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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凡湘籍在粤专家、学者或知名人士提出申请,经审批,可成为本会顾问。

第九条入会的程序

1、向本会秘书处会员部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会员部进行初审;

3、由秘书处审议,报会长会议批准;

4、会长会议批准后,由秘书处向入会人发出同意入会和缴纳入会费的通知;

5、发放会员牌、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1、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会员有权对本会所举行的各种会务活动提出建议和批评;

3、会员如有需求,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会议研究,可获得本会符合法律和商会功能的支持和帮助;

4、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对本会财务收支状况进行监督;

6、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为本会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为湘粤两地经济发展献计献策;

4、接受本会交办的任务和相关事项;

5、按规定缴纳年度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和除名:

(一)、会员退会应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

(二)、会员如超过一年时间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可视为退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予以除名: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2、被会员检举或本会发现从事非法活动被查实的;

3、个人行为对本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

4、违反本会制度和章程,情节严重的。

会员除名须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并在本会刊物和网站上通报。

第四章组织机构的职能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预算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

5、决定终止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为有效,事项表决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除本章程第十三条以外的一般事项,可由会长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议,但到会人数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议事项表决须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般事项会员大会可以采用视频、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实现部分会员远程参会和表决。

对表决事项未明确表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视为赞成与会人员的多数表决意见。

本会的其他会议的参会和表决均可按本款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设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

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机关审核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3、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门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报告财务状况;

6、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

7、决定会员的除名;

8、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1、3、4、5、6、8、9、10项职权。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增加或减少开会次数。

第二十四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湘籍人士中有较大影响,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热心并能公正处理本会一切工作;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本会各种会议;

2、提名聘任秘书长人选;

3、检查理事会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4、检查督促秘书处的工作情况;

5、组织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和目标;

6、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2、根据会长提议,参与制定本会工作安排;

3、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4、参加会长会,研究、决策商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1、主持起草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文件、资料;

2、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3、协调、联络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4、提名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资金来源:

1、会费;

2、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业务范围、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专职、兼职财务工作人员。

实行现金与账务分离,财务支出需经会长审批,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接受财税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财务应定期审计,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种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机关备案,由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机关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条本会经过社团登记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XX年9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指导机关和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xx商会

篇二:

永嘉县总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

永嘉县总商会(英文名称:

YongjiaGeneralChamberofCommer4ce,英语缩写:

YGCC)。

第二条本会是永嘉县区域内工商界的各类企业、社会团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认真履行统一战线民间商会职能,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会员服务,为促进我县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健康成长,为实现永嘉又快又好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永嘉县工商业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永嘉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住所:

永嘉县上塘镇县前路91号。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二)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三)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设;

(四)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五)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六)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七)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览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八)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第六条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七条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单位会员。

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单位会员。

(三)原工商业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总商会工作有联系的温籍知名人士,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总商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工商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决议;

(三)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五)维护本会合法利益;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本会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可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第四章组织

第十三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特邀方式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方法,由上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表决方能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会专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会费标准和收取方式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与出纳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遇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按照国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xx年六月二十四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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