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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人民法院机关内部权力运行制度

 

xx县人民法院

机关内部权力运行制度

 

二O一二年

 

目录

第一部分干部人事权方面

一、补充、录用工作人员制度……………………………………1-3

二、法官业务教育培训规定……………………………………4-7

第二部分财务管理权方面

一、财务管理制度………………………………………………8-15

二、诉讼费管理办法…………………………………………16-17

三、接待工作管理规定………………………………………18-19

第三部分资产管理权方面

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21

二、机关车辆管理制度………………………………………22-24

三、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25-27

四、人民法院机关物资采购管理办法………………………28-30

五、枪支弹药管理办法………………………………………31-32

六、法院工作人员着装管理规定……………………………33-34

第四部分事权方面

一、关于规范各类工作会议的有关规定……………………35-36

二、党组议事规则……………………………………………37-39

三、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40-42

四、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43-44

五、公文签发和监印管理规定………………………………45-49

六、网络安全管理暂行办法…………………………………50-53

xx县人民法院

机关内部权力运行制度

 

第一部分干部人事权方面

 

补充、录用工作人员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不断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补充、录用工作人员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吸收优秀人才。

坚持人民法院进人条件,坚持在编制内进人,落实“凡进必考”,把好进人关。

第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规定的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条件;

(三)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司法警察和书记员的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与该职务层次相当的初任法官人选,必须采取公开考试与严格考察相结合的办法经过全省统一招考,择优录用。

第五条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是考试录用工作的主管机关。

本院按照编制限额、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提出录用计划,在征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逐级上报,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审核汇总后报省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第六条考试录用工作由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采用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审批、公示、录用和试用等程序和方法,严格按照国家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考试内容根据职位要求分类设置。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类。

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报考人员,可以免考专业科目。

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或者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需要简化考试内容和程序的,应当报经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第八条经公示不影响录用的报考人员,应填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录用表》,录用名单报市级党委组织部门汇总并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报省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第九条实施考试录用工作受理中,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要认真受理群众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照管理权限妥善处理。

第十条从事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公务回避。

第十一条对不按照编制限额、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程序录用的工作人员,由省委组织部门宣布录用结果无效或者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对未经考试,或者徇私舞弊、搞虚假材料、伪造身份等进入人民法院的人员,应立即清退,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

未通过统一招考的取得合法身份的人员,一律不予任职,不予核发工资,也不得在党政机关干部队伍中流动。

 

法官业务教育培训规定

为提高干警特别是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公正司法的水平,加快建立一支适应依法治国需要的高素质法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法官培训条例》的有关规定,遵照省、市法院干部业务教育培训的部署,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思路

法官业务教育培训,是一种岗位培训,是法官的继续教育,是在职法官定期接受的以提高技能、更新知识为目标的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既是法官的权利,更是法官的义务。

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力和对法律的适用能力只有通过不断的训练才能提高。

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对法官教育培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官的教育培训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形成完备、高效的教育培训体系,努力促成人民法院教育培训的“三个转变”:

由学历教育为主转向岗位培训为主,由应急性、临时性培训转向系统化、规范化培训,由普及性教育向职业化、专业化、能力型、素质型教育转变。

因此,要建立完备、科学的法官培训,改进法官教育培训方法,增加人、财、物的投入,扩大培训规模,实现法官的全员培训,使法官教育培训真正成为法官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总体目标

法官教育培训目标是提高实践能力。

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最大特点,是理论密切联系实际。

教育培训工作的每个环节都紧紧围绕司法实践这个中心,努力提高法官教育培训务实性、实用性、实践性。

通过法官业务教育培训工作,实现队伍业务素质的整体和全面提高,特别是法官素养的显著提高和法律适用能力、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的显著增强,培养造就一支法学理论水平较高和审判业务能力较强的法官队伍。

三、基本任务

在认真完成省、市人民法院统一培训任务的同时,构建我院业务教育培训体系,努力实现业务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一)晋级资格培训

晋升高级法官的晋级资格培训应注重高级法官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同志及时送国家、省法官进修学院培训。

(二)续职资格培训

续职资格培训应注重所在岗位专业知识更新的培训和审判业务技能提高的培训。

法官每三年接受一次续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三)其他培训

其他培训主要指新法律、法规培训、审判业务研修等。

培训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由业务庭室在年初制定具体培训计划报政工科,培训方式可以生动活泼,富有职业特点:

1、“业务研讨”式。

由各业务庭配合学习新的法律知识,组织与本庭业务有关的主题进行深入讨论,可以采取报告会、辩论会等形式。

2、“会见咨询”式。

法官通过与司法界其他同行,如检察官、律师等,以及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学家、金融专家等人员的直接交流和沟通,交换看法、获取信息。

3、“现场培训”式。

通过观摩其他法官的审判活动,以及旁听审判委员会会议,互相启发,借鉴提高。

4、“学术讲座”式。

近年来审判工作中难点、热点问题增多、新法律不断颁布,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省、市法院业务部门的骨干有针对性地为全院干警开办法律讲座,帮助审判人员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并正确适用法律裁判案件。

5、“参观交流”式。

即通过参观其他法院或其他单位,交流思想和做法,提高业务能力。

6、“反馈报告”式。

即参加上级法院专项培训的同志,结合自己的心得,以报告会的形式向全院或本部门的同志汇报所训内容。

院党组鼓励法官在法定培训之外自我学习与接受培训。

在日常工作中不断自我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也鼓励法官积极参加学术机构和有关机关举办的学术或相关活动,不断自我完善和提高。

四、落实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

为将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我院成立干部岗位培训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政工科为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实施计划、组织年度考核。

(二)建立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制度

由政工科建立干部业务档案制度,干部培训考勤和成绩均记入其业务档案。

各业务庭必须制定具体培训计划,每个月都要开展活动,并且有记载。

法官的教育培训将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和评优标准之一,是各部门评先和个人评先、晋升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保证教育培训经费投入

依照《法官培训条例》规定,在经费预算中,单独列支法官教育培训经费。

法官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法官教育培训经费还应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和法官培训需要逐年增加。

在统筹和使用培训经费时,要坚持两个原则:

一是节约的原则,尽量少花钱;二是统一的原则,各业务庭在年初制定具体培训计划时,上报相关经费计划,由政工科和办公室统筹安排报党组审核后开支。

本院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参照本计划实施。

 

第二部分财务管理权方面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院机关的财务管理,严格财会手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院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依法理财、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财务室和会计人员办理有关会计事务时,除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须遵守本规定。

一、收费管理

第三条实行立审分离,采取预收、结算、退费三种全国统一的收费票据和三种方式核算。

严禁多收或无故少收,特殊情况需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由当事人申请,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减免或缓交,未经批准,概由经办人补交。

第四条诉讼费专管员必须凭立案庭“立案收费通知单”进行预收,凭各庭室结算通知单进行结转或退费。

第五条严禁向当事人索要钱物,严禁收款开白条或不开票。

凡收入不交财务,除将所得收入金额收缴院财务外,并以违纪论处。

(一)各部门执行回来的诉讼标的款项统一交院财务统管、统付。

(二)各部门执行的标的款必须交入县财政规定我院专设的诉讼标的款项帐户中,执行回来的诉讼标的款项必须向当事人开具法院诉讼标的收据凭证,并及时将开出的诉讼标的收款凭证财务联连同银行存款或划款单交财务记帐。

执行的标的款项未交财务集中管理的,视作该部门的小金库,视情节请示院党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票据管理

第六条法院所用的收费票据是人民法院文书之一,按规定统一到当地的财政部门购回,任何庭室不得自制或购买。

第七条票据必须做到专票专用,不允许互为代替使用。

使用时必须用圆珠笔复写,严禁单联填写或出现大头小尾的现象,填写的内容完整,字迹清楚,数字准确。

作废的票据全部保留,加盖“作废”字样,不得缺联、缺页或间号使用,同时加盖公章、经办人和收款人签字。

第八条法院票据统一由财务室管理,坚持“一人专管,分类建帐,领取相符,以旧换新”的原则,做到领取、回收、库存、缴款四统一,避免票据的丢失和遗漏。

第九条严禁票据转借或任意撕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对于票据的管理规定,对造成丢失、转借或任意撕毁、缺号的,按情况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一)各部门退付标的款必须开具法院诉讼标的支付凭证,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长签字,交财务审定后,转付当事人。

(二)各部门填写法院诉讼标的收付款凭证时,内容必须齐全、详尽、包含收付款方的全称和案号案由,以及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三)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标的款台帐,及时将本部门的标的款收支情况登记入帐,并于每月底到财务室对帐。

三、经费开支管理

第十条本院实行院长领导下的一支笔分级审批责任制。

(一)正常性固定、非固定开支范围及审批权限。

A、对正常性固定开支,如工资、补助工资、离退休费、电费、水费、电话费等,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列支。

B、对正常性非固定开支,如计划内差旅费、办公用品、汽油、汽修、邮寄费、少量的招待费、干部培训费、诉讼文书印刷费、简易房屋维修费用,少量医药费等费用支出,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列支。

(二)非正常性开支的范围及审批权限。

对非正常性开支,即:

财政预算没有安排或财政制度严加控制的会议费、培训费、文体费、职工福利费,专项控购物资(如汽车、空调等)的购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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