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计算题和案例题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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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计算题和案例题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收入贸易条件=(Px/Py)×

Qx=80%÷

140%=101.8%

 解释:

该国净贸易条件恶化,但由于出口规模扩张,因而扭转出口商品价格相对于进口商品价格变化所处的不利局面,而且使该国的进口能力提高了1.8%。

假定某国净贸易条件以1995年为基期,1980年出口价格指数下降5%,进口价格指数上升10%,那么这个国家1980年的净贸易条件是多少?

说明了什么问题?

答:

该国1980年的净贸易条件是;

95%/110%*100%=86.36%,

由于该国1980年的净贸易条件N<

1,这说明在以1950年价格为基期的条件下,出口商品价格的平均变化相对于进口商品价格的平均变化处于不利地位,即该项国出口商品价格上升幅度低于进口商品价格的上升幅度或出口价格下降幅度大于进口商品价格下降幅度,所以我们称该国贸易条件恶化了.

合同规定由我方供应某商品60000打,每打的CIF西欧某港价为1.8美元,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总计为5000美元,投保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保险险别为水渍险和战争险。

该商品至该港口的水渍险费率为0.3%,战争险费率为0.4%,问我方净收入多少美元(FOB价)?

CIF合同总金额(发票金额)应为1.8×

6000=108000(美元)

应付保险费按投保金额×

保险费率计,为10800×

(0.3%+0.4%)=831.60(美元)

FOB价为:

108000-5000-831.6=102168.40(美元)

2:

我一公司对外报价为FOB价每公吨500美元,外商来电要求改报CIF伦敦含佣金5%,保险费率合计为1%,保险加成率为10%,国外运费每公吨50美元,则我方应报价多少?

(保留到整数位)

CIFC5%500+501-(1+10%)×

1%÷

(1-5%)=585(美元)

6:

我方向西欧某客商推销某商品,发盘价格为每公吨1150英镑CFR西欧某港口,对方复电要求改按FOB中国口岸定价,并给予2%佣金。

查自中国口岸至西欧某港口的运费为每公吨170英磅,我方如要保持外汇收入不变,改按买方要求报价,应为何价?

①FOB净价=CFR价-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1150-170=980(英镑)

  ②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980/(1-2%)=1000(英镑)

8:

国内某公司按CFR价格进口一批货物到上海港,总金额为10000美元,特约保险费率为10%,平均保险费率为8%,则保险金额是多少?

如果按FOB价格出口则保险金额为多少?

保险金额=CFR价格×

(1+特约保险费率)

  =10000×

(1+10%)=11000(美元)

  保险金额=FOB价×

(1+平均保险费率+特约保险费率)

(1+10%+8%)=11800(美元)

9:

我公司向澳大利亚出口商品1000箱,经香港中转,用纸箱包装,每箱毛重50千克,体积为0.06立方米,运费计算标准W/M10级,基本运费为400元人民币,加燃油附加费29%,绕航附加费18%,则应付多少人民币运费?

(100港元=80元人民币)

0.06>0.05,用体积吨。

  运费=0.06×

400×

1000×

(1+29%+18%)=35280(港元)

  换算成人民币:

35280×

0.8=28224(元)

10:

我国某公司向美国出口服装25000件,每件售价FOB上海2.75美元,美进口关税最惠国税率为15%,但美按其国内售价5.25美元计税,则该批服装比原先多征税多少?

按2.75美元计算进口税为:

2.75×

25000×

15%=10312.5(美元)

  按5.25美元计算进口税为:

5.25×

25000×

15%=19687.5(美元)

  两者差额为19687.5-10312.5=9375(美元)

11:

我国出口合同规定,CIF纽约,每公吨1000美元,现外商要求改报CFR纽约,佣金率为5%,为维持净收入不变,我方应报价多少?

(保险费率为1%,加成率为10%)

CFR净价=CIF×

[1一(1+加成率)×

1%×

保险费率]

  =1000×

[1-(1+10%)×

1%]=989(美元)

  CFR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9891-5%=1041(美元)

14:

我国出口到某国商品100箱,每箱毛重40千克,体积为40cm×

30cm×

20cm,其运费计算标准为W10级,基本费率为80美元,另收燃油附加费15%,计算该批运费。

运费=0.04×

80×

100×

(1+15%)=368(美元)

15:

假设松香CFRC1%纽约,每公吨计USD100.00,运费每公吨9美元,国内收购价每公吨7元,经营管理费平均1%,试计算换汇成本。

出口总成本=(国内收购价十运杂费+包装费十仓租)×

(1十经营管理平均费率)

=(700十10十50十7)×

(1十1%)

=774.67(元人民币)

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CFRC-F-C=100-9-1=90(美元)

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

=774.67/90=8.61(元人民币/美元)

16:

我向美商出口罐头一批,价值50万美元,美进口关税普遍税率为45%,最惠国税率为12.5%,普惠税率为3%,美进口商应支付多少关税?

美对从我国进口的商品适用最惠国税率,美商应支付的进口税为:

50×

12.5%=625(万美元)

我向美出口男式开司米羊绒衫500打,每件重1磅,单价为20美元,对此羊绒衫美国每磅从量税征收37.5美分加征从价税15.5%,则这批羊绒衫美进口商要支付多少关税?

从量税:

500×

12×

0.375=2250(美元)

从价税:

20×

15.5%=18600(美元)

总税额:

2250+18600=20850(美元)

19;

某公司对日出口某商品的报价为每公吨180美元FOB广州,现日方来函要求改报CFR东京,如该商品每短吨运费为60美元的话,我方应如何报价?

每公吨=2204.62磅每短吨=2000磅每短吨的运费为60美元

则每公吨的运费为=2204.62×

60/2000=66.1(美元)

CFR价=FOB十运费=180十66.1=246.1(美元)

即 我方应报每公吨246.1美元CFR东京

20:

受惠国向给惠国出口纺织地毯每平方米350美元,现普惠制优惠差幅15%,受惠国拟将优惠好处60%拿过来,受惠国外销员应报价多少?

每平方米普惠制优惠额:

350×

15%=52.5(美元)

受惠国应分享的好处为:

52.5×

60%=31.5(美元)

受惠国外销员应报价:

350+31.5=381.5(美元)

我方以每打1.8美元CIFNewYork出口某商品60000打,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总计5000美元,投保金额为发票金额100%,投保险别为水渍险和战争险,查得水渍险的保险费率为0.3%,战争险为0.4%,试求我方净收入。

保险费=CIF×

(1十加成率)×

保险费率

     =1.8×

60,000(1十10%)×

(0.3十0.4)%

     =831.6(美元)

净收入=CIF×

60,000-F-1

   =1.8×

60,000-5000-831.6

   =102168.4(美元)

美进D商要支付20850美元的进口税。

我公司向美某公司出口功夫鞋25000双,每双售价FOB.上海2.75美元,美进口关税最惠国税率为15%,但美按其国内售价5.25美元计税,则该批功夫鞋比原来多征税多少?

25000×

15%=10312.5(美元)

按5.25美元计算,进口税为:

15%=19687.5(美元)

两者差额为:

19687.5-10312.5=9375(美元)

该功夫鞋比原先多征9375美元。

 

某商品每箱毛重30千克,体积0.05立方米,共出口40箱。

原报价每箱30美元FOB上海。

现客户要求改报CFRXX港。

经查该商品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费率为200美元,港口附加费10%。

我方现应如何报价?

解:

W=30×

40÷

1000=1.2M/T

M=0.05×

40=2(立方米)

∵M>W∴按M算

[200×

(1+10%)]×

40=220×

40=440÷

40=11(美元)

CFR=FOB+F=30十11=41(美元)

报价为:

XX商品每箱41美元CFRXX港。

21:

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材料,进口时并没有检验其成分含量,经报关放行放置仓库约一年多,要使用时发现略有潮湿,因而怀疑当初进口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经分析确实怀疑正确,因事隔一年多,是否可向买方要求赔偿?

或经商检机构向保险公司索赔?

对于向卖方的有效索赔时间,按《公约》规定,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权力,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值期限不符。

但在实际业务中,对于一般货物,通常规定其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地后30至45天,对于机械设备则可定得较长些,一般可为货到目的港后60天至90天以上,通常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对有质量保值期限的设备,可长达一年或一年以上。

就本案而言,如已过有效索赔期限,则即使买方备齐一切索赔文件,或品质不符确实是卖方原因所至,卖方也有权拒绝赔偿。

对于保险公司的有效索赔期限,应为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全部卸离海轮后至多不超过二年。

不过在实际业务中,多使用航程保单,即在这种报单下保险公司承保标的物从某一地点送到另一地点的风险。

所以,货物一年多后在仓库发现变质,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22:

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

合同规定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急,于是该出口公司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

“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

请问这种以好充次的做法是否妥当?

青岛公司这种以好充次的做法很不妥当。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或索赔要求。

青岛公司在此次交易中虽然以好充次,但因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在出现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

此时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买方,与买方协商寻求解决的办法,或者将合同规定交货的三级品改为二级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给与买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价格折让,但是数额以二、三级苹果的价格差额为限,尽量减少我方的经济损失。

需要加以注意的是,无论采取那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买方的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

我方发盘有效期至5月5日,对方接受电报的交发时间是5月3日,但该电报在传递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致使我方收到时间为5月7日,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

按《公约》规定接受送达发盘人时生效,本案中的发盘有效期为5月5日,而我方5月7日才受到,则此接应受为逾期接受,已构成无效,对我方不具约束性,我方可不予理会。

但如我方愿意接受的话,可于收到接受之日立即以书面或口头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项逾期接受有效,我方愿意承受逾期接受的约束,则可继续签订合同。

某公司自A港装冷冻鱼货50吨(散装),并经公证处公证,船运到B港卸货48吨,也经公证处公证。

问航运中失重2吨,投保何种险别可获理赔,船方对于失重是否负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海运中的货物短量的风险可以从投保一切险或者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再加保短量险中得到补偿。

但由于下列原因所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责任;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误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战争险和罢工险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所以本案例中,货物系冷冻货且又是散装货,故保险公司很难受理这种货物的失重保险。

至于班轮公司的损失赔偿责任,在《海牙规则》中有详细的规定。

一般船公司所签发的提单上均有散装货物条款的说明,即承运人对散装货物的短载不负责任。

我国按CFR条件出口一批化工原料,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3/4月,未注明可否分批。

我订舱时因数量较大,没有足够的舱位,而必须分2至3批装运,对此,我方是否应要求外商改证?

根据《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允许分批装运和(或)分批支付。

因此,本案中无须改证。

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

请问:

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

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从合同内容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品的依据,属于凭规格的买卖,只要我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

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

而在国际贸易中,凡属于凭样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买卖为由不予理赔。

中方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中方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到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

为此,你认为中方应如何处理为好?

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其付款。

因为根据“UCP500”,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的撤销。

我某公司进口一批钢材,分两批装运,不可撤销即期L/C,每批分别由中行开立一份L/C,第一批货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交单议付,我方审单后向议付行偿付货款,我在收到第一批货后,发现货品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付,但遭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试说明理由?

开证行这样做是有道理的。

因为,信用证的特点是银行信用,是自足的文件,是单据买卖,银行对付款的唯一依据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而与货物和合同无关。

本案中,我方审单后已向银行作了偿付,说明单据本身并无问题,因而,以货品与合同不符要求拒付是无道理的。

上海出口公司A与香港公司B按CIF条件成交目行平1000台,由A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edinwoodencase”(木装箱)。

将此合同寄至B方,然后由B签回。

B签回的合同上于原包装条款“Packedinwoodencase”后加了“C.K.D.”字样,但未引起A公司注意。

此后,B公司按合同规定开证,A公司凭信用证规定制单结汇完毕。

在此过程中,得知B已将提单转让给另一个商人C,货到目的港,C发现系整台自行车水箱装、与单据所载不符。

由于自行车整台进口需交纳20%进口税,因此,C拒收货物并要求B退还贷款。

R公司转而向我A公司提出同样要求。

但是,A公司认为B公司已将提单转让给第三者,该行为表明买方对卖方的所有权已作出了相抵触的行为,即已构成对货物的接受。

由此,双方产生了争议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3方面问题:

(1)卖方忽略C.K.D.造成实际装载与合同和单据不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C.K.D.是CompleteKnockDown的缩写,意思是将一件成品完全拆散。

本例买方回签的包装条款意思是将整台自行车完全拆散成零件装入木箱,而卖方却整车包装,但单据与合同完全相符。

(2)卖方虽然已经结汇,但买方仍有拒收货物的权利。

根据CIF合同的性质,卖方具有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据这两项不同的义务,相应也构成了买方的两次拒收的权利,即拒收货物的权利和拒收单据的权利。

(3)买方对提单的转让不构成与卖方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

本案中,B公司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转让给了C公司,这种转让只是处置了货物的有条件的所有权,即以货物应与合同相符为条件的所有权。

也就是说,当单据的权利移交给买方的时候,买方所取得的货物所有权是有条件的,如果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仍有条件拒收,这种条件属于事后条件,因此,B公司对提单的处置并未构成与卖方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但是,如果B公司不是转让提单,而是将实际货物卖给或抵押给第三者,刚结果就完全不同。

综上所述,本案中A公司首先负有单据不符的责任,B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付了款,并获得单据,而且处置了单据,放弃了处置单据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失去要求退货、退款的权利。

为了补救这一失误,A公司应采取的措施是与B公司协商,或承担20%的进口税,或以其他办法妥善解决,以求得B公司的谅解,及时提货,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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