应该是要式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

在保险合同中,通常约定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

1.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还应该具备两个条件:

(1)投保人应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投保人应该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的订立间接发生关系的人。

在保险合同约定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被保险人是否一定是投保人?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有何特点?

法人能否成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

2.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的概念仅限于人身保险合同。

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是否还享有受益权?

(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指辅佐、帮助保险双方当事人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人。

它通常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

在我国一般又将保险合同的辅助人称为保险中介人。

1.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代表的利益主体

我国的保险代理人有三种形式:

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业务范围

法律责任

2.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3.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立场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内容,是保险利益的载体,而保险合同保障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利益,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将会失去客体要件而无效。

(一)保险条款

1.保险条款一般分为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

(1)基本条款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是指规定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基本事项的条款。

(2)特约条款

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特殊需要,共同约定的条款。

特约条款可以包括附加条款、保证条款和协会条款。

附加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基础上,约定的补充条款,以增加或限制基本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附加条款是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中使用最普遍的条款。

保证条款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特定事项进行保证,以确认某项事实的真实性或承诺某种行为的条款。

保证条款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遵守的条款。

协会条款是指保险行业为满足某种需要,经协商一致而制定的条款。

如伦敦保险人协会制定的有关船舶和货物运输的条款。

2.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险条款还可以分为法定条款与任意条款。

(1)法定条款

法定条款是指根据法律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条款。

也就是说,法定条款是法定的必须载明的事项。

(2)任意条款

任意条款,又称为任选条款,是指由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需要约定的条款。

(二)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或身体。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限

6.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财产保险中的特有概念,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适用险种

7.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三种关系:

足额保险

超额保险

不足额保险

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时间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

要约是要约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进行的意思表示。

一般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行为被视为要约。

2.承诺

承诺是受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要约全部接受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向要约人表示愿意完全按照要约内容与其订立合同的答复。

保险人根据投保单的内容签发保险单、保险凭证或暂保单等行为通常被视为承诺。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保险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三)保险合同的订立形式

1.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要约。

2.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的书面证明。

3.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又称为小保单,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一种书面凭证。

4.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为临时保单,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出立前发出的临时性的保险单证。

暂保单的有效期一般为30天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对合同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变更,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保险人一般不会变更。

1.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以标的的转让为前提

(1)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2)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2.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1)投保人的变更。

(2)被保险人的变更。

(3)受益人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保险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主动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同意后,应在原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一)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解除的主体:

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由于保险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因而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按照各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一般不能解除保险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付责任;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5)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人身保险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7)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保险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复效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保险双方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这种情况简称为约定解除或协议注销。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一定的事实发生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可以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二)保险合同的其他终止

1.期满终止

2.履约终止

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或全部损失而终止

解除的方式:

任意解除

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

争议处理的方式:

协商、仲裁和诉讼

争议处理条款:

仲裁条款和诉讼条款

二、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原则

(一)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就是指对合同条款的文字应按照其通常的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

同一个合同中出现的同一个文句,前后的解释应当相同;

条款中出现的专业术语,应按照其所属行业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在保险合同中,对一般条文的解释,应该按照该文字通常的含义并结合合同的整体内容来解释;

对保险专业术语、法律术语及其他专业术语,可以依据保险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行业惯例等进行解释。

(二)意图解释

意图解释就是指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应遵循签约当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以当时的客观情况为出发点来进行解释。

保险合同的条款是保险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的,因此,解释时应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

在双方对合同条款有歧义而又无法运用文义解释原则时,应通过分析背景材料等方式,对签约当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进行逻辑上的推断。

(三)解释应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对保险条款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时解释时,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解释应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解释应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因?

1.名词解释:

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保险金额

2.什么是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3.什么是投保人?

作为投保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4.简述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说明保险合同订立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5.保险合同的变更有哪几种情况?

保险合同的变更应该采取什么形式?

6.保险合同终止有哪几种情况?

7.简述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及程序。

8.简述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

9.简述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原则,说明为什么保险合同的解释要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第六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本章共分三节:

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近因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产生原因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的诚意,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承诺,全面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否则,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承担其他法律后果。

(二)最大诚信产生的原因

1.历史原因

2.保险市场是最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

(1)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非控制性

(2)保险的专业性

(一)告知

1.告知的含义

告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鉴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对保险标的有关事项向保险人所作的陈述。

2.告知的形式和内容

告知的形式:

事实告知

询问告知

告知的内容:

保险标的及其相关重要事实。

3.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事项,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时,根据各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有条件地取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三、四款规定: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二)保证

1.保证的含义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

2.保证的形式

(1)明示保证。

指以文字形式记载明于保险合同中的保证事项,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2)默示保证。

指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没有以文字形式加以规定,但习惯上是社会公认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保证的事项。

3.保证的内容

(1)承诺保证。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未来有关事项的保证。

(2)确认保证。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确认保证是要求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作出如实的陈述,而不是对该事实以后的发展情况作保证。

(三)说明

1.说明义务的含义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应当履行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内容的义务。

2.说明的内容和形式

保险人说明的内容,主要是影响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及如何投保的一切事项。

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形式有两种:

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

弃权是指合同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种的某种权利。

2.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亦称禁止抗辩,指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这种权利,将来就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其意义

二、财产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利益的比较

(一)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存在某种利害关系而具有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利益。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三)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德风险的诱致。

3.限制损失赔偿金额。

二、财产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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