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运输合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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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后,三原告不服,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
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已经充分证明鄂ET0410号出租车的出租车经营权为被上诉人出租车分公司所有,同时,该车出具的车票也是被上诉人交运出租车分公司的车票,且鄂ET0410号出租车车身印着被上诉人出租
车分公司的名称。
因此,原审认定被上诉人交运集团和出租车分公司不承担责任是错误的。
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判令四被上诉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参照宜昌市人民政府宜府发[1999]48号文件规定,城市客运出租车经营权仍由客运出租车管理部门委托政府指定的拍卖企业,公开招标或拍卖,有偿有限期出让。
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按规定参加投标和竞买,取得城市客运出租车经营权。
出租车经营企业,可以同公民个人签订合同,将所享有的出租车经营权及车辆承包给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公民个人营运,也可以将出租车经营权租赁给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公民个人使用。
凡已经与出租车经营企业签定出租车经营权租赁合同的,无论车辆是公民个人自行购买,还是从出租车经营企业购买取得,其车辆所有权归公民个人所有。
因此,本案车辆的所有权属于杜支龙,而车辆的营运权属于被上诉人交运出租车分公司,车辆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离的。
被上诉人交运出租车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杜支龙是一种依托关系。
宜市公用(1999)1号文件规定,双方约定依托企业经营管理的出租车,凡属经营者个人购买的车辆,其车辆所有权属经营者个人所有,并在合同中载明。
车门喷印依托的企业名称(该企业必须有出租车经营资格),行车证同时载明企业名称和经营者个人姓名。
按照宜昌市政府宜府办发[1999]151号文件规定,交运出租车分公司每月要向车辆所有人收取服务费300元,并且车辆所出具的车票上印有交运出租车分公司的印章。
因此,该车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虽然是分离的,但作为营运是同时并存的。
被上诉人交运出租车分公司虽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其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已取得营业执照,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而交通事故的行为人李华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因此,本案
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为车辆的所有人杜支龙及车辆经营权人交运出租车分公司,故杜支龙与交运出租车分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XX)伍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杜支龙、宜昌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连带赔偿上诉人余书琴、马懋斌、郭兰兰医药费2818.50元,马懋斌误工费504元,交通费200元,合计352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上诉人余书琴、马懋斌、郭兰兰要求被上诉人宜昌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是因交通运输过程中致人损害引起的纠纷,涉及到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竞合的问题,但本案原告选择了提起合同之诉,因此,争议的焦点就是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的承运人究竟是谁,即四被告的法律关系问题。
1、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法律关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但是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承运人作明确界定。
作为出租车营运又有其特殊性,为便于管理,我国各地方政府一般都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对出租车的营运
制定了专门的地方政府规章进行规范。
参照宜昌市人民政府宜府发[1999]48号文件规定,本案车辆的所有权属于杜支龙,而车辆的营运权属于被上诉人交运出租车分公司,车辆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离的。
二者在法律关系上应该是一种依托关系。
参照宜市公用(1999)1号文件和宜昌市政府宜府办发[1999]151号文件规定,无论是从出租车车门上喷印的和行车证上记载的企业名称,还是从出租车对乘客出具的发票来看,车辆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是以共同名义与乘客签订客运合同的,因此,出租车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虽然是分离的,但作为营运是同时并存的,即双方对外应负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在出租运输行业,之所以规定出租车辆挂靠出租车公司经营就是为了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乘客的利益,所以,所有权者与经营权者应共同承担责任。
2、出租车分公司与交运集团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以及《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
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本案中出租车分公司与交运集团是法人分支机构与企业法人的关系,都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都能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本案在责任承担上,作为企业法人的交运集团应该承担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二审法院因为出租车分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而判决排除交运集团的民事责任的结论是有欠妥当的。
3、肇事司机与车辆所有人的法律关系问题
本案车主杜支龙与肇事司机李华实际上是一种雇佣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20XX】20号)第九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但本案是否能适用上述规定?
篇二:
租车运输合同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现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向乙方租用车辆作为甲方日常业务运输货品和人员之用,现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下称“本合同”),甲乙双方均需完全忠实履行。
乙方向甲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工商银行卡的复印件以及甲乙双方约定的送货运价做为合同附件。
租赁概况说明:
第一条车辆状况:
乙方承担提供金杯车型的车辆负责为甲方提供运
输。
第二条协议期限
1、合同期限:
本合同从月月日止,为期年。
2、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为合同当天起生效,期满后可续约。
3、甲、乙双方如有一方因故要求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三条合作期间若油价同比年月日(参考标准:
长沙
中石化0号柴油和93#汽油价格为/升)累计上涨或下降10%承运价不做调整,超出10%以上双方另行协商补贴燃油费用。
第四条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所有费用的同时,向甲方提供相
应的正规税运输业发票及其它费用发票,税费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保证金:
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元整作为合同保
证金。
保证金的退还:
保证金在双方终止合同后,在公司物流部办理好相关手续且协商一致,15天后退还。
第六条甲方有新开店铺按甲乙双方约定的送货路线及价格做为付费
参考标准。
第七条乙方必须合同拥有车辆的产权证明和相关使用权,并自行负
责办理该车的道路通行证(通行范围包括长沙市市区所有路段)。
第八条甲方交给乙方承运的货品由甲方工作人员负责单据和货品交
接以及装卸。
第九条乙方为甲方出车送货,对运出货物及返回货物,有义务保证
货物的安全,如乙方因工作不慎而令到所运载的货物受损,一概由乙方按实际受损货物服装按吊牌金额的%,物料
为金额的%赔偿给甲方。
第十条乙方有义务保障其运输车辆在甲方上班时间内处于好的运行
状态。
如因车辆或其它任何问题而不能为甲方提供运输服务,令甲方的出货拖延或损失,乙方必须承担责任(无论任何原因,若乙方未能履行甲方的工作安排,则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期间的租贷费用,并赔偿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第十一条在运输旺季及货量大时,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的临时线路调
配及工作安排。
合同终止和违约处理
第十二条乙方因安排不当不能按时按甲方要求运送甲方货物或人员
的,甲方可自行另外安排乘搭或租用其它交通工具,其费用在乙方租车费用中扣除,如每月累计达到三次或以上的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合同。
第十三条所有赔偿款项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后15个工作日之内以现
金的形式全部清付甲方,赔偿款项未付清时,甲方有权拒付当月运费。
第十四条如乙方因车辆年检大修,被查扣或其它原因不能运送甲方
货品须第一时间提早通知甲方物流部负责同事,以便甲方可提早另行安排。
若乙方连续三天或以上不能为甲方提供运输
服务,则甲方有权取消合同。
第十五条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作书面补充,
补充部分经双方签署即可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若有分歧应友好协商解决,若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签名:
附表:
(注:
运输范围:
长沙市区东南西北四个汽车站之内,超出此范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仓库位置如在合同期内有变动则运输价格另行协商。
)
银行卡复印件:
户口薄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篇三:
出租车租车合同样版
出租车租车合同
甲方(出租人):
XXXX
乙方(租车人):
为了搞好安全生产,确保甲、乙双方的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1、甲方将贵XXXXX号出租车租给乙方经营,租车时间从20XX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2、乙方每天每班交纳租车费(产值)按170.00元/天执行(租车费不含油料费,油料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开始租车必须一次性交足一个月产值,租车满一个月再一次性交足第二月产值,依次类推,逾期不交,每天按当月交产值总额的10%追收违约金,每月4400.00元,按时交租金。
逾期五日以上不交产值,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车辆。
3、乙方租车经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道路交通法律和交通秩序,不得用该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切责任由乙方自己承担。
4、乙方租车经营期间,要认真搞好车辆的日常检查和保养,随时检查该车的外观、机油、水、电瓶、刹车、方向等,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排出故障,保证安全生产。
5、乙方在经营中,误闯红灯和乱停乱放超速等造成的交通违章违法由乙方负责承担。
若发生交通事故,不准弃车肇事逃逸,必须积极主动报案,并配合解决处理好交通事故。
违者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交全部安全保证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若遇有伤、残、死亡,包括驾驶员在内,只有享受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部份由乙方负责补足的经营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与经济损失。
(每次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由租车人付给甲方30%的折旧费与500.00元的免赔款)。
6、乙方在任何时间不有将车交给别人驾驶,发现一次扣除乙方安全保证金500.00元,若发生交通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
律责任。
7、甲方交给乙方的行驶证、营运证,各种规费等随车手续、工具及备胎,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如乙方将证件遗失,则自行负责办理。
8、乙方须向甲方提交驾驶证、从业人员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合法手续。
9、合同期内对当年的第一次肇事,乙方应承担当年保险10%的上浮保险金。
10、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必须一次性交付甲方安全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整,退车时退给乙方。
修车、审车、二级维护、公司管理费用、每月加机油由乙方自行负责。
11、甲方在乙方合同期内卖车,乙方应无条件终止合同。
12、正常经营中,乙方不能中途终止合同,若强行终止,应付给甲方5000.00元违约金。
1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电话:
年月日
篇四:
论出租车客运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
述并不多见,加之法律对其规定的原则性和模糊性,要明确出租车客运合同客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不容易。
然而,日常生活中,对于出租车运输的争议却不少见。
有鉴于此,本文拟对这一类特殊的客运合同作一些简单的探讨,以明确当事人各方的责任,为这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
承运人,客运合同,拒载,违约
出租车运输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
出租车已经同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但是,对于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相关的研究偏作一些简单的探讨。
一、出租车客运合同的含义、特点及分类
依《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乘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的地点,乘客、托运人或者发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摘要:
作为一种非常普及的运输方式,出租车运输同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但是,对于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相关的论出租车运输是一种常见的运输方式,其便捷、舒适的特点使之成为目前世界各个城市的主要运输方式之一。
在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少,加之法律对其规定的原则性和模糊性,要明确出租车客运合同客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非一件易事。
本文拟对这一类特殊的客运合同的合同.因而,出租车客运合同即:
承运人和乘客之间达成的,由承运人以出租车为运载工具将乘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乘客支付表现在,它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在出租车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司机)以承运乘客及其货物(行李)为条件收取运费。
而乘客在享有只要双方达成运输的合意,合同即告成立,至于其个性,出租车客运这类特殊运输合同显著的特征,在于其运输方式的便捷灵活性及合同形式的不要式性。
所谓不要式是指这类合同的成立并不以双方有书面协议为条件。
虽然在运输过程终止时,承运人会给乘客一张客运发票,但该票据是承运人单方提供的,而且其内容仅仅说明承运人的情况并末列明客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它并不是合同,其法律效力应为合同上即走”的运输方式,而不是采用定时定点的方式,它的运输目的地由乘客决定,因而相比铁路、航空等运输方式,它就无须乘客事先购票和耐心候车等。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出租车运输合同作出多种分类,在此,我们尝试作出以下分类:
价之积;
后者以车辆驾驶的距离为收费标准,规定每单位距离的价格,乘车费为距离与单价的积。
日常的标准多为计程收费,因而,出租车又被称为计程车。
运费的合同。
作为运输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出租车客运合同当然具有运输合同的一般共性,但是同时,它也有其自身的特性。
其一般共性司机提供的这一权利的同时,负有履行支付相应运费和有关费用的义务。
一般来讲,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并不需要客乘双方订立书面合同,终止的证明或合同得以切实履行的证明,至于出租车客运合同的便捷灵活性的特点明很明显的,如从事市内运输的出租车多采用“招手即停,1、按车费的计价标准分,可以分为计时出租车运输和计程出租车运输。
前者以时间为收费的标准规定单位时间的价格乘车费为时间与单
2、按出租车收费是否有规定的价格标准分,可以分为定价出租运输和议价出租运输前者即乘出租车的车费标准已经有明文规定的运输方都会为本地区的出租车运营费定出收费标准。
但是日常生活中并不能排除承运人和乘客协商一致将收费标准下降或上调。
尤其是管理不规范的地区,议价运输方式更是常见。
市和郊区之间的运输。
由于所涉及里程的长短直接关系资费的高低以及风险大小,对于长途出租车运输的要求应该严于后者。
如应该订立书面合同,办理出城登记等。
果承运人的履行运输合同已经作出必要的准备,而乘客单方终止合同,则应该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
同样,如果承运人未按照约定提供车辆,则应该赔偿乘客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二、出租车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承运人拒载
式;
后者是指在没有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不明或者即使已经有收费标准而客乘双方协商一致加以改变的运输方式。
一般来讲,各个交通部门3、按乘运里程的标准,可以分为长途出租车运输和短途出租车运输。
前者多为城市之间、城乡之间的出租车运营;
后者一般为市内及城4、按是否为乘客事先预约的标准,可以分为预约出租车运输和临时出租车运输。
对于前者,合同当为客乘双达成租车的合意时成立。
如
确定出租车客运合同成立的时间具有重要意义。
虽然出租车运输多为小额运输,双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法庭诉讼的并不多见,然而在调1
都必须首先确定出租车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以切实明确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解、仲裁时,如果要明确界定双方的过失和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特别是当乘客急需用车而司机拒绝搭载时,应否和如何追究司机的责任,
(一)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争论
《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乘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出租车运输合同多为不要式的口当事人的约定和交易习惯确定之。
然而,具体到实践中,则合同究竟成立于何时,有以下几种争论:
确内容的要约.因而乘客之招手唤车的行为即为承诺。
此种说法有利于限制司机无故拒载行为的发生(合同自乘客招手时成立,如司机拒绝受约束的意旨。
司机驾车慢行并打出空车的标志当为对不特定的路旁行人作出,因而,司机驾空车慢行的行为并不要约。
况且,乘客之招手是否为其接受亦为不可知之数。
即表明司机接受乘客的要约,即承诺。
此观点将招手和停车两行为解释为合同上的要约和承诺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弊端在于,在头合同,双方当事人并不是如大型公共运输那样采取“购票乘车”的制度,合同并非在承运人交付客票时成立,因而此种合同的成立当依照1、合同自乘客招手时成立。
此观点认为,当司机驾车慢行并打出空车的标志时,由于计程车多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其既已构成一项有明搭载,则构成违约),但是在合同法理论却难以成立。
因为一项要约之构成不仅要求其内容确定,而且必须是对特定的人发出并表明其愿意接2、司机停车时为合同成立之时。
此观点认为,出租车司机打开空车标志驾车慢行之行为为要约邀请,而乘客之招手即为要约行为,停车生意清谈时,一乘客招手行为可能致数车停泊。
而且,对于可以议价的运输方式,停车只是司机承运的前提,双方就运输的具体内容如价款、理原因而拒绝运输,乘客因为车况不佳等原因而拒绝乘坐,双方并没有达成合意,合同当然也没有成立。
目的地、乘客人数、行李数量等并没有达成一致(甚至还没有来得及磋商)。
另外,即使在定价的出租车运输中,若司机因为路远途艰等之合
3、合同自乘客上车后成立。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乘客的招手唤车行为为要约邀请,出租车司机之停车行为系要约行为,而乘客的登车行价款等。
如果乘客登车后,不能和承运人(司机)达成运输的合意而拒绝乘坐,能定其是违约吗?
显然不能。
同时类似第二种情形,如果司机因为路途太远而拒绝运输,就必须追究他的违约责任吗?
显然不具有合理性。
为方始为承诺行为,至于司机驾车慢行之行为则不具有任何合同法上的意义。
但问题在于,许多情况是乘客做上车后方始同司机商谈目的地、
4、另外还有人认为,车辆启动并行驶一定的距离后,司机按下计价器时,合同方始成立。
因为只有客乘双方相互同意对方的运输条件,之合意的原则。
但事实上,当事人是否一定在司机按下计价器之前达成合意实是难以确定。
比如,从事市内运输时,司机一般只在车辆需要那岂非就不能确定合同的成立?
各种类型的出租车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
事实上,出租车营运人(即承运人或曰司机)驾空车慢行的行为、乘客的招手唤车的行为、司机的停车行为,在合同法的意义上都是双方为订立合同而进行的一系列准备活动,其性质属于合同法所谓的先契约行为。
在此行为的过程中,合同双方都应该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去进行各自的行为,如客方不得在无乘车欲望时招手唤车以愚弄营运人,而营运人也达成一致同意时方始成立。
而该合意的具体外在物质表现形式则不应拘泥于停车、上车、按计价器等行为。
只要双方当事人就运输的事项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因而,出租车运输合同可以成立于乘客上车之前,也可以成立于其上车之后。
而至于司机在驾车之后方始问乘客目观察乘客的人数、行李的件数等、乘客观察车辆的状况、型号等,司机打开车门、乘客上车)双方即使是在车辆启运之后才就目的地达成一致(实践中多为乘客告之司机目的地),合同也已经成立。
(二)关于出租车司机的拒载,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定的合同义务?
实践中,可能确会出现出租车司机在乘客因危险、重大的情事急
需用车时却拒绝搭载致使乘客遭受重大损失的的现象发生。
对于此类行为,我们认为它不是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甚至不是法律的调整范尤其是司机同意乘客的条件(如人数、行李数量、目的地)后,司机才可按计价器计价。
表面看来,这种观点似乎严格遵命合同为当事人转弯时才问乘客的目的地或方向,如果此时一方拒绝乘运,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况且对于议价运输的出租车运输合同,司机并不用计价器,由此可见,确定出租车客运合同成立的具体时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鉴于实践中的各种情形,我们断不能以“一刀切”的方式,来为不得以不符合条件的出租车进行揽客、并在载客前谨慎停车等。
合同成立的具体时间应该是双方就目的地、价款及计算方式、人数、行李等的地的行为,可以认为是合同的特意待定条款,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后加以确定。
尤其是在客乘双方都是以默示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时(司机围。
因为此时司机同乘客之间并没有合同的存在。
即使按照“乘客招手合同即成立”的观点,出租车司机承担的变仅仅为违约责任,按合同法的最严厉的处罚也只有赔偿运费而已。
他对于乘客因此而受到的人身及财产损害(有时甚至是生命的丧失)并不承担其他的任何法律责任。
和影响都很恶劣,但法律却难以介入。
当然,是否应该对在乘客处于危重情事时,拒绝搭载的出租车司机给以法律上的严惩,是否应该对见死不救者给予刑法上的处罚,已经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