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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中医医院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应统筹安排,中医医院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

第八条 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一次建成,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投资确有困难的可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应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中医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以拟建中医医院所在地区的区域人口数确定。

每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宜按0.55—0.65张床测算。

民族地区也可根据当地社会需求、经济发展水平、民族医药服务量等因素测算具体床位数。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60-99床、100-299床、300-499床、500-799床、800-1000床、1000床以上六种类型。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的日门(急)诊量宜与所设病床数的3.5倍相匹配大量(扩大比例,增加大量的日间治疗)。

具有中医专科特色的中医医院日门(急)诊量可按专科实际日门(急)诊量做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的用房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组成(见附录一)。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中药制剂室、中医综合传统诊疗区(室)、大型医疗设备等项目的用房应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建筑面积单列。

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增加相应的科研和教学等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业务科室设置及病床分配比例,应按照医院规模、工作量和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

一般情况下应突出中医重点科室。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与建筑标准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应符合表一的指标。

表一中医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2/床)

建设

规模

床位

60-99

100-299

300-499

500-799

800-1000

≥1000

日门(急)

诊人次

350

700

1050

1400

1750

≥1750

建筑面积

80-82

83-86

87-90

91-94

95-97

98

注:

根据中医医院建设规模、所在地区、结构类型、设计要求等情况选择上限或下限。

第十八条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的比例关系,见表二。

表二中医医院各种功能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急诊部

3.2

3.3

门诊部

21.5

22.2

22.5

23.5

住院部

30.5

33.0

34.5

35.5

35.7

医技科室

13.5

13.0

12.6

12.0

药剂科室

12.1

9.4

8.5

8.3

8.0

保障系统

10.4

10.0

9.8

9.0

行政管理

3.8

3.7

院内生活服务

5.0

5.2

1、使用中,各种功能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不同地区和中医医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2、药剂科室未含中药制剂室。

第十九条当日门(急)诊人次与病床数之比值与本建设标准取用值相差较大时,可按每一日门(急)诊人次平均2m²

,调整日门(急)诊部与其他功能用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关系。

(因以后往中西医结合发展,建议数据增加)

第二十条中药制剂室、中医综合传统诊疗室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三。

表三中医医院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

建设规模

项目名称

中药制剂室

小型600-800

中型1000-1500

大型2500-3000

中医综合传统诊疗室(针灸治疗室、熏蒸治疗

室、灸疗法室、足疗区、按摩室、候诊室、医护办公室等中医传统治疗室及其他辅助用房)

350-600

500-1000

650-1500

治未病区

300-600

600-800

800-1200

第二十一条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应以具有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m²

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

中医药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四的规定。

表四中医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

医院分类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实习医院

面积指标

8-10

4

2.5

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二条中医医院大型医疗设备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门诊楼、病房楼、医技楼等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

中医医院建筑宜以多层为主,医院改建、扩建用地特别紧张时,可采用高层建筑。

中医医院建筑中的水平或垂直交通宜便捷、顺畅。

第二十四条当中医医院作为抗震防灾的医院时,中医院主要建筑物的抗震要求应按乙类建筑设防。

第二十五条中医医院的建筑节能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达到节能、节水、节材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中医医院50%以上的病房,应有良好的日照。

门诊部、急诊部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二十七条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药剂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选用安全、卫生、耐用的材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

照明宜采用吸顶灯具;

二、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潮湿、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

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三、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四、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五、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中药饮片贮存及质量检测用房和设施,中成药、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等有相应的储存区。

以上用房应有防尘、防蚊、防蝇、防虫、防鼠等措施。

中药制剂用房应设必要的通风、空调、除湿等设施。

有条件的应设空气净化设施。

室外下水道必须畅通良好,室内下水道应有可靠的液封装置。

第二十九条针灸科、推拿科等科室的中医治疗室,宜配置保持室内温度的设施和配备排烟设施,并注意保护患者隐私。

第三十条中医医院的诊疗用房和病房,宜保持适宜的室内温度和湿度。

不同气候区的中医医院应根据以上原则设置相应的采暖和空调设施。

对空气洁净度有特殊要求的医疗用房,应设空气净化装置。

第三十一条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应少于二台,其中一台为无障碍电梯。

四层及四层以上医疗建筑应单设污物梯。

第三十二条中医医院的蒸汽、冷热水和冬季采暖均宜采用分区专线供应。

院内的管道应采取利于保养、维修和改造的措施。

患者使用的卫生间下水管道口径应按一般设计规范计算结果加大一级,并应采取防堵、防渗漏、防腐蚀措施。

第三十三条中医医院必须具备不间断供电条件,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当双回路电源不能保证时应设自备电源。

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第三十四条中医医院锅炉设施应按蒸汽和采暖设备总容量乘以高峰同时利用系数设置,且不宜少于二台。

第三十五条中医医院的建筑设计应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满足不同患者对无障碍设施的需求。

第三十六条中医医院的医疗废物、污水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及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四章 选址、用地与总平面布置

第三十七条 中医医院选址应在地质条件、水文条件较好的地方;

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卫生环境好、噪音较小、水电源充足的地方;

并应远离托儿所、幼儿园及中小学等。

同时应考虑中医医院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中医医院的建设用地应包括:

建筑用地;

道路、广场、停车用地;

绿化用地及发展用地。

第三十九条 中医医院总平面布置,要功能分区明确,满足医疗、卫生、防火、防灾、隔离等要求。

至少应有二个出入口,以满足安全疏散和洁污分流的要求。

感染性疾病科应设独立出入口,避免交叉感染。

院内交通通道设置合理,标识清晰,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

室内采光、色彩设计应符合医疗功能及患者心理需求。

第四十条 建筑物布置应尽量使诊室、病房等主要医疗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自然通风,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

第四十一条 中药饮片、中成药及灭菌制剂等用房的周围环境应整洁、无污染。

人流、物流、车流及医疗垃圾通道宜分开布置。

生活垃圾与医疗垃圾的设施应分开设置,并应远离诊疗区域。

第四十二条 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较安静的环境,避免环境噪声的干扰,特别是避免交通噪声的干扰。

第四十三条 太平间应设于隐蔽处,与其他功能区域相隔离。

太平间宜单独设通向院外的通道,避免与主要人流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四十四条 营养食堂、锅炉房、厨房、煎药室、动物饲养房、发电机房、冷冻机房等与主要医疗用房、周围院外房屋之间应处理好噪音、气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新建中医医院要充分考虑医院用车特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停车的数量,可按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中医医院的整体建筑风格应秉承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充分体现中国文化和中医药文化底蕴,新建中医医院的绿地率宜为30%-35%,改建、扩建中医医院的绿地率宜为25%-30%。

建筑密度宜为25%-30%,新建建筑容积率宜控制在0.6-1.5之间,当改建、扩建用地紧张时,其建筑容积率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2.5。

具体指标应以当地规划部门所规定的指标为准。

第五章 设备配置

第四十七条 中医医院的设备配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按综合医院医疗器械装备标准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并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中医药专用设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四、中医特色科室所需特殊诊疗设备,应保证专科专病的需要。

第四十八条 中药饮片炮制加工、制剂设备及质量检验设备应符合国家药监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中医医院应根据需要配置计算机网络及通讯设备等信息系统,合理布点并预留发展余地。

承担教学任务的中医医院应有一个手术室设闭路示教系统。

第五十条 中医医院的装备标准,应以实用、耐用为原则,满足功能要求。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五十一条新建中医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投资估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参照工程所在地办公楼的1.1~1.3倍估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工程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二条中医医院工程建设工期定额可参照表五。

表五中医医院工程建设工期定额(月)

(m2)

5000-

8300

8700-

26000

27000-

44900

48000-

76700

80800-

101000

≥101200

建设周期

16-24

22-30

28-36

≥36

1、建设工期指从基础工程破土开工起至全部工程结束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止的时间。

2、严寒地区可适当延长工期,但最多不超过规定工期的20%。

3、本建设工期为考虑各种因素的综合值。

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在15%幅度内

调整。

当有一层地下室时工期增加1~2个月。

第五十三条中医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中医医院的特点,床位数与人员编制的比值,一般应控制在1:

1.3~1.7,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以临床编制人员数量为基数,可按适当的比例另外增加编制。

各中医医院可根据自己的医疗特点,适当增加或减少各类工作人员的比例,以适应中药调剂、专科建设、医院发展等需要。

附录:

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组成内容

1、急诊部:

内科诊室、外科诊室、妇(产)科诊室、儿科诊室、骨科诊室、中医治疗室、留观室、抢救室、输液室、治疗室、医护休息室、办公室、护士站、收费室、挂号室、药房、化验室、放射室等。

2、门诊部:

⑴内科诊室、外科诊室、中医综合传统诊疗室、妇(产)科诊室、儿科诊室、皮肤诊室、眼科诊室、耳鼻咽喉诊室、口腔诊室、肿瘤诊室、骨伤科诊室、肛肠诊室、老年病诊室、针灸诊疗室、推拿诊疗室、康复诊室、门诊治疗室、中心输液室、中医换药室、体检中心。

⑵感染性疾病科(诊室、挂号、收费、化验、放射、药房)。

3、住院部:

住院病房、产房、示教室等。

4、医技科室:

检验科、血库、放射科、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手术室、病理科、供应室、营养部(含营养食堂)、医疗设备科、中心供氧站、核医学科、介入室、核磁共振室、办公室、休息室等。

5、药剂科室:

中药饮片库房、西药库房、中药调剂室、西药调剂室、临方炮制室、中成药库房、中成药调剂室、周转库、门诊药房、住院药房、中药煎药室、院内调剂室、办公室、休息室等。

6、保障系统:

锅炉房、配电室、太平间、洗衣房、总务库房、通讯机房、设备机房、传达室、室外厕所、总务修理、污水处理房、垃圾处置房、汽车库、自行车库等。

7、行政管理:

办公室、计算机房、中医示范教学培训室、图书室、档案室等。

8、院内生活服务:

职工食堂、浴室、单身宿舍、小卖部等。

附录二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建设标准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件:

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要求,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负责编制,现发布施行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科研、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寄交国家中医药管理规划局财务司。

2014年月

总则

第一条本条明确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

2008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编了《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在全国施行。

《标准》的发布实施,对全国各级中医院的规划、设计、基本建设和业务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但是,《标准》施行至今已有五年时间,跨越了“十一五”五年计划,而这段期间是市场经济发育成长和国民经济发展较快的时期,综合国力显著增强;

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对医疗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加之医疗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化,要满足以人为本、满足不同人群和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需求,这些都对中医院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此对《标准》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在总结“08标准”的施行情况和对全国28个省市1200所中医医院的现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修订了《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以指导今后中医医院建设工作。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编制目的。

第二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

由政府投资的中医医院建设属于社会公益事业。

本建设标准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审批发布的,是中医医院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中医医院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指导文件。

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内容为强制性与指导性相结合。

对涉及建设原则、贯彻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方针、行业发展政策和有关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土地以及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以强制性为主,在项目建设中有关各方面应认真贯彻执行。

对涉及建设规模、项目构成、装备标准、建筑标准、配套工程和其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规定,以指导性为主,由投资者、建设中医医院的有关各方在项目的决策和建设中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本建设标准的作用是使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决策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轨道,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此条由原标准60~500张床修订为60~1000张及以上病床。

中医医院建设规模的确定必须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中医医疗卫生资源现状和中医医疗服务现有需求及增长趋势等影响因素。

中医医院各项设施均与机构内的床位数直接相关,故本建设标准仍以床位数确定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

本条修订时同时对比分析了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相关建设标准,结合我国国情和医院功能需求,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而制定。

在本建设标准修订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采用现场调研与函调相结合的方法,开展了全国各级各类中医医院截止2012年底的现状调查,共调查中医医院1200所。

调查数据反映出中医医院经过建设和发展,规模已普遍扩大。

在此次被调查医院中,被调查单位的编制总床位数为707262张,占全国中医医院编制总床位12.36%。

其中省级中医医院平均床位数为1315床,市(地区、州)级中医医院平均床位数为1020张/所,县(含省辖县)级中医医院平均床位数为562张,且大多数的医院开放床位数已超过编制床位数,无开放床位数小于编制床位数的医院。

各级中医医院编制床位具体情况如下表:

床位数

60以下

60-500

1000张以上

医院数

35

101

所占比例

0.00%

25.7%

74.3%

市级

26

262

96

6.00%

68.1%

24.3%

县级

509

165

47

70.60%

22.79%

6.51%

综上说明,以往的中医医院床位标准偏低,省、市、县三级中医医院平均床位数均已超过原《标准》的最高限定床位数(500张),且开放床位数均已超过编制床位数,故应该对原《标准》进行修改,这有利于满足社会对中医药的服务需求,也有利于中医医院的发展。

同时,因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地广人稀的实际情况,仍然保持60张床位档,增加1000张及以上床位档。

第四条本条主要强调中医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思想。

中医医院的建设要贯彻勤俭办事的原则,并着眼于中医医院发展的长远要求,在设计上体现适度的前瞻性,更好地为患者就医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本条提出了改建,扩建的原则。

随着中医药科技的发展和医疗设备的不断更新和增加,特别是我国现有中医医院床位,建筑面积都比较紧张,在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情况下,更面临大量的改建,扩建任务。

中医医院建设在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具体标准确定上,既要能够正确履行政府职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到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因此提出了从国情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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