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基础技能小学教师精巧版选择判断论述分开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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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学校危房致人伤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考核知识点]

教师职业的界定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业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教师的法律义务:

第八条教师应当遵循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资格制度: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小学教师的学历要求: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方法: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教师资格的剥夺与丧失: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聘任制度: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教师考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教师考核的原则与方法:

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教师工薪制度: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教师奖励制度:

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考核知识点]

义务教育制度的性质: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实施义务教育的方针: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实施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学校的设置和规划: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学校建设要求:

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学校不得违规收费和谋利: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禁止体罚与侮辱学生: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资格和职务制度:

第三十条教师应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学校的教育教学要求: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的德育工作要求: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考核知识点]

未成年人享有的法律权利: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保护未成年人应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保护未成年学生对学校的要求: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

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禁止加重未成年学生的学习负担: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学校的安全保证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应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出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未成年人伤害事故的处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营业服务性场所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原则: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学校侵权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心理学基础

第一章小学生的认知发展

一、感知:

(一)小学生感知觉的发展特点(领会)

1、小学儿童的视觉、听觉、和运动觉发展很快。

视觉方面:

视觉在人们的认识活动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

人们所获信息量绝大部分来源于视觉。

小学儿童视觉在整修感知觉中已占有主导地位。

其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视敏度的发展。

视敏度俗称视力,指在一定距离上

感知和辨别细小物体的视觉能力。

视敏度的发展趋势是:

10岁前视敏度不断提高;

10岁时儿童的视觉调节能力的范围最大,远近物体都能看清楚;

10岁以后,随着年龄

增长,视力逐渐下降。

(2)颜色视觉的发展。

颜色视觉发展很快,视觉感受迅速提高。

小学一年级儿童已能正确辨认各种颜色;

能对各种不同颜色进行配对游戏;

对于经常接触的一些颜色也能叫出名称。

听觉方面:

在学校教学,特别是音乐教学、语文教学的影响下,儿童的听觉能力得到显著的发展,表现在他们辨别声调的能力随年龄的增长而迅速发展起来。

他们的言语听觉能力也发展得较快。

阅读活动和言语交往促进听觉的结果。

运动觉方面:

小学儿童的运动觉比幼儿时期有较大发展,特别是手的运动觉有明显的进步,表现在他们能够进行书写,绘画以及力所能及的手工劳动。

反过来,这些活动又促进了他们的手部运动觉的发展。

但是,小学儿童的肌肉、骨骼尚未发育成熟,手部运动的精确性和灵活性还是不够的。

因此,不能要求他们做细微的动作和持久性工作。

2、感知的有意性、目的性逐渐加强。

小学低年级儿童还不能自觉地根据一定的目的来控制自己的感知活动,不善于使自己的感知服从于规定的任务和要求。

他们在感知的过程中,无意性和情绪性表现得很明显。

在教学的影响下,小学儿童感知的目的性、自觉性逐渐提高,感知过程成为儿童能自觉支配的过程。

到了中、高年级,儿童便能在教师的指导下,按照教学的要求,排除干扰,从感知的对象中选择出基本的、重点的、需要感知的主要方面,自觉地进行观察,获得有关方面的感性知识。

不仅如此,随着自制力的加强和智力的发展,小学儿童知觉的持续也逐渐由短暂向持久过渡,能坚持较长时间观察事物,从而保证学习任务的完成。

3、感知的分析综合能力不断提高。

小学低年级儿童的感知往往是整体的、笼统的、不精确的。

他们对事物的观察比较粗糙,缺乏精细的分析、比较,不善于区分事物的主要方面及特征,以及事物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随着知识的增长和心理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在教师向他们反复提出复杂感知任务,并指导他们进行细致的观察时,他们逐步学会分析比较事物,能找出事物的主要方面及各部分之间的联系和关系。

这样,儿童的感知逐步向精确的方向发展。

4、空间知觉和时间知觉有很大的发展,但还很不完善。

从空间知觉来看,受过训练的学前儿童,一般能正确辨认正方形、长方形、三角形、圆等形状的物体。

进入小学后,在教学影响下,特别是在学习算术过程中,他们的形状知觉发展很快,不仅能很好地掌握一些几何图形的名称,而且还逐渐掌握了各种几何图形的概念。

在辨别方位上,初入学儿童能很好的辨认前后、上下、远近,但对于左右方位则常常要和具体事物联系起来,才能正确辨认。

从时间知觉来看,小学儿童一般已能辨认“昨天”、“今天”、“前天”、“后天”以及“日”、“周”、“月”等时间概念,但对比较小的时间单位,如几秒、几分,或较大的时间单位,如几年、几十年、世纪、年代、纪元等,则比较难理解。

因为这些时间概念超出了他们生活经验的范围。

二、记忆

(一)小学生记忆的发展特点(领会)

1、从记忆的目的性来看,有意识记和有意重现逐渐占主导地位。

初入学的儿童,还不善于掌握自己的记忆活动,该记的东西往往不能适时记住,该回忆的时候,往往不能适时重现出来,但是,学校要求他们把学习当作一种任务去完成,这样,他们的记忆就必须服从学习任务。

因而,从无意识记占主导地位发展到有意识记逐渐占主导地位,是小学儿童识记发展的一个质的变化。

这个变化是在整个小学阶段逐步实现的。

小学低年级儿童,仍是无意识记占主导地位,识记的有意性、目的性还很差,识记常常离开了学习任务的要求。

他们能很好地记住自己感兴趣的东西,对不感兴趣而需要学习的东西,不易记住。

识记了缺乏自觉性,教师叫写才写,叫记才记。

分不清教材内容的主次,不知道哪些应该祥记、牢记,哪些可以从略。

在教学影响下,小学儿童识记的有意性、目的性逐步发展。

中年级以上的儿童学习目的逐渐明确,有意识记日益发展,逐渐占主导地位,高年级儿童识记的自觉性、主动性更高,他们能主动地掌握识记,按照一定的任务进行识记并记住自己虽不感兴趣,但必须掌握的材料;

也能努力去记住那些记不住或难记的东西,并能检查自己的识记效果。

2、从识记的内容来看,词的逻辑识记在迅速发展。

小学低年级儿童对具体的、直观的材料容易识记,对抽象的词、公式和概念的识记有较大的困难。

由于在学习中,他们必须识记和回忆的,几乎全是用词表达的材料,他们必须识记和回忆事物发展的规律,抽象的概念、原理和法则等,因此,在教学影响下,小学儿童词的抽象识记能力在迅速发展。

3、从记忆方法看,意义的、理解的识记逐渐占主导地位。

从机械识记占主导地位向意义识记占主导地位发展,以理解为基础的意义识记和逻辑思维能力的发展有密切联系。

小学低年级更多的是运用机械识记,他们背书时常常是从头到尾,逐字逐句地反复背诵。

在教学影响下,小学儿童识记的这种状况迅速起变化,儿童能改变单纯依靠机械反复的识记方法,学会从意义上,逻辑上掌握学习材料,采用意义识记。

由于各学科教材内容要求他们必须在理解的基础上识记,必须学会分析事物的主次方面,找出事物的内在联系,并对所识记的材料进行逻辑思维的加工,高年级儿童意义识记逐渐占主导地位。

三、想象

(一)小学生想象的特点(领会)

儿童想象发展的总趋势是,由无意想象发展到有意想象,由再造想象发展到创造想象,由远离现实的想象发展到更富于现实性的想象。

1、小学儿童想象的有意性逐渐加强。

儿童进入小学后,在各科教学中,教师要求小学儿童要按照教学的目的产生符合教材内容的想象,这就促进小学儿童想象的有意性、目的性的加强。

2、小学儿童想象的创造性成分逐渐增大。

小学低年级儿童的想象鲜明、生动、富于模仿性和再现性。

想象内容最初往往具有实在事物的复制和简单重现的性质,创造加工的成分不多。

以后在各科教学和各种课外活动影响下,由于表象的积累和丰富,注意、观察等能力的发展以及抽象逻辑思维的发展,不但能形成更充实、更生动、更富于创造性成分的再造想象,而且以独创性为特色的创造想象了日益发展起来。

高年级儿童能对他们已获得的表象作出真正的创造性的改造,使之产生自己直接经验中从没有过的新的结合;

能够进行新的构思,创造出某种全新的、别出心裁的东西,创造想象显著发展起来。

小学低年级儿童的想象最初都有很大的具体性、直观性,往往非常鲜明生动。

他们的想象要靠具体对象作依靠,如果没有这些对象,他们的想象就难以进行。

到了中、高年级,儿童逐渐不靠具体对象、图画之类的帮助,而开始靠词来想象,他们想象的概括性、逻辑性才逐渐发展起来。

3、小学儿童想象的现实性逐步提高。

四、思维

(一)小学生思维发展的基本特点(领会)

从以具体形象思维为主要形式向以抽象思维为主要形式过渡,是小学儿童思维发展的基本特征,也是思维发展过程的质变。

初入学儿童的思维有明显的具体形象性,到了中、高年级,随着教学内容的深化,他们思维中的抽象概括成分也逐渐增加,最终出现以抽象逻辑思维为主的思维形式。

在整个小学阶段,从具体形象思维向抽象逻辑思维过渡应该理解为一个发展过程,在小学儿童发展的不同阶段,始终都存在着具体形象成分和抽象概括成分,只不过在不同阶段,它们各自所占的不同罢了。

因此,小学低年级儿童的思维有明显的具体形象性,并不是说他们不能进行逻辑思维,不能学习理论知识,不会进行抽象概括、判断推理,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

同样,小学高年级学生能够进行抽象逻辑思维,也不等于说他们不再需要具体形象思维。

恰恰相反,在整个小学阶段,其中也包括高年级儿童。

他们的思维还带有很大的具体性,他们的抽象和概括还多是对事物的具体、直接的属性的抽象和概括。

面对儿童思维的这一特点,教师的责任在于:

在确定教学内容,采取教学方法时,既要考虑儿童思维的具体形象特点,使教学符合他们的思维发展水平;

又要创造条件,促进抽象概括能力的提高,而不是一味地迁就和消极适应这一特点,以加快完成从具体形象成分这主向抽象、概括成分为主的过渡。

小学思维的各方面特点:

1、小学生掌握概念的特点

小学生掌握概念的特点直接受他们的概括水平的发展所制约。

概括是掌握概念的前提,不会进行概括就难以掌握概念。

因为掌握概念就是对一类事物中抽取出共同的本质属性,然后把它们概括起来。

小学生的思维水平处于由具体形象思维向抽象逻辑思维的过渡,思维中的具体形象成分和抽象逻辑成分的相互关系正在发生着变化。

这主要是因为概括水平在不断地发展提高。

儿童概括水平的提高,大致经历三个阶段。

(1)直观形象水平。

低年级儿童主要属于这种水平,他们所概括的是事物的直观的、具体形象的外部特征或属性。

(2)形象抽象水平。

中年级儿童处于由直观形象水平过渡的状态,在他们的概括中,直观形象的外部特征或属性逐渐减少,抽象的本质特征或属性的成分逐渐增加。

(3)本质抽象水平。

高年级儿童初步学会对事物本质特征或属性以及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关系进行抽象与概括,初步接近于科学的概括。

教师要帮助儿童掌握概念,必须了解儿童的概括能力和概念发展的水平与特点。

不顾儿童知识经验和概括能力发展的水平,强迫他们学习一些深奥的、复杂的、他们难以理解的概念,以致使学生只能形式地死记硬背一些定义,不会有好的教学效果,而且往往事与愿违。

2、判断推理的发展。

判断和推理是思维的重要形式,它们随着儿童掌握知识的日益复杂而发展起来。

事物的属性知识不多,因此,他们判断很不全面,低年级儿童判断的另一个特点是对事物的因果关系的认识简单,不会多方面寻找事情的原因,常作出绝对的判断。

到了中、高年级,逐步能从多方面去分析问题,能提出不同的假设,作出正确地判断。

由于儿童对事物间的关系认识日益深入,到了中年级已能对别人的判断作出公正的论证,指出其判断错误之处,能从多种原因中确定主要原因;

不仅能作出直接论证,而且还能作出间接论证,初步表现出自觉的逻辑判断能力,为学习各种知识提供了重要前提。

小学儿童的推理能力和判断一样,也在不断进步。

在小学低年级,儿童的推理需要有直接观察所提供的直观前提之上,并且多是直接推理,即由一个前提直接得出一个结论的推理。

到了高年级,儿童才能根据抽象的前提进行推理,但还需要把前提具体化,推理才能顺利进行。

(二)小学生思维基本过程(分类、比较、概括)的发展(领会)

思维过程包括分析、综合、比较、抽象、概括、和具体化、系统化。

1、分析与综合。

分析与综合是思维的基本过程。

分析是在头脑里把事物的各种属性、各个部分、要素、方面或阶段,分别加以思考的过程。

综合是在头脑里把事物的各种属性、各个部分、要素、方面或阶段,结合起来组成为整体来加以思考的过程。

分析与综合是同一思维过程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是彼此相反而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过程。

在认识发展的不同阶段,分析与综合具有不同的水平。

儿童首先在自己的活动中有了对具体事物进行分析综合的实际经验人,然后随着年龄的增长,知识经验的丰富,分析综合水平不断提高,才发展到不直接依赖具体事物而在头脑里进行抽象的分析综合。

2、比较。

比较是在头脑里确定事物之间的共同点和差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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