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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相关资料文档格式.docx

〔三〕根据园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对园区土地和项目进行规划和开发,做好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建设工作。

〔四〕负责园区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

做好入驻项目的对接、审查、洽谈和签约工作。

对入驻园区内的项目从办理前期手续、占地、建设以至投产等各方面搞好全程跟踪服务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协调区内入驻企业与相关职能部门、镇、村关系,维护园区内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做好园区信访稳定工作。

〔六〕履行好县委、县政府赋予的其他管理职能。

第四条 

园区办为县政府派出的直接参与园区服务管理的唯一办事机构,未经园区办审核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进入园区企业收费和从事影响园区内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河北易县易水工业园区管理规定〕

3.

第九条成立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依法行使工业园区行政管理职能。

其职责是:

〔一〕实施工业园区的总体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二〕受理入园企业申请,并按规定组织对入园项目进行评审,按照有关程序核准入园项目;

〔三〕协调县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工信、招商、公安、工商、质监、人防、地震、供电、消防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园区建设的有关问题,为入园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负责筹集园区建设资金,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园区建设发展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五〕负责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六〕负责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洛门工业园、鸳鸯工业园、四门工业园分别设立管理办公室,分别负责洛门、鸳鸯和四门工业园的建设和管理,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县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工信、招商、公安、工商、质监、人防、地震、供电、消防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工业园区的管理服务工作。

---〔甘肃武山县工业园区管理方法第二章〕

4.

第五条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北海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管理工业园区的各项行政事务,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订工业园区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照本方法制定工业园区各项具体管理方法、优惠方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工业园区内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基建计划的审批,报市计委备案;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工业园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报市外经贸局备案;

〔五〕负责工业园区供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开发建设与管理;

〔六〕负责工业园区的劳动人事管理,根据需要拟订工业园区年度招聘职工计划,经市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计划办理招调和聘用手续;

〔七〕负责工业园区内市属国有资产的管理;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各行政机关对工业园区内企业进行检查,应提前通知管委会,由管委会安排检查的具体时间并通知有关企业。

第七条在工业园区内设立一级财政,负责工业园区内的财政管理工作。

从现在起至2004年12月30日止,工业园区内新办企业创造的税收中属北海市留成部分〔含国税返还部分〕,全部留给管委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设立企业奖励基金。

第八条管委会依照本方法作出的重要决定,应当向北海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经市编委会批准,管委会可以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假设干工作机构。

管委会的工作机构对管委会负责,并接受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工业园区内实行“一站式”服务,由管委会为投资者代办项目所需手续,免收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办事规则和时限按《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决定》〔北发[2001]12号〕执行。

---〔广西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暂行方法第二章〕

二:

入园企业管理

〔一〕园区项目入驻条件

1.入驻园区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以及本县产业〔品〕导向目录,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项目建设用地原则上应在20亩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必须到达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260万元/亩。

对于达不到投资强度的企业,对超占部分由县政府无偿收回。

〔三〕容积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应符合国家、省、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有关要求。

〔四〕鼓励支持以下项目或企业进入园区:

1、招商引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县内外独资项目;

2、规模效益型企业:

产业关联度大、产品附加值高、投资规模大的项目;

年产值1亿元以上或年上交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科技型企业:

省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省及省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企业;

近三年国家级科技项目或县级以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

---(河北易县易水工业园区管理规定第三章)

2.入园条件

第三条申请入园的企业,原则上应符合电力能源、富硒食品、丝绸服装、装备制造四大产业体系。

第四条申请入园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目录。

属国家产业政策目录鼓励类的项目,经有关部门论证、审查,报县工业园区管理中心登记后,方可入园;

属国家产业政策目录禁止类的项目不得入园。

〔二〕项目业主必须坚持“诚信经营、严格履约、遵纪守法、依法纳税、管理标准、高效务实”的原则,加快项目建设,快速建成投产,并严格遵守项目建设程序、安全生产、环保节能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保证投资项目能够快建成、保投产、早达效,发挥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企业用地必须遵循集约节约原则,按照投资强度严控供地,且其建设行为必须接受园区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

入园企业依法按程序取得用地后一月以内必须开工建设,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必须完工,超过规定建设投产时间造成土地闲置的,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项目建成投产,并经园区管理中心验收后方可向县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四〕入园企业申请使用的土地利用及建设规划必须与园区总体规划相符,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陕西石泉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方法第二章〕

3.第三条申请进入开发区的投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原则上不接纳限制类的项目。

3、属于工业及大型物流等项目。

4、入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且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进创业园〕。

第四条申请入园的项目须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入园申请;

2、由具有法定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人身份证明:

加盖公章的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自然人必须提供资信证明。

---〔湖北钟祥经济开发区企业入园管理方法第二章〕

(二)企业入园程序

1.第五条 

申请入园的企业,需向园区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由园区管理中心登记。

属地政府需要入园企业相关材料,可与园区管理中心联系取得。

〔一〕投资者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招商引资合同书》。

〔四〕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

第六条 

经工业园区管理中心登记后,方可享受《石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方法》,由园区管理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申请入园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入园通知单》,企业持《企业入园通知单》到各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园区管理中心协助,各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必须办结。

---〔陕西石泉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方法第三章〕

2.第十三条对有意向到开发区投资的项目,由招商单位与投资商签订投资意向协议书并报开发区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意向协议签订后,投资商填写入园项目投资申报表,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资质条件进行审核。

环保、安监部门及时指导项目业主做好项目入园的环境影响及安全评价。

环评、安评通过后,开发区严格按照开发区功能分区及规划要求,就项目选址、用地面积、优惠政策等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五条市工业领导小组根据开发区提出的初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对项目入园会审批准。

第十六条项目审核批准后,签订正式协议。

投资方在10日内办理名称预审登记,并按照该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20%的比例,将注册资金汇入本市城区银行账户,依法核准登记成立法人公司。

市行政服务中心或开发区管委会据此全程代理其它各项手续。

住建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经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下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下达《建设用地批准书》。

项目用地交付业主后,住建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依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施工图等相关资料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项目业主在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立即开工建设,开发区管委会定期跟踪督办。

———〔湖北钟祥经济开发区企业入园管理方法第四章〕

三:

项目建设

1. 

第六条 

入驻开发区企业应严格按照建设审批程序的要求进行建设,规划平面布置、建筑设计方案等必须经园区办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入驻园区工业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有关要求:

1、容积率应大于1.0。

2、建筑密度不低于30%。

3、绿地率控制在20%以下。

4、设备投资应控制在总投资额的40%以上。

5、投入产出率高出当地行业平均水平。

6、企业内部行政办公设施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建筑占地〔或分摊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建筑面积应控制在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以内。

7、企业所需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原则上统一纳入园区集中建造的生活服务设施区范围。

因园区没有规划生活服务设施区而确需在企业内部设置的,首先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生活服务设施和行政办公设施的用地〔或分摊用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之和应控制在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

8、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及商业用房等非生产性设施。

第八条 

企业临路围墙原则上应采用空透围墙〔铸铁或锻铁栅栏〕。

企业建筑红线与相邻道路的距离,按开发区规划执行。

第九条 

企业厂区内的地面标高,原则上不得高于相邻道路标高的30厘米,并与周围企业厂区相衔接,如有特殊原因需调整企业厂区内的地面标高的,须经县园区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企业外观和色调要协调统一,厂房外观以纯白、灰蓝、鹅黄色条为主。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工期完成施工建设,对一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依法征收闲置税,两年仍未开工建设的,由县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河北易县易水工业产业园管理规定第四章〕

2.第八条:

沽源县经济开发区一期规划总面积5.3748平方公里,分为南区和北区,南区位于沽源县城西南,总面积为2.0748平方公里,北区位于沽源县城西北,总面积为 

3.3平方公里。

二期拓展区位于县城开发区北区以北区域、小厂镇、九连城镇及西辛营乡,使开发区规划面积到达10平方公里以上。

第九条:

区内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高标准、高起点建设,逐步实现“七通一平”〔即:

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热、通气和土地平整〕。

第十条:

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财政拨款和政策性融资为主。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政策允许的各种方式参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大争跑力度,为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争取资金和项目支持。

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开发区总体规划,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整按照“用地集约、布局合理、产业集聚”的原则,由管委会统一协调并组织实施,并在出让前完成土地征转等一切手续。

第十二条:

入区项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指标以及给排水系统、供暖系统、供电系统等相关附属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建设。

入区项目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容积率达不到要求的,开发区办公室按照本方法规定重新核算供地面积,收回多占土地并没收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具体缴纳金额按照本方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对拒不服从的,启动退出机制。

入区项目的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能源利用和污染物排放的相关要求,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拆除或闲置。

---〔河北沽源经济开发区管理方法第二章〕

3.第十七条项目选址及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功能分区要求,并报批修建性详细规划。

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1、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200万元。

2、容积率控制指标高于0.8以上。

3、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不低于35%。

4、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按国家相关规定〔控制在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执行。

园区企业原则上不批准建职工宿舍,职工住宿统一规划建设,集中入住开发区职工小区;

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确需建职工宿舍的,一律不办个人产权证;

假设违规办理,追究发证单位责任,并按同类土地使用性质地价的2倍收取土地出让金。

5、绿地率控制在20%以内。

第十八条项目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1亿元的,12个月内建成投产;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18个月内建成投产;

对重大项目建设有特殊要求的,在签订协议时另行约定建设工期。

第十九条对入园企业,在6个月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结束,并向乙方提供复印件,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固定资产投资到位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发放给乙方。

第二十条为及时掌握项目进度,项目业主要按月向开发区管委会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包括到位资金、完成投资、形象进度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成后,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发改、财政、工信、国土、住建、环保、商务、工商、安监、消防等部门〔单位〕对项目规划建设进行审验。

1、按照协议约定的建设竣工投产期,对投资强度达不到要求的,业主要按约定追加投资,限定6个月内投资到位;

否则,取消剩余奖励资金,并按照实际投资强度测算闲置土地,征收土地闲置费。

2、对征地闲置一年以内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5%,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征地闲置两年以内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10%,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征地闲置两年以上的,部分闲置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整宗土地闲置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税由税务部门依法据实征收。

3、禁止改变项目土地用途,对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同类土地使用性质地价的2倍收取土地出让金,并依法处罚。

4、不得私自非法转让项目土地,因故确需退出园区的,业主须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按入园时实际征地成本价收购土地,地上附着物及房屋基础设施以中介机构评估价进行收购,禁止私自交易转让,经营设备由业主自行处理。

---(湖北钟祥经济开发区企业入园管理方法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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