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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为了保障其货币政策的实施,大都制定了反映该国政策的金融法规。

如美国1913制定了《美国联邦储备法》;

英国1979年制定《英格兰银行法》;

日本1942年制定《日本银行法》;

德国1957年制定《德意志联邦银行法》;

新加坡1970年制定《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等。

  财政政策包括财政支出政策和财政收入政策。

国家通过扩张性或紧缩性财政政策的不同影响,作用于经济运行,起着某种自动抑制社会总需求过分扩张或收缩,促进社会经济稳定的基本功能。

世界各国普遍重视财政法的宏观调控作用,都制定有预算法、税法等,有的国家还制定了《财政法》法典。

  此外,各国还通过制定产业规划法和价格法等贯彻相应的宏观经济政策。

  在我国,近年来国家制定的《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税收征管法》、《价格法》等各单项宏观调控法律,在贯彻和保障宏观经济政策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仅靠各单项宏观调控法律还不能处理和保障各项宏观经济政策之间的相互配合问题,难以克服政策之间的相互矛盾,难以避免“一脚踩油门、一脚踩刹车”的自我较劲现象。

因此必须有统领各单项宏观经济法律的《宏观调控法》。

  二、《宏观调控法》是处理重大经济关系的法律依据

  江泽民同志关于《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一文中,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搞现代化建设所遇到的涉及全局性的新矛盾和新问题,明确提出必须处理好的带有全局性的12项重大关系。

如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速度和效益的关系、第

  一、

  二、三产业之间的关系;

经济建设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等,都是涉及到全局性的新矛盾和新问题。

这些矛盾和问题的解决,迫切需要制定《宏观调控法》。

这样,在处理重大经济关系就有了法律依据。

  三、《宏观调控法》是解决部门、地区之间利益冲突的法律准绳

  中国国情的基本特点之一是地区差异大,经济发展不平衡。

1995年9月,中国政府明确提出“坚持区域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的方针。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全国经济发展与地区经济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建立区域经济与发挥各省区市场积极性的关系,正确处理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关系。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当前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

所以说区域经济协调关系是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政府在解决部门、地区之间利益冲突中制定了一些单项法规,如《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等,对合理安排产业结构、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促进产业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平衡发展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

但是这些单项法规的权威性比较低,各法规之间也不够协调统一,亟待出台《宏观调控法》。

  四、《宏观调控法》是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法律保障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

“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点是,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能够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和正确运用经济杠杆的机制。

计划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社会财力、物力可能,合理确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宏观调控目标,并通过实施产业政策及投资政策,促进经济结构优化。

”因此可以肯定的说,国家的计划是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的特征。

但是,完善宏观调控体系、使用计划调控手段,必须更新计划观念,健全计划机制。

  健全计划机制,就必须重视计划决策、管理、调控的制度化、法律化。

善于采用法律形式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制定和实现。

采用法律形式,主要在于使法定计划能够尊重经济规律、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使计划和市场两种经济手段在法的规范作用下结合起来。

更新传统的计划观念,就不能把所有国有企业的经济活动统统纳入国家计划体系。

在法的调整下,使计划关系成为一种计划法律关系,使计划活动成为一种计划法律行为。

为此,就必须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法》,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计划原则,建立各项具体的计划法律制度。

  运用法律保障政府计划的实现,也是某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措施。

例如,法国是采用计划指导经济较早的国家。

1946年1月3日法国政府正式颁布了实施中期计划的法令。

以法律形式推行“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计划”。

日本在宏观调控方面也使用所谓的“法令性计划”指导市场经济活动。

在计划调控的具体措施上,在如何通过经济法律手段实现政府计划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济,以完善我国的宏观调控体系。

  与此同时,为了协调计划调节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调节的关系,发挥各种调节手段的综合力量,制定一部统领包括《计划法》在内的所有宏观经济调控单项法律的《宏观调控法》也是非常必要的。

  五、《宏观调控法》是确认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法律地位的需要

  笔者认为,国家和国家授权的机关始终是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中的一方主体。

而国家的经济职能包括宏观调控职能主要是通过政府的行为实现的。

因此,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在我国的宏观调控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及宏观经济调控权应当明确,这项任务必须由《宏观调控法》来承担。

  国家通过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

在当前“政府要集中精力搞好宏观经济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减少对经济事务的行政性审批。

”①我国制定的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远景目标之一,是“宏观调控制度和手段比较健全,对经济总量和结构的调控较为灵活有效。

经济管理法制化达到较高水平。

”②要健全宏观调控制度,使经济管理法制化达到较高水平,就必须通过制定《宏观调控法》,明确政府在宏观经济调控活动中的法律地位,赋予政府应有的宏观调控权,确定其可以采取的调控手段,以及所应遵循的程序,才能确保政府作为法定的调控主体依法调控,约束政府必需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宏观调控权,防范和制止“政府失灵”、行政性垄断等现象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危害。

因此,《宏观调控法》是政府实施合法有效宏观调控的基本法律依据。

  六、《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内容和结构体系框架

  《宏观调控法》的立法层次和名称。

从宏观调控法的实质意义上看,它是调整宏观经济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体系。

但从立法体系上分析,宏观调控法体系又是由《宏观调控法》统帅下的《计划法》、《预算法》、《税收基本法》、《固定资产投资法》、《中央银行法》、《金融监管法》、《外汇管理法》、《产业结构与规划法》、《对外经贸法》、《特别区域开发法》、《高新技术产业振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构成的。

因此从《宏观调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的立法层次上看,它是国家宏观经济领域内的基本法。

法律名称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宏观经济调控法》为好:

一是因为“宏观经济调控”在经济学中有确切的定义;

二是在社会经济生活实践中已广泛运用;

三是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已经使用;

四是运用其他名词,如“国民经济管理”、“经济稳定增长”、“宏观经济”等均不能确切反映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法》的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我国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对国民经济运行实施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调整对象范围主要包括:

计划关系、财政关系、金融关系、收入分配关系、价格管理关系、产业关系、固定资产投资关系、区域经济协调关系、对外宏观经济关系等。

在制定《宏观调控法》时应当确认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平衡优化原则。

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目标就是要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

所谓经济总量的平衡,就是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的平衡,是社会经济运行保持协调状态的前提条件。

经济结构是指国民经济诸组成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内在形式和方式。

经济结构的内容非常广泛,如产业结构、投资结构、市场结构等都是经济结构的内容。

经济总量的平衡是经济结构赖以实现的基础,经济结构优化是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实质内容。

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是宏观调控的目标和重要原则。

《宏观调控法》必须确认平衡与优化的原则,从而调动宏观经济调控法的一切调整手段,发挥宏观调控法各项法律制度的功能,促进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

  2.有限干预原则。

理论和实践都已证明、国家干预已经成了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力量。

宏观经济调控法应确认的国家干预原则,即有限干预原则。

所谓有限干预原则,其内涵有三层意思:

一是政府的干预不得冲击和削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相反应当促进和保护市场机制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

二是政府的干预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依法进行干预;

三是政府一般不得直接干预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

  3.宏观效益原则。

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涉及的经济利益是全局性的、总合单位的利益,如生产者全体或消费者全体的利益,或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单个消费者或某个独立的企业的直接利益。

因此,宏观调控的着眼点是如何提高宏观经济效益,而不直接过问某个企业的经济效益。

为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确定促进宏观经济效益的提高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使宏观经济主体的一切经济行为有利于宏观经济效益的增长。

  4.统分结合原则。

统分结合原则,即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要实现经济调控的目标,宏观经济调控权,必须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实现集中统一。

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

“宏观管理要体现在中央说话能够算数”。

但是,国民经济运行存在不同的环节和层次,而且国家大、情况复杂,要处理好重大经济问题,必须发挥地方积极性,必须实行分级管理,赋予地方和部门必要的调控权,促进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的发展。

统分结合的原则反映了宏观调控体系内部结构的客观实际,具有科学性。

《宏观调控法》确认这一原则,从法律上保障合理分权,既能使整个国民经济总量平衡、经济结构优化和全国市场的统一得到切实的保证,又能充分调动地方、部门的积极性。

  关于《宏观调控法》的结构体系框架:

应设总则、宏观调控机构、宏观调控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效力、宏观调控基本制度、宏观经济监测预警基本指标体系、法律责任、争端解决机制、附则共八章。

  【参考文献】

  ①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

  ②参见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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